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江蘇法院
服務保障新質生產力發展
十件知識產權典型案例
目 錄
1.促推半導體存儲標準必要專利“一攬子”實施許可
——江某電子香港公司、深圳江某電子公司與星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
2.缺乏侵權實物比對時被訴技術方案的認定
——某測公司與海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
3.對醫藥用途發明創造作出實質性貢獻的人為發明人
——郭某、周某與開某公司發明創造發明人署名權糾紛案
4.惡意訴訟阻礙科創企業上市被判賠償
——金某公司與靈某公司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損害責任糾紛案
5.實際控制人被認定與公司共同侵害植物新品種權
——金某種業公司與地某公司、趙某、趙某寶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
6.擅自發布熱門游戲新版測試內容構成侵害商業秘密
——上海某科技公司與陳某侵害商業秘密糾紛案
7.惡意仿冒他人藥品馳名商標被判高額賠償
——甘某藥業與東某藥業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8.擅自使用與他人知名智能語音指令相似“喚醒詞”構成不正當競爭
——某科技公司與黃某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9.有償提供搬家軟件“盜圖抄店”構成網絡不正當競爭
——淘某公司、天某公司與某楓公司、某陶公司等不正當競爭糾紛以及某楓公司、某陶公司與鎮江市監局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案
10.以“盜鏈”方式非法傳播視聽作品情節特別嚴重應予重罰
——被告人張某、孫某侵犯著作權案
案例1
促推半導體存儲標準必要專利
"一攬子"實施許可
——江某電子香港公司、深圳江某電子公司與星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江某電子香港公司、深圳江某電子公司(以下簡稱兩江某公司)及星某公司均是半導體存儲領域集研發、制造和銷售為一體的高新技術企業。其中,兩江某公司系專利號為200480018*.*、200680051*.*發明專利權人,該兩項專利涉及存儲器接口技術,是生產主流存儲卡的標準必要專利,被廣泛應用在智能手機、智能音箱、平板電腦等設備上。兩江某公司認為星某公司在其產品中實施了涉案專利,卻拒絕按照公平、合理、無歧視(FRAND)原則進行許可談判,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星某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
【裁判內容】
法院認為,本案并非傳統的專利侵權糾紛,涉案專利屬于標準必要專利,原則上專利權人無權禁止他人實施標準必要專利,但實施人應向專利權人支付合理的許可使用費。考慮到權利人的主要訴求是要求星某公司支付實施涉案專利的許可使用費,實現專利的市場價值,而星某公司亦有實施專利技術的現實需要。法院多次組織庭前會議,幫助雙方厘清涉案基礎技術事實,并積極推動雙方在符合FRAND原則的框架下進行磋商,最終促成雙方就包括涉案專利在內的171件半導體存儲專利達成“一攬子”許可實施方案。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對當事人的和解協議予以確認,后雙方主動履行了調解義務。
【典型意義】
半導體產業作為新質生產力的核心領域,是支撐經濟社會發展和保障國家安全的戰略性、基礎性和先導性產業。本案審理中,法院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審判激勵高質量創新、助推成果高質量轉化的作用,依法主動開展調解,不僅成功化解了涉案專利侵權糾紛,還在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將本案未涉及的相關專利許可使用費納入調解內容,最終促成我國企業間首次就主流存儲卡標準必要專利達成許可協議,“一攬子”實質化解糾紛。本案的處理有力推動技術要素的高效流通配置與成果轉化,有利于推動半導體行業創新發展,充分彰顯了人民法院服務保障新質生產力發展的鮮明態度和決心。
案例2
缺乏侵權實物比對時被訴
技術方案的認定
——某測公司與海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某測公司是名稱為“一種V-BY-ONE信號處理方法及裝置”的專利權人。其認為海某公司未經許可,大量制造、銷售與其專利技術方案相同的產品,嚴重侵蝕其市場份額。海某公司的兩款信號檢測系統設備,使用與涉案專利相同的信號處理方法,也具有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所限定的模塊結構,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某測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海某公司停止侵權,賠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共計1000萬元。因被訴侵權技術屬于TOB(面向企業客戶)專用設備領域,產品一對一定制,故某測公司未在市場上購買到可供取證的實體產品。海某公司認為某測公司沒有提交被訴侵權產品實物進行技術檢測,所有技術比對意見是單方面猜測,且被訴侵權技術方案不具有涉案專利的技術特征,不構成侵權。
【裁判內容】
法院認為,被訴侵權產品實物并非是固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唯一方式。某測公司通過多種途徑固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包括以公證取證方式對被訴侵權產品進行現場檢測、拍攝圖片和視頻,提交了被訴侵權產品的操作手冊、質量體系文件規格書,以及海某公司就本案所涉相同型號產品申請的專利文件,上述證據能夠相互印證確定完整的被訴侵權技術方案,達到了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進行比對的程度。經全面審查在案證據,詳細對比分析并排除其他可能情形,在海某公司僅作消極抗辯而未舉證證明被訴侵權技術方案不同于涉案專利的基礎上,法院認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具備某測公司主張的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關于賠償數額。本案中,專利技術方案包含產品裝置的技術方案及實施方法的技術方案,雖然直接指向的產品僅僅是整套信號檢測系統中的一部分,但專利技術對整套信號檢測系統的市場需求起到了實質性作用,同時專利部件與其他部件協同作用,軟硬件相互連接,共同實現圖像檢測的技術功能。因此,應當以全部市場價值作為賠償計算基礎,而非按照最小可銷售專利實施單元的單價進行計算。考慮到涉案專利技術是被訴侵權產品整套檢測系統中集成的多種功能之一,法院以V-BY-ONE信號類型體現出的涉案專利技術及其價值占產品總檢測信號類型的比重,確定涉案專利技術在實現專利產品利潤中的貢獻率,同時適用綜合要素分析法,考慮涉案發明專利的創新程度、專利剩余期限等因素對上述基準貢獻率進行校正,確定涉案專利技術在實現專利產品利潤中的貢獻率為55%,判決海某公司停止侵權、銷毀庫存侵權產品并賠償某測公司損失6397706元以及維權合理開支268200元。
【典型意義】
新型顯示產業是國家重點發展的新興產業,本案涉及的顯示檢測技術是該產業鏈的關鍵環節,其專利保護亦直接影響面板制造、智能終端等下游產業的創新動能。本案審理中,法院靈活適用證據規則,合理分配舉證責任,破解了TOB專用設備等特殊行業的舉證難題,有效疏通創新鏈產業鏈融合發展中的維權堵點;并合理量化涉案專利對產品利潤的貢獻率,精準確定專利侵權損害賠償,有力激發新型顯示產業上游研發活力。本案裁判保護了顯示檢測領域的關鍵技術,引導創新要素向新興產業集聚,推動我國的新型顯示產業發展。
案例3
對醫藥用途發明創造
作出實質性貢獻的人為發明人
——郭某、周某與開某公司發明創造發明人署名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郭某與周某系蘇州某醫學科研院所的尖端人才。2020年初,兩人著手研究某病毒感染疾病治療方案。經過前期探索,兩人發現可通過抑制雄激素通路來抑制病毒感染途徑同時調控重癥炎癥的用藥思路,并發表了初步研究成果。在得知開某公司生產的一種用于治療乳腺癌和晚期前列腺癌的名為“普克魯胺”AR抑制劑符合其研究要求后,兩人與開某公司合作,并向開某公司分享其研究成果。各方未訂立書面合作協議,但周某仍向開某公司提供大量臨床數據。2020年7月7日,開某公司與案外某公司開展普克魯胺治療某病毒感染疾病的研究。其間,開某公司仍就AR抑制劑治療某病毒感染疾病的受眾群體問題向郭某、周某交流請教,雙方還共同發表成果文章。2021年6月11日,開某公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涉案專利,2023年4月14日,涉案專利獲得授權,發明人未包含郭某、周某。郭某、周某遂分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開某公司在涉案發明專利申請中將其列為發明人并向其賠禮道歉。
【裁判內容】
法院認為,郭某、周某全流程參與了涉案專利的研發和試驗,不僅是涉案技術方案的提出者,也是開某公司后續試驗階段的參與者和技術理論的指導者。涉案專利屬于已知化合物新的醫藥用途發明,其核心并不在于已知化合物本身,而在于已知化合物的新醫藥用途的發現和應用。就涉案專利的實質性特點及創造性貢獻而言,郭某、周某提出了涉案專利的技術構思、驗證構思可行性的方案以及修改構思的方案等,在開某公司與兩人開展技術合作之前,相關方案主要用于治療乳腺癌和晚期前列腺癌,并無治療某病毒感染疾病的相關技術方向,開某公司也未能舉證證明其在與郭某、周某溝通、合作之前,已經發現、了解或者掌握普克魯胺可用于某病毒感染者的治療,或者曾經對治療某病毒感染疾病的藥物開展了研發活動,因此郭某、周某提出的發明構思是涉案專利發明創造的起點與關鍵所在。且開某公司未能證明涉案專利的實質性特點與郭某、周某的技術構思存在實質性差異。因此郭某、周某憑借其深厚的學術素養及敏銳的洞察力,在2020年初發現并提出普克魯胺可以用于某病毒感染疾病治療,并將其發現和科研成果與開某公司分享,參與了涉案專利技術方案的研發,作出了實質性貢獻,是涉案專利的發明人。
【典型意義】
人才是推動科技創新、促進生產力躍升的基礎支撐。本案系涉生物醫藥領域保障科技創新主體合法權益的典型案例。本案判決明確了對發明構思的提出、具體技術方案的形成或實質性改進作出實質性貢獻的人,應認定為發明人的裁判標準,充分體現了鼓勵和尊重科技創新、維護科學家合法權益,弘揚科研誠信的鮮明態度,有利于激發科研人員內生動力,匯聚產學研創新創造合力。對于鼓勵企業與科研人員合作共贏、有效促進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具有積極意義。
案例4
惡意訴訟阻礙科創企業上市被判賠償
——金某公司與靈某公司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損害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金某公司與靈某公司系同業競爭公司,主要從事專用設備制造。2022年12月底,北交所正式受理靈某公司上市申請。2023年1月,金某公司以靈某公司生產的成品罐侵犯其實用新型專利權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靈某公司停止侵權、賠償損失2300萬元及律師費8萬元等。靈某公司提起反訴稱,金某公司明知其涉案專利全部權利要求不具備創造性,仍在未提供充分侵權證據材料的情況下,起訴靈某公司專利侵權并要求靈某公司賠償損失2300萬元,阻礙靈某公司上市進程,構成惡意訴訟,要求金某公司賠償律師費40萬元、損失200萬元并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在金某公司提起本案訴訟之前,國家知識產權局應其申請出具專利權評價報告,初步結論為權利要求1-5不符合授予專利權條件。靈某公司在本案審理過程中,以本案訴訟為由申請北交所暫停公司上市審核。
【裁判內容】
法院認為,靈某公司生產的被控侵權產品缺少涉案專利權利要求記載的相關技術特征,未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不侵犯涉案專利權。對于金某公司是否構成惡意訴訟,法院認為,首先,金某公司明知涉案專利權評價報告的初步結論為全部權利要求不具備創造性,專利的權利基礎并不穩定,且被控侵權產品明顯缺少涉案專利權利要求記載的技術特征;其次,金某公司起訴時隱瞞專利權評價報告,選擇靈某公司上市審核關鍵期提起訴訟,并索賠2300萬元以阻礙靈某公司上市進程,有違誠信原則,具有顯而易見的惡意;最后,金某公司的起訴必然增加靈某公司的訟累,亦有可能使其喪失潛在交易機會,阻礙上市進程,有損靈某公司的合法權益。金某公司提起本案訴訟并非正常維權,構成惡意訴訟。最終判決駁回金某公司的本訴請求,由金某公司刊登聲明消除影響,并賠償靈某公司合理開支40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系知名科技企業上市審核過程中遭遇訴訟突襲與“專利狙擊”獲賠償的典型案例。本案中,金某公司明知其權利缺乏正當基礎,卻以維權之名提起訴訟,以達到阻礙競爭對手上市的不正當目的,違反了誠信原則,浪費司法資源,構成濫用權利的惡意訴訟。本案裁判彰顯了司法對惡意訴訟予以否定性評價的堅定態度,充分保護了科技創新企業的合法權益,有力傳遞了誠信訴訟的價值導向,維護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本案一審從立案到判決僅歷時100天,從反訴立案到判決僅42天,靈某公司在一審勝訴后重啟上市進程并最終成功上市,本案公正高效的審理體現了人民法院加強知識產權“快保護”,服務保障新質生產力發展的責任與擔當。
案例5
實際控制人被認定與公司
共同侵害植物新品種權
——金某種業公司與地某公司、趙某、趙某寶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金某種業公司系“金粳818”水稻植物新品種獨占實施許可的被許可人。2020年5月,地某公司因未經“金粳818”品種權人許可使用白皮袋不規范包裝銷售侵權種子,被判令停止侵權并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趙某系地某公司的唯一股東、法定代表人。2021年1月以來,趙某在名稱為“徐州地某農業種管收一體化服務群”的微信群聊中陸續發布種子供貨信息、地某公司各銷售區域負責人以及會計趙某寶聯系電話等信息,并組織線下訂貨活動。2021年11月29日起,某農戶與地某公司銷售人員溝通購買種子事宜,銷售人員向其發送了包括“金粳818”在內的產品推廣信息和優惠政策詳單。該農戶確定購買種子后,向趙某寶賬戶支付相應款項。該農戶收到種子后,于2022年5月18日、5月23日分別與趙某、地某公司銷售人員溝通種子出芽率問題。趙某寶參與了種子扦樣工作,并在扦樣袋上簽名確認。金某種業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地某公司、趙某、趙某寶停止侵權并連帶賠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300萬元。審理過程中,經鑒定,被訴侵權種子與“金粳818”為極近似或相同品種。
【裁判內容】
法院認為,地某公司在前案已被判決停止侵權后,再次通過微信群組織種子交易,實施侵權行為。地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唯一股東趙某利用微信群發布種子供貨信息,并組織線下訂貨活動,在種子交易行為中起到了關鍵和核心組織作用;且在前案中,地某公司因銷售白皮袋包裝的“金粳818”種子已被判定侵權,趙某對此明知,仍利用其實際控制的地某公司對外銷售被訴侵權種子,與地某公司構成共同侵權。參與種子扦樣工作的趙某寶未舉證證明個人賬戶與公司賬目之間的獨立性,其利用個人賬戶收取本應由公司收取的交易款項,幫助地某公司、趙某逃避強制執行,與地某公司、趙某亦屬于共同侵權。據此,判令地某公司、趙某、趙某寶停止侵權,地某公司、趙某賠償金某種業公司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180萬元。同時,綜合考慮趙某寶在本案中的作用,確定其對其中的35萬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典型意義】
種子是農業的“芯片”,是國家糧食安全的“命脈”。知識產權是促進種業發展的核心競爭力,是確保種子產業鏈安全的關鍵。本案系對公司實際控制人等共同侵害“金粳818”植物新品種權行為進行認定并予以嚴厲打擊的典型案例。針對利用網絡平臺組織種子交易等隱蔽侵權方式,法院依法認定對于侵權行為的發生起到組織、決策作用的公司實際控制人及以個人賬戶收取公司侵權所得并直接參與侵權行為的其他人員與公司構成共同侵權,并基于其侵權情節和作用大小判令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切實提高侵權代價。本案判決充分彰顯了人民法院加大種業創新成果保護力度,依法從嚴懲治侵犯植物新品種權行為,最大程度地激勵種業創新的司法態度,切實維護了品種權人的合法權益。
案例6
擅自發布熱門游戲新版測試內容
構成侵害商業秘密
——上海某科技公司與陳某侵害商業秘密糾紛案
【基本案情】
某游戲系由上海某科技公司運營、管理、維護的一款原創角色扮演游戲,一直在持續開發、更新。2023年4月6日,上海某科技公司關聯公司與陳某簽訂《委托測試服務協議》,委托陳某進行新版游戲測試體驗,并簽訂了協議。2023年7月,上海某科技公司在網絡平臺上發現有涉及該更新版本的游戲測試畫面視頻。經核實,相關視頻所涉游戲測試賬號歸陳某所有。上海某科技公司認為陳某的行為侵害了其商業秘密,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停止侵權、賠償其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50萬元。
【裁判內容】
法院認為,涉案游戲角色、場景、動作等體現了權利人在設計風格、審美選擇、畫面呈現效果的獨特創意,需要游戲設計者付出寶貴的創意和勞動,也需要游戲經營者不懈的努力和投入,在定期更新版本已發展成為游戲市場一種特色經營模式的情況下,能夠為權利人帶來營業收入、增強競爭優勢,符合商業秘密中“經營信息”的基本法律特征。涉案經營信息不為公眾所知悉,能夠為權利人帶來現實和潛在的商業價值,權利人亦對涉案信息采取了相應保密措施,故涉案信息構成商業秘密。陳某實施了侵害上海某科技公司商業秘密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因被訴侵權視頻已經刪除,且涉案游戲4.0版本已發布,無需再判令陳某停止侵權,故判決陳某賠償上海某科技公司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10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系全國首例將未公開的游戲角色、場景等信息認定為商業秘密的案件。近年來,熱門游戲上線前遭“劇透”現象頻發多發,成為游戲行業一大痼疾,嚴重打擊了創作者的熱情,影響游戲行業的健康發展。本案判決從游戲測試版本內容體現了權利人的獨特創意、權利人定期更新游戲版本已形成特色經營模式、游戲角色及場景等系權利人的核心資產等角度,將未公開的游戲測試版本內容納入商業秘密范疇加以保護,對類案的審理提供了參考,對打擊游戲“劇透”,促進行業健康發展具有積極意義。
案例7
惡意仿冒他人藥品馳名商標
被判高額賠償
——甘某藥業與東某藥業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基本案情】
甘某藥業成立于1998年,在生物合成人胰島素及其類似藥物的開發、研制和生產方面處于國內外領先地位。該公司于2002年研制出首個國產第三代胰島素注射液“長秀霖”胰島素注射液,此后長達十多年,其“長秀霖”胰島素注射液一直是中國市場上唯一的國產甘精胰島素注射液,是第三代胰島素市場份額前五品牌中唯一的國產品牌。東某藥業曾作為甘某藥業的股東,是生產中、西成藥和生物藥品的制藥企業,主要生產第二代胰島素產品。自甘某藥業2005年開始使用并注冊一系列“長秀霖”“速秀霖”“銳秀霖”商標之后,東某藥業隨后在相關商品類別上即注冊“長舒霖”“速舒霖”“銳舒霖”商標。2020年2月,東某藥業將“長舒霖”商標使用在甘精胰島素注射液產品上,并使用與甘某藥業近似的包裝裝潢向全國銷售。2021年5月,生效行政判決認定甘某藥業的“長秀霖”商標在東某藥業的“長舒霖”商標申請之前已構成馳名商標,東某藥業申請“長舒霖”商標具有惡意,對該商標予以無效。甘某藥業認為東某藥業的上述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遂訴至法院,要求東某藥業停止侵權、賠償損失9000萬元及為制止侵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81萬余元,并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裁判內容】
法院認為,東某藥業在相同藥品上注冊與甘某藥業“長秀霖”馳名商標近似的“長舒霖”商標,屬于惡意注冊,并在相同藥品上使用與“長秀霖”胰島素注射液近似的商標、商品名稱、包裝裝潢,造成相關公眾混淆、誤認,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法律責任。法院根據東某藥業銷售被控侵權藥品的銷售收入×被控侵權藥品的營業利潤率×涉案標識對被控侵權藥品利潤的貢獻率計算侵權賠償數額,并綜合多種因素確定涉案標識對被控侵權藥品利潤的貢獻率不超過20%。基于東某藥業屬于惡意侵權且情節嚴重,考量懲罰性賠償因素,最終判決東某藥業賠償甘某藥業損失6000萬元、合理開支81萬余元。
【典型意義】
醫藥領域創新成果直接關涉人民群眾生命健康。本案系藥品行業商標侵權賠償額最高的典型案例。本案判決對藥品領域商標侵權損害賠償額確定中的標識貢獻率進行精細化裁量,通過定性和定量分析,從藥品領域的宏觀發展趨勢、消費者購買藥品的微觀視角、進入胰島素行業的不同門檻、原研藥和仿制藥的技術區分以及藥企本身的知名度等方面,合理確定標識貢獻率,為同類案件裁判提供了有益參考;同時,基于所涉藥品屬于高警示、易混淆藥物,侵權行為可能危害人身健康,在認定侵權人具有主觀惡意且屬于情節嚴重的情形下考慮懲罰性賠償因素,加大規制力度。本案判決充分體現了嚴厲打擊藥品領域商標侵權行為,顯著提高侵權成本,最嚴格保護知識產權的價值導向,對于充分發揮醫藥領域知名品牌凝聚創新和整合創新資源的品牌效應,維護公眾生命健康和醫藥市場創新發展具有積極意義。
案例8
擅自使用與他人知名智能語音指令
相似"喚醒詞"構成不正當競爭
——某科技公司與黃某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基本案情】
某科技公司核定使用在筆記本電腦、可視電話等產品上的“小米”“
”等商標具有較高知名度,其小米品牌智能產品語音喚醒詞“小愛同學”自2017年誕生以來,被內置在多款手機數碼、生活電器產品中。黃某經營的淘寶網店銷售多款名稱為“小米智能馬桶”的產品,該產品搭載“小愛小愛”智能語音喚醒詞。某科技公司認為黃某未經許可在淘寶店鋪名稱、商品標題中使用“小米”二字,將“國貨小米”突出宣傳,銷售含有“小米”“
”標識的馬桶商品,構成商標侵權;將與某科技公司具有一定影響的“小愛同學”語音喚醒詞相近似的“小愛小愛”作為被控侵權商品的智能語音喚醒詞,構成不正當競爭,遂訴至法院,要求黃某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償損失。
【裁判內容】
法院認為,黃某在其開設的淘寶店鋪名稱、商品名稱、商品圖片多處突出使用“小米”“國貨小米”“
”標識,構成商標侵權。某科技公司及其關聯公司自2017年起即將“小愛同學”語音指令內置于多款智能硬件中,以實現設備的喚醒和操作。經過多年廣泛的使用和宣傳,“小愛同學”已成為小米旗下人工智能交互引擎的代名詞,具有一定知名度。黃某在商品介紹中載明涉案馬桶商品使用“小愛小愛”語音喚醒詞,與“小愛同學”語音喚醒詞構成近似,極易導致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誤認為被控侵權馬桶商品屬于某科技公司旗下智能硬件設備或與某科技公司存在某種關聯,構成不正當競爭。綜合涉案商標、語音喚醒詞的知名度及涉案淘寶店鋪銷售情況,酌定黃某賠償某科技公司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8萬元。
【典型意義】
隨著人工智能技術的迅速發展,語音交互技術應用場景不斷拓展,使用特定的喚醒詞進行語音喚醒是目前人機交互時的主要喚醒方式之一。本案系涉及國內知名企業具有廣泛影響力的商標及語音喚醒詞權益保護的典型案例。本案裁判將具有一定影響的人機交互語音指令納入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保護的合法權益范圍,有力規制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語音喚醒詞的行為,充分保護了科技創新型企業的品牌商譽,有利于引導市場主體在技術迭代中恪守誠信原則,推動以技術突破為核心的良性競爭,促進人工智能產業健康可持續發展,為培育新質生產力、構建創新型數字經濟注入法治動能。
案例9
有償提供搬家軟件"盜圖抄店"
構成網絡不正當競爭
——淘某公司、天某公司與某楓公司、某陶公司等不正當競爭糾紛以及某楓公司、某陶公司與鎮江市監局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案
【基本案情】
淘某公司、天某公司分別系淘寶、天貓電商平臺的經營者。某楓公司、某陶公司設計開發并向其他電商平臺商家有償提供搬家軟件,未經授權繞開淘某公司、天某公司的驗證機制和反爬措施,抓取海量商品數據并“搬運”至其他電商平臺開設“無貨源店鋪”。“店鋪”獲得訂單后,通過軟件一鍵至淘寶、天貓平臺“原商品”下單,由淘寶、天貓平臺商家發貨給最終消費者。淘某公司和天某公司認為某楓公司、某陶公司構成網絡不正當競爭,遂向鎮江市監局舉報。鎮江市監局對上述搬家軟件源代碼進行鑒定,發現涉案軟件利用技術手段能夠有針對性、自動高效地抓取淘寶、天貓平臺數據,非法獲取商品數據高達1.6億余條,構成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故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四條對某楓公司、某陶公司作出行政處罰,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分別罰款53萬元、12萬元。淘某公司和天某公司遂訴至法院,要求某楓公司、某陶公司等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并賠償損失2000萬元。同時,某楓公司、某陶公司不服行政處罰決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裁判內容】
法院認為,商品數據是淘某公司、天某公司投入大量成本合法收集、加工而成的稀缺性數據資源,能為兩公司帶來經營收益和競爭優勢,兩公司對商品數據集合享有合法權益。某楓公司、某陶公司未經授權,提供搬家軟件供用戶抓取淘寶、天貓平臺海量商品數據至其他電商平臺開店,再利用淘寶、天貓平臺完成訂單,增加了淘某公司、天某公司的運營成本,直接削弱、分化了淘寶、天貓平臺及平臺商家應有的市場關注度,侵奪了其潛在的交易機會和利益,造成被其他電商平臺實質性替代的后果,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四項的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綜合商品數據的商業價值、侵權行為的性質、規模、持續時間、侵權人的主觀惡意等因素,判令某楓公司、某陶公司等賠償淘某公司、天某公司損失500萬元。鎮江市監局行政處罰適用法律正確,駁回某楓公司、某陶公司的行政訴請。
【典型意義】
數據資源是創造價值的新經濟資源,是形成新質生產力的優質生產要素。本案系涉數據權益保護的民事和行政交叉的典型案例,行政案件系全國首例涉電商平臺商品數據“一鍵搬家”行為的行政處罰案。審理中,法院積極探索大數據競爭保護司法規則,合理確定數據權益歸屬,準確理解和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互聯網專條兜底條款,有效遏制了非法爬取海量數據的行為。兩案判決對新類型網絡不正當競爭案件的審理具有示范和參考意義,有力彰顯了司法保護數據權益、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的鮮明導向。民行法律適用標準統一也有助于加強執法司法工作銜接,共同打造江蘇數字經濟“法治引擎”新高地。
案例10
以"盜鏈"方式非法傳播視聽作品
情節特別嚴重應予重罰
——被告人張某、孫某侵犯著作權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張某長期從事網絡視頻運營業務。2017年底至2023年1月間,被告人張某、孫某等人以營利為目的,先后開發運營“影視大全純凈版”“今日影視”等多款影視作品聚合APP。通過在網絡上尋找熱門視聽作品視頻文件下載后再上傳至租用的云存儲服務器,以及購買技術解析服務進行“盜鏈”的方式,在上述聚合APP中向公眾提供相關視聽作品的播放和下載服務。所謂“盜鏈”,即編寫代碼向著作權人網絡平臺發出請求使其誤認為請求由真實用戶發出,從而獲取視聽作品的真實播放地址,并去除網絡平臺廣告,使得公眾無需跳轉至網絡平臺,即可在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從涉案多款APP上獲取視聽作品。被告人張某、孫某等人采用“下載上傳”方式傳播視聽作品共計11000余部,通過“盜鏈”方式傳播視聽作品共計72000余部,并通過在上述涉案多款APP內提供刊登收費廣告的方式營利,獲取廣告費共計3.92億余元。
【裁判內容】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具有網絡視聽作品運營經驗,明知傳播他人享有著作權的視聽作品需獲得授權,仍與孫某等共謀,通過“下載上傳”及購買技術解析服務的“盜鏈”方式,未經許可直接在其開發的聚合APP上向公眾提供83000余部著作權人的視聽作品,并通過刊登收費廣告方式獲利3.92億余元。被告人張某、孫某行為屬于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視聽作品,構成侵犯著作權罪,應認定為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遂對被告人張某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萬元,對被告人孫某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系國家版權局、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國“掃黃打非”工作小組辦公室五部門聯合掛牌督辦的案件,也是目前國內影視作品侵權盜版規模最大、非法獲利金額最大的一起涉“盜鏈”侵犯著作權刑事案件。審理中,法院依法履行知識產權審判職責,嚴厲打擊“盜鏈”行為,有力保護了影視作品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了影視產業的經營秩序和正常發展,對影視產業創新發展,以及版權強國、文化強國建設具有積極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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