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數據知識產權交易指引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交易標的
第三章交易主體
第四章交易方式
第五章交易合同
第六章交易安全
第七章交易管理與爭議解決
第八章附則
北京市數據知識產權登記交易指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指導數據知識產權交易行為,維護交易供需雙方的合法權益,加速數據知識產權的開發利用,釋放數據要素價值,促進新質生產力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北京市數字經濟促進條例》《北京市知識產權保護條例》《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 年)》《北京市數據知識產權登記管理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結合本市數據知識產權工作需要和企業實際情況,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適用于數據知識產權供需雙方通過依法設立的數據交易機構或者直接進行交易的活動。
第三條 本指引所稱數據知識產權交易是指供給方將其依法持有的數據知識產權以許可、轉讓等方式提供給需求方的過程。數據知識產權的供給方是有出讓所持有的數據知識產權意向的權利人。數據知識產權的需求方是對數據知識產權有需求且滿足受讓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
第四條 數據知識產權交易遵循合法安全、平等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
第二章交易標的
第五條交易標的是在數據知識產權登記機構完成登記并取得登記證書的數據知識產權。
第六條擬交易的數據知識產權須合法合規、權屬明確、無爭議、可許可、可轉讓,不得涉及法律法規禁止交易的數據,確保國家安全、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不受侵犯。
第七條交易價格遵循公平合理、誠實信用的原則,由交易雙方協商確定。交易雙方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對擬交易的數據知識產權進行價值評估,參考價值評估結果進行交易定價。
第三章交易主體
第八條參與數據知識產權交易的主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
第九條數據知識產權的交易主體按照合同約定,享有相應的合法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數據知識產權的供給方協助需求方進行數據知識產權的轉移、變更登記。數據知識產權的需求方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合法安全應用數據知識產權。
第四章交易方式
第十條數據知識產權交易可分為供需雙方在依法設立的數據交易機構進行場內交易和直接交易兩種方式。
第十一條數據交易機構協助數據知識產權供需雙方高效對接,促進交易撮合、簽約,提供交易結算、交付和存證服務。
第十二條數據知識產權供給方通過競價、拍賣、招投標、磋商等方式,直接與需求方簽署數據知識產權的交易合同。
第五章交易合同
第十三條數據知識產權交易合同包含交易方式、交易標的、交易價格、交易結算、交付時點、交付方式、履行期限、使用限制、受讓條件、違約責任、合規承諾等內容。
第十四條數據知識產權交易供需雙方按照合同約定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完成數據知識產權的交付和款項的支付。
第六章交易安全
第十五條數據交易機構提供數據知識產權交易服務時,核查擬交易標的的真實性、有效性和擬需求方的資格條件,保障交易供需雙方行為合法合規。
第十六條數據知識產權交易供需雙方采取必要的技術和管理措施,保障數據知識產權交易和使用安全。
第十七條數據知識產權交易供需雙方對交易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進行預測、評估,并采取相應防控措施。
第七章交易管理與爭議解決
第十八條數據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可以對數據知識產權交易行為進行指導。
第十九條數據知識產權交易違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虛假交易信息、侵犯他人合法權益、不履行合同義務等。違規者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包括停止違約行為、賠償受損方的損失。
第二十條數據知識產權交易發生爭議糾紛時,供需雙方首先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解決。通過場內交易的,可以向數據交易機構申請調解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指引由北京市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試行期一年,并根據法律法規和實際情況適時進行修訂。
第二十三條本指引不具有強制性,法律法規對數據保護和數據知識產權另有專門規定的,從其規定。本指引未盡事宜,
參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北京市數據知識產權交易指引》解讀
目前,北京市知識產權局發布了《北京市數據知識產權登記交易指引》(以下簡稱“指引”),現將《指引》解讀如下:
一、發布《指引》的主要背景
隨著數字技術的快速發展和數字化轉型的深入推進,數據已成為新型的生產要素和重要的戰略資源。數據知識產權作為數據價值的核心體現,其規范化、合法化流通交易對于加速數字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然而,當前數據知識產權交易領域存在法律法規不健全、交易行為不規范、交易安全難以保障等問題,制約了數據要素市場的健康發展。北京市知識產權局發布《指引》旨在引導北京市數據知識產權交易行為,維護數據知識產權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數據知識產權的合規流通和有效利用。
二、編制《指引》的依據
《指引》的編制主要依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北京市數字經濟促進條例》、《北京市知識產權保護條例》、《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北京市數據知識產權登記管理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
三、《指引》的內容
《指引》分為八章,共二十三條,主要內容包括:
1.總則:明確了指引的目的依據、適用范圍、交易定義和基本原則,為數據知識產權交易提供了總體指導和原則要求。
2.交易標的:界定交易標的為數據知識產權,提出合規要求和交易價格確定原則,確保交易標的的合法性和交易價格的合理性。
3.交易主體:規定交易主體的資格、權利和義務,明確數據知識產權的出讓方和受讓方的角色定位和責任劃分。
4.交易方式:介紹了數據知識產權交易的方式,包括通過數據交易機構交易和直接交易兩種模式,為交易各方提供靈活的交易選擇。
5.交易合同:規范了交易合同的要素、履行和備案要求,確保交易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6.交易安全:強調交易場所的審核責任、安全保障措施和風險控制要求,保障數據知識產權交易的安全。
7.交易管理與爭議解決:明確交易主管部門的管理職責、違規行為的法律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為數據知識產權交易提供監管和法律保障。
8.附則:明確指引的解釋權、生效和修訂規定以及其他相關事宜,確保指引的適用性和靈活性。
四、《指引》的使用
《指引》的編制是北京市在數據知識產權交易領域的重要探索和創新,旨在引導北京市數據知識產權交易行為,維護數據知識產權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數據知識產權的合規流通和有效利用,既非具有約束力、應當執行的規章制度,也不構成具體的規范性文件,本指引未明確的事項,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等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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