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14001環境管理體系因企業的產品性質和原有的環境管理水平不同,在ISO14001環境管理體系建立初期總存在不同方面的缺陷,我們對不同類型組織的ISO14001審核中發現的不符合項進行匯總分析,發現其中有驚人的共性。不符合項往往集中在幾個關鍵要素之中。統計分析顯示,常見的不符合項主要分布于4.3.1“環境因素”、4.4.6“運行控制”、4.3.2“法律與其它要求”、4.4.2“培訓、意識與能力”、4.5.1“監視與測量”、4.4.7“應急準備和響應”這六個要素。
一、運行控制
運行控制是企業建立和維持環境管理體系的關鍵要素,運行控制的目的是為了實現企業的環境方針和目標,控制的對象是重大環境因素相關的運行和活動,采用的手段是程序化的管理。
ISO14001標準4.4.6條規定:“組織應根據其方針、目標和指標,確定與所識別的重要環境因素有關的運行與活動……對于缺乏程序指導可能會偏離環境方針和目標指標的運行,應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在程序中對運行標準予以規定。”這就要求企業對重要環境因素的運行與活動制定合理的、有操作性、可被驗證的運行控制程序。而且有些重要環境因素僅僅制定目標指標仍然可能產生異常和偏離,因此需要通過制定相關的運行控制程序來指導工作人員操作。例如:某企業將污水處理站的處理能力不足作為一項重要環境因素,并制訂了改建污水處理站提高污水日處理能力的目標,卻未制定污水處理站日常操作的控制程序和緊急情況出現后的應急程序,因此在目標完成之前,經常出現污水超標排放的現象。同時環境因素分布在企業的產品、活動或服務過程之中,企業在制定運行控制程序時應充分考慮重要環境因素存在各種情況,例如:產品設計開發,新工藝新材料的選擇,產品的生產過程,采購活動,訂立承包合同,新的基本建設項目立項活動,建設施工活動,運輸活動,后勤設施管理、物資管理,產品的售后服務及相關方的影響等。常見的不符合主要發生在:
-對某些重要環境因素的控制程序缺乏具體的規定,可操作性不強。如雖然對垃圾做出了分類回收的規定,但對分類標準特別是本企業危險廢物的具體名稱未予以明確,以致造成危險廢物與一般廢物混放;
-在控制程序中未對運行標準予以規定。如在法律法規識別時僅列出適用法規名稱,未根據環評報告結果識別本企業的污水、噪聲、廢氣、粉塵等污染物的具體排放限值規定和危險廢物的種類及具體名稱,或雖識別了具體的排放限值規定,但未將其作為運行控制要求在控制程序中予以明確規定,以致具體操作人員在實際工作中即使超標排放了也渾然不知;
-對部分重要環境因素的活動,未制定相應的控制程序或作業指導書。
-實際的操作違背了運行控制程序的規定等。
二、環境因素
環境因素特別是重要環境因素的識別和評價是企業構筑環境管理體系的源頭和基礎,體系的其它管理要素都是圍繞環境因素而展開管理活動的,可以說環境因素是EMS中最重要的要素,也是ISO/IEC導則66中要求重點審核的要素之一,而企業在識別其活動、產品或服務中環境因素的充分性和有效性方面難免會出現遺漏。
l、未充分識別環境因素的產生源頭
ISO14001標準4.3.1中規定“組織應建立并保持一個或多個程序,用來確定其活動、產品或服務中它能夠控制或可望對其施加影響的環境因素,以便判定那些對環境具有重大影響,或可能具有重大影響的因素……”。這就要求企業充分識別環境因素的范圍,包括企業的產品、活動或服務過程。同時要確定企業的直接環境因素和間接環境因素,即企業管理范圍內的環境因素和超出企業管理范圍的供方和承包活動中的重要環境因素。
企業往往能完全識別出其生產活動中的環境因素,卻對產品中的環境影響和服務過程中的環境因素調查評價不足。企業在識別產品中的環境因素時應充分評價產品的特點、產品的能源消耗、原材料消耗、工作效率、產品報廢后的再生利用和可分解性等因素。應注意產品在使用過程中也存在著不同程度的環境影響,例如:
-洗衣機、空調、冰箱都存在能耗、噪聲、效率等方面與環境有關的因素;
-電視機和顯示器存在能耗和輻射等環境因素;
-蓄電池存在酸液泄漏的環境因素;
-空氣壓縮機存在噪聲和效率的問題等。
同時企業往往會遺漏識別服務過程中可標識的重要環境因素,以下服務過程中都存在重要環境因素,例如:
-汽車運輸服務;
-建筑施工服務;
-有害廢棄物處理方面的服務;
-企業外協加工服務。
2、未全面識別異常、緊急狀態的環境因素
標準中所述的對環境具有重大影響或可能具有重大影響的環境因素,一般可理解為:正常、異常、緊急三種狀態和過去、現在、將來三種時態的環境因素。部分企業對異常和緊急狀態下的環境因素的識別往往不夠充分,有的企業僅列出了火災、化學品泄漏方面的環境因素,其實在一個生產型企業中存在的異常或緊急狀態是很多的,例如:
-壓力容器的爆裂;
-環保處理設施失靈造成的環保事故;
-生產設施事故造成的環境隱患;
-易燃化學品、油品的火災隱患;
-易爆化學品的爆炸隱患;
-有毒有害化學品的泄漏等;
-輸送油料、化學品管道的意外破裂造成的泄漏等。
3、未充分識別能源、資源、廢棄物、有毒有害化學品方面的環境因素
企業對環境問題的認識往往局限于生產過程中水、氣、聲、渣等污染物的排放,忽略了生產過程中消耗的能源、資源、原材料,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各種不同的廢棄物,以及有毒有害化學品的運輸、儲存、輸送、使用和處置過程中的環境污染。審核中常見的不符合有:
-未全面具體地識別各種廢棄物,例如:籠統地描述生產過程中排放的污水超標,未根據企業自身活動、產品或服務的實際情況具體指明本企業排放的污水中主要的污染物;未對廢棄物的種類和性質進行分析,將可生物分解的一般廢棄物和難降解的危險廢棄物混為一體;
-未全面評價產品的原材料消耗量和設備的能資源消耗水平;
-未明確企業使用的有毒有害化學品的種類及其危害性。例如:未識別農藥、含臭氧層破壞物質(ODS)如哈龍1211型滅火器、氟利昂、含多氯聯苯變壓器的使用過程中產生的環境污染。環境因素的識別、評價是一全面而復雜的工作,僅靠一個部門的幾個人來做往往會造成遺漏。因此這項工作應由各部門抽調有經驗并熟悉企業生產情況的技術人員應用多種方式來收集、識別并評價企業生產活動、管理活動、服務過程、產品使用等方面的環境因素和重要環境因素。
三、法律與其它要求
環境法律法規也是企業建立和實施EMS的基礎和依據,ISO14001標準在環境方針中要求組織承諾遵守法律法規,同時規定法律法規是識別評價環境因素的依據,而且在制訂目標指標時,也須考慮法律法規的要求,因此確定適用企業活動、產品或服務中環境因素的法律和其它要求是企業EMS活動中的關鍵點。
我國的環境保護法律是一個相對獨立和完整的法律體系,包括憲法和刑法中的有關環保要求,環境保護基本法,污水、廢氣、噪聲、固廢的污染防治等方面的環保單行法,各類自然資源保護的環保相關法,我國簽訂的有關國際公約和議定書,還有國務院有關部委發布的環保規章制度、條例,地方政府制訂的地方性的法規、條例和規章等。為配合法律法規的執行,國家和地方政府還制定了一系列的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以及組織內部或集團總部制定的環保要求等。企業如何確保完全地收集了法律法規并識別出適用的法律法規,往往需要有一定的環境法律知識,在審核時經常發現以下問題:
-未充分建立獲取法規的渠道,不能及時更新有關環保法規。隨著國家對環境保護工作的日趨重視,原有的環保法規已不適用于當今的環境管理工作,因此政府不斷更新制定環保法規。但企業未與當地環保機構定期聯系,僅從有關書籍中收集法規,這難免會出現遺漏;
-未充分識別企業的活動、產品或服務過程中適用的環保法規具體條款。環保法規中的有些條款是針對環保管理部門的,有些條款是針對企業的活動。而企業能夠收集到相關法規,卻往往忽略逐一判定其中的適用條款的工作,因此在認證審核時會出現不符合環保法規的現象;
-未收集企業所在地制定的有關規章、條例或標準。企業所在地的環保局可以制定嚴于國家要求的規章和排放標準,若僅達到國家相關排放標準的要求則有可能并不滿足當地的環保法規規定;
-錯誤地評價企業適用的污染物排放標準;
-未識別和執行“環評制度”、“三同時”、“排污申報”、“排污許可證”等我國環保的基本制度。
四、培訓、意識與能力
ISO14001標準4.4.2條中規定“組織應確定培訓需求,應要求所有從事可能對環境產生重大影響工作的人員都經過相應的培訓……”。因此企業在建立環境管理體系之初,應首先明確哪些人員的工作可能會對環境產生影響,并明確不同崗位不同管理層次的工作人員不同的培訓要求,以便對他們開展培訓,從而勝任他所擔負的工作。企業在申請審核之時,體系建立的時間并不長久,故在培訓方面常常會出現以下問題:
-未明確不同層次的培訓需求。僅對重要環境崗位工作人員制定培訓要求,忽略ISO14001是組織全系統的環境管理體系,不同層次的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都有不同的培訓要求;
-未將所有對環境產生重大影響的工作人員列入培訓計劃之中。例如忽略了對垃圾分檢清運工、倉庫管理人員等一些重要環境崗位的操作人員的培訓;
-培訓內容不全面,不能使相關人員認識其工作中存在的重大環境影響,以及出現緊急情況時的正確處理方法;
-培訓效果不佳,未對培訓效果進行跟蹤驗證。
五、監視與測量
ISO14001標準4.5.1條要求組織對可能具有重大環境影響的運行和活動的關鍵特性進行例行監測和測量,定期評價有關的運行控制、環境目標指標的符合情況及法律法規的遵循情況,同時對監測設備進行定期校準、維護。許多企業往往將以上的監測要求融合在相關的程序中,在運行控制程序中增加定期監測的內容,在管理方案的實施過程中加入定期評審的要求,把法律法規符合性的鑒定要求補充至法律及其它要求的管理程序之中。這樣的處理具有操作性,也便于企業管理和執行。但在實施過程申仍會出現不少問題,常見的不符合有:
-監測程序未有效執行,雖然監測記錄表明運行狀況良好,但審核時仍發現有違反規定的現象存在;
-對于一些自動監視設備,沒有制定日常的校準和保養計劃;
-未規定法律法規符合性定期評審的程序,或符合性評價缺少依據。
六、應急準備和響應
ISO14001標準4.4.7條規定“組織應建立并保持程序,以識別潛在的事故或緊急情況,作出響應,并預防或減少可能伴隨的環境影響……”。企業首先應明確哪些活動會產生緊急事故,造成重大的環境影響,針對這些緊急事件制定周密的應急預案,可以定期地演習進行實施。若發生了緊急事故,則應對相關應急預案作評審和修改。企業對這一條款的認識往往會局限于一些明顯的火災、爆炸和泄漏事件,在制定應急預案中也出現了不少問題,常見的不符合有:
1、未有效落實應急設備的保養檢查。例如:滅火器日久失效、將消防水用于非消防用途,不能保證消防用水的有效性、偵測氣體設備沒有適當的校準程序;
2、應急程序不完整。如未對所有潛在的重大環境風險制定應急預案、應急預案中缺少通報聯絡的內容或災后的除污計劃、應急預案缺少可操作性、應急預案未涵蓋所有相關的部門和人員;
3、人員訓練不足。緊急應變除依靠充分的硬件設備外,更需要足夠的經過訓練的人員去操作設備并執行應變計劃。在審核中常發現:
-行政人員未包括在訓練計劃中;
-員工不了解疏散路線和集合地點;
-應變小組人員無法正確操作應急預案。
七、其他
企業也常會出現以下方面的不符合項,例如:
-重要環境因素和環境方針、目標指標、運行控制未保持一致性。主要表現在環境方針中未體現企業重要環境因素,重要環境因素未通過目標指標或運行控制程序來控制。
-制定的目標不具體,指標未體現具體的環境績效要求,無法評價管理方案是否達到指標要求;
-實施的內審缺乏有效性、未對體系作整體的總結;
-內審員培訓效果不佳,不符合報告中描述的不符合事實不清晰,結論不準確;
-未對內審中的不符合項采取有效的糾正措施:企業往往混淆糾正與糾正措施的區別,錯把糾正當糾正措施,且未能舉一反三,以致同類問題反復出現,常糾常犯,此伏彼起;
-管理評審形式主義,評審報告成八股文,常年一副面孔,內容多為套話,無法體現企業實施運行體系的績效和污染預防、持續改進的實際進展情況。
ISO14001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必須腳踏實地,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來定。同時,應在標準的貫徹、實施中避免本文出現的種種不符合現象,ISO14001環境管理體系才能展現出其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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