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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14001:2015 環境管理體系審核要點匯編

   日期:2024-10-06 20:32:51     來源:ISO14001認證     作者:中企檢測認證網     瀏覽:17    評論:0
核心提示:ISO14001:2015 環境管理體系審核要點匯編4 組織所處環境4.1 理解組織及其所處環境組織應確定與其宗旨相關并影響其實現環境管理體系預期結果

ISO14001:2015 環境管理體系審核要點匯編

4 組織所處環境

4.1 理解組織及其所處環境

組織應確定與其宗旨相關并影響其實現環境管理體系預期結果的能力的外部和內部問題。這些問題應包括受組織影響的或能夠影響組織的環境狀況。

審核要點:

了解組織歷史沿革、組織發展、戰略規劃、長、中、短期計劃、目標、資源情況、經營效益情況、內部機構及職能分配情況及員工概況,內部管理模式、 形成文件的環境方針、目標、 企業文化建設、法律法規的收集、體系主管、主要污染物、污染物處理、污染物監測、年度績效統計、財務統計報

表、環境信息監視評價結果當地政府對該組織的檢測、評價等信息。

組織是否識別、確定了與宗旨相關并影響實現管理體系預期結果的內外部因素問題,這些問題是否包括了受組織影響的或能夠影響組織的環境狀況。

取證與記錄要求:

與組織最高管理層及主管部門面談,現場巡視、觀察,查閱文件資料、觀察、旁聽等,并形成審核記錄;基本能夠完整、清晰闡述即可接受,能夠出示書面材料更好。

4.2 理解相關方的需求和期望組織應確定:

a)與環境管理體系有關的相關方;

b)這些相關方的有關需求和期望(即要求);

c)這些需求和期望中哪些將成為其合規義務。

審核要點:

1. 組織是否識別、確定了與與環境管理體系有關的相關方,了解組織的周邊環境、國家、行業和法規要求。了解相關方的需求和期望,目前組織是否能滿足,存在差距,對相關方需求和期望是否采納。

取證與記錄要求:

與組織管理層及主管部門面談、現場巡視,查閱有關資料并形成審核記錄;基本能夠完整、清晰闡述即可接受。

4.3 確定環境管理體系的范圍

組織應確定環境管理體系的邊界和適用性,以界定其范圍。

確定范圍時組織應考慮:

a)4.1所提及的內、外部問題;

b)4.2所提及的合規義務;

c)其組織單元、職能和物理邊界;

d)其活動、產品和服務;

e)其實施控制與施加影響的權限和能力。

范圍一經確定,在該范圍內組織的所有活動、產品和服務均須納入環境管理體系。

應保持范圍的文件化信息,并可為相關方獲取。

審核要點:

1. 組織是否明確了環境管理體系邊界、范圍,組織在確定環境管理體系的范圍時考慮了哪些因素,是否滿足標準要求,確定范圍時是否考慮了4.1 和 4.2 提出的相關因素,范圍是否恰當,并適宜于組織的實際。EMS范圍是否形成了文件并保持,是否可為相關方獲取。

取證與記錄要求:

與組織管理層及主管部門面談、現場巡視、查閱有關資料并形成審核記錄;對組織范圍審核記錄完整、清晰闡述即可接受。

4.4 環境管理體系

為實現組織的預期結果,包括提高其環境績效,組織應根據本標準的要求建立、實施、保持并持續改進環境管理體系,包括所需的過程及其相互作用。

組織建立并保持環境管理體系時,應考慮 4.1 和 4.2 獲得的知識。

審核要點:

1. 組織建立環境管理體系的目的,要達到哪些預期結果,組織環境管理體系建立、實施、保持和持 續改進的情況。影響其實現EMS預期結果的能力的內外部因素有哪些,組織的環境管理體系確定了哪些所需的過程,確定這些過程在整個組織內的應用【包括:過程所需的輸入和期望的輸出、過程 的順序和相互作用、過程中有哪些活動?過程的運行和有效控制所需的準則和方法(對過程進行監 視測量的方法、時機和有關的績效參數)、過程所需的資源、分配了過程的相關責任和權限、評價過程實施所需的改進】 ,是否包括變更管理。

2. 是否將管理體系要求融入各項業務過程中,如設計開發、采購、人力資源、營銷和市場等。

3. 是否將組織所處的環境(標準4.1)和相關方要求(標準4.2)有關問題納入環境管理體系。

取證與記錄要求:

與組織管理層及主管部門面談、出示書面材料、文件評審并形成審核記錄;基本能夠完整、清晰闡述即可接受。

5. 領導作用(僅標題)

5.1 領導作用與承諾

最高管理者應證實其在環境管理體系方面的領導作用和承諾,通過:

a)對環境管理體系的有效性負責;

b)確保建立環境方針和環境目標,并確保其與組織的戰略方向及所處的環境相一致;

c)確保將環境管理體系要求融入組織的業務過程;d)確保可獲得環境管理體系所需的資源;

e)就有效環境管理的重要性和符合環境管理體系要求的重要性進行溝通;

f)確保環境管理體系實現其預期結果;h)促進持續改進;

i)支持其他相關管理人員在其職責范圍內證實其領導作用。注:本標準所提及的“業務 ”可從廣義上理解為涉及組織存在目的的那些核心活動。

5.2 環境方針

最高管理者應在確定的環境管理體系范圍內建立、實施并保持環境方針,環境方針應:

a)適合于組織的宗旨和組織所處的環境,包括其活動、產品和服務的性質、規模和環境影響;

b)為制定環境目標提供框架;

c)包括保護環境的承諾,其中包含污染預防及其他與

組織所處環境有關的特定承諾;

注:保護環境的其他特定承諾可包括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保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系統。

d)包括履行合規義務的承諾;

e)包括持續改進環境管理體系以提高環境績效的承諾。環境方針應:

—— 保持文件化信息;

—— 在組織內得到溝通;

——可為相關方獲取。

5.3 組織的崗位、職責和權限

最高管理者應確保在組織內部分配并溝通相關崗位的職責和權限。

最高管理者應對下列事項分配職責和權限:

a)確保環境管理體系符合本標準的要求;

b)向最高管理者報告環境管理體系的績效,包括環境績效。

審核要點:

1. 最高管理者對管理體系的有效性承擔哪些責任,做了哪些工作, 如何使管理體系要求融入組織的業務過程,目前組織體系運行情況,如何實施改進。

2. 組織發展戰略、 規劃及其調整, 了解組織的方針制定情況,是否與組織的內外環境、宗旨、 使命、愿景、價值和指導原則性適宜;如何保證方針在各層級貫徹落實, 做了哪些工作 , 是否依據方針制定了目標 , 目標內容,分解下達;方針是否包括保護環境的承諾,其中包含污染預防及其他與組織所處環境有關的特定承諾。

3. 管理體系配備哪些資源:污染治理技術措施的實施、治理設備設施的配置、人力資源的配備、基礎設施、設備、財務等;如何推動改進;如何支持其他管理者發揮作用。

4. 組織的機構及各部門的職責,新版標準新要求的落實,部門之間的銜接、統一過程控制中不同部門的分工協同作用,高層管理層如何保證職責的落實。

取證與記錄要求:

1. 與組織管理層面談,并形成審核記錄;基本能夠完整、清晰闡述即可接受。

2. 查閱組織的發展戰略、規劃,正式發布的質量方針與目標,組織機構、職責等等。

6 策劃

6.1 應對風險和機遇的措施

6.1.1 總則

組織應建立、實施并保持滿足6.1.1至6.1.4 的要求所需的過程。

策劃環境管理體系時,組織應考慮:

a) 4.1所提及的問題;

b) 4.2所提及的要求;

c)其環境管理體系的范圍;

并且, 應確定與環境因素 (見 6.1.2)、合規義務 (見 6.1.3 )、4.1和4.2中識別的其他問題和要求相關的需要應對的風險和機遇,以:

——確保環境管理體系能夠實現其預期結果;

——預防或減少不期望的影響,包括外部環境狀況對組織的潛在影響;

——實現持續改進。

組織應確定其環境管理體系范圍內的潛在緊急情況,特別是那些可能具有環境影響的潛在緊急情況。

組織應保持:

——需要應對的風險和機遇的文件化信息;

——6.1.1至 6.1.4中所需過程的文件化信息,其程度應足以確信這些過程按策劃實施。

6.1.2 環境因素

組織應在所界定的環境管理體系范圍內,確定其活動、產品和服務中能夠控制和能夠施加影響的環境因素及其相關的環境影響。此時應考慮生命周期觀點。

確定環境因素時,組織必須考慮:

a)變更,包括已納入計劃的或新的開發,以及新的或修改的活動、產品和服務;

b)異常狀況和可合理預見的緊急情況。

組織應運用所建立的準則,確定那些具有或可能具有重大環境影響的環境因素,即重要環境因素。

適當時,組織應在其各層次和職能間溝通其重要環境因素。組織應保持以下內容的文件化信息:

—— 環境因素及相關環境影響;

—— 用于確定其重要環境因素的準則;

—— 重要環境因素。

注:重要環境因素可能導致與有害環境影響(威脅)或有益環境影響(機會)相關的風險和機遇。

6.1.3 合規義務組織應:

a)確定并獲取與其環境因素有關的合規義務;

b)確定如何將這些合規義務應用于組織;

c)在建立、實施、保持和持續改進其環境管理體系時必須考慮這些合規義務。

組織應保持其合規義務的文件化信息。

注:合規義務可能會給組織帶來風險和機遇。

審核要點

1.組織是否策劃并確定了應對風險和機會的全過程。

2.組織是否在考慮了已確定的過程、內外部環境(4.1)及相關方需求(4.2)的基礎上,確定了與其預期要求相關的需要應對的風險和機遇;包括環境因素(有益、有害) 、合規性義務(遵守、違規)及其他問題等;總括即有利的—機遇及不利的—風險。

3.環境因素識別、評價

(1)識別:

組織是否在環境管理體系的范圍內、基于生命周期的觀點、識別了過程或業務流程的基礎上識別并確定了其活動、產品、服務中能夠控制和影響的環境因素及相關的環境影響。確定和評價環境因素時是否考慮了如下方面:

1)活動、產品、范圍;

2)能夠控制、能夠施加影響;

3)三種時態;

4)三種狀態;

5)八個方面:(詳見附錄A6.1.2)

a:向大氣的排放;

b:向水體的排放;

c:向土地的排放;

d:原材料和自然資源的使用;

e:能源的使用

f:能源釋放(如:熱能、輻射、震動、噪音、光燈);

g:廢物和或副產品的產生;

h:空間利用。

6)八種活動:(基于過程方法)

a:設施設備、過程、產品和服務的設計和開發;

b:原材料的獲取,包括:開采;

c:運行或制造過程,包括倉儲;

d:設施設備,組織的資產和基礎設施的運行與維護;

e:外部供方的環境績效與運行慣例;

f:產品的運送和服務的交付,包括包裝;

g:產品的存儲、使用和使用后的處理;

h:廢物管理,包括再利用、翻修、再循環和處置。

-- 是否覆蓋了受審核方的活動、產品和服務;

---是否考慮了不同時態、狀態、不同影響的環境因素

---是否考慮了能控制和可施加影響的環境因素,有無漏識(尤其是產品、服務、過去、將來、緊急和相關方的環境因素)

(2)評價 :

1)組織是否策劃、確定了評價重要環境因素的方法和準則;準則和方法是否合理;

2)上述準則是否考慮了與環境因素(如:類型、規模、頻次)和環境影響(范圍、嚴重程度、持續時間和暴露時間)的相關關系或聯系;

3)評價過程是否依據了評價準則、方法;

4)評價結果的準確性,是否反映了組織的重大環境影響。

(3)更新 :

1)更新的時機如:新、改、擴相關(環評及三同時驗收等)

2)更新的內容(323388 等)是否已策劃并有效實施;

3)更新信息的傳達、告知、培訓等是否及時、有效;

4)更新后實施效果跟蹤;

(4)和法規的關聯以體現合規性義務

(5)環境因素特別是重要環境因素的應用或控制是否結合目標指標和方案、運行控制、應急準備響應、監測測量、培訓需求、信息交流等進行了策劃并有效實施中。

4. 合規性義務:

(1)組織是否在理解了相關方需求的基礎上詳細地確定了適用于其環境因素的合規性義務;是否與組織 / 部門的活動、產品或服務相適宜

---是否適用于組織/ 部門的環境因素

---法律法規是否確認到具體要求,

---是否有漏識和失效的;

---是否得到了有關的法律法規文本

(2)是否確定了合規性義務應用于組織的環境因素及其他業務(全部業務)在內方法(包括必須遵守的法規和其他要求)(如:集中還是分散等)

(3)獲取渠道

---受審核方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獲取渠道是否通暢

5. 法律法規要求如何應用于組織的環境因素

----法律法規要求與環境因素的對應關系或關聯性

---法律法規要求的應用是如何確定的,是否建立在對環境因素管理現狀的基礎上

---確定的結果

6.組織在建立、實施和保持環境管理體系時,對法律法規要求和其他環境要求的考慮。

取證與記錄要求

與組織管理層及主管部門、基層面談,現場巡視、觀察風險和機遇、環境因素控制及合規性義務的遵守情況等,查閱文件資料,并形成審核記錄;基本能夠完整、清晰闡述即可接受。

6.1.4措施的策劃組織應策劃:

組織應策劃:

a)采取措施管理其:

1)重要環境因素;

2)合規義務;

3)6.1.1所識別的風險和機遇。

b)如何:

1)在其環境管理體系過程(見6.2,7,8 和9.1)中或其他業務過程中融入并實施這些措施;

2)評價這些措施的有效性(見9.1)。

當策劃這些措施時,組織應考慮其可選技術方案、財務、運行和經營要求。

審核要點

1.是否確定了應對風險和機會、控制環境因素特別是重要環境因素、遵守合規性義務的措施;并將措施融入環境管理體系上(高層)中(職能管理部門)下(基層)三層的策劃、實施、檢查、處置

的全過程并實施(6.2 、7、8、9.1 等);

2.是否制定了風險、重要環境因素控制、合規性義務遵守的措施有效性的評價準則或標準并依此評價這些措施的有效性。

3、是否在最大限度利用機遇、預防或規避風險—控制環境因素及遵守合規性義務或基于有效性評價等方面持續改進應對措施。

取證與記錄要求:

與組織管理層及職能部門、基層面談,查閱文件資料,并形成審核記錄;基本能夠完整、清晰闡述即可接受。

6.2 環境目標及其實現的策劃

6.2.1 環境目標

組織應針對其相關職能和層次建立環境目標,此時須考慮組織的重要環境因素及相關的合規義務,并考慮其風險和機遇。

環境目標應:

a)與環境方針一致;

b)可測量(可行時);

c)得到監視;

d)予以溝通;

e)適當時予以更新。

組織應保持環境目標的文件化信息。

6.2.2實現環境目標措施的策劃

策劃如何實現環境目標時,組織應確定:

a)要做什么;

b)需要什么資源;

c)由誰負責;

d)何時完成;

e)如何評價結果,包括用于監視實現其可測量的環境目標的進程所需的參數(見9.1.1)。

組織應考慮如何能將實現環境目標的措施融入其業務過程。

審核要點:

1. 批準人是否了解標準對目標指標制定的要求

2. 組織是否在相關的職能、層次、過程中建立并與其發展戰略及總方針相一致(關聯 5.2 、6.1 等);是否包括了污染預防、 持續改進和遵守適用的法律法規要求及其他要求的承諾。指標是否有低于 EMS 建立前的現象

制定目標輸入時是否已經考慮:

1)重要環境因素;

2)合規性義務;

3)已識別、分析、評價的風險和機會(相關方需求反饋以及其它內外部環境分析等。)(關聯4.1 、4.2 )

3. 目標內容是否滿足以下方面:

1)一致性:應和質量方針保持一致與方針相一致;

2)可測量:能量化的目標指標,是否予以量化,例如必須達成的某個時間段或某個量值。指標參數是否合理,環境績效參數用來動態評價、測量目標的實現富有實效;

3 )可考核:對達成情況進行監控并/ 或評審

4)溝通:將目標傳達或告知各相關部門,尤其是相關方等;

5)動態優化、改進、更新:對于影響達成目標能力的變動,組織需考慮并采取必要行動,以確保新事宜或需求得到處理。

6)其他管理融合:KPI 及績效管理均可融入目標管理;

7)方法應用:SMAR(T 具體的,可度量的,可達到的,相關的,有時限的目標)原則設立目標的應用及效果等;

4. 組織是否制訂了實現目標的對策或方案,包括(5W1H):

1 )需要哪些資源(關聯第7 章);并界定部門及人員的職責、權限及相互關系;

2)工作內容(和程序關聯:What)

3)完成時間(When)

4) 負責部門或負責人( Who);5)工作方法(How)

6) 評價或驗證過程及最終目標的方法等

7)環境管理方案和目標指標的協調一致性,

8)環境管理方案的實施---是否按規定的方法、措施和時間進度實施

取證與記錄要求:

與組織管理層及職能部門、基層面談, 觀察, 查閱文件資料, 并形成審核記錄;基本能夠完整、清晰闡述即可接受。

7 支持

7.1 資源

組織應確定并提供建立、實施、保持和持續改進環境管理體系所需的資源。

審核要點

1. 組織是否確定并提供了建立、實施、保持環境管理體系所需的資源。包括內部資源和外部資源。

2. 為環境管理體系建立提供了哪些資源包括:

---人力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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