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修訂的《寧夏回族自治區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式出臺。《辦法》對專項資金覆蓋范圍、項目設置、補助方式等進行了調整和創新,首次對知識產權轉移轉化、維權援助、分析評議、專利導航、金融服務、區域商標品牌建設和地理標志運用促進等方面給予資金支持,資助范圍擴展到專利、商標、著作權、地理標志權等知識產權重點領域。
《寧夏回族自治區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為規范自治區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等國家、自治區有關政策規定,自治區財政廳、黨委宣傳部、市場監管廳研究制定了《寧夏回族自治區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就相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 制定背景和必要性
近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標志著我國知識產權事業進入了新發展階段,知識產權作為國家發展戰略性資源和國際競爭力核心要素的作用更加凸顯。為實施知識產權強國戰略,全面提升我區知識產權綜合實力,圍繞我區“九大產業”發展方向,完善知識產權高質量創造機制,加大知識產權保護投入,支持知識產權有效運用,激勵知識產權市場化運營,推動知識產權公共服務發展,為我區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先行區建設提供支撐。為規范自治區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管理使用,切實發揮專項資金效益,促進我區知識產權事業發展,自治區財政廳會同黨委宣傳部、市場監管廳制定了《寧夏回族自治區知識產權資金管理辦法》。
二、 主要內容
《辦法》共7章21條,主要包括制定依據、適用原則、職責劃分、申報管理、支持標準、責任規定等內容。
(一)專項資金管理原則。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堅持“統籌兼顧、突出重點、擇優扶持、績效管理、資金公示”的原則,并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二)資金管理部門分工。自治區財政、宣傳、市場監管部門及資金使用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對專項資金進行管理。自治區財政廳負責牽頭制定并完善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負責預算編制、批復并撥付資金,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自治區黨委宣傳部、市場監管廳分別負責相關項目管理,負責制定項目實施方案或申報指南,組織項目征集遴選、項目庫建設、專家評審、實地考核等工作;對擬支持單位和項目進行社會公示,公示期滿后向自治區財政廳提出資金分配建議;按要求設置預算績效目標,具體負責項目和預算績效管理等工作。各市縣(區)財政、宣傳、市場監管部門共同做好收集項目申報資料、開展初選審核、推薦報送工作,按職責分工負責具體組織實施、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等管理工作。
(三)資金的申報和管理。對政策規定直接予以支持的項目,由自治區黨委宣傳部和自治區市場監管廳按規定程序審核確認后直接予以補助。對需按程序申報支持的項目,按以下流程申報:
1.下發通知。由自治區知識產權主管部門下發補助資金申報通知。
2.組織申報。相關法人、社會組織或自然人按主管部門通知要求,在規定時限內向各市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各市知識產權管理部門進行初審匯總后,報自治區主管部門審核。
3.審查核準。自治區主管部門經項目遴選、專家評審、實地考核、會議研究等程序后,確定擬支持名單和補助額度。
4.公開公示。擬支持對象名單和補助清單需在門戶網站向社會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納入財政支持計劃。公示有異議的,由自治區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共同組織進行核實,必要時可以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機構參與進行核實。
(四)專項資金支持范圍。專項資金包括知識產權創造資金主要用于高質量知識產權創造,支持高價值發明專利、優秀版權、地理標志和區域品牌培育、海外知識產權布局等。知識產權運用資金主要用于知識產權商業化產業化,鼓勵知識產權轉化運用、支持培育知識產權試點優勢企事業單位、組織開展專利導航、實施地理標志應用促進等。知識產權保護資金主要用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支持知識產權保護示范區(點)、提升企業維權能力水平、開展知識產權維權援助,鼓勵舉報違法行為等。知識產權服務資金主要用于地區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支持知識產權資本化、培育運營、交易、金融、中介等服務發展。自治區黨委、政府確定的其他需要支持的知識產權重點項目和重要事項。
(五)專項資金支持標準。
1.對新認定的高價值發明專利一次性補助5萬元。企業和社會團體主導制定標準,形成“標準+專利組合”的,經評估確對我區社會經濟發展有貢獻的給予最高20萬元補助。
2.對被國家認定為優秀版權作品、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版權作品,每件補助1萬元;被自治區認定為優秀版權作品、自治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版權作品,每件補助0.5萬元。
3.對新核準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的地理標志,每件補助10萬元;獲得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的,每件補助20萬元。推動商標品牌指導站建設,加強區域品牌培育,圍繞自治區重點產業每年擇優支持10家單位,每家支持20萬元。
4.對獲得國外授權的發明專利,每件補助2萬元。對獲得國外授權的注冊商標,每件補助1萬元。
5.對獲得中國專利金獎、中國版權金獎的每件補助50萬元,獲得中國專利銀獎的每件補助30萬元,獲得中國專利優秀獎的每件專利每件補助10萬元。
6.對新認定的國家知識產權示范企業、優勢企業,分別給予20萬元、15萬元支持。被認定為自治區知識產權試點的,經考核擇優給予10萬元支持。被國家版權局評為全國版權示范單位、國家版權試點單位的,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支持。
7.支持區內外高校、科研院所和企業的知識產權通過許可、轉讓、作價入股等方式向我區企業特別是中小微企業進行轉化運用。對我區引進轉化運用并產生社會經濟效益、實現應用價值的企業,按轉化交易額的5%予以支持,年最高補助不超過100萬元。對績效突出的知識產權轉移轉化服務機構,按其年度轉化合同交易額,最高給予20萬元補助。
8.對產業類專利導航項目,每個項目最高補助30萬元。對企業類專利導航,每個項目最高補助10萬元。
9.圍繞自治區重點產業,支持地理標志運營試點工作,對通過試點考核的企業擇優給予20萬元補助。
10.對列入國家知識產權保護示范區試點、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示范區試點、國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示范區、國家知識產權保護規范化市場等建設的,一次性給予20萬元補助。
11.對企業、協會、產業聯盟開展的知識產權維權予以適當補助。對國內具有重要影響的知識產權維權案件,同一單位每年資助總額最高不超過20萬元;對涉外重大知識產權維權案件,同一單位每年資助總額最高不超過50萬元。
12.支持開展打擊侵權、假冒、盜版等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對舉報并形成處罰案件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舉報人獎勵。
13.對于被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為高校國家知識產權信息服務中心、技術與創新支持中心(TISC)的給予20萬元獎勵。對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為信息公共服務網點的機構給予10萬元獎勵。對技術與創新支持中心(TISC)、高校知識產權信息中心、國家知識產權公共服務網點、根據年度績效考評給予最高10萬元補助。
14.對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的知識產權品牌服務機構給予20萬元補助;對自治區知識產權局認定的品牌代理和運營服務機構,經考核優秀的給予10萬元補助。
15.對通過知識產權質押獲得融資的企業,在完成償貸還息后,按照合同約定的知識產權出質占比率及貸款發放時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給予貼息,單戶企業補助上限50萬元,貼息期限最長一年。對企業因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產生的評估費,按照實際支付擔保費用的90%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50萬元。
16.對購買知識產權相關保險產品的企業經審核后給予保險費用支持。企業投保知識產權保險,按其繳納保費的60%給予保費支持,同一家企業年度扶持金額最高不超過20萬元。
17.為企業以知識產權質押提供融資擔保的機構,單筆融資額度500萬元以下的給予2萬元補助、500萬元(含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給予3萬元補助、1000萬元以上的(含1000萬元)給予5萬元補助,全年補助最高不超過50萬元。
18.支持版權登記和交流合作。統籌利用現有資源平臺,加強著作權登記服務能力保障,提高作品登記數量和質量。支持享有自主版權的作品“走出去”,參加中國國際版權博覽會等大型活動。
(六)專項資金撥付管理。自治區黨委宣傳部和自治區市場監管廳每年在編制預算前,將匯總后的支持方案及資金分配建議報自治區財政廳審核,納入年度預算。市縣財政部門在收到自治區專項資金30日內完成資金撥付。資金支付按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七) 監督問責
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情況依法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監督。自治區財政廳、黨委宣傳部和市場監管廳加強資金使用情況的跟蹤、核查和監督,確保專項資金安全有效。
(八)辦法施行。《辦法》自頒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寧夏回族自治區知識產權補助資理暫行辦法》(寧財規發〔2020〕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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