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引進知名消費品牌獎勵項目
支持領域
匯聚高端消費品牌資源。支持運營企業引進國內外知名消費品牌。對引入國內外知名零售、餐飲品牌首店、新業態店、旗艦店的運營企業給予獎勵。
設定依據
(一)政策依據
1.《深圳市關于加快建設國際消費中心城市的若干措施》(深商務規〔2022〕2號);
2.《深圳市商務局<關于加快建設國際消費中心城市的若干措施>實施細則》(深商務規〔2022〕4號)。
(二)管理依據
《深圳市商務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商務規〔2020〕2號)。
支持數量和支持方式
(一)支持數量
有數量限制,受財政下達年度資金預算控制,視申報情況,我局據以對獎勵金額和撥付進度等進行統一調整,申報單位應無條件同意調整結果。
(二)支持方式
事后獎勵。
(三)預算管理
經受理審核,符合獎勵條件的項目納入2025年市商務發展專項資金預算項目庫儲備并撥付。
申報條件
(一)基礎條件
1.申報主體應為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別合作區,下同)實際從事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等。
2.申報項目實施地在深圳市。
3.申報主體應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應如實提供本單位信用狀況,承擔違約責任并作出承諾,不得弄虛作假、套取、騙取專項資金。
4.申報主體未被國家、省、市有關部門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實施懲戒,明確限制申請財政性資金項目,且在限制期內。
5.申報主體不得以同一事項重復或多頭申報市級專項資金。
(二)專項條件
1.引進的品牌屬于零售或餐飲消費品牌。
2.引進品牌屬于國際知名、國內知名、區域特色連鎖品牌或高成長性網紅品牌、高成長性新銳品牌在深圳開設的首店、新業態店、旗艦店,具體條件如下:
(1)國際知名連鎖品牌主要指在全球知名消費城市開設3家(含)以上門店,并獲得國家級媒體平臺及知名時尚媒體對該品牌正面宣傳報道3次(含)以上。
全球知名消費城市是指全球化與世界城市研究機構公布的2020年《GaWC世界城市名冊》中的二線及以上城市中的境外城市。
(2)國內知名連鎖品牌:指在國內副省級及以上城市開設5家(含)以上門店,并獲得國家級媒體平臺對該品牌正面宣傳報道5次(含)以上。
國內副省級及以上城市共19個,包括:北京、天津、上海、重慶等四個直轄市;以及廣州、武漢、哈爾濱、沈陽、成都、南京、西安、長春、濟南、杭州、大連、青島、深圳、廈門、寧波等15個副省級市。
(3)區域特色連鎖品牌:指在各地開設10家(含)以上門店,并獲得市級及以上媒體平臺對該品牌正面宣傳報道5次(含)以上。
(4)高成長性網紅品牌:指上一年度(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期間)線上零售額1000萬元(含)以上,并獲得市級及以上媒體平臺對該品牌正面宣傳報道5次(含)以上。
(5)高成長性新銳品牌:指成立以來獲得1000萬元(含)以上融資,并獲得市級及以上媒體平臺對該品牌正面宣傳報道5次(含)以上。
3.申報主體所申報項目的門店必須是由品牌方或品牌授權單位(指品牌授權代理商)開設的實體店鋪,且獲得品牌方或品牌授權單位(指品牌授權代理商)對該門店類別(首店、新業態店、旗艦店)的認證。
4.獲得媒體平臺(除個人自媒體外)對申報項目門店的宣傳報道1次及以上,報道內容中應體現該門店類別(首店、新業態店、旗艦店)。
5.申報主體所申報項目的門店面積應滿足如下要求:首店面積不小于50平方米(含);新業態店面積不小于50平方米(含);旗艦店面積不小于100平方米(含)。面積以租賃協議(合同)上的收租面積或房產證書上的建筑面積為準。
6.申報主體為2023年度知名品牌進駐的運營企業。運營企業是指商場或購物中心等物業的實際運營方。
7.申報主體所申報項目的門店處于正常經營狀態。
五、支持內容和支持標準
(一)支持內容
支持引進知名消費品牌。對引入國內外知名零售、餐飲品牌首店、新業態店、旗艦店的運營企業給予獎勵。
(二)支持標準
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每引進1個品牌獎勵20萬元。本項目可累計獎勵,單個企業獎勵不超過500萬元。
2、知名品牌設立獨立法人獎勵項目
支持領域
匯聚高端消費品牌資源。支持知名品牌設立獨立法人。對在深設立獨立法人機構的知名零售、餐飲消費品牌給予獎勵。
設定依據
(一)政策依據
1.《深圳市關于加快建設國際消費中心城市的若干措施》(深商務規〔2022〕2號);
2.《深圳市商務局<關于加快建設國際消費中心城市的若干措施>實施細則》(深商務規〔2022〕4號)。
(二)管理依據
1.《深圳市商務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商務規〔2020〕2號)。
支持數量和支持方式
(一)支持數量
有數量限制,受財政下達年度資金預算控制,視申報情況,我局據以對獎勵金額和撥付進度等進行統一調整,申報單位應無條件同意調整結果。
(二)支持方式
事后獎勵。
(三)預算管理
經受理審核,符合獎勵條件的項目納入2025年市商務發展專項資金預算項目庫儲備并撥付。
申報條件
(一)基礎條件
1.申報主體應為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別合作區,下同)實際從事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等。
2.申報項目實施地在深圳市。
3.申報主體應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應如實提供本單位信用狀況,承擔違約責任并作出承諾,不得弄虛作假、套取、騙取專項資金。
4.申報主體未被國家、省、市有關部門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實施懲戒,明確限制申請財政性資金項目,且在限制期內。
5.申報主體不得以同一事項重復或多頭申報市級專項資金。
(二)專項條件
1.設立獨立法人機構的零售、餐飲品牌屬于國際知名、國內知名、區域特色連鎖品牌或高成長性網紅品牌、高成長性新銳品牌,具體條件如下:
(1)國際知名連鎖品牌主要指在全球知名消費城市開設3家(含)以上門店,并獲得國家級媒體平臺及知名時尚媒體對該品牌正面宣傳報道3次(含)以上。
全球知名消費城市是指全球化與世界城市研究機構公布的2020年《GaWC世界城市名冊》中的二線及以上城市中的境外城市。
(2)國內知名連鎖品牌:指在國內副省級及以上城市開設5家(含)以上門店,并獲得國家級媒體平臺對該品牌正面宣傳報道5次(含)以上。
國內副省級及以上城市共19個,包括:北京、天津、上海、重慶等四個直轄市;以及廣州、武漢、哈爾濱、沈陽、成都、南京、西安、長春、濟南、杭州、大連、青島、深圳、廈門、寧波等15個副省級市。
(3)區域特色連鎖品牌:指在各地開設10家(含)以上門店,并獲得市級及以上媒體平臺對該品牌正面宣傳報道5次(含)以上。
(4)高成長性網紅品牌:指上一年度(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期間,下同)線上零售額1000萬元(含)以上,并獲得市級及以上媒體平臺對該品牌正面宣傳報道5次(含)以上。
(5)高成長性新銳品牌:指成立以來獲得1000萬元(含)以上融資,并獲得市級及以上媒體平臺對該品牌正面宣傳報道5次(含)以上。
2.申報主體為2023年度在深設立獨立法人機構的品牌方或品牌授權單位(指品牌授權代理商)。
3.申報主體在深開設申報項目品牌的實體門店,并開展正常經營。
支持內容和支持標準
(一)支持內容
支持知名品牌在深設立獨立法人機構。
(二)支持標準
對符合條件的企業給予50萬元獎勵。本獎勵單個企業(品牌)僅可享受一次。
3、商貿企業數字化改造資助項目
支持領域
大力推進商貿企業消費場景數字化和信息化,支持商貿企業數字化改造,對商貿企業消費場景數字化和信息化投入給予資助。
設定依據
(一)政策依據
1.《深圳市關于加快建設國際消費中心城市的若干措施》(深商務規〔2022〕2號)。
2.《深圳市商務局<關于加快建設國際消費中心城市的若干措施>實施細則》(深商務規〔2022〕4號)。
(二)管理依據
1.《深圳市商務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商務規〔2020〕2號)。
支持數量和支持方式
(一)支持數量
有數量限制,受財政下達年度資金預算控制,視申報情況,我局據以對資助金額和撥付進度等進行統一調整,申報單位應無條件同意調整結果。
(二)支持方式
事后資助。
(三)預算管理
經受理審核,符合獎勵條件的項目納入2025年市商務發展專項資金預算項目庫儲備并撥付。
申報條件
(一)基礎條件
1.申報主體應為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別合作區,下同)實際從事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等。
2.申報項目實施地在深圳市。
3.申報主體應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應如實提供本單位信用狀況,承擔違約責任并作出承諾,不得弄虛作假、套取、騙取專項資金。
4.申報主體未被國家、省、市有關部門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實施懲戒,明確限制申請財政性資金項目,且在限制期內。
5.申報主體不得以同一事項重復或多頭申報市級專項資金。
6.同一項目市、區資助合計不超過項目實際投入。
(二)專項條件
1.申報主體在“國家統計局統計聯網直報平臺”中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7)屬于“批發業(F51)、零售業(F52)、餐飲業(H62)、商業綜合體管理服務業(L7222)、市場管理服務業(L7223)、供應鏈管理服務業(L7224)”等行業。
2.申報主體利用大數據、人工智能、區塊鏈等新技術,對消費場景和零售業務進行數字化、信息化、智能化升級,有效提升消費體驗。消費場景和零售業務是指直接面向消費者提供餐飲、零售服務的線下實體消費場景。
3.項目在上一年度(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下同)已完工,在上兩年度內(2022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項目實際投資額達300萬元(含)以上。
4.項目實際投資額包括:項目實施過程中的數字化、信息化、智能化相關的基礎設施、設備、物資物料、信息系統等軟硬件方面的實際投入,人員工資、經營場所租金、水電燃氣費用等運營成本除外。
支持內容和支持標準
(一)支持內容
支持商貿企業進行消費場景數字化、信息化改造。
(二)支持標準
對商貿企業數字化改造項目按實際投入的20%,最高給予300萬元資助。本項目資助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向下取整、不保留小數、不四舍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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