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加強我市環境保護工作的決定
東府[1996]8號
各鎮人民政府(區辦事處)、城區政府籌備組,市府直屬各單位:
改革開放以來,我市充分發揮人文地理優勢,經濟建設得到了迅猛發展,經濟實力迅速增強,人民生活水平有了顯著的提高。與此同時,經濟的高速增長,人口的大量增加,也帶來了資源、能源的大量消耗,向環境中排放的有毒有害物質也在大量增加,加上各類開發區建設對自然環境的破壞,導致了我市城鄉環境質量普遍下降,如何保護好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已成為擺在我們面前的當務之急。因此,為進一步搞好環境保護工作,逐步提高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1995年5月召開的廣東省工業污染防治工作會議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作如下決定:
一、各鎮人民政府(區辦事處)要認真學習貫徹《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試行辦法》(粵府[1991]14號,以下簡稱《試行辦法》),根據《試行辦法》的要求,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屆政府任期內環境保護目標和任務,報市政府批準后,將環境保護目標和任務分解到各部門及隸屬的企事業單位,并認真抓好落實工作。各鎮區要對其環境保護目標和任務的執行情況每年檢查兩次,并將檢查情況報市人民政府。鎮區政府主要領導人對落實環境保護目標負主要責任,將環境保護情況作為考核政府及其主要領導人政績的一項主要內容。
二、嚴格控制新污染源,把好項目審批關。市外經貿委、經委、計委、鄉鎮企業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按現行分工對新上和技改項目嚴格把好審批關,凡屬污染型的建設項目,審批單位要主動與市環保局進行協調,先將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送市環保局審批后,其他各審批部門才可審批。在審批新上和技改項目時要掌握以下原則:
(一)省市明確規定的禁止發展項目,污染大、效益差、技術起點低的項目不予審批;
(二)對于水污染型項目,按其污染程度區別對待。一是對于電鍍、漂染、制革、化工、造紙、牛仔布洗水等重污染項目原則上不予審批。在珠江口沿岸環境容量較大的部份地區,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審批一些屬于配套性質、規模大、效益高、技術先進、“三廢”治理資金和措施能夠落實的上述大型項目。二是對于一般污染項目(如毛織洗水、印花、鋁質氧化等)也須嚴格控制,非配套性質的項目,原則上不予審批,項目的布點要認真考慮地點的合理性和充分利用環境容量;
(三)對于大氣污染型項目,視其污染輕重區別對待。一是對化工、冶煉、水泥、磚廠、低檔玩具噴漆等重污染項目應嚴格把關。二是在城區、各鎮區的規劃建設范圍內,不得新增燃煤鍋爐。三是在城區、各鎮區、管理區的居民住宅區、文教區、商業區等對產生有毒氣體的項目不予審批;
(四)對于拆舊廢料的引進加工項目原則上不予審批;
(五)在居民住宅區、文教區內不得建設有噪聲污染的項目。
三、切實做好飲用水源保護工作。凡尚未劃定飲用水源保護區的要盡快完成飲用水源保護區的劃定工作,并制定飲用水源污染防治措施。對保護區內已構成污染或具有潛在威脅的污染源,要根據其污染危害程度和保護水源需要,分期分批實行限期治理或采取關、停、并、轉、遷等措施。禁止在水源保護區新建任何污染項目,禁止在水源保護區內毀林開荒,破壞植被。
四、進一步加強工業污染防治工作
(一)切實加強水污染企業的管理。鞏固前幾年對電鍍、漂染、制革、造紙行業的治理成果,對沒有落實可行有效的廢水處理設施的污染單位,要實行限期治理,逾期沒有完成治理任務的,要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依法從嚴處理;對于經濟效益差,污染嚴重,群眾意見大的工廠,實行關停處理;對歷來不重視環境保護、廠址不宜、污染嚴重、對周圍環境構成影響的工廠,到期不批準續約;對于有廢水處理設施而未達到標準的工廠,實行限期完善,同時要加強管理,建立建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加強操作人員技術培訓,實行持合格證上崗,確保設施正常運轉,廢水達標排放;對于閑置污染治理設施,偷排廢水的工廠,要按有關法規,給予重罰,決不姑息,并通報全市。要積極推廣工業廢水集中處理新制度,強化水環境管理。
(二)對全市的水泥廠進行全面治理整頓,積極推廣高效纖袋除塵器等先進技術。要求年產4萬噸以上的水泥廠立窯,于“九·五”期間分期分批安裝高效纖袋除塵設施,其余的破碎、磨料、配料、燃燒、包裝等揚塵點必須安裝除塵設施,確保達標排放。4萬噸以下的,要逐步改造或淘汰。
切實加強對沙角電廠群的監督管理,并促進其早日上脫硫裝置,及解決電廠粉煤灰綜合利用問題,減輕電廠二氧化硫對虎門地區乃至全市的污染。
公安、交通部門要與環保監測部門密切配合,對機動車輛進行年檢、路檢,嚴格監控監測尾氣,把好年審關,限期配裝尾氣處理裝置并淘汰一批超齡服役、年久失修、尾氣嚴重超標排放的“老爺車”,減輕機動車輛尾氣的污染。
(三)各企業要認真執行《東莞市工業固體廢物管理暫行規定》。禁止在任何時間、地點,在沒有環保設施條件下露天焚燒瀝青、油氈、橡膠、皮革、化纖、碎布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或惡臭氣體的物質,污染大氣環境。對違反者,市環保部門依法從嚴處罰。
(四)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條例》和《東莞市控制建筑施工噪聲污染管理辦法》(以下分別簡稱《條例》和《管理辦法》)。
公安部門要認真抓好機動車輛噪聲監測和監督管理工作,與環保部門密切配合,制定符合我市實際的交通噪聲管理規定。
建筑施工單位要嚴格遵守《條例》和《管理辦法》的規定,不得在午間和夜間從事打樁、洗石、攪拌等影響居民休息的強噪聲建筑施工作業。因特殊原因,確需在上述時間內施工的,必須在施工前5日向環保部門申報、登記,經批準領取《東莞市建筑施工噪聲排放許可證》后,方能施工。凡在建筑施工中使用挖掘機、錘機、鉆機、混凝土攪拌機、電鋸、卷揚機、界石機等7種機械設備中任意一種的建筑施工單位,應當在市建委辦理《建筑工程施工執照》前,到市環境保護部門提出申報,并領取《東莞市建筑施工噪聲排放許可證》。
五、對生活污水、生活垃圾,要根據其污染程度,認真做好規劃、設計工作,制定出切實可行符合我市實際的實施方案,逐年分期實施,爭取在2000年前完成城區及各鎮區生活污水、生活垃圾處理的規劃、設計工作,爭取到2000年城市生活污水處理率達30%。
對我市生活污水污染問題日益突出的情況,各鎮區應引起足夠的重視。為了減輕建設大型生活污水處理廠的壓力,減少生活污水污染,今后居住人口在100人以上的新建項目,應配套小型生活污水處理設施,使生活污水經處理后,達標排放。
六、全面推行排污申報登記和排污許可證制度,實行濃度控制和總量控制相結合的對策,促進企業的污染治理。
七、強化監督管理,加大執法力度。環保部門要依法加強檢查監督,對排污企業該收費的要收費,該罰款的應罰款。對污染較為嚴重的企業,由環保部門作出限期治理,對污染嚴重,群眾意見較大的企業,由環保部門提出關、停、并、轉、遷意見,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八、大力發展環保產業,增加環保投入
科技管理部門要將清潔工藝和治理污染的技術、裝備的研制列入科技發展規劃和計劃,為生產建設提供盡可能多的節約能源、資源和無污染、少污染的新工藝、新技術。把環保產業列入優先發展的序列,在稅收、信貸、貿易和科技各方面切實加以扶持。增加環保資金投入。城市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的處理、城市基礎設施和綠化等應由各級政府投資,這部分資金的比例要逐步提高到國內生產總值的1%以上。各企業也要增加用于治理污染的資金,提高“三廢”治理的效果。
九、加強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表彰環保先進單位,批評公害行為,增加群眾性的輿論監督作用。宣傳部門和新聞單位應把加強環保宣傳,提高全民的環境意識作為長期的任務列人工作日程,大張旗鼓地宣傳環保方針、政策、法規和典型事例,批評破壞環境的行為。廣泛開展評選清潔文明工廠和環保先進企業活動,鼓勵企業爭先創優。建立環境污染舉報制度,充分發揮群眾的輿論監督作用。
十、加強環境保護機構的自身建設,培養出一支懂業務、效率高、事業心強的執法隊伍。各鎮區要在本鎮區編制內指定2-3名工作人員為環保專職人員。各污染企業要設立專門的環保機構,配備環保員,逐步完善市、鎮區、企業的三級環保管理體系。
東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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