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朋友圈發別人照片侵權嗎?
可能會侵犯公民肖像權。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盈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因此若出于盈利目的發表他人照片,那么應屬于侵犯肖像權,對方可以要求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若不是出于盈利目的發表,但也未經本人同意,那么也應屬于對人格權的一種侵犯,對方同樣有權要求停止使用。
中國《民法通則》第100條、120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39條同樣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
上述規定均要求以營利為目的,但目前理論界及司法實踐中主流觀點認為,未經本人同意,非以營利為目的,也可能侵犯肖像權,但具有阻卻違法事由的行為除外,例如新聞報道、尋人啟事、通緝令等。至于非以營利目的對公民肖像擅自進行制作、復制、占有、傳播等行為達到何種程度才構成實質對肖像權的侵害則無一致說法,存在自由裁量。
二、侵權認定標準是什么?
構成侵害肖像權的行為,應具備以下兩個要件:一是要有使用肖像的行為,二是未經肖像權人同意或沒有正當理由。具體來說,侵犯肖像權的行為有以下幾種:
(1)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使用權利人的肖像;
(2)雖不以盈利為目的,但未經肖像權人的同意而將權利人肖像進行展示、公開、陳列、復制、散發等行為;
(3)超出肖像權人許可范圍使用權利人的肖像;
(4)超出肖像權人許可的地域范圍內使用權利人的肖像;
(5)超出肖像權人許可的期間使用權利人的肖像。
對于侵犯肖像權行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請求交出所拍膠卷,除去公開陳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請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或賠償損失等。賠償損失請求權,不以財產損害為要件。
在朋友圈當中經常可以看到有一些人員喜歡發照片,這些照片的話,如果是他人的照片,并且沒有經過他人的同意就擅自的來進行使用,并且適用于商業方面的盈利為目的,在此種情況之下的話,極有可能構成對于他人的肖像權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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