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知識產權保護期限商業秘密權是多久
法律上對商業秘密的保密期限沒有限制,只要商業秘密的四個基本特征沒有消失,權利人可以將商業秘密一直保持下去。權利人也可以根據實際狀況,為商業秘密規定適當的期限。
無論什么原因導致商業秘密被公之于眾,其“秘密性”不復存在,也就不能作為商業秘密繼續保護。
二、保護商業秘密
除其他法律外,《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商業秘密的保護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1、反不正當競爭法對侵害主體的資格沒有限制,所有知曉商業秘密并違反約定或者規定的勞動者,都可以構成侵害商業秘密。公司法規定的侵害主體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刑法則規定的是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
2、反不正當競爭法既保護非專利技術,也保護經營信息。而公司法和刑法則主要保護商業機會,商業機會包括經營信息,但不包括非專利技術。
3、反不正當競爭法不僅規范勞動者工作期間的保守商業秘密行為,而且規范勞動者離職后的保守商業秘密行為。而公司法和刑法只是規范勞動者任職期間的保守商業秘密的行為。
三、構成商業秘密的必要條件
廣義來講,任何能夠為企業提供競爭優勢的機密運營信息都是商業秘密。
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要認定為商業秘密,必須具有下列特性:
1、秘密性;
2、經濟型;
3、實用性;
4、保密性。
四、什么是商業秘密權利人
是指商業秘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秘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秘密使用人。其中,所有人,是指對商業秘密具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完全所有權的人。如果僅是因職務、工作或者其他原因而了解到商業秘密的人,不具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等所有權屬,僅屬知情人,不能以所有人論處。
五、屬于侵犯他人商業秘密的情形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的規定,下列行為屬于侵犯他人商業秘密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其它不正當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3、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權利人和商業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商業機密是一個企業的命脈,影響著企業的發展,侵犯了商業秘密,不僅僅是民事案件,情節嚴重屬于刑事案件。不過再這還是建議一下,有關商業機密的事情,一定要進行簽訂保密協議,這樣是對雙方的一種保護,也是對雙方的制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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