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府規〔2024〕15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有關單位:
現將《上海知識產權創新獎評審表彰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0日
上海知識產權創新獎評審表彰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增強全民創新意識,激發創新創造活力,促進本市知識產權高質量創造、高水平保護和高效益運用,加快打造國際知識產權保護高地和國際知識產權中心城市,根據《上海市知識產權保護條例》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上海知識產權創新獎(以下簡稱“創新獎”)的申報、推薦、評定、管理和宣傳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獎項設置)
創新獎為市級表彰項目,包括創新獎(創造、保護、運用)和創新獎(專利一等、二等、三等)。
創新獎(創造、保護、運用)不分等次,每項不超過3個,由上海市政府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聯合頒授。創新獎(專利一等、二等、三等)每項分別不超過5個、15個和25個,由上海市政府頒授。
創新獎每3年評審一次。
第四條(獎勵和評審原則)
創新獎表彰本市在知識產權創造、保護、運用等方面具有突出成就的企事業單位和優秀的專利項目,評審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評審表彰委員會及其職能)
市政府設立上海知識產權創新獎評審表彰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表彰委員會”),負責創新獎相關工作的指導和管理,審議擬獲獎單位和擬獲獎專利項目及研究、決定有關重大事項。
評審表彰委員會組成人選由市知識產權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提出,報市政府批準。
第六條(評審表彰辦公室及其職能)
上海知識產權創新獎評審表彰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評審表彰辦公室”)為評審表彰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設在市知識產權部門,負責創新獎申報、推薦、評審、監督等相關規則的制訂和評審活動的組織、服務及相關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七條(評審專家組及其職能)
評審表彰辦公室根據評審需要,在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科技和文化企業、知識產權服務機構、行業協會等部門、單位中遴選有關方面專家和學者,報請評審表彰委員會同意后組成若干評審專家組。
評審專家組按照“客觀、公正、審慎”的原則,根據本辦法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規則對申報項目進行專業評審,提出各獎項擬獲獎建議名單。
第二章 申報要求和評定條件
第八條(創新獎(創造、保護、運用)申報條件)
申報創新獎(創造、保護、運用),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申報主體應當是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注冊登記的企事業單位,信用記錄良好;
(二)未獲得過創新獎(創造、保護、運用)表彰;
(三)申報單位只能選擇創新獎(創造、保護、運用)中的1個獎項進行申報。
第九條(創新獎(創造)的評定條件)
創新獎(創造)授予在知識產權創造方面有突出成就、高價值知識產權產出成果豐碩的企事業單位,應具備如下條件:
(一)在關鍵技術上取得重大突破,擁有核心技術和關鍵產品上的自主知識產權;在創作方式和內容表達上持續創新,擁有文學藝術價值高、社會認知度高的原創作品;
(二)建立持續創新機制,研發和知識產權投入及高質量、高價值知識產權產出持續增長;
(三)專利布局廣泛合理或者版權資源豐富優質,以知識產權為手段打造核心競爭力,積極開拓國內外市場。
第十條(創新獎(保護)的評定條件)
創新獎(保護)授予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強、建立有效保護機制、有重大影響的知識產權保護成功案例的企事業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健全的知識產權風險預警和糾紛應對機制;
(二)創新保護機制,綜合運用知識產權保護手段,解決知識產權保護中的突出問題;
(三)擁有專業的知識產權保護團隊,知識產權保護成功案例在國內外引起廣泛關注并產生重大影響。
第十一條(創新獎(運用)的評定條件)
創新獎(運用)授予知識產權運用能力突出、成效顯著的企事業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通過轉讓、許可、作價投資、融資等方式實現知識產權轉化,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二)熟練運用知識產權分析手段,開展專利導航、高價值專利培育等工作;多渠道推廣和傳播優秀作品,開展版權貿易等工作,提升版權產業經濟貢獻率和文化影響力;
(三)創新知識產權運用手段和機制,促進知識產權價值實現,提升知識產權綜合效益。
第十二條(創新獎(專利一等、二等、三等)申報條件)
申報創新獎(專利一等、二等、三等),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申報主體應當是在本市注冊或者具有本市戶籍、居住證的專利權人;專利權人為多個時,應由其中一個專利權人作為申報主體,并經全體專利權人同意;
(二)申報專利項目未獲得過中國專利獎或者創新獎或者上海市發明創造專利獎表彰;
(三)專利權有效,在申報截止日前無法律糾紛;
(四)相同專利權人參評項目不超過2項。
第十三條(創新獎(專利一等、二等、三等)的評定條件)
已獲得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授權的專利,并具備以下條件的,可以被授予創新獎(專利一等、二等、三等):
(一)在申報截止日期之前(含截止當日,以授權公告日為準)被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授予發明、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含已解密的國防專利,不含保密專利),具有較強的權利穩定性,專利文本質量優秀;
(二)發明、實用新型專利的技術方案新穎,創新性強,技術水平高,對解決本領域關鍵性、重要性技術問題的貢獻程度大;外觀設計專利的形狀、圖案、色彩設計獨特,在產品所屬領域有突出的設計要點;
(三)該專利已自行實施或者許可他人實施,對提高產品市場競爭力發揮重要作用,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具有良好的發展前景,相關產品已獲得專利產品備案證明;
(四)具有比較完善的保護措施。
第三章 申報評定
第十四條(申報通知)
評審表彰辦公室應在有關媒體、網絡等公共媒介發布申報通知,明確具體申報時間和要求,公開評審程序和評審規則。
第十五條(內部公示)
單位和專利權人在申報創新獎前,應在本單位和該專利權人所在單位內部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擇優推薦)
創新獎實行推薦制度,相關候選專利項目、單位(以下統稱“候選對象”)由符合以下要求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統稱“推薦者”)向評審表彰辦公室推薦:
(一)市知識產權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和各區政府可推薦候選專利項目和候選單位;
(二)中國科學院院士和中國工程院院士可推薦候選專利項目,且同專業領域的兩名院士可聯名推薦1項本專業領域的候選專利項目,每位院士限推薦一次。
評審表彰辦公室在發布申報通知時,可以根據創新獎獎勵數量,綜合考慮本市產業特點、現行有效專利數量和分布情況等,明確推薦名額分配情況。
第十七條(推薦審核)
各推薦者應對申報單位或者申報專利項目的參評資格、申報材料完整性等進行審核,并對擬推薦候選對象進行公示。
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推薦的候選專利項目,按照屬地原則,由申報主體所在區政府予以公示。
第十八條(形式審查)
評審表彰辦公室應對候選對象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和規范性等進行形式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按照申報獎項類別、技術領域等進行匯總分類,根據分類情況組織相應的專家評審組進行初評和復評。
第十九條(初評、風險篩查和復評答辯)
評審表彰辦公室應按照相關規則,組織評審專家對通過形式審查的候選對象進行投票、打分,初步篩選出符合獲獎條件的候選對象。
對通過初評的候選專利項目,評審表彰辦公室還應對相關專利進行檢索和分析,對專利權被無效的風險進行篩查和評估,篩查結果的引用規則由專家評審組合議確定。
初評和篩查結束后,由專家評審組對通過初評和篩查的創新獎(創造、保護、運用)的候選單位和創新獎(專利一等)的候選專利項目進行復評,提出獲獎單位、獲獎專利項目和獎項等級的建議。
第二十條(審議擬獲獎名單)
評審表彰辦公室應將形式審查、初評和復評情況、授獎建議及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對創新獎(創造、保護、運用)獲獎名單的確認意見向評審表彰委員會報告。
評審表彰委員會應召開全體會議,對擬獲獎建議名單進行集體審議,提出擬獲獎名單。
第二十一條(公示及異議處理)
評審表彰辦公室應按照規定程序報批后,將擬獲獎名單向社會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對于公示期內收到的異議,評審表彰辦公室應及時進行調查核實,提出處理建議報評審表彰委員會。
評審表彰委員會根據異議核實情況作出處理決定。評審表彰辦公室應在15日內將處理決定通知異議方、申報方和推薦方。
第二十二條(表彰獎勵)
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處理完畢后,評審表彰辦公室將擬獲獎名單報市政府,由市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創新獎(創造、保護、運用)由上海市政府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聯合頒發獎牌和證書。創新獎(專利一等、二等、三等)由上海市政府頒發獎牌、證書和獎金。
第二十三條(獎金使用規則)
對獲得創新獎(專利一等、二等、三等)的專利項目,獎勵資金在上海市知識產權專項資金預算中安排,獎金統一撥付至申報主體,獲獎專利項目涉及多個專利權人的,獎金分配由專利權人自行協商。
獲創新獎(專利一等、二等、三等)的專利權人,應將部分獲獎獎金用于獎勵獲獎專利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及對該項專利技術實施和獎項申報與答辯做出實質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一)按照不少于40%的比例,獎勵獲獎專利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二)按照不少于20%的比例,獎勵對該項專利技術實施和獎項申報與答辯做出實質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四條(宣傳)
本市鼓勵通過多種形式對獲獎的單位和專利項目開展宣傳,弘揚尊重知識、崇尚科學和保護知識產權的意識,營造鼓勵知識創新的良好環境,激發知識產權創新創造活力和熱情。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保密和回避制度)
申報單位或者個人應主動申明申報材料中涉及的商業秘密或者其他應保密的信息。參與創新獎評審的相關人員,應保守知悉的商業秘密和其他應保密的信息,不得泄露評審情況,與申報單位或者個人有利害關系的或者有其他可能影響到公正評審情況的,應主動回避。
第二十六條(推薦者違法行為處理)
推薦者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創新獎、情節嚴重的,由評審表彰辦公室暫停或者取消其推薦資格,并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二十七條(候選對象違法行為處理)
候選對象提供虛假數據、材料或者進行其他可能影響創新獎推薦和評審公正性活動的,由評審表彰辦公室取消其參評資格,并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二十八條(評審專家違法行為處理)
評審專家在評審活動中泄漏評審情況或者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由評審表彰辦公室報請評審表彰委員會取消其評審專家資格,并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二十九條(獲獎者違法行為處理)
獲獎者以剽竊、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騙取創新獎的,由評審表彰辦公室報請市政府批準后撤銷獎勵,追回獎牌、證書和獎金,并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三十條(信用管理)
對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受到處理的個人、組織,市知識產權部門應依法將相關信息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目錄。
第三十一條(工作人員違法行為處理)
市知識產權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創新獎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并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其他參與創新獎工作的人員在開展評審、監督和日常管理等活動中存在違法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有效日期)
本辦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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