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管理體系法規查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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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 號 | 法律法規目錄 | 頒布日期 | 適用的條款和要求 | 查核情況/執行狀況 |
國 際 公 約 | 1 | 保護臭氧層維也納公約 | 1989.12.10 | 一;2005年以前停止使用含氯氟烴類的制冷劑及1211哈龍滅火器. 二;各締約國再符合其國家法律,法規的情形下應加強合作. | |
2 | 經修訂的關于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 | 1992.8.20 | 2005年以前停止使用含氯氟烴類的制冷劑及1211哈龍滅火器. | ||
3 |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 | 1993.01.05 | 二;各締約國應采取預防措施,預測防止或盡量減小引起變化的原因,并緩解其不立的影響. | ||
4 | 化學制品在工作中的使用安全公約 | 1992.08.27 | 第六條 分類制度 1.應由主管當局,或經主管當局批準或認可的機構,根據國家或國際標準,建立適當的制度或專門標準,以按照其固有的對健康和身體的危害方式和程度對所有化學制品進行分類,及對確定化學制品是否有害所需的有關資料進行判定。 第七條 標簽和標志 1.所有化學制品應加以標志以表明其特性。 2.有害化學制品應以易于為工人理解的方式另外加貼標簽,以便提供關于其分類,其具有的危害以及應遵循的安全預防措施的基本資料。 第八條 化學制品安全說明書 1.對于有害化學制品,應向雇主提供化學制品安全說明書。其中列明關于其特性、供貨人、分類、危害、安全頂防措施和緊急程序的基本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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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際 公 約 | 5 | 作業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公約 | 1994.10.27 | 第七條 標簽和標識 1.所有化學品應加以標識以表明其特性。 2.有害化學品應以易于為工人理解的方式另外加貼標簽,以便提供關于其分類,其具有的危害以及應遵循的安全防預措施的基本資料。 第八條 化學品安全使用說明書 1.對于有害化學品,應向雇主提供化學品安全使用說明書,其中應列明其特性、供貨人、分類、危害、安全預防措施和應急處置方法的基本資料。 第十條 識 別 1.雇主應保證作業場所使用的所有化學品均按七條的要求加貼標簽或加以標識,化學品安全使用說明書已按第八條的要求提供并可供工人及其代表使用。 第十四條 處 置 對不再需要的有害化學品和可能殘留有害化學品的空容器,應依照國家法律和慣例以一定方式加以處理或處置,以將其對安全和健康,以及環境的危害加以消除或減到最低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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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家 法 律 | 6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 1989.12.26 | 第六條;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進行間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十三條:建設污染環境的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是否把環境保護工作納入計劃,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產建設或者其它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粉塵, 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噪聲,震動,電磁波輻射燈對環境的污染產生的影響. 第二十五條:企業的技術改造應當采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設備和工藝,采用經濟合理的廢棄物綜合利用技術和污染物處理技術. 第二十六條: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經原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該建設項目方可投入生產使用.防治污染的設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如欲拆除后限制的,必須征的所在地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第二十七條;排放污染物的企業必須依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申報登記. 第二十八條: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企業,依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并負責治理. 第三十鞗:禁止引進不符合我國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技術和設備. 第三十一條:因發生事故或者其它突然性事件,必須立即采取措施處理,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的單位,并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并接受調查處理. 第三十三條:使用有毒化學物品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防治污染環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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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家 法 律 | 7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 第五條:企業有保護大氣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大氣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合監督. 第十二條;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向所在地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擁有的污染物排放設施,處理設施,和正常作業條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并提供有關大氣污染方面的有關技術和材料. 第十三條:污染物排放濃度是否超過國家和地方的標準 第二十條:單位因發生事故或其它突然性事件,排放和泄漏有毒有害氣體,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氣污染事故,危害然體健康的,必須立即采取防止大氣污染危害的應急措施,通報可能受到影響的單位,并報告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接收調查處理. 第二十一條;單位應配合環境行政主管等部門進行現場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 第三十六條;向大氣排放粉塵的單位,必須采取除塵措施. 第四十二條:運輸,裝卸,貯存能夠散發有毒有害氣體或者粉塵物質的,必須采取密閉措施或其它防護措施. 第四十五條:要使用消耗臭氧層物質的替代品,逐步減少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產生,直至停止消耗消耗臭氧層物質的使用. 第六十二條;造成大氣污染危害的單位,有責任排除危害,并對直接遭受損失的單位和個人賠償損失. | ||
8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 2000.03.20 |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聲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十四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頭產使用. 第十六條: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進行治理,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 第二十五條: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減輕噪聲對周圍生活環境的影響. 第三十三條:在城市市區內形式的機動車輛的消聲器和喇叭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要求,機動車輛必須加強維護和保養,保持技術性能良好,防治環境噪聲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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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家 法 律 | 9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 1998.04.29 | 第五條;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責任保護水環境,并有權對污染損害水環境的行為進行間督和檢舉. 第十三條;新建,擴建,改建直接或間接香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第十五條;企業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國家規定繳納排污費,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標準的,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 第二十二條;企業應當采用原材料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潔生產工藝,并加強管理,減少水污染物的產生. 第二十八條;排污單位發生事故或者其它突然性事件,排放污染物超過正常排放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必須立即采取應急措施,通報可能受到水污染和損害的單位,并向當地環境保護部門報告. 第二十九條;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間也或者劇毒廢液. 第三十二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市拉圾和其它廢棄物. 第三十五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含熱廢水,應當采取措施保證水體的水溫符合環境質量標準,防治熱污染危害. 第三十八條:使用農藥,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農藥安全使用的規定和標準.貯存農藥何處置過期失效農藥,必須加強管理,防治造成水污染. 第四十一條:禁止企業單位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排放和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源體的污水和其它廢棄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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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家 法 律 | 10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 1998-01-01 |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造成固體廢棄物污染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十五條:產生固體廢棄物的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治和減少固體廢棄物對環境的污染. 第十六條:固體廢棄物必須采取防揚散, 防流失,防滲漏或其它防治污染環境的措施. 第十七條:產品應當采用易回收利用,易處置或者在環境中易消納的包裝物. 第二十九條:產生工業固體廢棄物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污染環境防治責任制度,采取防治工業固體廢棄物污染環境的措施. 第三十條:企業應當合理選擇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它資源,采用先進的生產工藝和設備,減少工業固體廢物產生量. 第三十二條:企業對其生產的不能利用或者暫時不利用的工業固體廢棄物,必須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設貯存或者處置的設施及場所. 第四十一條: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清運,處置建筑施工過程中產生的拉圾,并采取措施,防治污染環境. 第四十四條:對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以及收集貯存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必須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 第四十六條: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九條:禁止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收集,貯存,處置的經營活動. 第五十條: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廢危險廢物中貯存. 第五十五條;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制定在發生意外事故時采取得應急措施和防范措施,并向所在地縣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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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家 法 規 標 準 | 11 |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 | 1998/01/01 | 第二十一條;用能單位應當按照和利用能的原則,加強能源管理,制定并組織實施本單位的節能技術措施,降低能耗. 用能單位應當開展節能教育,組織有關人員參加佳節能培訓. 未經節能教育,培訓的人員,不得在耗能設備操作崗上工作. 第二十二條:用能單位應當加強能源計量管理,健全能源消費統計和能源利用狀況分析制度. 第二十三條;用能單位應當建立節能工作責任制,對節能工作取得成績的集體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十六條:用能產品應當在 其產品說明書和產品標識上如實注明能耗指針. 第三十七條;及建筑物的設計和建造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采用節能型的建筑結構,材料,器具和產品,提高保溫隔熱性,減少采暖,制冷和照明的能耗. 第三十九條:逐步實現電動機,風機,泵類設備和系統的經濟運行,發展電機調速節電和電力電子節電技術,開發,生產,推廣質優,價廉的節電器材,提高電能利用效率. 第四十條:各行業應當制定行業節能技術政策,發展,推廣節能性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限制或者淘汰能耗高的老舊技術,設備,工藝和材料. | |
12 | 中華人民共和過失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 | 2000/03/20 | 第四條: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必須向所在地的縣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提交<排物申報登記表> . 第十九條:企業造成水污染事故時,必須立即采取措施,停止或者減少排污,并在事故發生48小時內,向當低環境保護部門做出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類型,和排放污染物的種類和數量以及經濟損失,人員受害及應急措施等情況的初步報告.事故查清后,應當向當地環境保護部門做出事故發生的原因,過程,危害,采取的措施,處理結果以及事故潛在危害或者間接危害,社會影響,遺留問題和防范措施燈情況的書面報告,并附有關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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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家 法 規 標 準 | 13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 | 1991/5/24 | 第四條: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企業,必須把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那入本企業的生產建設計劃和技術改造計劃.企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企業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和管理. 第六條: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投入 生產或者使用前,其大氣污染防治設施必須經過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部門驗收合格后,建設項目方能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第二十一條:運輸,貯存,裝卸能夠散發有毒害氣體或者粉塵的物質,必須按照有關規定采取密閉或者噴淋,覆蓋等防護措施. 第二十二條:機動車向大氣排放污染物不得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對超過規定排放標準的,應當采取治理措施. | |
14 |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環境保護工作的決定 | 1990/12/05 | 凡產生環境污染和其它公害的單位,必須把消除污染,改善環境,節約資源和綜合利用作為技術改造和經營管理的重要內容,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和考核制度. 新建,擴建,改建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以及一切可能對環境造成污染和破壞的工程建設和自然資源開發項目,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已經建成的防治污染設施,必須正常運轉, | ||
15 | 國務院關于與環境保護工作的決定 | 1984/05/08 | 大中型企業應根據需要設置環境保護機構或制定專人做環境保護工作. 新建,擴建,改建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以及一切可能對環境造成污染和破壞的工程建設和自然開發項目,都必須嚴格執行防治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措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施工,投產的規定.環境保護設施 的建設投資,材料,設備,都必須與主體工程一樣,納入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 ||
16 | 國務院關于環境保護若干問題的決定 | 1996/08/03 | 一:到2000年,全國所有工業污染源排放污染物要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標準; 二:鼓勵機動車采用清潔燃料; 三:要實現垃圾的分類收集,貯存和無害化處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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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家 法 規 標 準 | 17 |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 | 2002/02/01 | 第六條: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完工后,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生產或者運行.需要進行試生產的,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運行. 第七條:建設項目試生產前,建設單位應向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試生產申請. 第九條: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向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該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 |
18 |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 1998/11/29 | 第三條:建設生產的建設項目,必須遵守污染排放物的國家標準何地方標準;在實施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區域內,還必須符合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 第四條:工業建設項目應當采取能耗物耗小、污染物產生量小的清潔生產工藝,合理利用自然資源,防止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第五條:改建、擴建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必須采取措施,治理與該項目有關的原有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 ||
19 | 污水處理設施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辦法 | 1988/0509 | 第四條:擁有污水處理設施的單位,必須做到: 1.經設施處理后的水質應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或指針 2.設施處理水量不得低于相應生產系統應處理的水量 3.污水處理所產生的污泥,應妥善處理或處置. 4.設施的管理應納入本單位管理體系,配備專門的操作人員或管理人員,并建立健全崗位責任、操作運成、運行費用核算、監視監測等各項規章制度. 第五條:污水處理設施,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報經當地當地環保部門審查和批準:須暫停運轉的;須拆除或者閑置的;須改造、更新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自接到報送文件之日起,須暫停運轉的在五日內,其它在一個月內給予批復,逾期不批復,可視其已被批準. 第六條:污水處理設施因事故停止運轉,應立即采取措施,停止廢水排放,并及時報告當地環保行政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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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家 法 規 標 準 | 20 | 環境保護圖形標志---固體廢物貯存場 | 1995.11.20 | 標志牌應設在與之功能相應的醒目處。 標志牌必須保持清楚、完整。當發現形象損壞、顏色污染或有變化、退色等不符合本標準的情況,應及時修復或更換。檢查時間應每年至少一次。 | |
21 | 為了加強對淘汰一次性發泡塑料餐具執法監督工作的通知 | 2001.12.28 | 一“2000年底前淘汰一次性發泡塑料餐具. | ||
22 |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 | 1998.7.1 | 全文 | ||
23 | 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 | 1999.10.01 | 第四條: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再轉移危險廢物前,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包皮危險廢物轉移計劃;經批準后,產生單位應當相依出第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聯單. 第五條:危險廢物產生單位每轉移一車、船(次)同類危險廢物,應當填寫一份聯單. 每車、船(次)有多類危險廢五的,應當每一類危險廢物填寫一份聯單. 第六條:危險廢物產生單位應當如實填寫聯單的運輸單位欄目并加蓋公章,經交福危險廢物運輸單位核實驗收簽字后,將聯單第一聯自留存盤,聯單第二聯交易出第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聯單第一聯正聯及其余各聯交付運輸單位隨危險廢棄物轉移運行. 第十條:臉單保存期限為五年;儲存危險廢棄物的,其聯單保存期限與危險廢棄物儲存期限相同.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延長聯單保存期限的,產生單位、運輸單位和接受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延期保存聯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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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家 法 規 標 準 | 24 | 資源綜合利用目錄(1996修訂) | 1996 | 二、固體廢物的綜合利用包括水泥、磚瓦、砌塊、碎石等建材產品。 五、廢舊物資的綜合利用包括廢電纜、廢電線、廢電池、廢燈泡(管)等產品。 | |
25 | 化學危險品安全管理條例 | 1987.2.17 | 第17條:生產、使用化學危險物品時,必須有安全防護措施和用具。 第22條:化學危險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內,并由專人管理。 第23條:化學危險品倉庫應當符合有關安全、防火規定。 第27條:儲存化學危險品的倉庫,應當根據消防條件,配備消防力量和滅火措施以及通迅、報警裝置。 | ||
26 | 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 | GB15603-1995 | 全文 | ||
27 | 工作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的規定 | GB13690 | 全文 | ||
28 | 關于征收污水排污費的通知 | 1993.7.10 | 根據<<中華人民恭賀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條規定:企業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須按照國家規定繳納排污費,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并負責治理.有關規定通知如下: 一:一切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均應當向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繳納排污費; 二:排污費的征收標準每噸污水最高不超過0.05元.具體征收標準由各省及物價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制定. 三;對象水體排放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按現行規定征收超標準排污費,不再重復征收排污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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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家 法 規 標 準 | 29 | 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管理暫行辦法 | 1988.3.20 | 第五條:排污單位必須在制定時間內,向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辦理排污申報登記手續,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關技術資料. 第六條:排污單位必須入實填寫申報登記表,凈本單位主管部門核實后,報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七條:企業單位的新建和技改項目,試生產前三個月內按第六條規定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排污申報登記. 第八條:排污單位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有重大變化或改變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時.應提前15天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保護主管部門申請,履行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條:排污單位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持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排污申報登記表申請<<排放許可證>>. 第事務條:持有<<排放許可證>>或<<臨時排放許可證>>的排污單位,不免除繳納排污費和其它法律規定的責任. 第十六條:排污單位必須嚴格按照排放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禁止無證排放. 第十八條:排污單位的排污口必須編號,設立標志,并案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配備計量裝置;所有的排污口都必須具備采樣和統計條件. 第十九條:持有<<臨時排放許可證>>的單位,必須定期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消減排放良的進度情況;經消減達到排污總量控制指針的單位,可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排放許可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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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家 法 規 標 準 | 30 | 節約能源管理暫行條例 | 1986.1.12 | 第七條:企業的節能工作,必須施行責任制. 第十條:企業應當根據<<中華人民計量法>>和國家有關計量工作的其它規定,配備能源計量器具,加強能源計量管理. 第十二條:企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能源供應部門,根據國務院主管部門制定的綜合能量考核定額和單項靠核定額,定期對企業主要耗能產品制定先進,合理的能源消耗定額,并認真進行考核.企業應當把各種能源消耗定額分解落實到車間,班組,機臺,建立能源使用責任制度. 第十三條:企業應當進行能耗分析,并根據需要開展能源平衡工作. 第十七條:嚴格執行計劃供電和計劃用電的制度. 第十九條:嚴格控制柴油發電機組的用油. 第二十三條:企業應當按照和利用能的原則,均衡,穩定,集中,協調的組織生產,避免能源損失浪費. | |
31 | 關于開展資源綜合利用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 | 1985.9.30 | 一:國家鼓勵企業積極開展資源綜合利用,對綜合利用資源的生產和建設,施行優惠政策. 二:國家提倡和支持企業施行一業為主,多重經營. 四:對企業開展綜合利用,施行“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 九:企業自籌資金建設的綜合利用項目生產的產品,在<<資源綜合利用目錄>>范圍內,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稅條例(草案)>>的規定,減免產品稅. 十二:開展綜合利用所需要的技術,除重大課題有國務院各部門機及組織公關外,部門和地方可以組織綜合利用科技市場,實行技術有償轉讓,企業也可以專題招標,為頭科技機構或社會力量承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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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家 法 規 標 準 | 32 | 排放染物申報登記管理規定 | 1992.10.1 | 第四條:排污單位必須按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時間,填報<<排污申請登記表>>,并按要求提供必要的資料,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排污申報登記,應在項目的污染防治措施竣工并經驗收合格后一個月內辦理. 第五條:排污單位必須如實填寫<<排污申報登記表 >>,經其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后向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登記注冊,領取<<排污申報登記注冊證>>. 第六條:排污單位申報登記后,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排放去向,排放地點,排放方式,噪聲源種類,數量和噪聲強度,噪聲污染防治設施或者固體廢棄物的儲存,利用和處置場所等須做重大改變的,應在變更前15天,經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后,向所在地環保普行政主管部門履行變更申報登記手續,征得其同意后,填報<<排污變更申報登記表>>發生緊急重大改變的.必須在改變后三天內向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排污變更申報登記表>>.發生重大改變而未履行變更手續的,視為據報. 第七條: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單位,在向所在地環境保護部門申報登記時,應當寫明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原因及限期治理措施. 第八條:需要拆除或者閑置污染物處理設施的,必須提前向所在地環境保護部門申報,說明理由,環境保護部門接到申報后,應當在一個月內予以批額復,逾期未批復的,視為同意.未經環保部門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閑置污染物處理設施為申報的,視為據報. 第十條:建筑施工噪聲的申報登記,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二條執行. 第十二條:排污單位的廢水排污口,廢氣排放口,造生排放源,和固體廢棄物儲存,處置廠所應適于采樣,檢測計量等工作條件,排污單位印感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設立標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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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家 法 規 標 準 | 33 | 汽車排氣污染監督管理辦法 | 1990.8.15 | 第二條:一切生產,改裝,使用,維修,進口汽車激發動機的單位,必須執行本辦法. 第十四條:再用汽車排氣必須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 第十五條: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必須將汽車排氣污染檢驗娜如初次檢驗,年度檢驗,及道路行駛抽檢內容.初次檢驗達不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的汽車不發牌證;年檢達不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的汽車,不得繼續行駛.對抽檢的車輛,其排氣達不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 | |
34 | 征收排污費暫行辦法 | 1982/7/1 | 第三條:一切企業,都應當執行國家發布的《工業“三廢”排放實行標準》等有關規定標準.對超過上述排放標準的企業,要征收排污費. 第四條:排污單位應當如實的向當地環境保護部門申報,坑及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經環境保護部門或其指定的監測單位核定后,作為征收排污費的依據. | ||
35 | 關于在非必要場所停止再配置哈龍滅火器的通知 | 1994.11.11 | 在非必要場所,一律不準新配置哈龍滅火器。 | ||
36 | 環境管理體系認證暫行管理規定 | 1998.1.23 | 具體內容詳見1997-2001出版的中國環境保護發規全書第418頁的全文. | ||
37 | 關于環境管理體系認證收費的通知 | 1999.10.8 | 具體內容詳見1997-2001出版的中國環境保護發規全書第189頁的全. | ||
38 |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GB16297-1996) | GB16297-1996 | 全文 |
環境管理體系法規查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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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 號 | 法律法規目錄 | 頒布日期 | 適用的條款和要求 | 查核情況/執行狀況 |
國 家 法 規 標 準 | 39 |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標準(GB12348-90) | 1991.1.1 | 全文 | |
40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GB16297-1996) | 1997.1.1 | 全文 | ||
41 | 建筑施工場界噪聲限值 | GB12523-90 | 全文 |
環境管理體系法規查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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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 號 | 法律法規目錄 | 頒布日期 | 適用的條款和要求 | 查核情況/執行狀況 |
國家法律 | 42 | 中華人民共務國消防法 | 1998-4-29 | 第九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三十條、第四十三條、 | |
國家法規標準 | 43 | 關地征收污水排污費的通知 | 1993.8.15 | 全文 | |
44 | 包裝資源回收利用暫行管理辦法 | 1999.1.1 |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 | ||
45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 | 2003.1.1 | 全文 | ||
45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 2002.10.28 | 全文 | ||
47 | 以噪音污染為主的企業衛生防護距離標準 | 2000. | 全文 | ||
48 | 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 | 2002.1.1 | 第四條、第五條 | ||
49 | 包裝廢棄物的處理與利用 通則 | 2002.1.1 | 全文 | ||
50 | 工業爐油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 1996 | 全文 | ||
51 | 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 | 2003.1.2 | 全文 | ||
52 | 1211滅火器報廢規定 | 2001.6 | 全文 |
環境管理體系法規查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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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 號 | 法律法規目錄 | 頒布日期 | 適用的條款和要求 | 查核情況/執行狀況 |
國家法規標準 | 53 | 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辦法 | 1999.8.6 | 全文 | |
54 | 報告環境污染與破壞環境事故管理辦法 | 1987.9.10 | 全文 | ||
55 | 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 1999.11 | 全文 | ||
56 | 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 | 1994.1.15 | 第四條、第五條 | ||
金 橋 區 法 規 標 準 | 57 | 待查 | |||
其它要求 | |||||
法規符合性評審參加人員(簽名): | 評審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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