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作商標為何屬于“其他不良影響”?-----商標注冊
原標題:“八蠟廟”作商標為何屬于“其他不良影響”
【案情簡介】
訴爭商標為第19610120號“八蠟廟”商標,由烏魯木齊路易通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路易通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提交注冊申請,使用類別為第31類、第32類及第33類部分商品上,其中第33類商品包括食用酒精、黃酒、白酒等。針對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作出《商標駁回通知書》,決定駁回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路易通公司不服上述決定,針對訴爭商標指定使用的第33類商品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復審申請(下稱商標評審委員會)。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訴爭商標包含“廟”,為宗教活動場所,用作商標易造成不良影響,不得作為商標使用,駁回了訴爭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2018年1月9日,路易通公司因不服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被訴決定,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請求撤銷被訴決定,其主要理由為,“廟”字含義已經泛化,不能當然理解為宗教場所。訴爭商標的整體寓意為“洞藏美酒的宮殿”,其本身并不會產生不良影響。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路易通公司將祭祀場所名稱“八蠟廟”作為商標使用,可能對我國宗教等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故駁回了路易通公司的訴訟請求。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法律分析】
根據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關于“其他不良影響”,《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規定:“商標標志或者其構成要素可能對我國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屬于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的‘其他不良影響’”。可見,商標法十條第一款(八)項作為絕對禁止條款,保護的是與社會主義道德風尚相類似的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該案中,根據路易通提交的產品宣傳冊記載,“八蠟廟”為古時祭祀場所名稱,以“八蠟廟”作為商標,在使用、宣傳過程中,有可能傷害宗教情感,可能會對我國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 (李 哲)
中企檢測認證網提供iso體系認證機構查詢,檢驗檢測、認證認可、資質資格、計量校準、知識產權貫標一站式行業企業服務平臺。中企檢測認證網為檢測行業相關檢驗、檢測、認證、計量、校準機構,儀器設備、耗材、配件、試劑、標準品供應商,法規咨詢、標準服務、實驗室軟件提供商提供包括品牌宣傳、產品展示、技術交流、新品推薦等全方位推廣服務。這個問題就給大家解答到這里了,如還需要了解更多專業性問題可以撥打中企檢測認證網在線客服13550333441。為您提供全面檢測、認證、商標、專利、知識產權、版權法律法規知識資訊,包括商標注冊、食品檢測、第三方檢測機構、網絡信息技術檢測、環境檢測、管理體系認證、服務體系認證、產品認證、版權登記、專利申請、知識產權、檢測法、認證標準等信息,中企檢測認證網為檢測認證商標專利從業者提供多種檢測、認證、知識產權、版權、商標、專利的轉讓代理查詢法律法規,咨詢輔導等知識。
本文內容整合網站:百度百科、搜狗百科、360百科、知乎、市場監督總局 、國家知識產權局、國家商標局
免責聲明:本文部分內容根據網絡信息整理,文章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向原作者致敬!發布旨在積善利他,如涉及作品內容、版權和其它問題,請跟我們聯系刪除并致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