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知識產權侵權行為?

(一)被侵權的知識產權必須具備有效性
這一要件也即被侵犯的知識產權必須是在我國申請的,并且已經獲得了國家知識產權局的核實與批準。知識產權的有效時間必須不能過期,也不能是正在進行申請的而尚未批復的,或者已經被知識產權局的復審委員會所宣布失效的。以上的有效性若不具備,則不能進行知識產權侵權的訴訟。
(二)侵權行為務必清晰界定
這一要件也即原告方必須對侵權方的行為進行詳細說明,并能夠提供充足的證據證明侵權行為的發生。事實上,我國知識產權有關法律已對這一要件進行了詳細規定,并指出了侵權行為的種類及不能算作是侵權行為的事件。
(三)侵權行為必須是以營利性為目的,而不以營利性為目的的侵權行為則應視情況而定
根據規定,如果以營利性為目的使用一項知識產權,在使用方必須獲取所有者的許可,否則,則構成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因此,營利性為目的也是知識產權侵權的主要構成要件之一。
(四)侵權行為的發生必須是由侵權方的主觀過錯所致
這一要件認為,無論侵權方的主觀過錯是有意性還是自身失誤所致,都應對知識產權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如果侵權方能夠證明這一行為的合法性也可以不負賠償責任,但仍需要承擔停止侵權、銷毀侵權產品等侵權的民事責任。
知識產權侵權如何維權?

1、發警告函
對于侵權行為和后果不是很嚴重,涉嫌侵權企業不是太大,權利人可以以發警告函的形式提醒對方,要求其停止侵權。
2、以賠償為目標
如果涉嫌侵權行為給權利人造成了較大損失,權利人準備以獲得賠償為目標起訴侵權人的話,在向法院提起訴訟或向對方發送警告函之前,應主動、充分地準備侵權證據以及自身受到損失或對方獲得利益的證據,為以后在法院訴訟過程中做好準備,占據優勢地位。
3、以訴訟促和談
權利人有時候向法院提起訴訟的目的并不是為了得到法院的一紙判決,而是為了與涉嫌侵權人進行和談,彌補因其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失。權利人在雙方的談判之前應明晰自己的底線,同時,也應該盡量調查清楚對方的底線,以便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4、以訴訟清市場
很多時候權利人從訴訟中很難得到足額的賠償,
但如果不提起訴訟,侵權行為將蔓延,權利人的市場份額將受到極大影響,所以權利人不得不提起訴訟以奪回正品的市場份額。例如一個奢侈品品牌,可以容忍做工低劣的假冒品在集貿市場以白菜價出售,但決不接受高仿品在酒店和商城內銷售,因為前者的消費群體不是權利人的目標群體,而后者極有可能分流了權利人的目標客戶。因此,權利人即使不能從個案中獲得足額的賠償,亦將采取法律措施,甚至不惜采取刑事措施來維護其市場份額。
5、以訴訟促合作
有時,權利人要求涉嫌侵權人停止侵權或向法院提起訴訟,并不是真的要求其停止使用權利人的知識產權,而是以此為平臺,促使對方與權利人和談或調解,進而雙方達成合作意向。
知識產權侵權責任承擔的形式有哪些?

1、停止侵害。只要構成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即同時構成停止侵害的民事責任,在這里,侵權行為和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相同。此外,我國商標法、著作權法、專利法,都分別對即發侵權做出了類似的規定:當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他人即將實施侵犯其知識產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對權利人來說,這類似于物權請求權中的妨害防止請求權,對義務人來說,則只要其行為具備違法性即構成侵權,即應承擔停止侵害的民事責任。
2、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在目前的立法上,只有著作權法規定了這兩種責任形式,而且對其構成要件沒有明確規定,似乎可以認為只要構成侵犯著作權就要承擔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的民事責任。
3、賠償損失。專利法第60條規定:“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被侵權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第63條第2款規定:“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能證明其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商標法第56條第1款規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第3款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據此可以看出,賠償損失適用的是過錯責任原則,其構成要件是完整的“四要件”,即:損害事實、主觀過錯、行為的違法性以及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
4、返還不當得利。我國民法通則規定了十種責任形式,其中第四種為返還財產。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即TRIPS協議)第45條第1款規定“司法部門應有權責令侵權者向權利所有人支付適當的損害賠償費,以便補償由于侵犯知識產權而給權利所有者造成的損害,其條件是侵權者知道或應該知道他從事了侵權活動。”這就是損害賠償的過錯責任原則,緊接著該條第2款規定“司法部門應有權責令侵權者向權利所有者支付費用,其中可以包括適當的律師費。在適當的情況下,即使侵權者不知道或者沒有正當的理由應該知道他從事了侵權活動,締約方也可以授權司法部門,責令返還其所得利潤或支付預先確定的損害賠償費。”這一款規定的責令返還的“所得利潤”,即類似我國的“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不同的是,TRIPS協議規定的“返還所得利潤”是一種責任形式,而我國則是作為賠償數額的計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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