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認證認可行業標準管理,市場監管總局近日發出公告,對《認證認可行業標準制(修)訂工作程序》進行修訂并調整文件名稱,形成了《認證認可行業標準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定》),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規定》新增行業標準制定禁止性要求和技術性要求,明確認證認可行業標準制定的定義、禁止事項和禁止行為。詳情如下:
為進一步規范認證認可行業標準管理,在充分總結認證認可行業標準實施情況的基礎上,對《認證認可行業標準制(修)訂工作程序》進行修訂并調整文件名稱,形成了《認證認可行業標準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25年3月13日。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一、登錄市場監管總局網站:
http://www.samr.gov.cn
通過首頁“互動”欄目中的“征集調查”提出意見。
二、通過電子郵件將意見建議發送至:rkjcsjsc@samr.gov.cn,郵件主題請注明“《認證認可行業標準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字樣。
三、通過信函郵寄至北京市海淀區馬甸東路9號市場監管總局認可檢測司(郵編:100088),并請在信封上注明“《認證認可行業標準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字樣。
附件:
1.《認證認可行業標準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
2.《認證認可行業標準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修訂說明
市場監管總局
2025年2月12日
《認證認可行業標準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修訂說明
為進一步規范認證認可行業標準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行業標準管理辦法》及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關于認證認可行業標準歸口管理范圍的復函》等,在充分總結認證認可行業標準實施情況的基礎上,對《認證認可行業標準制(修)訂工作程序》進行修訂并調整文件名稱,形成了《認證認可行業標準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定》)。
一、制定的必要性
《認證認可行業標準制(修)訂工作程序》于2016年1月由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認監委)發布實施,2018年3月進行了修訂,為規范認證認可行業標準管理發揮了重要作用。2018年機構改革后,國家認監委的職能并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總局),認證認可行業標準的具體管理工作職責由國家認監委承擔。
2023年12月,總局發布了新修訂的《行業標準管理辦法》(市場監管總局令第86號),進一步明確行業標準的定位和管理要求。亟需修訂關于認證認可行業標準的規定,同時將實踐中形成的一些成熟經驗做法固化為規章制度。
二、主要思路
《規定》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行業標準管理辦法》中對行業標準內容和管理的新要求,秉承政府標準的基本屬性和行業標準的立意宗旨,總結行業標準管理實踐,主要圍繞行業標準制定、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緊貼國家標準化工作改革形勢,規范行業標準的全過程管理,力求科學合理、切實可行。
三、修訂過程和征求意見情況
2024年5月,成立《規定》修訂工作組,全面梳理我國現行涉及標準的法律法規,借鑒其他行業標準存量較高主管部門的立法經驗,為《規定》修訂提供理論支撐。6—9月,完成《規定》初稿起草,先后開展點對點征求行業專家意見、座談研討、專家論證、實地走訪等,對反饋的意見充分研究采納。11月,征求總局認證監管司、網數中心、檢科院、認可中心、認研中心、檢驗檢測學會和認證認可協會等7個國家認監委委務會成員單位意見,收到反饋意見7條。2025年1月,征求總局法規司等24個司局意見,收到反饋意見4條,經進一步修改完善,形成征求意見稿。
四、主要內容
《規定》共六章三十八條,主要內容如下:
(一)總則(第一至第七條)。明確認證認可行業標準的制定目的依據、定義,本規定的適用范圍、主管部門、涉及知識產權、制定原則及禁止性規定等內容。
(二)工作職責(第八至十一條)。明確認證認可行業標準的管理部門職責、執行部門職責、技術支撐機構要求及標準承擔單位要求等內容。
(三)立項、制定與修訂(第十二至二十二條)。明確立項征集頻次、立項的要求、立項的情形、立項審查、立項計劃下達、立項項目調整或撤銷等;明確制定周期、征求意見的要求、送審稿審查、報批稿報送等內容。
(四)批準、發布與備案(第二十三至第二十六條)。明確報批材料的審核、批準、編號規則、修改單、發布、備案等內容。
(五)實施、復審與監督(第二十七至第三十五條)。明確實施中的宣傳、推廣、監督建議、效果評價,復審及復審結論的處置,業務禁止、履約責任、法律責任等內容。
(六)附則(第三十六至第三十八條)。明確認證認可行標免費公開、解釋權及《規定》生效時間等內容。
五、需要重點說明的問題
1.針對《行業標準管理辦法》新增行業標準制定禁止性要求和技術性要求,《規定》在第一章總則部分設置了定義和禁止性規定(第二條、第六條),明確認證認可行業標準制定的定義、禁止事項和禁止行為。
2.針對《行業標準管理辦法》新增的實施效果評價規定,《規定》在第五章“實施、復審與監督”部分設置了實施評價條款(第三十條),規定標準實施三年以上的,對其實施情況、實施取得的經濟社會效益、存在的問題以及改進建議等進行實施效果評價。
3.針對存在的標準制修訂過程中以營利為目的收取費用,攤派、有償署名等方式收取不合理費用等問題,《規定》在第五章“實施、復審與監督”部分設置了業務禁止條款(第三十三條),對經查實的禁止性行為,采取取消其認標制修訂資格的懲罰措施。
4.針對無正當理由不能按時完成標準制修訂任務的法人和其他組織,《規定》在第五章“實施、復審與監督”部分設置了履約責任條款(第三十四條),對其法人和其他組織給予提醒督促,仍不能完成的,采取取消承擔該項目的資格且三年內不得申報新項目的懲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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