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入股和股權設置中的實操實踐

拜登競選新一任美國總統勝出后,《國會山報》認為,特朗普的關稅議題在國內外遭到抨擊,那么拜登可考慮的Plan B是重新關注“知識產權”問題。對此,《國會山報》提出兩點建議:其一,與中國簽訂雙邊投資協定(BIT),以增加美國知識產權所有者可用的工具箱;其二,讓美國公司能夠更多進入中國政府資助的研發領域,要求《中國制造2025》符合WTO規則,不能低估從中國獲得技術溢出效應的價值。
那么接下來,知識產權在投資方面的價值和重要性必將有所體現,我們來聊聊知識產權技術入股和股權設置的問題。
一、知識產權出資
知識產權出資,是指技術供方通過專利技術入股技術被許可方企業的情形,也可能存在技術供方通過專利技術入股新成立公司的情形。專利技術入股是指以專利技術成果作為財產作價后,以出資入股的形式與其他形式的財產(如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等)相結合,按法定程序組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種經營行為。
在技術轉移過程中,可能會存在技術供方通過專利技術入股技術被許可方企業的情形,也可能存在技術供方通過專利技術入股新成立公司的情形。專利技術入股是指以專利技術成果作為財產作價后,以出資入股的形式與其他形式的財產(如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等)相結合,按法定程序組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種經營行為。
因此,知識產權出資過程中,須關注其價值存在變數的可能性,采取措施使公司資本處于相對確定狀態,為公司搭建一個良好的股權架構和發展基礎。
二、案例解釋
下面以一個案例來進行說明:
一家醫療主營器械公司的老板為L,為了在腦血管專業醫療器械的研發方面取得突破,引進了一名留學美國的自己的小學同學博士D,該博士擁有兩3項以該技術為核心的發明專利。該公司為了讓此項目能夠落地,斥巨資進駐某沿海城市的高新技術園區,同時擬成立新公司,注冊資本6000萬元。
但在設計新公司股權時,雙方發生了糾紛。
D博士認為,他的專利技術價值至少3000萬元以上,要求持有新公司50%以上的股權。該公司老板L不同意,表示公司花的是真金白銀,而且后期投入,包括研發成本、人工成本、審批成本,投入的都是真金白銀,博士D的技術只是“預想”的價值,該技術還須經過進一步研發、多次臨床試驗以及行政審批,才能進入市場,時間長,存在較多未知因素,在該技術目前并未帶來效益的情況下,讓博士來控股不合適。博士也不同意,認為自己技術已經低估了。
雙方協商不下,籌建工作一度陷于停滯狀態。
如果去找專業評估機構作價值評估,一是現有的評估方法很難客觀的 展示技術的真實價值;二是會破壞老板L和博士D之間多年建立起來的信任感。
這時,應該怎么辦?
第一步,對專利進行盡調。發明專利已經公告授權,處于有效期,專利年費正常繳納,無其他人對此專利提出無效的請求;排除了該專利技術屬職務發明和共有權屬糾紛的可能性,發明人對該專利技術有處分權,在此之前無專利許可或質押等處分行為,也不存在已經被提起無效的穩定性風險,博士D和老板L的公司之間已經辦理轉移手續,并簽訂技術保密和競業禁止協議。
第二步,找專業的評估機構對該專利技術進行評估及審驗,由于法律方面已經做過盡調,主要從技術和市場角度上用成本法和收益法進行客觀評估。
因為如果不做評估,是有以下風險的:
第一,該專利技術如果不經專業機構評估,可能會導致該專利資產價值一直處于不確定狀態。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出資人以非貨幣財產出資,未依法評估作價,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委托具有合法資格的評估機構對該財產評估作價。
第二,如果知識產權占公司注冊資本比例過高,會造成公司經營資金短缺,公司發起人或股東決定接受以知識產權出資時,應當結合公司自身發展需要,將知識產權出資所占注冊資本比例控制在合理范圍內,過高會對公司發展造成影響,過低會損害技術入股者的利益。
三、建議的解決方案
基于以上分析,建議該公司提出按照“基礎股權占40%-60%,評估股權占30%-40%,動態股權占10%-20%”的草案,重新評估、寫上起草新公司設立的《出資協議書》。
基礎股權占40%-60%,因為在目前研發、試驗以至投放市場還有較長周期,短期內產生不了經濟效益,技術目前須依靠資本扶持才能轉化為產品,所以在股權設計是應突出貨幣資本的重要性,由投資方占主導地位。
動態股權占10%-20%,是預留“股權池”,對于博士D所持有的技術股,以動態股權的方式,按照技術研發的周期完成情況、研發效果、投入市場的效果,分階段對技術股從股權池中予以分配,逐步提高技術股所占例。
“基礎股權占40%-60%,評估股權占30%-40%,動態股權占10%-20%”三結合的解決方案,不僅考慮到了公司法的規定、知識產權的價值屬性、知識產權權利人的關切,也會對企業的長期發展有利。
從這一案例可以看出,知識產權出資過程中,妥善處理公司法的規定和知識產權的屬性,尊重各種出資人的合理關切,提出創造性的法律解決方案以處理好知識產權出資價值的“變量”與注冊資本“定量”關系,是解決問題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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