GJB 1442A對于檢驗工作提出了很多具體要求,這些對于初步接觸武器裝備的企業的檢驗管理是非常具有指導意義的,非常值得學習。
劃重點:
5.1 質量檢驗部門的職責與權限
5.2 檢驗人員的職責與權限
5.3 檢驗文件(文件要求、檢驗計劃、檢驗規程、檢驗記錄、檢驗報告)
5.4檢測技術和測量裝置
5.5檢驗過程的控制(采購產品檢驗、生產過程檢驗、最終檢驗、提交軍代表或顧客代表檢驗、產品包裝檢驗)
5.6檢驗印章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軍工產品質量檢驗工作的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研制、生產軍工產品的組織,也適用于組織對供方質量檢驗工作的要求。
組織可根據具體情況對本標準進行剪裁。
2 規范性引用標準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含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標準,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JB 467 工序質量控制要求
GJB 571不合格品管理
GJB 726產品標識和可追溯性要求
GJB 909關鍵件和重要件的質量控制
GJB 939外購器材的質量管理
GJB/Z 9000A-2001 質量管理體系 基礎和術語
3 術語定義
GJB/Z 9000A-2001確立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標準實樣 Standard model
對零、部(組)件或成品難以通過檢測器具和設備鑒別的質量特性,經選定和批準作為檢測判定依據的樣品。
4 一般要求
4.1 質量檢驗工作應認真貫徹國家和上級主管部門頒發的有關質量法令、法規及各項規定,遵循嚴格把關與積極預防相結合、專職檢驗與操作者自檢相結合的工作原則。
4.2 組織最高管理者應對最終產品質量負全責。需要時,可指定一名最高管理層的成員負責質量檢驗工作。
4.3 組織應設置能獨立行使職權的質量檢驗部門,明確規定檢驗人員的職責和權限,對檢驗人員實行集中統一的管理,并確保其獨立地、客觀地行使職權。
4.4 組織應依據產品實現策劃的安排,組織實施產品質量檢驗工作,并保存產品符合接收準則的證據。4.5 組織應授權質量檢驗部門嚴格按規定的要求對產品進行獨立地、符合性判定,并防止不合格品的非予期使用或交付。
4.6 組織應為質量檢驗工作配備必要的資源,包括相應的檢驗技術人員、管理人員、測量裝置、檢驗方法和適宜的工作環境,確保質量檢驗工作的正常開展。
5 詳細要求
5.1 質量檢驗部門的職責與權限
質量檢驗部門應具有的職責和權限:
a)負責管理組織的質量檢驗工作,編制或參與編制檢驗技術和管理文件,會簽有關技術文件;b)根據檢驗文件組織檢驗人員對產品(含采購產品)進行質量檢驗(含工序檢驗),做出合格與否的結論,辦理產品放行的質量證明文件;
c)代表組織向軍代表(或顧客代表)提交經檢驗合格的產品;
d)按規定管理和保存為產品實現的過程及產品滿足要求提供證據所需要的記錄;
e)負責對檢驗人員進行職業道德教育、專業技術交流、定期考核。配合人力資源部門對復崗、轉崗或增加檢驗項目的檢驗人員進行培訓和考核;
f)負責檢驗印章的管理工作;
g)負責研究和推行先進的檢驗方法和檢測技術,提出研制、改進和引進新測量裝置的需求;h)按規定的授權和分工處置不合格品,參與不合格品原因分析;
i)參與首件鑒定、技術質量攻關、產品質量評審和對供方的質量保證能力考察等工作;
j)有權越級反映質量問題。
5.2 檢驗人員的職責與權限
檢驗人員應具有的職責和權限:
a)依據檢驗技術文件或工藝文件要求,對采購的產品、半成品(在制品)、成品合格與否做出判斷,
并對檢驗結果的正確性負責;
b)按產品監視和測量要求及GJB726的規定,對產品檢驗狀態進行標識;
c)做好檢驗和試驗記錄并及時歸檔;
d)負責授權范圍內不合格品的處置;
e)有權越級反映產品質量檢驗問題。
5.3 檢驗文件
5.3.1 文件要求
組織應按質量管理體系的要求,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和產品的特點編制檢驗文件。組織應規定檢驗文件的編制、審批、發放和更改的要求,以確保檢驗文件的現行有效。檢驗文件一般包括檢驗計劃、檢驗規程、檢驗記錄和檢驗報告等。
5.3.2 檢驗計劃
組織應按需要編制檢驗計劃,檢驗計劃一般包括:
a)檢驗作業計劃;
b)檢驗保證措施;
c)檢驗驗收節點網絡圖;
d)檢驗站(點)的設置;
e)檢驗器具和測量裝置的改造更新計劃;
f)檢驗人員的配備和培訓計劃等。
5.3.3 檢驗規程
組織應編制檢驗規程(或作業指導書),檢驗規程可以是工藝規程的一部分。檢驗規程一般應包括:a)產品接收和拒收的準則;
b)檢驗項目、程序、方式、方法、環境和場所;
c)檢驗所需測量裝置和工裝;
d)測量結果的記錄要求;
e)抽樣方案和/或批接收的標準;
f)其他檢驗要求。
5.3.4 檢驗記錄
組織應建立并保持檢驗記錄,并規定記錄的格式和內容。檢驗記錄應能提供產品實現全過程的完整 2 GJB 1442A-2006
質量證據,并能清楚地表明產品滿足規定要求的程度。檢驗記錄應:
a)包括產品形成過程的控制記錄、產品檢驗和試驗的記錄、不合格品審理的記錄以及產品質量證明文件等;
b)內容與簽署完整、數據準確,清晰。按規定要求進行標識、貯存、保護和檢索,并能滿足產品
質量狀況可追溯性要求;
c)滿足顧客和法律法規對保存期限的要求,與產品質量相關的記錄應與產品的壽命周期相適應。
記錄的銷毀應經授權人批準,銷毀記錄應予以登記。
5.3.5 檢驗報告
組織應根據產品特點和管理要求,編制檢驗日常報告和定期報告,對檢驗日常報告和定期報告的格式及內容做出明確規定并滿足下列要求:
a)向內部有關部門提供日常檢驗報告。報告內容應包括檢驗的產品、方式、次數,出現的質量問
題及接收和拒收的數量等;
b)應對檢驗數據進行統計分析,定期向有關部門提出產品質量分析報告和質量改進建議報告。
5.4 檢測技術和測量裝置
5.4.1 組織應提供驗證產品質量所需要的檢測技術和測量裝置。積極采用、推廣先進的檢測技術,不斷改造、更新測量裝置。
5.4.2 組織使用的測量裝置應具有檢定合格標志,并在規定的檢定周期內使用,嚴禁超期使用。其測量裝置的測量不確定度應能滿足產品檢測的要求。
5.4.3 標準實樣應由設計、工藝部門會同檢驗部門或駐廠(所)軍代表室(或顧客代表),根據有關質量文件或合同要求選定、制作,并按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5.4.4 組織應規定有關部門編制標準實樣目錄,實行注冊管理,并在規定的檢定周期內使用。
5.4.5 對生產和檢驗共用的工藝裝備、標準實樣或調試設備用作檢驗手段時,使用前應進行校準或驗證,并按規定的周期進行復檢。
5.4.6 現場在用檢驗與測量裝置應有狀態標識,防止錯用。
5.5 檢驗過程的控制
5.5.1 采購產品(含外購產品、外協產品)檢驗
5.5.1.1 外購產品(含原材料,元器件,成品件)檢驗
組織應按有關規定對外購產品進行檢驗,一般包括:
a)按GJB 939的相關要求對外購產品進行復驗或驗證,確保未經檢驗或未經驗證的外購產品不入
庫、不投產;
b)對出庫、入庫的外購產品應按規定進行驗證,符合要求后才能放行。對有可追溯要求的產品,
應做好標識(如批次號、爐批號);
c)對代用的器材,出庫時應檢驗代料單的審批手續是否齊全;
d)如因生產急需來不及檢驗而緊急放行的外購產品,應制定相關規定,嚴格審批。必要時,應征
得軍代表(或顧客代表)的同意。對緊急放行的外購產品應作好標識和記錄,以便發現有問題產
品時,能立即追回和更換。對于不能追回和更換的外購產品不能使用緊急放行。
5.5.1.2 外協產品檢驗
組織應對外協產品進行入廠(所)檢驗。外協產品檢驗一般包括下述內容:
a)驗證外協產品的質量證明文件或檢驗記錄是否滿足規定的要求;
b)按規定對入廠(所)外協產品進行驗證,未經驗證的外協產品不得投產。必要時,可在協作單位
的現場實施驗證,或對外協單位的生產過程進行監督。
5.5.2 顧客提供產品的檢驗
顧客提供產品(含產品、零部件、工具和設備)的檢驗一般包括:
a)驗證產品質量證明文件及外觀質量,對其進行標識、保護和維護,并保持記錄;
b)顧客提供的產品使用(加工)前應進行檢驗,符合規定的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加工)。
組織應愛護顧客提供的產品,當發生產品丟失、損壞或不適用的情況,應及時通報顧客。
5.5.3 生產過程(工序)檢驗
5.5.3.1 按規定進行過程(工序)檢驗,防止不合格品轉入下道工序。
5.5.3.2 按GJB467的要求,對批量生產的產品或關鍵件、重要件(含工序)進行首件檢驗。必要時,進行首件三檢(自檢、互檢、專檢),確認合格并作出標識和記錄后方可繼續加工。
5.5.3.3 按規定對加工中的產品實施巡回檢驗并記錄,確保加工中的產品符合規定的要求。
5.5.3.4 使用代用材料時,應按要求履行審批手續,并經檢驗合格。
5.5.3.5 按GJB909的要求,對關鍵過程實施有效的控制。對關鍵件、重要件進行嚴格檢驗,并按規定記錄實測數據。
5.5.3.6 組織應按GJB 726的規定,對產品的檢驗狀態進行標識和可追溯性管理。防止產品在過程流轉中發生混淆。
5.5.3.7 對例外放行的產品應經批準,并有可靠的追回程序。例外放行的產品應標識并保持記錄。5.5.3.8 檢驗人員對鑒別出的不合格品,應按GJB571的有關規定進行標識、隔離,做好記錄并填寫不合格品通知單。檢驗人員應在授權范圍內處置不合格品。
5.5.3.9 對返修、返工的產品應重新進行檢驗。
5.5.4 最終檢驗
5.5.4.1 組織應按驗收依據和相關規定,對完工產品進行最終檢驗,以表明產品符合規定的要求。5.5.4.2 組織在最終檢驗合格后,應按規定向軍代表(或顧客代表)提交驗收,經軍代表(或顧客代表)確認合格后,方可辦理質量證明文件。
5.5.4.3 對驗收合格的產品,應按GJB726的規定作出標識,并填寫質量證明文件。
5.5.5 提交軍代表(或顧客代表)檢驗
5.5.5.1 組織應按規定向軍代表提交經檢驗合格的產品(含過程)。
5.5.5.2 提交軍代表檢驗的項目與內容應由軍代表提出,經協商確定并形成文件(軍檢項目清單)。5.5.5.3組織應將工序共檢項目、軍檢項目納入工藝規程。對軍方獨立驗收的項目,應設置單獨的軍檢工序。
5.5.5.4 組織應負責處理軍代表在驗收中提出的產品質量問題。對處理后的產品需經重新檢驗合格后,才可再次提交軍代表驗收。
5.5.5.5 經軍代表同意,過程檢驗和最終檢驗可以和軍代表檢驗合并進行。
5.5.5.6 軍檢項目的檢查結果應形成記錄。
5.5.6 產品包裝檢驗
5.5.6.1 組織應制定產品包裝檢驗規程。
5.5.6.2 產品的包裝材料,包裝箱應符合規定的要求。
5.5.6.3 檢驗人員應按裝箱單核對裝箱產品的型號、圖號、名稱、規格和數量以及質量證明文件是否齊全等,產品的封存及外觀應符合規定的要求。
5.5.6.4 產品裝箱質量,包裝箱識別標志及易燃、易爆、易揮發、有毒以及放射性等產品的特殊處理應符合相關的規定。
5.5.6.5 經檢驗合格的包裝產品應在包裝箱開啟處加蓋檢驗合格封記。
5.6 檢驗印章
5.6.1 組織對檢驗印章應統一設計、刻制并實行注冊管理,確保印章的唯一性。
5.6.2檢驗人員應通過崗位培訓,考核合格并取得檢驗員資格后,才能領取檢驗印章。
5.6.3檢驗印章應專人、專印、專用,不得借用或挪作它用,遺失印章應及時聲明。
5.6.4檢驗人員退休,免職或長期(半年以上)脫崗,檢驗印章應及時收回并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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