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企業能源管理體系文件符合性檢查單(EnMS)
電力企業能源管理體系文件符合性檢查單(En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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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1.本檢查單依據GB/T23331-2012、RB/T116-2014編制。
2.受審核方在填寫檢查單第三列時,不僅需填寫與GB/T23331-2012、RB/T116-2014標準要求所對應本企業文件(管理手冊、管理標準或運行規程均可)的具體條款。
3.文件評審人員應逐項對認證客戶能源體系文件的符合性進行評價,將發現的認證客戶能源體系文件存在的問題記入“問題描述”欄,并進一步記錄所發現問題的糾正情況,描述最終的文件符合性,且需在本文件首頁簽字。
4、檢查單中標準條款號注明“R”標識的是RB/T116-2014《能源管理體系電力企業認證要求》的條款,并黃色底紋突顯;未注明“R”標識是GB/T23331—2012條款。
5、RB/T116-2014中“電力企業”適用條款,各類電力企業均應評價,燃煤發電企業和電網企業還應分別評審各自類型企業對應的要求。
文件系統符合性檢查單(EnMS)
標準 條款號 | 檢 查 事 項 | 與該條款要求相對應的受審核方能源體系文件名稱及條款(受審核方填寫) | 問題描述 (審核組文審人員填寫) | 符合性評價 (審核組文審人員填寫) |
4.1 總要求 | 組織應: a)按照本標準要求,建立能源管理體系,編制和完善必要的文件,并按照文件要求組織具體工作的實施,體系建立后應確保日常工作按照文件要求持續有效運行,并不斷完善體系和相關文件; b)界定能源管理體系的管理范圍和邊界,并在有關文件中明確; c)策劃并確定可行的方法,以滿足本標準各項要求,持續改進能源績效和能源管理體系。 | |||
R4.1.2 | 電力企業應根據其管理職責和地理區域界定能源管理體系的范圍和邊界。范圍和邊界一經界定,范圍和邊界內的所有活動,包括生產系統、輔助生產系統、附屬生產系統以及其它不可區分的所有活動,均需包含在管理范圍內。 | |||
R4.1.3 | 發電生產邊界一般是指從原煤、燃油、水資源等進入發電流程開始,到向電網和企業非生產單元供出電能的整個生產過程。由電力主要生產系統、輔助生產系統和附屬生產系統設施組成。企業公用系統廠用電按接線方式或按機組發電量分攤到機組后計入機組生產界區。 供電生產邊界一般是指從電源側或其他電網輸入電能開始,經過輸、變、配環節向用戶輸出電能的整個生產過程。由輸電線路、變配電設施組成。 | |||
R4.1.4 | 電力企業在申請能源管理體系認證時,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a)具備電力業務許可證; b)生產工藝和設備滿足國家產業政策要求,無國家禁止使用的高耗能和淘汰設備; c)能源計量器具配備與管理符合GB 17167和GB/T 21369的規定; d)能源消耗符合GB 21258的規定。 | |||
4.2.1 最高管理者 | 最高管理者應承諾支持能源管理體系,并持續改進能源管理體系的有效性,具體通過以下活動予以落實: a)確立能源方針,并實踐和保持能源方針; b)任命管理者代表和批準組建能源管理團隊; c)提供能源管理體系建立、實施、保持和持續改進所需要的資源,以達到能源績效目標; 注:資源包括人力資源、專業技能、技術和財務資源等。 d)確定能源管理體系的范圍和邊界; e)在內部傳達能源管理的重要性; f)確保建立能源目標、指標; g)確保能源績效參數適用于本組織; h)在長期規劃中考慮能源績效問題; i)確保按照規定的時間間隔評價和報告能源管理的結果; j)實施管理評審。 | |||
4.2.2 管理者代表 | 最高管理者應指定具有相應技術和能力的人擔任管理者代表,無論其是否具有其他方面的職責和權限,管理者代表在能源管理體系中的職責權限至少應包括: a)確保按照本標準的要求建立、實施、保持和持續改進能源管理體系; b)指定相關人員,并由相應的管理層授權,共同開展能源管理活動; c)向最高管理者報告能源績效; d)向最高管理者報告能源管理體系績效; e)確保策劃有效的能源管理活動,以落實能源方針; f)在組織內部明確規定和傳達能源管理相關的職責和權限,以有效推動能源管理; g)制定能夠確保能源管理體系有效控制和運行的準則和方法; h)提高全員對能源方針、能源目標的認識。 | |||
4.3 能源方針 | 能源方針應闡述組織為持續改進能源績效所作的承諾,最高管理者應制定能源方針,并確保其滿足: a)與組織能源使用和消耗的特點、規模相適應; b)包括改進能源績效的承諾; c)包括提供可獲得的信息和必需的資源的承諾,以確保實現能源目標和指標; d)包括組織遵守節能相關的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的承諾; e)為制定和評審能源目標、指標提供框架; f)支持高效產品和服務的采購,及改進能源績效的設計; g)形成文件,在內部不同層面得到溝通、傳達; h)根據需要定期評審和更新。 | |||
R4.3 能源方針 | 電力企業能源方針應符合GB/T 23331-2012 中4.3的要求,并體現以下特點: 能源方針應體現國家對電力行業節能減排的要求; 若電力企業所屬一個更大的企業集團,能源方針還應體現企業集團的能源管理要求。 | |||
4.4.1總則 | 組織應進行能源策劃,并形成文件。策劃應與能源方針保持一致,并保證持續改進能源績效。 策劃應包含對能源績效有影響活動的評審。 | |||
R4.4.1 總則 | 電力企業能源管理體系策劃應符合GB/T 23331-2012 中4.4.1的要求。 電力企業在能源管理體系策劃時,可考慮同崗位(不)同班次的能源對標及相似工藝水平的不同企業之間的對標活動,對標活動的信息可作為實施能源評審、建立能源目標和指標的輸入。 | |||
4.4.2 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 | 組織應建立渠道,獲取節能相關的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 組織應確定準則和方法,以確保將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應用于能源管理活動中,并確保在建立、實施和保持能源管理體系時考慮這些要求。 組織應在規定的時間間隔內評審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 | |||
R4.4.2 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 R4.4.2.1 | 及時獲取并更新國家、地方法律法規,國家相關電力行業的產業政策,國家、行業標準及提倡和淘汰的工藝設備相關文件及要求,參考附錄C。 | |||
R4.4.2.2 | 識別獲取的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中適用、應遵照執行的內容。在管理承諾、能源方針、能源評審、能源基準和能源績效參數、能源目標和指標、能源管理實施方案,能力培訓、運行控制、主要用能設備管理、能源采購、測量與分析、合規性評價、管理評審等活動中加以應用。 | |||
4.4.3 能源評審 | 組織應將實施能源評審的方法學和準則形成文件,并組織實施能源評審,評審結果應進行記錄。能源評審內容包括: a)基于測量和其他數據,分析能源使用和能源消耗,包括: ——識別當前的能源種類和來源; ——評價過去和現在的能源使用情況和能源消耗水平。 b)基于對能源使用和能源消耗的分析,識別主要能源使用的區域等,包 括: ——識別對能源使用和能源消耗有重要影響的設施、設備、系統、過程及為組織工作或代表組織工作的人員; ——識別影響主要能源使用的其他相關變量; ——確定與主要能源使用相關的設施、設備、系統、過程的能源績效現狀; ——評估未來的能源使用和能源消耗。 c)識別改進能源績效的機會,并進行排序,識別結果須記錄。 注:機會可能與潛在的能源、可再生能源和其他可替代能源(如余能)的使用有關。 組織應在規定的時間間隔定期進行能源評審,當設施、設備、系統、過程發生顯著變化時,應進行必要的能源評審。 | |||
R4.4.3.2 能源評審方法 | 燃煤發電企業和電網企業應利用生產報表、指標統計結果、主要耗能設備及系統的能源消耗、運行參數監控結果等數據,通過能量平衡、能源審計、能效對標、節能監督等方法、工具和活動進行能源評審。 | |||
R4.4.3.3 能源評審內容和步驟 R4.4.3.3.1 電力企業能源使用和能源消耗的測量數據至少包括: | a)識別當前能源種類和來源:燃煤發電企業的燃煤、廠用電、生產用油及用水等,主要通過采購獲得及企業轉換的電能;電網企業的電能、生產用油等,主要通過采購獲得。 b)評價過去和現在能源使用情況及能源消耗水平 —— 電力企業正常生產期間應利用運行報表的各種統計數據及分析結果,依據DL/T255—2012進行能源使用情況及能源消耗水平評價; ——電力企業在新、擴、改建項目時,宜聘請有資質的單位或專業人員對項目進行能源評審,對項目能源供應情況、項目建設方案中能源使用、分析項目主要生產工藝、用能工藝、主要耗能設備的用能情況、項目能源消耗和能效水平。 | |||
R4.4.3.3.2 | 基于能源使用和能源消耗的分析,識別主要能源使用情況 a)識別對能源使用和能源消耗有重要影響的設施、設備、系統、過程和人員,并確定其現狀: ——輸煤設施、制粉設備、鍋爐、汽機、發電機、變壓器等設施和設備; ——鍋爐燃燒系統、給水回熱系統、電氣線路系統、輔助生產系統和附屬生產系統等; ——能源采購貯存、能源轉換、輸送分配、使用與銷售等過程; ——為企業工作或代表企業工作的人員的節能意識和行為。 b)影響主要能源使用其他相關變量包括可控制和不可控制的變量;不可控制的變量包括:氣候與氣溫變化、發供電量需求、煤質變化等;可控制的變量包括但不限于: ——當前負荷下的鍋爐效率; ——制粉設備能源單耗; ——汽輪機凝汽系統和加熱系統的性能參數等; ——廠用電系統的運行方式等; ——輸、變、配電系統的運行方式等。 c)評估未來能源使用和能源消耗。企業擴建、機組增容、技術改造后的能源需求變化。 | |||
R4.4.3.3.3 | 識別改進能源績效的機會,并進行排序,識別結果須記錄: a)改進能源績效的機會,包括但不限于: ——采用、推廣行業最佳節能實踐經驗; ——通過技術改造,淘汰落后工藝、設備,提高發供電設備能源使用效率; ——充分利用余熱、余壓,提供能源利用效率; ——加強與本企業能源流有關的相關方協調、配合,改進能源績效水平。 b)根據重要性和可實現程度進行排序,評價和排序時考慮下列因素: ——影響能源績效的程度; ——與法律法規、政策、標準及其他要求的符合性; ——施工周期、安全及環境影響、技術成熟度、系統匹配等技術可行性; ——投資回收期、內部收益率、節能外的其他收益等經濟合理性; ——相關方的要求等。 | |||
R4.4.3.4 | 能源評審報告 企業應按照規定的時間間隔進行能源評審,當設施、設備、系統、過程發生顯著變化時,應進行必要的能源評審,可將能源評審的過程及結果形成能源評審報告。 | |||
4.4.4能源基準 | 組織應使用初始能源評審的信息,并考慮與組織能源使用和能源消耗適應的時段,建立能源基準。組織應通過與能源基準的對比測量能源績效的變化。 當出現以下一種或多種情況時,應對能源基準進行調整: a)能源績效參數不再能夠反映組織能源使用和能源消耗時; b)用能過程、運行方式或用能系統發生重大變化時; c)其他預先規定的情況。 組織應保持并記錄能源基準。 | |||
R4.4.4.1 建立能源基準 R4.4.4.1.1 總則 | 電力企業應使用能源評審的信息,并考慮與本企業能源使用和能源消耗特點相適應的時段,在各層次建立相互關聯的能源基準,并通過與能源基準的對比測量能源績效的變化。 | |||
R4.4.4.1.2 發電企業能源基準 | 發電企業在制定能源基準時,應考慮的因素包括:機組容量級別、鍋爐壓力參數、煙氣脫硫及脫硝方式、燃煤成分、機組負荷率、冷卻方式、當地氣溫等; 發電企業供電標煤耗應滿足GB 21258《常規燃煤發電機組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值》、所在地區政府發布的火力發電廠供電標煤耗限額及計算方法的要求。 | |||
R4.4.4.1.3 電網企業能源基準 | 確定電網年度線損率基準時應以線損理論計算值和前幾年線損率統計值為基礎,并根據以下影響線損率升降的諸因素進行修正、測算。 ——電源分布的變化,發電計劃的變化; ——電網結構的變化,系統中主要元件設備能效參數的變化; ——負荷增長與用電構成的變化; ——城農網改造、基建及技改工程投運的影響; ——清潔能源(新能源)接入及推動需求側管理的影響; ——抽水蓄能電廠調節的影響; ——其他服務社會節能減排可能引起系統運行方式或潮流分布出現較大的變化。 | |||
R4.4.4.2 能源基準調整 | 電力企業應根據發供電量需求、煤質變化、運行方式、設備更新改造與維護、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等的變化情況調整能源基準。 | |||
R4.4.4.3 能源基準的應用 | 電力企業應將能源使用和能源消耗水平與相應的能源基準進行比較,測量能源績效的變化。 | |||
4.4.5 能源績效參數 | 組織應識別適用于對能源績效進行監視測量的能源績效參數。確定和更新能源績效參數的方法學應予以記錄,并定期評審此方法學的有效性。 組織應對能源績效參數進行評審,適用時,與能源基準進行比較。 | |||
R4.4.5 能源績效參數 R4.4.5.1 總則 | 電力企業應識別和確定適用于對能源績效進行監視測量的能源績效參數。能源績效參數應符合GB/T 23331-2012中4.4.5的要求。 | |||
R4.4.5.2 能源績效參數的識別和確定 R4.4.5.2.1 | 發電企業能源績效參數可包括但不限于: a)公司級能源績效參數:發電煤耗率、供電煤耗率、廠用電率。 b)發電生產系統能源績效參數(或稱小指標) ——鍋爐:效率、主蒸汽壓力、主蒸汽溫度、再熱蒸汽溫度、排污率、鍋爐煙氣出口氧含量、排煙溫度、 鍋爐漏風率、飛灰和灰渣可燃物、煤粉細度合格率、制粉單耗、風機單耗、點火及助燃用 油(或天然氣)量等 ; ——汽輪機:汽輪機效率、凝汽器真空度、凝汽器循環水入口溫度、凝汽器循環水溫升、凝汽器端差、凝結水過冷卻度、給水溫度、給水泵單耗、高壓加熱器投入率等; ——熱網: 供熱損耗、供熱回水率等; ——燃料:到貨率、檢斤率、檢質率、虧噸率、索賠率、配煤合格率、煤場結存量、 入爐燃料量及低位發熱量等; ——化學: 自用水率、補充水率、汽水損失率、汽水品質合格率等; ——熱工: 熱工儀表、熱工保護和熱工自動的投入率和準確率 。 注:燃煤發電企業績效參數系統示例見附錄B,能源績效參數的測量、計算方法見DL /T 904。 | |||
R4.4.5.2.2 | 電網企業能源績效參數可包括但不限于: a)公司級能源績效參數:綜合線損率。 b)生產運行方面的能源績效參數:母線電量不平衡率、分壓線損率、變壓器損耗、變電站站用電率、功率因數合格率等。 注:電網企業按管理層次分別建立主要能源績效參數,對其測量、計算方法見DL/T 686。 | |||
R4.4.5.3 | 績效參數的評審 電力企業應對能源績效參數進行評審。適用時,確保能源績效參數的更新和能源基準的調整相互匹配。能源績效參數應在建立能源基準、能源目標指標、運行控制、監視與測量分析中加以應用。 | |||
4.4.6 能源目標、能源指標與能源管理實施方案 | 組織應建立、實施和保持能源目標和指標,覆蓋相關職能、層次、過程或設施等層面,并形成文件。組織應制定實現能源目標和指標的時間進度要求。 能源目標和指標應與能源方針保持一致,能源指標應與能源目標保持一致。 建立和評審能源目標和指標時,組織應考慮能源評審中識別出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主要能源使用以及改進能源績效的機會。同時也應考慮財務、運行、經營條件、可選擇的技術以及相關方的意見。 組織應建立、實施和保持能源管理實施方案以實現能源目標和指標。能源管理實施方案應包括: a)職責的明確; b)達到每項指標的方法和時間進度; c)驗證能源績效改進的方法; d)驗證結果的方法。 能源管理實施方案應形成文件,并定期更新。 | |||
R4.4.6.2 | 燃煤發電企業目標、指標 燃煤發電企業應建立發電煤耗率、供電煤耗率、廠用電率等管理目標、指標。 | |||
R4.4.6.3 | 電網企業目標、指標 電網企業應建立綜合線損率等管理目標、指標。 | |||
R4.4.6.4 能源管理實施方案R4.4.6.4.1 | 電力企業應當根據行業及自身特點及能源評審識別的改進能源績效的機會,參考行業內的最佳節能實踐,制定能源管理實施方案,能源管理實施方案的控制可納入企業的項目管理流程;能源管理實施方案可包括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設計方案、施工方案、技術方案和管理措施等,內容具體包括但不限于: a)明確責任部門及其職責; b)針對主要能源使用制定的措施和預計實現的節能效果; c)采用的技術方法、施工方法和實施過程中應注意的問題; d)確定需要的資源,包括人力、物力和財力等; e)實施過程的時間進度安排; f)實施過程和結果進行驗證的方法。 | |||
R4.4.6.4.2 | 發電企業能源管理實施方案,可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內容: a)淘汰落后高耗能機組、輔機; b)消除設備配套缺陷(如:大變壓器帶小負荷),優化各主、輔系統運行方式; c)機組或鍋爐、汽輪機及主要輔機運行優化試驗和調整; d)選擇、改進混煤堆放方式,實施燃煤高效摻燒; e)鍋爐風機及給水泵、循環水泵變頻改造; f)汽輪機通流部分、汽封改造。 | |||
R4.4.6.4.3 | 電網企業能源管理實施方案,可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內容: a)電網設備、電能計量裝置的技術改造(高損配變更換計劃、小截面輸電線路技改工程等); b)城網、農網節能降損工作; c)加強線損“四分”管理與統計分析工作; d)優化電網運行方式,加強經濟調度工作。 | |||
R4.4.6.4.4 | 電力企業應保證能源管理實施方案的全面實施,實施過程中發現不能按照原計劃進行時應及時對能源管理實施方案進行調整。為確保能源管理實施方案的有效性,可行時應對方案實施過程及結果進行驗證和評價。 | |||
4.5 實施與運行 4.5.1 總則 | 組織在實施和運行體系過程中,應使用策劃階段產生的能源管理實施方案及其他結果。 | |||
4.5.2 能力、培訓與意識 | 組織應確保與主要能源使用相關的人員具有基于相應教育、培訓、技能或經驗所要求的能力,無論這些人員是為組織或代表組織工作。組織應識別與主要能源使用及與能源管理體系運行控制有關的培訓需求,并提供培訓或采取其他措施來滿足這些需求。 組織應保持適當的記錄。 組織應確保為其或代表其工作的人員認識到: a) 符合能源方針、程序和能源管理體系要求的重要性; b)滿足能源管理體系要求的作用、職責和權限; c)改進能源績效所帶來的益處; d)自身活動對能源使用和消耗產生的實際或潛在影響,其活動和行為對實現能源目標和指標的貢獻,以及偏離規定程序的潛在后果。 | |||
R4.5.2能力、培訓與意識 R4.5.2.1 | 電力企業應確保與主要能源使用相關的人員(能源管理關鍵崗位)的能力、培訓與意識符合GB/T23331-2012 中4.5.2的要求。 | |||
R4.5.2.2 | 發電企業能源管理關鍵崗位包括生產副總經理、總工程師、部門(運行部、設備部、生技部、安生部、燃料部、輸煤部)主任、節能專工、運行值長、燃料采購等相關人員。 | |||
R4.5.2.3 | 電網企業能源管理關鍵崗位包括生產副總經理、節能主管部門負責人、節能專責、線損專責和運行專責等相關人員。 | |||
R4.5.2.4 | 國家或地方有明確要求的能源管理崗位人員應獲得相應資質。 | |||
R4.5.2.5 | 電力企業應制訂節能培訓制度,根據內外部環境的變化,識別在崗員工、轉崗員工、新員工、代表企業的員工等培訓需求,實施繼續培訓和入職培訓。 | |||
R4.5.2.6 | 節能培訓內容宜包括全面節能管理、能量平衡分析、熱力經濟分析和計算、 效率監控方法、主輔機經濟調度和節能技術等。 | |||
4.5.3 信息交流 | 組織應根據自身規模,建立關于能源績效、能源管理體系運行的內部溝通機制。 組織應建立和實施一個機制,使得任何為其或代表其工作的人員能為能源管理體系的改進提出建議和意見。 組織應決定是否與外界開展與能源方針、能源管理體系和能源績效有關的信息交流,并將此決定形成文件。如果決定與外界進行交流,組織應制定外部交流的方法并實施。 | |||
R4.5.3.2 | 電力企業應對能源基準、能源績效參數、能源目標指標在員工所在崗位及相應層次進行內部溝通,尤其是當能源績效納入企業考核機制時,對考核的過程及結果應予以內部溝通。 | |||
R4.5.3.3 | 當電力企業決定與外部交流或當地政府能源主管部門、股東方等有要求時,還應規定外部交流的內容、方式并予以實施。 | |||
R4.5.3.4 | 有條件時,在電廠信息系統中增加“供電煤耗、油耗、燃氣耗、發電綜合水耗、廠用電率”等實時在線監測數據,便于相關人員查詢。 | |||
R4.5.3.5 | 參加行業協會組織的能效對標活動,進行節能工作經驗交流,推廣現代化節能管理方法、節能技術改造和行之有效的節能措施 。 | |||
4.5.4 文件 4.5.4.1文件要求 | 組織應以紙質、電子或其他形式建立、實施和保持信息,描述能源管理體系核心要素及其相互關系。 能源管理體系文件應包括: a) 能源管理體系的范圍和邊界; b) 能源方針; c) 能源目標、指標和能源管理實施方案; d) 本標準要求的文件,包括記錄; e) 組織根據自身需要確定的其他文件。 注:文件的復雜程度因組織的不同而有所差異,取決于: ——組織的規模和活動類型; ——過程及其相互關系的復雜程度; ——個人能力。 | |||
4.5.4.2 文件控制 | 組織應控制本標準所要求的文件、其他能源管理體系相關的文件,適當時包括技術文件。 組織應建立、實施和保持程序,以便: a) 發布前確認文件適用性; b) 必要時定期評審和更新; c) 確保對文件的更改和現行修訂狀態作出標識; d) 確保在使用處可獲得適用文件的相關版本; e) 確保字跡清楚,易于識別; f) 確保組織策劃、運行能源管理體系所需的外來文件得到識別,并對其分發進行控制; g) 防止對過期文件的非預期使用。如需將其保留,應作出適當的標識。 | |||
4.5.5 運行控制 | 組織應識別并策劃與主要能源使用相關的運行和維護活動,使之與能源方針、目標、指標和能源管理實施方案一致,以確保其在規定條件下按下列方式運行: a) 建立和設置主要能源使用有效運行和維護的準則,防止因缺乏該準則而導致的能源績效的嚴重偏離; b) 根據運行準則運行和維護設施、設備、系統和過程; c) 將運行控制準則適當地傳達給為組織或代表組織工作的人員。 注:在策劃意外事故、緊急情況或潛在災難的預案時(包含設備采購),組織可選擇將能源績效作為決策的依據之一。 | |||
R4.5.5 運行控制 R4.5.5.1 總則 | 電力企業應策劃與主要能源使用相關的運行和維護活動,使之與能源方針、能源目標、指標和能源管理實施方案一致。與主要能源使用相關的過程和活動可包括:產品和過程的設計控制、設備設施的配置與控制、生產和服務提供過程的控制;制定相關標準、規章制度、運行準則,對能源的購入貯存、加工轉換、輸送分配及最終使用等過程進行管理,使其在受控狀態下運行,防止能源績效的嚴重偏離。 | |||
R4.5.5.2 電力企業能源管理制度 R4.5.5.2.1 | 發電生產所需能源管理制度和規程( 不必是獨立文件): a)發電設備運行規程;b)發電設備檢修規程; c)節能技術監督制度;d)運行節能管理制度; e)檢修節能管理制度;f)節能技術改造管理制度; g)能量平衡管理制度;h)燃料管理制度; i)節油管理制度; j)節電管理制度; k)節水(汽)管理制度;l)非生產用能管理制度; m)節能分析制度; n)能效對標管理制度; o)節能獎懲管理制度(含煤、水、油、電單項獎懲和綜合節能獎懲)。 | |||
R4.5.5.2.2 | 電網經濟運行所需管理制度( 不必是單獨文件) a)電網經濟運行制度; b)變壓器經濟運行管理制度; c)電壓和無功管理制度; d)配電變壓器低壓三相負荷率測試與調整管理制度。 | |||
R4.5.5.2.3 | 在制、修訂控制準則如運行、檢修規程及反事故措施、緊急情況或潛在災難的應急預案時(包含設備采購),企業負責人應將能源績效作為決策的依據之一。 | |||
R4.5.5.3 發電生產中的能源管理活動 R4.5.5.3.1 | 負荷經濟調度管理 a) 編制生產計劃時,在電網調度允許的前提下,按單元機組微增發電煤耗率的高低順序分配負荷,使效率高的機組多帶負荷,保證全廠綜合能耗最低; b) 根據負荷計劃和預測,結合機組能耗指標情況,合理安排機組停備或檢修。 | |||
R4.5.5.3.2 | 煤場管理 a) 不同煤種應分堆存放;煤場應建立定期測溫制度,煤堆要分層壓實,以防止存煤自燃; b) 存煤按“燒舊存新”的原則安排入爐,減少因存煤時間過長引起發熱量損失; c) 做好防風損和雨損各項措施,降低煤場損耗;煤場應有良好的排水設施,防止煤中水分增加; d) 每月對煤場存煤進行盤點,盤點結果作為計算正平衡煤耗的依據,并進行盈虧煤分析。 | |||
R4.5.5.3.3 | 煤質監測管理 a) 按規程規定進行燃煤工業或元素分析,入爐煤質的化驗結果應及時提供給生產運行人員; b) 煤質化驗結果要按照要求建立臺帳備查,保持入爐煤熱值,控制入廠入爐煤熱值差; c) 入爐煤應通過合格的皮帶秤計量,定期進行實物或實物模型校核; d) 若燃煤偏離設計煤種較大時,應確定最佳配煤比例以適應鍋爐設計煤種燃燒特性要求。 | |||
R4.5.5.3.4 | 供熱系統節能管理 a) 選擇參數較低的抽汽壓力點優先供熱,供熱蒸汽流量表應為智能流量表; b) 多臺機組同時供熱時,應通過供熱負荷分配試驗的結果,確定機組供熱的先后順序; c) 提高單位工質攜帶熱量的能力,降低熱網循環水泵耗電率。 | |||
R4.5.5.3.5 | 節能技術改造管理 根據有關標準規范,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在保證設備、系統安全可靠運行的前提下,采用先進的節能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依靠科技進步,降低設備和系統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效率。 | |||
R4.5.5.3.6 | 運行參數優化管理 調整運行參數,通過偏差分析,對設備運行趨勢進行分析,及時調整,使機組各主要經濟指標參數處于最佳運行狀態,提高機組經濟運行水平。 | |||
R4.5.5.3.7 | 設備及煤質變動管理 機組大修、技術改造、煤質變動后,應進行鍋爐燃燒優化和制粉系統優化調整試驗,汽機冷端系統優化,提高設備效率、變工況能力和降低輔機電耗。 | |||
R4.5.5.3.8 | 機組啟停節能管理: a)規定機組啟動步驟,合理安排輔機啟動順序,縮短啟動時間,減少啟動過程的水、煤、電、油等消耗,實現機組啟動全過程節能降耗; b)停機過程中,合理安排停運循環水泵、凝結水泵、給水泵等高耗能設備。 | |||
R4.5.5.3.9 | 鍋爐運行節能管理 a) 控制鍋爐風量,保持經濟煤粉細度,優化一二次風配比,降低飛灰和爐渣含碳量; b) 根據吹灰前后排煙溫度和主、再熱汽溫變化情況,定期分析吹灰效果; c) 優化磨煤機運行方式,在機組運行工況允許的條件下,及時投、停磨煤機來保證制粉系統的經濟運行,避免磨煤機低出力運行。 4.5.5.3.10 汽輪機運行節能管理 a)對于變壓運行的機組,企業應進行定滑壓曲線的試驗、測繪,并嚴格按照曲線運行,使機組在各種負荷下保持汽輪機運行隨機發電負荷下的設計運行效率(年平均值); b)機組啟動正常后,測定調門開度與流量對應關系,優化調門重疊度曲線; c)保持高、低壓加熱器端差在正常范圍內,降低高、低壓加熱器端差; d)優化循環水泵的運行方式,保持在最佳真空運行; e)對于雙背壓凝汽器,應確保高低背壓凝汽器背壓偏差在設計值范圍內運行; f)加強凝汽器膠球清洗管理,定期進行真空嚴密性試驗,及時查找并消除真空系統漏點; g)通過試驗確定最佳的風機運行頻率,使空冷機組的經濟性達到最佳。 | |||
R4.5.5.3.11 | 電氣運行節能管理 a) 定期開展廠用電率對標工作,進行全廠電平衡測試及分析,對6kV及以上的主要輔助設備至少每月統計一次耗電率,統計分析各主要輔機設備耗電率變化情況,采用管理和技術措施降低輔助設備耗電率; b) 變壓器因負荷較低造成的損耗偏大,應通過聯系電網合理安排機組和電網運行方式,提高變壓器的負荷; c) 主變的冷卻方式應根據環境溫度變化和機組負荷水平,適當調整運行冷卻器數量; d) 合理安排辦公區域、現場生產區域內的照明方式,減少非生產用電。 | |||
R4.5.5.3.12 | 輔助系統節能管理 a)執行各項汽、水質標準和鍋爐定期排污制度,防止鍋爐受熱面和凝汽器、加熱器及汽輪機通流部分發生腐蝕、結垢和積鹽,減少各種汽水損失,合理降低排污率; b)脫硫系統要通過試驗確定最經濟的循環泵及噴淋層的運行組合方式,確定氧化風量和吸收塔液位及石灰石粒徑的優化運行方式; c)脫硝系統投運應與鍋爐低氮燃燒調節緊密配合,用經濟的噴氨量滿足氮氧化物達標排放要求; d)電除塵器應采用智能化控制系統或高頻開關電源,達到節電和高效的目的; e)除灰渣系統應根據機組燃煤量、煤種、灰分、機組負荷等的變化,調整落灰時間和循環周期,降低輸灰單耗; f)加強對輸煤系統設備啟停管理,減少皮帶空載運行時間,合理調整輸煤系統運行方式,控制皮帶出力在額定值范圍內運行。 | |||
R4.5.5.3.13 | 設備檢修節能管理 a) 開展日常設備維護及各項定期工作,消除設備跑冒滴漏等設備缺陷,通過檢修消除七漏(漏汽、漏水、漏油、漏風、漏灰、漏煤、漏熱),延緩設備磨損,減少能源損失; b) 策劃檢修方案,修前要開展各種能耗診斷試驗,制訂節能目標、方案措施、作業指導書、檢修標準和檢修工藝,組織實施,確保設備出力和效率修后達到預期效果。 | |||
R4.5.5.3.14 | 閥門內漏管理 a) 從設計、安裝、采購等方面入手,盡量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把好質量關; b) 建立閥門定期檢漏制度,對重要疏放水門應加裝管壁溫度測點,實時監視其溫度變化趨勢,發現異常及時處理。 | |||
R4.5.5.3.15 | 非生產用能管理 a)重點包括對非生產用能的種類、范圍、審批、計量、結算、監督等管理; b)對非生產用能統計、分析,做到合理用能、節約用能。 | |||
R4.5.5.3.16 | 節水管理 a) 企業的熱力系統、廢水處理及回收利用系統、循環水系統、冷卻水系統、工業水系統、自備水系統等設施屬節水設施,應納入節水管理范疇; b) 要根據季節變化和機組起停與負荷變化情況,在充分保證發電機組安全運行的前提下,及時調整循環冷卻水量和工業冷卻水量,做到安全經濟運行; c) 機組熱力系統的運行維護工作,減少不必要的熱力系統泄漏量,降低機組補水; d) 提高各類工業廢水、生活廢水重復利用率,減少各類廢水的外排量,降低耗水指標。 | |||
R4.5.5.3.17 | 保溫管理 a)制定保溫監督管理制度,按照規定對保溫結構進行巡查和維護,每季檢測一次,不合格點及時消除。 b)當環境溫度不高于25℃時,熱力設備、管道及其附件的保溫結構外表面溫度不應超過50℃; c)當環境溫度高于25℃時,保溫結構外表面溫度與環境溫度的溫差應不大于25℃。 | |||
R4.5.5.4 電網運行中的能源管理活動 R4.5.5.4.1 | 調整運行方式 各級電力調度部門要根據電網的負荷潮流變化及設備的技術狀況及時調整運行方式,實現電網安全、經濟運行。 | |||
R4.5.5.4.2 | 電壓與無功管理 按SD 325-89的規定,并按照電力系統無功優化計算的結果,合理配置無功補償設備,合理投退無功補償設備,做到無功分壓、分區就地平衡,改善電壓質量,降低電能損耗。 | |||
R4.5.5.4.3 | 變壓器的經濟運行 在保證電網安全穩定運行的前提下,可調整超經濟負荷運行范圍的變壓器、及時停運空載或輕載變壓器。 | |||
R4.5.5.4.4 | 自用電管理 制定所、站自用電量指標,對各供電所自用電計量裝置進行統一校驗,并定期抄表。 | |||
4.5.6設計 | 組織在新建和改進設施、設備、系統和過程的設計時,并對能源績效具有重大影響的情況下,應考慮能源績效改進的機會及運行控制。 適當時,能源績效評價的結果應納入相關項目的規范、設計和采購活動中。 | |||
R4.5.6.1 | 總則 電力企業在新、改、擴建項目的設計和規劃時,按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暫行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第6號令)的規定,對所有建設項目在可行性研究階段開展節能評估工作,并將評估結果納入相關項目的規范、設計和采購活動中。 | |||
R4.5.6.2 發電企業的規劃與設計 R4.5.6.2.1 | 發電企業基本建設規劃必須貫徹執行國家的產業政策,結合項目所在地的地域特點、經濟結構、電網結構、電力市場、熱力市場、能源供應等因素,使項目能耗指標先進、科學。 | |||
R4.5.6.2.2 | 發電企業在新、改、擴項目時應進行可行性研究,可研報告應包括節能篇章,內容必須符合國家、行業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的要求,做到指標先進、技術可行、經濟合理,不能使用已公布淘汰的耗能產品和工藝。 | |||
R4.5.6.2.3 | 發電企業在新、改、擴項目時應對設計方案開展節能經濟技術比較,在系統優化、設備選型、材料選擇等方面,應采用大容量、高參數、高效率、節能型、節水型的設備,設備的性能指標和參數應與同容量、同參數、同類型設備對比,確定先進合理的煤耗、電耗、水耗等能耗設計指標和先進合理的節能設計方案。 | |||
R4.5.6.2.4 | 發電企業在新、改、擴項目時應采用先進的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宜使用新型高效風機、水泵、變頻調速電動機、高頻可控硅調壓裝置、節能型變壓器、無油或少油點火等設備和技術。 | |||
R4.5.6.3 電網企業的規劃和設計 R4.5.6.3.1 | 電網企業在新、改、擴項目規劃設計階段應遵照國家、行業頒布的標準和有關規定,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的堅強智能電網。 | |||
R4.5.6.3.2 | 電網企業應進行可行性研究,通過新、改、擴項目完善網絡結構,降低技術線損,提高電網的經濟運行水平。 | |||
R4.5.6.3.3 | 電網企業應對新、改、擴項目的設計方案開展節能經濟技術比較,做到簡化電壓等級,縮短供電半徑,減少迂回供電,合理選擇導線截面和變壓器規格、容量,按照規定的時限淘汰高能耗變壓器。 | |||
R4.5.6.3.4 | 電網企業應要求設計單位按照電力系統無功優化計算結果,合理配置無功補償設備,提高無功設備的運行水平,做到無功分壓、分區就地平衡,改善電壓質量,降低電能損耗。 | |||
4.5.7 能源服務、產品、設備和能源的采購 | 在購買對主要能源使用具有或可能具有影響的能源服務、產品和設備時,組織應告知供應商,采購決策將部分基于對能源績效的評價。 當采購對能源績效有重大影響的能源服務、設備和產品時,組織應建立和實施相關準則,評估其在計劃的或預期的使用壽命內對能源使用、能源消耗和能源效率的影響。 為實現高效的能源使用,使用時,組織應制定文件化的能源采購規范。 | |||
R4.5.7.2 電力企業能源服務、產品和設備采購 R4.5.7.2.1 | 電力企業應確保對供應商評價過程中應考慮能源績效的要求,并告知供應商。考慮的能源績效要求可包括: a) 法律法規、政策、標準及其他要求; b) 與整個用能系統的匹配程度; c) 采購產品和設備的能效水平、運行穩定性,如電動機的能效等級等; d) 用能設備操作人員的能力水平; e) 供應商自身的資質、信譽、技術實力、經驗等。 | |||
R4.5.7.2.2 | 電力企業能源服務、產品和設備的采購應嚴格按照國家、行業以及上級主管機構的招投標管理規定執行;國家法律法規中規定可以不進行招標,以及國家相關主管部門、上級管理機構已明確規定供應商等特殊情況,按照招標管理范圍經上級管理單位批準后方可不進行招標。 | |||
R4.5.7.2.3 | 電力企業采購能源服務(如外包運行、維護、技術監督服務)時,應充分考慮提供服務方的資質及其能力是否能滿足企業的需要,可行時參照或作為企業內部部門進行管理,制定對服務方的管理標準,內容應包括管理、評價、考核的流程和相應的考核細則,并在服務過程中對其提供的服務進行有效評價。 | |||
R4.5.7.3 發電企業能源采購 R4.5.7.3.1 | 發電企業應建立管理制度對煤、電燃料計劃、采購、調運、接卸、計量、驗收、儲存、保管、統計、核算、專項分析和評價等實施管理。 | |||
R4.5.7.3.2 | 根據發電計劃、庫存和用煤需求、煤炭市場狀況,本著“購、耗、存量合理均衡”的原則,編制燃料采購計劃;在保證發電設備安全的前提下,優化燃料采購結構,最大程度降低采購成本。 | |||
R4.5.7.3.3 | 簽訂合同前掌握供貨方的法人資格、資信情況,進行資質審查;采購合同應明確收供貨單位、到站(港)、礦別煤種、供貨時間、供貨方式、數量、質量、價格、檢驗方式、結算方式以及違約責任;不得擅自調運未簽訂購銷合同的煤炭進廠。 | |||
R4.5.7.3.4 | 根據煤場庫存、生產耗用、設備檢修等動態情況以及公路、鐵路、船運煤的供應情況,適時調整調運計劃,實現各煤種合理搭配、平衡調運,保持煤場的合理庫存。 | |||
R4.5.7.3.5 | 設專人負責進廠車船的接卸管理工作,加強與站港的聯系,加速車船周轉,確保人身和車船的安全;對燃料接卸車船的機械、電氣、通訊設備和鐵路專用線等設施,加強維修管理,保持設備運行完好。 | |||
R4.5.7.3.6 | 入廠煤質化驗指標如發熱量、水分、揮發分、硫分、灰分、灰熔點、可磨性系數、粒度等,超過合同約定讓步接收時應履行審批手續,通知生產、運行部門,并通知供方改進,進行索賠。 | |||
R4.5.7.4 電網企業能源采購 R4.5.7.4.1 | 按照節能、經濟的原則,優先調度水電、風電、太陽能發電、核電以及余熱余壓、煤層氣、填埋氣、煤矸石和垃圾發電等上網;服務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優先安排節能、環保、高效火電機組發電上網。 | |||
R4.5.7.4.2 | 及時、真實、準確、完整地公布節能發電調度信息。優化水火聯合經濟調度,開展梯級水電站群和水火聯合優化調度工作,充分利用跨區、跨省消納措施,增發水電和減少棄水,提高水能利用率。 | |||
R4.5.7.4.3 | 完善發電權交易機制和方法,搭建公共透明的交易平臺,開展跨省跨區發電權交易,提高清潔高效機組利用效率。 | |||
R4.5.7.4.4 | 推廣采用新型節能技術、節能材料和節能設備,優先采用大截面導線、非晶合金變壓器、鋁合金式金具、高強鋼等產品和設備,并在合格供方目錄中實施采購。 | |||
4.6 檢查 4.6.1監視、測量與分析 | 組織應確保對其運行中的決定能源績效的關鍵特性進行定期監視、測量和分析,關鍵特性至少應包括: a) 主要能源使用和能源評審的輸出; b) 與主要能源使用相關的變量; c) 能源績效參數; d) 能源管理實施方案在實現能源目標、指標方面的有效性; e) 實際能源消耗與預期的對比評價。 組織應保存監視、測量關鍵特性的記錄。 組織應制定和實施測量計劃,且測量計劃應與組織的規模、復雜程度及監視和測量設備相適應。 注:測量方式可以只用公用設施計量儀表(如:對小型組織),若干個與應用軟件相連、能匯總數據和進行自動分析的完整的監視和測量系統。測量的方式和方法由組織自行決定。 組織應確定并定期評審測量需求。組織應確保用于監視測量關鍵特性的設備所提供的數據是準確、可重視的,并保存校準記錄和采取其他方式以確立準確度和可重復性。 組織應調查能源績效中的重大偏差,并采取應對措施。 組織應保持上述活動的結果。 | |||
R4.6 檢查 R4.6.1監視、測量與分析 R4.6.1.1 | 總則 電力企業應在能源管理體系策劃階段考慮監視測量的需求,確定影響能源績效的關鍵特性(指標、參數),在生產運營過程中對體系的運行情況和關鍵特性進行監視、測量和評價,及時發現問題,采取措施,進行有效控制。發現能源績效出現較大偏差時,應及時按4.6.4條規定采取應對措施。 | |||
R4.6.1.2 發電企業績效監視、測量與分析 R4.6.1.2.1 | 發電企業應制定監視測量計劃或方案,按照確定的統計期對關鍵特性進行監視、測量和分析,包括但不限于: a)對采購的燃料(燃煤、燃油),化驗或試驗對照采購標準的結果; b)對用能過程進行日常監督檢查,包括設備巡視、生產日報數據統計分析、經濟活動分析等; c)對主要用能設備的運行指標、參數定期進行測試或試驗,包括鍋爐熱效率、汽輪機效率、給水溫度、排煙溫度、真空嚴密性試驗、空氣預熱器漏風率、輔機耗電率、輔助系統采暖制冷效率等; d)能源管理實施方案的實施進度、實施后的效果評估,確定實現目標、指標的實現程度,包括優化運行、節能技術改造項目工程質量及節能績效; e)開展節能監督、能源審計、能效評估或能效對標等工作的結果; f)對GB/T28557標準要求統計的能耗績效相關數據,至少應按日統計,并做好月度、年度分析和評價。 | |||
R4.6.1.2.2 | 發電企業應按照GB/T 21369的要求配備與管理所需的監視測量設備,為確保數據的準確性和可重現,對用于測量的能源計量裝置要定期進行檢定或校準,保留相應的證據或記錄。 | |||
4.6.2 合規性評價 | 組織應定期評價組織與能源使用和消耗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遵守情況。 組織應保存合規性評價結果的記錄。 | |||
R4.6.2.2 | 合規性評價至少應包括的內容: a)與國家產業政策要求的符合性; b)與國家節能規劃中對企業節能(量)要求的符合性; c)與國家對重點用能單位節能要求的符合性(適用時); d)能源績效與GB 21258標準和有關地方能耗限額標準的符合性; e)能源測量設備的配置和管理與GB/T 21369標準的符合性。 | |||
4.6.3 能源管理體系的內部審核 | 組織應定期進行內部審核,確保能源管理體系: a)符合預定能源管理的安排,包括符合本標準的要求; b)符合建立的能源目標和指標; c)得到了有效的實施與保持,并改進了能源績效。 組織應考慮審核的過程、區域的狀態和重要性,以及以往審核的結果制定內審方案和計劃。 審核員的選擇和審核的實施應確保審核過程的客觀性和公正性。 組織應記錄內部審核的結果并向最高管理者匯報。 | |||
4.6.4 不符合、糾正、糾正措施和預防措施 | 組織應通過糾正、糾正措施和預防措施來識別和處理實際的或潛在的不符合,包括: a) 評審不符合或潛在的不符合; b) 確定不符合或潛在不符合的原因; c) 評估采取措施的需求確保不符合不重復發生或不會發生; d) 制定和實施所需的適宜的措施; e) 保持糾正措施和預防措施的記錄; f) 評審所采取的糾正措施或預防措施的有效性。 糾正措施和預防措施應與實際的或潛在的問題的嚴重程度以及能源績效結果相適應。 組織應確保在必要時對能源管理體系進行改進。 | |||
4.6.5 記錄控制 | 組織應根據需要,建立并保持記錄,以證實符合能源管理體系和本標準的要求,及所取得的能源績效成果。 組織應對記錄的識別、檢索和留存進行規定,并實施控制。 相關活動的記錄應清楚、標識明確,具有可追溯性。 | |||
4.7管理評審 4.7.1總則 | 最高管理者應按策劃或計劃的時間間隔對組織的能源管理體系進行評審,以確保其持續的適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組織應保存管理評審的記錄。 | |||
4.7.2管理評審的輸入 | 管理評審的輸入應包括: a) 以往管理評審的后續措施; b) 能源方針的評審; c) 能源績效和相關能源績效參數的評審; d) 合規性評價的結果以及組織應遵循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變化; e) 能源目標和指標的實現程度; f) 能源管理體系的審核結果; g) 糾正措施和預防措施的實施情況; h) 對下一階段能源績效的規劃; i) 改進建議。 | |||
4.7.3管理評審的輸出 | 管理評審的輸出應包括與下列事項相關的決定和措施: a) 組織能源績效的變化; b) 能源方針的變化; c) 能源績效參數的變化; d) 基于持續改進的承諾,組織對能源管理體系的目標、指標和其它要素的調整; e) 資源分配的變化。 | |||
R4.7 管理評審 R4.7.1 | 電力企業管理評審應符合GB/T 23331-2012中 4.7的要求。 | |||
R4.7.2 | 管理評審的輸入至少應包括主要能源績效和參數的變化。 | |||
R4.7.3 | 當發生以下重大變化時,最高管理者應追加管理評審。 | |||
R4.7.4 | 政府節能規劃中對企業節能(量)要求發生變化。 | |||
R4.7.5 | 適用時,政府對重點用能單位節能要求發生變化。 | |||
R4.7.6 | 政府產業政策要求企業必須改變時。 | |||
R4.7.7 | 當 GB 21258等標準發生變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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