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淺談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制度
我國的民事法律中,權利人請求損害賠償一般要遵守不可重復受償的損失填平原則,即獲得的賠償不能超過實際損失,權利人不能因為被侵權而獲利。懲罰性賠償制度突破了損失填平原則,其賠償不以權利人損失為限,是一種特殊的損害賠償制度,其除了補償權利人的損失,還有懲罰和遏制不法行為等多種功能。《民法典》總則編第179條規定了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包括了懲罰性賠償,但必須要由法律明確規定。本文初步對《民法典》中的懲罰性賠償和知識產權中懲罰性賠償的種類和適用進行梳理。
2023年1月1日實施的《民法典》第1185條新增了侵害知識產權的懲罰性賠償規定。3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知識產權民事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解釋》(以下簡稱《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解釋》)。6月1日,包含懲罰性賠償規定的新《專利法》和《著作權法》也將實施,知識產權領域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全面建立。在第21個世界知識產權日,本文初步對《民法典》中的懲罰性賠償和知識產權中懲罰性賠償的種類和適用進行梳理。
我國的民事法律中,權利人請求損害賠償一般要遵守不可重復受償的損失填平原則,即獲得的賠償不能超過實際損失,權利人不能因為被侵權而獲利。懲罰性賠償制度突破了損失填平原則,其賠償不以權利人損失為限,是一種特殊的損害賠償制度,其除了補償權利人的損失,還有懲罰和遏制不法行為等多種功能。《民法典》總則編第179條規定了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包括了懲罰性賠償,但必須要由法律明確規定。
懲罰性賠償制度體系
《民法典》中除了179條之外,侵權責任編中的3個條文也涉及了懲罰性賠償,分別為第1185條的故意侵害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第1207條的明知產品缺陷仍生產銷售懲罰性賠償、第1232條的故意污染環境懲罰性賠償。其中,《民法典》1185條、1207條還有特別法與其銜接或作進一步規定,這些特別法包括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食品安全法》、《專利法(修正案)》、《著作權法(修正案)》、《商標法》等。這里使用了思維導圖對懲罰性賠償相關法規體系做了梳理。
可以發現,現行民事法律體系中僅在產品責任、環境侵權、知識產權這三個領域里制定了懲罰性賠償制度,其中,尤其在知識產權領域應用的最多,懲戒力度也最大。
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的由來
2018年11月5日,習近平總書記在首屆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上提出:“中國將引入懲罰性賠償制度”。此后,懲罰性賠償制度的法律修訂和政策制定工作加速推進。2023年修正的《反不正當競爭法》、2023年修正的《專利法》《著作權法》等知識產權部門法均增加了懲罰性賠償條款,加上此前《商標法》、《種子法》已經確立的懲罰性賠償規則,懲罰性賠償在知識產權領域基本實現“全覆蓋”。2023年11月30日,習近平總書記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體學習時強調:“抓緊落實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制度”。【1】
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法律規定
目前知識產權部門法中涉及懲罰性賠償的有六種類型:
(一)侵犯專利權
今年6月1日將施行的新《專利法》一大亮點是增加了懲罰性賠償制度,第71條規定,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對故意侵犯專利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懲罰性賠償的適用要件有二,一是侵權人主觀上要故意,二是侵權情節嚴重。
(二)侵犯商標專用權
《商標法》第63條規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懲罰性賠償的適用要件一是侵權人主觀上要惡意,二是侵權情節嚴重。
(三)侵犯著作權
今年6月1日將施行的新《著作權法》第54條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因此受到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難以計算的,可以參照該權利使用費給予賠償。對故意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給予賠償。懲罰性賠償的適用要件有二,一是侵權人主觀上要故意,二是侵權情節嚴重。
(四)侵犯商業秘密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7條規定,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受到損害的經營者的賠償數額,按照其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經營者惡意實施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懲罰性賠償的適用要件一是侵權人主觀上要惡意,二是侵權情節嚴重。
(五)惡意發出錯誤通知造成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損失的
《電子商務法》第42條規定,知識產權權利人認為其知識產權受到侵害的,有權通知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因通知錯誤造成平臺內經營者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惡意發出錯誤通知,造成平臺內經營者損失的,加倍承擔賠償責任。懲罰性賠償的適用要件一是通知錯誤,二是主觀惡意,三是造成平臺內經營者損失。
(六)侵犯植物新品種權
《種子法》第73條規定,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可以參照該植物新品種權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侵犯植物新品種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
侵犯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的適用
可以發現,除了植物新品種外,知識產權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要件是相似的,即一是侵權人主觀上必須故意或者惡意,二是侵權情節必須嚴重。何為故意或惡意?什么叫嚴重?均在《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解釋》中進一步明確。
一是故意或惡意的認定
《民法典》、新《專利法》、新《著作權法》規定懲罰性賠償的主觀要件為“故意”,《商標法》、《不正當競爭法》規定懲罰性賠償的主觀要件為“惡意”,最高人民法院已經明確,“故意”和“惡意”的含義應當是一致的。
第三條 對于侵害知識產權的故意的認定,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被侵害知識產權客體類型、權利狀態和相關產品知名度、被告與原告或者利害關系人之間的關系等因素。
對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可以初步認定被告具有侵害知識產權的故意:
(一)被告經原告或者利害關系人通知、警告后,仍繼續實施侵權行為的;
(二)被告或其法定代表人、管理人是原告或者利害關系人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實際控制人的;
(三)被告與原告或者利害關系人之間存在勞動、勞務、合作、許可、經銷、代理、代表等關系,且接觸過被侵害的知識產權的;
(四)被告與原告或者利害關系人之間有業務往來或者為達成合同等進行過磋商,且接觸過被侵害的知識產權的;
(五)被告實施盜版、假冒注冊商標行為的;
(六)其他可以認定為故意的情形。
其中,上述(一)項更加引人注意,對比以往要多次警告,《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解釋》明確只要收到警告后仍然實施侵權行為的,就可以初步判定為故意侵權。在未來的知識產權訴訟中,對于權利人而言,警告函將會成為取得懲罰性賠償的一項有力武器,對于被訴侵權人而言,其在收到警告函后的應對也需要更加謹慎。
二是情節嚴重的認定
情節嚴重是懲罰性賠償的構成要件之一,主要針對行為人的手段方式及其造成的后果等客觀方面,一般不涉及行為人的主觀狀態。
第四條 對于侵害知識產權情節嚴重的認定,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侵權手段、次數,侵權行為的持續時間、地域范圍、規模、后果,侵權人在訴訟中的行為等因素。
被告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情節嚴重:
(一)因侵權被行政處罰或者法院裁判承擔責任后,再次實施相同或者類似侵權行為;
(二)以侵害知識產權為業;
(三)偽造、毀壞或者隱匿侵權證據;
(四)拒不履行保全裁定;
(五)侵權獲利或者權利人受損巨大;
(六)侵權行為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人身健康;
(七)其他可以認定為情節嚴重的情形。
另外,在懲罰性賠償的請求程序上,《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解釋》第二條規定,對于懲罰性賠償,需要權利人主動在一審程序中提出。如果權利人在二審中增加懲罰性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引用:
【1】最高人民法院相關部門負責人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知識產權民事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解釋》答記者問,2023年03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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