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適用援引加入的指引
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 則)新增援引加入制度,配套修改的《專利審查指南》(以下簡 稱指南)對該制度作出了進一步細化規定,相關規定已于2024年1月20日起實施。該制度對申請時存在缺少或者錯誤提交權 利要求書、說明書或者權利要求書、說明書的部分內容的情形, 提供了救濟措施。本指引旨在通過介紹制度背景、辦理流程、典 型案例等具體內容,引導創新主體準確理解和使用援引加入制 度,更好地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一、制度介紹
根據細則第四十四條關于不予受理情形的規定,如果發 明 專利申請缺少請求書、說明書或者權利要求書,實用新型專 利申請缺少請求書、說明書、說明書附圖或者權利要求書的, 不予受理。此外,如果申請人缺少權利要求書、說明書部分內容, 錯誤提交權利要求書、說明書或者其部分內容,即使該申請被受 理,除細則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外,申請人一般無法通過重新 提交相關文件的方式克服缺陷。
為了給申請人提供救濟措施,修改后的細則第四十五條新增 援引加入制度。根據該條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不包括外觀設計)缺少或者錯誤提交權利要求書、說明書或者權利 要求書、說明書的部分內容,但申請人在遞交日要求了優先權的, 可以自遞交日起2個月內或者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 限內以援引在先申請文件的方式補交。補交的文件符合有關規定 的,以首次提交文件的遞交日為申請日。
該制度允許申請人通過援引在先申請文件的方式克服申請 文件存在的缺陷,且由于PCT實施細則中已有相應的援引加入 條款,故該項制度也順暢地銜接了PCT申請國際階段對援引加 入請求的相關處理規則,更好地保障了申請人的利益。
下文中,“項目”是指全部說明書或者全部權利要求,“部 分”是指部分說明書、部分權利要求或者全部或部分附圖。
二、國家申請的援引加入
(一)援引加入的主要類型
根據細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可將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 請適用援引加入制度的類型分為以下四種:
(1)遺漏權利要求書、說明書(遺漏項目);
(2)錯誤提交權利要求書、說明書(錯誤提交項目);
(3)缺少權利要求書、說明書部分內容(缺少部分);
(4)錯誤提交權利要求書、說明書部分內容(錯誤提交部分)。
其中,對于發明專利申請,說明書附圖屬于說明書的一個單獨部分,缺少、錯交部分或全部說明書附圖屬于第(3)、第(4)種情形。對于實用新型專利申請,說明書附圖屬于滿足受理條件 所要求的單獨項目,遺漏全部說明書附圖視為屬于第(1)種情 形;錯交全部說明書附圖視為屬于第(2)種情形;缺少、錯交 部分說明書附圖屬于第(3)、第(4)種情形。
(二)適用援引加入制度的總體要求
1.在首次遞交專利申請時要求了優先權并提出援引加入聲明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申請人以援引在先申請的方 式補交項目或部分的,應當在首次遞交專利申請時要求優先權并 提出援引加入聲明。申請人使用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以下簡 稱專利局)制定的包含援引加入聲明的專利請求書標準表格(表 格編號110101或120101),即視為申請人提出援引加入聲明。
2.在規定期限內提交確認援引加入聲明及相關文件
申請人應在首次遞交專利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或者在專利 局指定的期限內,提交確認援引加入聲明(表格編號100055), 補交相關文件。相關文件包括以援引在先申請文件的方式補交的 申請文件,還包括必要時提交的在先申請文件副本、優先權轉讓 證明文件等。
3.費用的補繳
申請人補交申請文件的,需要結合補交的申請文件計算是否 需要補繳申請附加費。需要補繳的,申請人應在自申請日起兩個 月或者收到《補繳費用通知書》之日起一個月內補繳相關費用,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申請人將收到專利局發出的《視為撤 回通知書》。
4.其他注意事項
分案申請不適用細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細則第六條第二款 不適用申請人延誤細則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期限;援引加入涉及的 優先權應當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期限(即“第一次提出 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及有關手續的要求,不能是依據 細則第三十六條恢復的優先權,也不能是依據細則第三十七條增 加或者改正的優先權要求。
(三)以援引在先申請文件的方式補交遺漏的權利要求書、 說明書(遺漏項目)
1.申請文件的受理
存在遺漏項目缺陷時,如果該申請在首次遞交專利申請時要 求了優先權并提出了援引加入聲明,申請人將收到專利局發出的 《補交遺漏文件通知書》。未要求優先權或者未提出援引加入聲 明的,申請人將收到專利局發出的《文件不受理通知書》。
申請人應當在首次遞交專利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或者收到 《補交遺漏文件通知書》之日起兩個月內提交確認援引加入聲明 并補交遺漏文件。
在規定期限內,補交遺漏文件且滿足受理條件的,專利局將 發出《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繳納申請費通知書》或者《收 費減繳審批通知書》;未在規定期限內通過援引在先申請補交遺漏文件或者補交后仍不滿足受理條件的,專利局將發出《文件不 受理通知書》。
2.提交確認援引加入聲明及相關文件的注意事項
申請人提交確認援引加入聲明和相關文件時,應當注意以下四項要求:
(1)確認援引加入聲明中寫明的在先申請的申請號應當與 請求書中填寫的在先申請的申請號一致,說明補交的申請文件內 容在在先申請文件副本(副本是外文的指其中文譯文)中的位置。
(2)補交的申請文件內容應當包含在在先申請文件副本和其中文譯文之中。
(3)在請求書中要求外國優先權的,應當提交原受理機構出具的在先申請文件副本,同時提交該副本的中文譯文;要求本 國優先權,并且寫明在先申請號和申請日的,視為提交了在先申 請文件副本。
(4)援引加入涉及的優先權應當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九條、 細則第三十四條和第三十五條的規定,以及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 第6.2.1節、第6.2.2節及第6.2.5節的規定;屬于細則第三十 六條和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情形,不適用細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
3.審查與通知
在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初步審查程序中,針對援引 加入聲明不滿足上述(1)-(4)項要求的情況,申請人將收到 專利局發出的以下通知。
不符合第(1)項或者第(3)項規定的,專利局將發出《辦 理手續補正通知書》,期滿未答復或者補正后仍不符合規定的, 專利局將發出《撤銷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援引加入聲明視為 未提出。
不符合第(4)項規定的,專利局將發出《撤銷專利申請受 理通知書》,援引加入聲明視為未提出。
不符合第(2)項規定的,專利局將發出《辦理手續補正通 知書》,期滿未答復的,專利局將發出《撤銷專利申請受理通知 書》,援引加入聲明視為未提出;補正后補交的申請文件內容仍 未包含在在先申請文件副本和其中文譯文之中,并且符合第(1)、 第(3)和第(4)項規定的,專利局將發出《重新確定申請日 通知書》,以補交權利要求書或者說明書之日為申請日。
對發明專利申請而言,在進入實質審查階段后,如果專利局 發現申請人在初步審查階段補交內容不符合第(2)項規定的, 也即補交的內容未完全包含在在先申請文件副本和其中文譯文 之中,專利局將發出《審查意見通知書》,給申請人至少一次陳 述意見的機會,經陳述仍不滿足要求的,將重新確定申請日。
4.典型案例
【案例1】
申請人于2024年3月21日向專利局提交一件實用新型專
利申請。申請人在首次遞交專利申請時使用的是專利局制定的包 含援引加入聲明的專利請求書標準表格,并在請求書中提出要求外國優先權A的聲明(在先申請日為2023年3月22日),但 未提交說明書附圖。專利局于2024年4月17日發出《補交遺 漏文件通知書》。申請人于2024年4月20日提交《確認援引 加入聲明》,確認專利申請提交時遺漏了說明書附圖,請求以援 引在先申請文件的方式補入遺漏的說明書附圖,并補交了相關文 件。
案例中,申請人在請求書中提出了要求優先權的聲明,并于 收到《補交遺漏文件通知書》之日起兩個月內提出確認援引加入 聲明,提交了說明書附圖,補交的說明書附圖內容包含在在先申 請文件副本和其中文譯文中,在滿足其他要求的情況下,援引加 入合格。經專利局核實不需要補繳申請附加費。
【案例2】
申請人于2024年3月21日向專利局提交一件實用新型專 利申請。申請人在首次遞交專利申請時使用的是專利局制定的包 含援引加入聲明的專利請求書標準表格,并在請求書中提出要求 外國優先權A的聲明(在先申請日為2023年3月22日),但 未提交權利要求書和說明書附圖。專利局于2024年4月17日 發出《補交遺漏文件通知書》。申請人于2024年4月20日提 交《確認援引加入聲明》,確認專利申請提交時遺漏了權利要求 書和說明書附圖,請求以援引在先申請文件的方式補入遺漏的權 利要求書和說明書附圖,但未補交遺漏的權利要求書和說明書附圖。
案例中,申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通過援引在先申請補交遺漏 項目文件,專利局將發出《文件不受理通知書》。
【案例3】
申請人于2024年3月21日向專利局提交一件發明專利申 請。申請人在首次遞交專利申請時使用的是專利局制定的包含援 引加入聲明的專利請求書標準表格,并在請求書中提出要求外國 優先權A的聲明(在先申請日為2023年3月22日),但未提 交權利要求書和說明書。專利局于2024年4月17日發出《補 交遺漏文件通知書》。申請人于2024年4月20日提交《確認 援引加入聲明》,確認專利申請提交時遺漏了權利要求書和說明 書,請求以援引在先申請文件的方式補入遺漏的權利要求書和說 明書,并補交了相關文件。專利局于2024年4月22日發出《專 利申請受理通知書》,確定申請日為2024年3月21日。因補 交的權利要求書中部分權利要求的內容未包含在在先申請文件 副本和其中文譯文之中,專利局于2024年5月6日發出《辦理 手續補正通知書》。申請人于2024年5月10日重新補交權利 要求書。再次補交的權利要求書中,仍存在部分權利要求的內容 未包含在在先申請文件副本和其中文譯文之中的問題,在滿足其 他要求的情況下,專利局發出《重新確定申請日通知書》和《視 為未要求優先權通知書》,確定2024年5月10日為申請日, 視為未要求優先權A。
案例中,申請人兩次補交的權利要求書都存在部分權利要求內容未包含在在先申請文件副本和其中文譯文之中的問題,在滿 足其他要求的情況下,專利局將以在后補交權利要求書的日期(2024年5月10日)作為申請日,在確定該日為申請日后, 該申請日超出優先權A申請日(2023年3月22日)起12個 月,專利局將發出《視為未要求優先權通知書》。
【案例4】
申請人于2024年3月21日向專利局提交一件實用新型專 利申請。申請人在首次遞交專利申請時使用的是專利局制定的包 含援引加入聲明的專利請求書標準表格,并在請求書中提出要求 外國優先權A的聲明(在先申請日為2023年3月22日),但 未提交權利要求書和說明書附圖,同時請求書中優先權A的申 請號信息填寫錯誤。專利局于2024年4月17日發出《補交遺 漏文件通知書》。申請人于2024年4月20日提交了《確認援 引加入聲明》,確認專利申請提交時遺漏了權利要求書和說明書 附圖,請求以援引在先申請文件的方式補入遺漏的權利要求書和 說明書附圖,并補交了相關文件。補交遺漏項目文件滿足受理條 件,專利局于2024年4月21日發出《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2024年4月23日,專利局發出《辦理補正手續通知書》,通 知申請人補正要求優先權聲明信息。申請人于2024年4月25日提交補正文件對要求優先權聲明信息進行修改,經審查,要求 優先權聲明信息經補正后仍不符合規定,專利局于2024年5月6日發出《視為未要求優先權通知書》。申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根據細則第六條提出恢復要求優先權請求,專利局于2024年8月13日發出《撤銷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
案例中,申請人援引加入所依據的優先權不成立,專利局將 發出《撤銷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援引加入聲明視為未提出。
(四)以援引在先申請文件的方式補交錯誤提交的權利要 求書、說明書(錯誤提交項目)
存在錯誤提交項目缺陷時,如果該專利申請在首次遞交時要 求了優先權并提出了援引加入聲明,申請人應在首次遞交專利申 請之日起兩個月內或者在專利局指定的期限內,提交確認援引加 入聲明,補交相關文件。如果申請人收到專利局對于專利申請發 出《補正通知書》指出申請文件存在形式缺陷的,申請人可以在 指定的期限內提交確認援引加入聲明,以援引在先申請文件的方 式克服缺陷。
未在遞交日要求優先權、未在遞交日提出援引加入聲明或者 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確認援引加入聲明的,專利局將發出援引 加入聲明《視為未提出通知書》。
1.提交確認援引加入聲明及相關文件的注意事項
申請人提交確認援引加入聲明時,應當注意以下五項要求:
(1)確認援引加入聲明應當寫明援引的在先申請的申請號, 說明補交的申請文件內容在在先申請文件副本(副本是外文的指 其中文譯文)中的位置。
(2)提交申請文件的修改替換頁。
(3)補交的申請文件內容應當包含在在先申請文件副本和 其中文譯文之中。
(4)在請求書中要求外國優先權的,應當提交原受理機構 出具的在先申請文件副本,同時提交在先申請文件副本的中文譯 文;要求本國優先權,并且寫明了在先申請號和申請日的,視為 提交了在先申請文件副本。
(5)援引加入涉及的優先權應當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九條、 細則第三十四條和第三十五條的規定,以及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 第6.2.1節、第6.2.2節及第6.2.5節的規定;屬于細則第三十 六條和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情形,不適用細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
2.審查與通知
在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初步審查程序中,針對援引 加入聲明不滿足上述(1)-(5)項要求的情況,申請人將收到 專利局發出的以下通知。
不符合第(1)、第(2)或者第(4)項規定的,專利局將 發出《辦理手續補正通知書》,期滿未答復或者補正后仍不符合 規定的,專利局將發出援引加入聲明《視為未提出通知書》。
不符合第(5)項規定的,專利局將發出援引加入聲明《視 為未提出通知書》。
不符合第(3)項規定的,專利局將發出《辦理手續補正通 知書》,期滿未答復的,專利局將發出援引加入聲明《視為未提 出通知書》;補正后補交的申請文件內容仍未包含在在先申請文件副本和其中文譯文之中,并且符合第(1)、第(2)、第(4)和第(5)項規定的,專利局將發出《重新確定申請日通知書》, 以補交權利要求書、說明書或者實用新型附圖之日為申請日。
對發明專利申請而言,在進入實質審查階段后,如果專利局 發現申請人在初步審查階段補交內容不符合第(3)項規定的, 專利局將發出《審查意見通知書》,給申請人至少一次陳述意見 的機會,經陳述仍不滿足要求的,將重新確定申請日。
【案例5】
申請人于2024年3月21日向專利局提交一件發明專利申 請。申請人在首次遞交專利申請時使用的是專利局制定的包含援 引加入聲明的專利請求書標準表格,并在請求書中提出要求外國 優先權A的聲明(在先申請日為2023年3月22日)。申請人 于2024年4月20日提交《確認援引加入聲明》,確認專利申 請提交時錯誤提交了權利要求書、說明書,請求以援引在先申請 文件的方式補入正確的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并補交了相關文件 的修改替換頁。
案例中,申請人在請求書中提出了要求優先權的聲明,并于 遞交日起兩個月內提出確認援引加入聲明,提交了權利要求書、 說明書的修改替換頁,補交的申請文件內容包含在在先申請文件 副本和其中文譯文中,在滿足其他要求的情況下,援引加入合格。 經專利局核實不需要補繳費用。需注意的是,申請人在補交正確 的權利要求書、說明書時,要注意摘要、摘要附圖與待補交的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內容是否相符,請求書中發明名稱與說明書中 是否一致,不相符或不一致的,也應進行修改或替換。
【案例6】
申請人于2024年3月11日向專利局提交一件發明專利申 請。申請人在首次遞交專利申請時使用的是專利局制定的包含援 引加入聲明的專利請求書標準表格,并在請求書中提出要求外國 優先權A的聲明(在先申請日為2023年3月22日)。申請人 于2024年5月9日提交《確認援引加入聲明》,確認專利申請 提交時錯誤提交了權利要求書和說明書,請求以援引在先申請文 件的方式補交正確的權利要求書和說明書,但未補交權利要求書 和說明書替換頁。
案例中,申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交援引在先申請申請文件 的修改替換頁,專利局將發出《辦理手續補正通知書》,期滿未 答復的或者補正后仍不符合規定的,專利局將發出援引加入聲明 《視為未提出通知書》。
(五)以援引在先申請文件的方式補交缺少的權利要求書、 說明書部分內容(缺少部分)
補交缺少部分的注意事項,參見本指引第二部分第(四)項 的要求。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7】
申請人于2024年4月25日向專利局提交一件發明專利申 請。申請人在首次遞交專利申請時使用的是專利局制定的包含援引加入聲明的專利請求書標準表格,并在請求書中提出要求外國 優先權A的聲明(在先申請日為2023年4月26日)。申請人 于2024年5月10日提交《確認援引加入聲明》,請求以援引 在先申請文件的方式補交缺少的說明書中部分文字段落內容,并 補交了相關文件的修改替換頁。
案例中,申請人在請求書中提出了要求優先權的聲明,并于 遞交日起兩個月內提出確認援引加入聲明,提交了說明書的修改 替換頁,補交的說明書中部分內容包含在在先申請文件副本和其 中文譯文中,在滿足其他要求的情況下,援引加入合格。經專利 局核實不需要補繳申請附加費。
【案例8】
申請人于2024年2月23日向專利局提交一件發明專利申 請。申請人在首次遞交專利申請時使用的是專利局制定的包含援 引加入聲明的專利請求書標準表格,并在請求書中提出要求外國 優先權A的聲明(在先申請日為2023年3月22日)。申請文 件的說明書文字部分包括附圖說明,但說明書中不包含任何附 圖。專利局于2024年3月15日發出《補正通知書》指出該缺 陷,要求申請人在兩個月的期限內進行補正。申請人于2024年3月21日提交《確認援引加入聲明》,請求以援引在先申請文 件的方式補交缺少的附圖,并補交了相關文件的修改替換頁。
案例中,申請人在請求書中提出了要求優先權的聲明,并于 補正通知書中指定的期限內提出確認援引加入聲明,提交了說明書附圖的修改替換頁,補交的附圖包含在在先申請文件中文譯文 中,在滿足其他要求的情況下,援引加入合格。經專利局核實需 要補繳說明書附加費。申請人需要在規定期限內補繳費用,期滿 未繳納或未繳足的,該申請視為撤回,專利局將發出《視為撤回 通知書》。
【案例9】
申請人于2024年5月8日向專利局提交一件發明專利申 請。申請人在首次遞交專利申請時使用的是專利局制定的包含援 引加入聲明的專利請求書標準表格,并在請求書中提出要求外國 優先權A的聲明(在先申請日為2024年1月22日)。申請人 于2024年7月1日提交《確認援引加入聲明》,請求以援引在 先申請文件的方式補交缺少的說明書序列表,并補交了相關文件 的修改替換頁。
案例中,申請人在請求書中提出了要求優先權的聲明,并于 遞交日起兩個月內提出確認援引加入聲明,提交了符合要求的序 列表,補交的序列表包含在在先申請文件副本和其中文譯文中, 在滿足其他要求的情況下,援引加入合格。經專利局核實需要補 繳說明書附加費。申請人需要在規定期限內補繳費用,期滿未繳 納或未繳足的,該申請視為撤回,專利局將發出《視為撤回通知 書》。
【案例10】
申請人于2024年4月25日向專利局提交一件發明專利申 請。申請人在首次遞交專利申請時使用的是專利局制定的包含援 引加入聲明的專利請求書標準表格,并在請求書中提出要求外國 優先權A的聲明(在先申請日為2023年4月26日)。申請人 于2024年5月1日提交《確認援引加入聲明》,請求以援引在 先申請文件的方式補交缺少的說明書中部分文字段落內容?!洞_ 認援引加入聲明》中寫明的在先申請的申請號與請求書中填寫的 在先申請的申請號一致,說明了補交的申請文件內容在在先申請 文件副本中文譯文中的具體段落(即滿足了說明補交的申請文件 內容在在先申請文件副本的中文譯文中位置的有關要求)。因補 交的文字段落內容未包含在在先申請文件副本和其中文譯文之 中,專利局于2024年5月6日發出《辦理手續補正通知書》。 申請人于2024年5月10日重新補交說明書的修改替換頁。再 次補交的說明書的修改替換頁中,仍存在部分內容未包含在在先 申請文件副本和其中文譯文之中的問題,在滿足其他要求的情況 下,專利局發出《重新確定申請日通知書》和《視為未要求優先 權通知書》,確定2024年5月10日為申請日,視為未要求優 先權A。
案例中,申請人兩次補交的說明書的修改替換頁都存在部分 內容未包含在在先申請文件副本和其中文譯文之中的問題,在滿 足其他要求的情況下,專利局將以在后補交權利要求書的日期(2024年5月10日)作為申請日,在確定該日為申請日后,該申請日超出優先權A申請日(2023年4月26日)起12個 月,專利局將發出《視為未要求優先權通知書》。
(六)以援引在先申請文件的方式補交錯誤提交的權利要 求書、說明書部分內容(錯誤提交部分)
補交錯誤提交部分的注意事項,參見本指引第二部分第(四)項的要求。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11】
申請人于2024年4月12日向專利局提交一件發明專利申 請。申請人在首次遞交專利申請時使用的是專利局制定的包含援 引加入聲明的專利請求書標準表格,并在請求書中提出要求外國 優先權A的聲明(在先申請日為2023年4月22日)。經初步 審查符合有關規定,專利局于2024年4月17日發出《發明專 利申請初步審查合格通知書》。申請人于2024年4月20日提 交《確認援引加入聲明》,確認專利申請提交時錯誤提交了說明 書中部分段落,請求以援引在先申請文件的方式補入正確的說明 書內容,并補交了相關文件的修改替換頁。
案例中,申請人在請求書中提出了要求優先權的聲明,并于 遞交日起兩個月內提出確認援引加入聲明,提交了說明書的修改 替換頁,補交的說明書內容包含在在先申請文件副本和其中文譯 文中,在滿足其他要求的情況下,援引加入合格。經專利局核實 不需要補繳費用。
【案例12】
申請人于2024年4月12日向專利局提交一件發明專利申 請。申請人在首次遞交專利申請時使用的是專利局制定的包含援 引加入聲明的專利請求書標準表格,并在請求書中提出要求外國 優先權A的聲明(在先申請日為2023年4月22日)。因說明 書中包含未正確顯示的內容,專利局于2024年5月7日發出《補 正通知書》指出缺陷,要求申請人在兩個月的期限內進行補正。 申請人于2024年6月6日提交《確認援引加入聲明》,請求以 援引在先申請文件的方式補交說明書中未正確顯示的公式內容, 并補交了相關文件的修改替換頁。
案例中,申請人在請求書中提出了要求優先權的聲明,并于 《補正通知書》中指定的期限內提出確認援引加入聲明,提交了 說明書的修改替換頁,補交的公式內容包含在在先申請文件副本 和其中文譯文中,在滿足其他要求的情況下,援引加入合格。經 專利局核實不需要補繳申請附加費。
三、PCT申請進入國家階段的相關注意事項(一)在進入國家階段時的注意事項
1.辦理進入國家階段手續的相關要求 對于在國際階段存在援引加入項目或部分的國際申請,申請
人在辦理進入國家階段手續時應當按規定提交與援引加入相關 的在先申請文件副本的中文譯文,并在進入聲明中正確指明援引 加入的項目或部分在原始申請文件譯文(或以中文提出的原始申 請文件)和在先申請文件副本譯文(或以中文提出的在先申請文件副本)中的位置。
不符合規定的,專利局將發出《補正通知書》,通知申請人補正,期滿未補正的,專利局將發出《視為撤回通知書》。
2.優先權不符合相關規定及國際階段審批程序存在缺陷 的情形
申請人在國際階段要求了援引加入項目或部分涉及的優先 權,但在國家階段該優先權不符合指南第三部分第一章第5.2.3.2節或者第5.2.6節的規定,或者受理局關于援引加入的項 目或部分的審批明顯存在錯誤的,例如,申請人在國際階段未按 照規定提交在先申請文件副本,專利局將發出《補正通知書》, 通知申請人請求修改相對于中國的申請日以保留援引加入項目 或部分,或者請求不修改相對于中國的申請日但刪除援引加入項 目或部分。期滿未補正的,專利局將發出《視為撤回通知書》。
如果申請人請求修改相對于中國的申請日,專利局將以國際 局傳送的“確認援引項目或部分決定的通知書”(PCT/RO/114表)中的記載為依據,重新確定該國際申請在中國的申請日,并 發出《重新確定申請日通知書》。因重新確定申請日而導致申請 日超出優先權日起十二個月的,按照指南第三部分第一章第5.2.5.1節的規定請求恢復優先權的除外,專利局還將針對該項 優先權要求發出《視為未要求優先權通知書》。
(二)在實質審查階段的注意事項
在實質審查階段,專利局將核實援引加入項目或部分是否完全包含在在先申請文件副本和其中文譯文之中。未包含的,專利 局將以國際局傳送的“確認援引項目或部分決定的通知書”(PCT/RO/114表)中的記載為依據,重新確定國際申請相對 于中國的申請日。重新確定申請日前,專利局會發出《審查意見 通知書》,給予申請人至少一次陳述意見的機會。
四、救濟途徑
在以上程序中,申請人如果對專利局發出的通知書(不含中 間過程通知書,例如《補正通知書》)不服,可以在收到該通知 之日起60日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或者在收 到該通知之日起6個月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
注:援引加入制度是本次細則修改新增的制度,各方主體對 新制度的理解和運用需要一定時間的沉淀和積累,因此制度實施 之初,相關規則盡量簡化以降低運行成本。未來,隨著各方主體 操作經驗的不斷豐富及運用能力的逐步提升,我局還會深入研究 和完善相關規則,以進一步滿足創新主體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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