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保護需法律亮劍-----版權申請
“花粥事件”還在持續升溫。
3月3日晚間,針對網友指出《媽媽要我出嫁》歌詞抄襲一事,獨立音樂人花粥通過微博發布致歉函,并稱愿意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從報道情況看,花粥確系抄襲他人歌詞,侵犯著作權。正如網友所指出的那樣,《媽媽要我出嫁》是一首前蘇聯民謠,并由薛范進行歌詞中文翻譯。花粥直接拿“亞歷山大羅夫紅旗歌舞團”的這首同名歌以及原曲歌詞中文翻譯進行吉他彈唱,并署名自己為作詞作曲,已經侵犯了著作權人的署名權、發表權、獲得報酬權等。
退一步來說,即便花粥對他人作品作了若干改編,也不能改變侵犯他人權利的客觀事實。《著作權法》明確將“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視為侵權行為。根據《著作權法》規定,花粥作為侵犯著作權人,雖說還夠不上行政處罰、刑事處罰,也應“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平心而論,改革開放40余年,我國知識產權的法治保護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仍舊有很大的提升空間。翻看之前的報道,類似花粥這樣的“抄襲”“剽竊”行為并不罕見,但進入行政處罰、司法訴訟,付出違法代價的少之又少。究其原因,既有“打擦邊球式”違法侵權,界定難度大的因素,也有違法成本過低,間接“刺激”違法的因素。其次,也和公民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低不誤關系。
比如,近期國內某知名畫家涉嫌剽竊比利時藝術家作品,記者曾第一時間聯系本人,卻被回復稱“我們正在爭取與這位藝術家聯系”“這是對我影響至深的一位藝術家”。而究竟是抄襲、剽竊他人知識成果,還是“影響至深”,不應只由這位藝術家在此自說自話,在立法、司法上更應當有更清晰的界定。但實際上,我國雖然使用“知識產權”這一法學稱謂,也規定了著作權、商標權和專利權等受到剽竊、篡改、假冒時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等,但其基本上都對知識產權侵權的歸責原則規定為過錯責任原則,并沒有特別的法律規定。
另外,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剽竊他人作品的,罰款100元至5000元”“假冒他人美術作品的,罰款1000元至5萬元”等。這樣的處罰力度,顯然很難讓獲利頗多的利欲熏心者“望而卻步”。
加大對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應是對全體公民的莊重承諾,也是對全世界的莊重承諾。一件藝術作品,一首歌曲,同樣檢驗著文明的含金量。剽竊者道歉了,一聲“工作疏忽”還不夠,該承擔的法律責任不能少,從立法到司法、執法等環節也應快步趕上,亮出依法知識產權的“牙齒”。(歐陽晨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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