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晨設計的“伴心”作品 受訪人供圖
今年6月,媒體曾報道過設計師AI創作的心形圖案被開發商做成實物展覽,創作者起訴侵權索賠50萬元一事。AI創作者林晨(網絡ID土豆人)因自己創作的“伴心”作品未經許可被用于網絡宣傳并制作成實物展覽,起訴展覽方常熟市琴宏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和制作者杭州高斯氣膜技術有限公司,索賠50萬元。
記者獲悉,日前,林晨收到常熟市人民法院判決書,法院認定林晨使用AI軟件創作的《伴心》構成美術作品,應受著作權法保護;但作品僅限平面美術作品,而不包括立體藝術裝置。兩家公司使用該圖片侵犯了林晨的著作權和署名權,但制作的氣膜裝置不構成侵權。判決兩家公司賠償林晨一萬元,并要求高斯氣膜公開道歉。
11月12日,高斯氣膜公司在小紅書上發布致歉聲明。
11月14日,林晨告訴記者,這次判決至少對自己的AIGC作品做了版權認定,對整個行業都很重要。具體的賠償金額,他并不十分在意。
創作者:
AI作品被做成實物展覽
起訴展覽方和制作方侵權 索賠50萬元
今年3月,林晨發現自己創作的AI作品“伴心”被一家公司制作成實物展覽。
林晨告訴記者,這幅作品是將一個紅色水滴形裝置放在水面上,通過燈光和水面反射,形成一顆完整的心。他通過Midjourney(AI圖片制作軟件)探索原型,一步步引導AI形成作品,并使用Photoshop進行調整,修改成自己想要的樣子。作品發布后,他申請版權登記并在去年4月拿到證書。
2023年下半年,在林晨不知情的情況下,這一作品被杭州高斯氣膜技術有限公司在常熟市琴宏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委托下制作了“伴心”形氣膜,并在常熟琴湖溪里花園城附近湖面上進行了展覽。“伴心”圖片也在兩家公司的網店、自媒體平臺上發布。
▲高斯氣膜致歉聲明中所附實物圖
林晨向兩家公司提起訴訟,要求對方停止侵權、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
今年6月14日,相關案件在常熟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法院:
AIGC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
但不包括立體藝術裝置 判賠1萬元
近日,林先生收到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書。
▲法院對侵權的認定
法院在判決書中提到,該AIGC作品在場景、環境、色彩、光影、角度及其排列組合等方面,體現了作者獨特的選擇與安排。具有獨創性,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美術作品,應受到著作權法保護。但是,原告享有著作權的作品應當限定為作品登記證書附件所載明的“伴心”平面美術作品,而非半個愛心的立體藝術裝置。
法院認定,二被告未經原告許可,擅自通過互聯網絡向公眾提供權利作品,也未如實署名,侵犯了作者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和署名權,但二被告通過實地搭建等方式將原告作品類似的創意付諸實踐,既不構成立體到立體的復制,也不構成平面到立體的復制。
法院判決高斯氣膜向林晨賠禮道歉,兩家公司共同賠償林晨一萬元。
專家:
明確AIGC作品著作權歸屬判斷標準
為其著作權保護提供參考范例
11月14日,林晨告訴記者,他對這個判決結果基本滿意。
林晨表示,其對該案件的“保底”目標,就是法院對AIGC作品作出一個版權認定,確認自己擁有創作內容的版權、著作權,這在整個行業都是非常重要的信息。如今目標已經達成,不會上訴。至于賠償金額,他并不十分在意。但林晨也提到,法院這次不認可實物作品侵權,對他后續作品的商業化落地會產生不利影響。
高斯氣膜公司12日在小紅書賬號發布了致歉聲明。聲明中提到,深刻認識到尊重知識產權的重要性,未來將加強管理和培訓,確保不再發生類似事件。
▲高斯氣膜的道歉聲明
11月14日,高斯氣膜一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已經按照法院要求發布致歉聲明,賠償金額會和琴宏公司各自承擔五千元。另一名工作人員解釋,按照法院判決,他們在視頻里使用了對方的圖片,構成侵權,這張圖片當初是客戶供圖,他們以為是客戶設計的效果圖;但是,法院明確他們公司制作的氣膜裝置并不侵權,創作者是平面的美術作品,并不影響做成立體的藝術裝置,因為著作權不保護創意和思想。
當日,記者聯系常熟市琴宏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代理律師,截至發稿時未收到回復。
林晨的代理律師、上海數科(深圳)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澤華認為,該判決確認了作者對AIGC作品的著作權,也對人工智能生成內容和人類利用智能工具創作的作品進行明顯區分。經過實踐和法律的磨合,這些相關案例經驗對形成“生成式人工智能”權利歸屬普遍標準有重要價值,這個標準將是通行的、合法的、各方能夠接受的。
中國“AI生成圖片著作權侵權第一案”的當事人、天元律所合伙人李昀鍇律師介紹,本案是我國第二起AI繪畫引起的著作權侵權案件,受到很多法律從業者關注。
在其看來,法院的判決在當前法律框架下,對于AIGC作品明確其著作權歸屬的判斷標準。即便借助軟件創作,只要在元素選擇、組合等方面體現了作者獨特的智力投入,就可以認定為作品,這為AIGC領域的著作權保護提供了有益的參考范例。本案表明我國法院當前對AIGC領域的創作行為采取了較為寬松的認定態度,支持相關創作者使用AI技術進行創作。
李昀鍇提到,在責任承擔方面,法院綜合多種因素確定賠償金額的做法值得肯定。“AI生成圖片著作權侵權第一案”中,北京互聯網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支持了500元的賠償。本案中,法院考慮到作品本身特性(如獨創性、原告知名度)以及被告侵權行為的性質、目的等,使賠償數額既具有一定的懲罰性,又合理反映原告的實際損失和維權成本,這種做法值得肯定。
(原標題:將他人AI作品做成實物展覽被索賠50萬,法院判賠1萬:AI作品受著作權保護,藝術裝置不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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