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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管總局公開征求《商標行政執法證據規定(征求意見稿)》

   日期:2024-08-22 01:16:19     來源:市場監管總局     作者:中企檢測認證網     瀏覽:2    評論:0
核心提示: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決策部署,加強商標行政執法工作指導,準確認定商標違法事實,規范證據的收集、審查和認定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決策部署,加強商標行政執法工作指導,準確認定商標違法事實,規范證據的收集、審查和認定,市場監管總局會同國家知識產權局組織起草了《商標行政執法證據規定(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24年9月18日。公眾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1.登錄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網站(網址:http://www.samr.gov.cn),通過首頁“互動”欄目中的“征集調查”提出意見。

2.通過電子郵件將意見發送至:jcsc@samr.gov.cn,郵件主題請注明“《商標行政執法證據規定(征求意見稿)反饋意見”字樣。

3.信函寄至:北京市海淀區馬甸東路9號,市場監管總局執法稽查局,郵編100088.請在信封注明“商標行政執法證據規定(征求意見稿)反饋意見”字樣。

附件:

1. 商標行政執法證據規定(征求意見稿)

2. 商標行政執法證據規定(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市場監管總局

2024年8月19日

附件1

商標行政執法證據規定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制定目的和法律依據】為加強商標行政執法指導,規范證據的收集、審查和認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主體和案件范圍】負責商標行政執法的部門在查處商標違法案件過程中的證據收集、審查和認定適用本規定。

《市場監督管理行政執法電子數據取證暫行規定》對電子數據證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證據的概念】本規定所稱商標行政執法證據(以下簡稱證據),是指負責商標行政執法的部門證明商標案件事實并據以作出決定的材料。

第四條【證據種類】證據包括以下種類: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電子數據;

(五)證人證言;

(六)當事人的陳述;

(七)鑒定意見;

(八)現場筆錄。

證據必須經查證屬實,方可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第五條【書證】書證是指以文字、符號、圖案等形式表達案件相關事實的書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權利基礎證明(有效的商標注冊證、商標續展證明、商標變更證明、商標轉讓證明、商標使用許可證明、加蓋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注冊證明專用章的商標檔案等)、有效身份證件、營業執照、轉賬憑證、票據、賬簿、交易合同、有商標附著的物品說明書、介紹手冊、價目表等以及涉嫌惡意注冊商標的商標申請文書、委托代理合同等。

前款包括電子商標注冊證、電子營業執照、電子票據等電子形式的證據材料。

提取書證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應當提取原件;提取原件有困難的,可以提取與原件核對無誤的復制件、影印件、抄錄件,注明“經核對與原件一致”、出證日期、證據出處,并由證據提供人或提取人簽名或者蓋章;

(二)提取由有關部門保管的書證原件的復制件、影印件或者抄錄件的,應當注明出處,經該部門核對無異后加蓋其印章;

(三)提取報表、進銷單據、賬簿等書證的,應當附有說明材料并經提供方蓋章確認;

(四)官方公開可查詢的書證材料,可以提取查詢結果的打印件、抄錄件等,同時注明查詢渠道。

商標權利人對涉案商品或者服務的辨認意見屬于書證,該辨認意見應當載明辨認方法、辨認依據和辨認結果。辨認方法需要保密的可不載明,但應當作出聲明并書面承諾承擔相應責任。

第六條【物證】物證是指以物品、痕跡等客觀物質實體的外形、性狀、質地、規格等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包括但不限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或者違反商標管理秩序使用商標的商品、商標標識,以及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和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材料、工具、設備等。

提取物證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應當提取原物;提取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取與原物核對無誤的復制品或者證明該物證的照片、錄像等其他證據;涉及經營現場、侵權商品標識、包裝庫存等照片的,由證據提供人核對無誤后注明與原件、原物一致,并由證據提取人注明日期、出處,同時簽名或者蓋章;

(二)原物為數量眾多的種類物的,可以抽樣提取,但應當能夠較為全面地反映商標的真實使用狀態,并清點種類物數量后記錄在案;

(三)通過網絡、電話購買等方式抽樣取證的,應當采取拍照、截屏、錄音、錄像等方式對交易過程、商品拆包查驗及封樣等過程進行記錄。

第七條【視聽資料】視聽資料是指以錄音、錄像、掃描等技術手段,將聲音、圖像及數據等轉化為各種記錄載體上的物理信號,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包括但不限于錄音資料、錄像資料等。

提取視聽資料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應當提取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提取原始載體有困難的,可以提取復制件;

(二)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時間、制作人等;

(三)聲音資料應當附有該聲音內容的文字記錄,錄像資料可以附有與案件相關部分的文字記錄或概述。

第八條【電子數據】電子數據是指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電子文件:

(一)文檔、圖片、錄音資料、錄像資料等電子文件及其屬性信息;

(二)網頁、博客、論壇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

(三)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數字簽名等用戶身份信息;

(四)交易記錄、瀏覽記錄、操作記錄等用戶行為信息;

(五)系統日志、應用程序日志、安全日志等系統運行信息;

(六)源代碼、工具軟件、運行腳本等行為工具信息;

(七)在各類網絡應用服務中存儲的與案件相關的信息文件等。

第九條【電子數據筆錄】提取電子數據應當制作筆錄,并載明以下內容:

(一)原始存儲介質的名稱、存放地點、信號開閉狀況及是否采取強制措施;

(二)提取的方法、過程,提取后電子數據的存儲介質名稱;

(三)提取電子數據的名稱、類別、文件格式;

(四)電子數據證據的完整性校驗值等事項。

第十條【電子數據證據固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辦案人員可以采取打印、拍照、截屏、錄屏或者錄像等方式固定相關電子數據:

(一)無法查封、扣押原始存儲介質并且無法提取電子數據的;

(二)存在電子數據自毀功能或者裝置,需要及時固定相關證據的;

(三)需要現場展示、查看相關電子數據的。

第十一條【證人證言】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向負責商標行政執法的部門所作的可以證明案件事實的陳述。包括商標權利人和其他個人將其了解的有關情況,向負責商標行政執法的部門所作的陳述。

證人證言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載明證人的姓名、年齡、性別、職業、住址、聯系電話等基本情況;

(二)有證人的簽名或者簽章;

(三)注明出具日期;

(四)附有委托書、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居民身份證復印件等證明證人身份的文件。

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為證人。

待證事實與其年齡、智力狀況或者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作為證人。

第十二條【當事人的陳述】當事人的陳述是指就案件事實向負責商標執法的部門所作的書面或者口頭陳述。包括當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在接受調查、詢問時所作的書面陳述和口頭陳述。

當事人的陳述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書面陳述的,應當提供原件,載明陳述人的姓名、年齡、性別、職業、住址等基本情況,并注明時間,同時陳述人簽名或者蓋章;

(二)口頭陳述的,負責商標行政執法的部門應當制作詢問筆錄;

(三)附有居民身份證復印件等證明當事人身份的文件。

第十三條【鑒定意見】鑒定意見是指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就專門性問題出具的意見。

鑒定意見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應當載明委托人和委托鑒定的事項、向鑒定機構提交的相關材料、鑒定的依據和使用的科學技術手段、鑒定機構和鑒定人鑒定資格的說明等內容;

(二)應有鑒定人的簽名和鑒定機構的蓋章;

(三)通過分析獲得的鑒定意見,應當說明分析過程。

第十四條【現場筆錄】現場筆錄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或者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對與行政案件有關的現場或者物品進行勘察、檢驗、測量、繪圖、拍照等所作的記錄。應當載明現場檢查的時間、地點、檢查人員信息、當事人信息、現場查明的事實等內容,并由辦案人員和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不能簽名的,應當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現場的,可由其他人簽名。

第十五條【域外證據】本規定所稱的域外證據主要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形成的公文書證,國外權利人的主體資格、授權文書、身份證明等身份關系的證據,以及其他與案件事實有關的證據。

域外證據應當注明來源,并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證據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形成的證據,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證明手續。

域外證據涉及的外文書證或者外國語視聽資料,應當附有由具有翻譯資質的機構翻譯的或者其他翻譯準確的中文譯本,由翻譯機構蓋章或者翻譯人員簽名。

第十六條【直接認定的證據】對下列事實,負責商標行政執法的部門可直接予以認定:

(一)自然規律及定理、定律;

(二)眾所周知的事實;

(三)根據法律規定推定的事實;

(四)根據已知的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推定出的另一事實;

(五)立案前核查或者監督檢查過程中依法取得的證據材料;

(六)已為行政機關生效的決定或者裁定、仲裁機構生效的裁決所確認的事實,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基本事實,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等已經依法證明的事實;

(七)政府部門在其職權范圍內制作的文書所記載的事項。

對前款第二至七項,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七條【其他部門證據的采納】司法機關和其他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證據材料,在經過審查,認定其真實、合法后,可以作為定案依據。

負責商標行政執法的部門接收或者依法調取的第三方機構出具的證據或其他國家機關收集、提取的與案件相關的電子數據、不為當事人持有或者掌握的證據等,經查證屬實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第十八條【一方認可的證據】在不受外力影響的情況下,舉報人或者投訴人提供的證據,當事人明確表示認可的,可以認定該證據的證明力,但涉及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負責商標行政執法的部門可以責令舉報人或者投訴人提供或者補充有關證據;當事人予以否認,但不能提供充分的證據進行反駁的,可綜合全案情況審查認定該證據的證明力。

舉報人或者投訴人確有證據證明當事人持有的證據可以認定違法事實,該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的,可以推定該違法事實存在。

第十九條【不同情形的證明力】證明同一事實的數個證據,其證明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認定:

(一)國家機關以及其他職能部門依職權制作的公文文書優于其他書證;

(二)鑒定意見、現場筆錄、檔案材料以及經過公證或者登記的書證優于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

(三)原件、原物優于復制件、復制品;

(四)法定鑒定部門的鑒定意見優于其他鑒定部門的鑒定意見;

(五)其他證人證言優于與當事人有親屬關系或者利害關系的證人提供證言;

(六)數個種類不同、內容一致的證據優于一個孤立的證據。

第二十條【辨認意見的審查】負責商標行政執法的部門應當審查出具辨認意見的辨認人的主體資格及辨認意見的真實性。當事人無相反證據推翻該辨認意見的,負責商標行政執法的部門將該辨認意見作為證據予以采納。辨認人先后出具的辨認意見互相矛盾,且無合理理由的,不予采納其辨認意見。

商標權利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具有出具是否為權利人生產或者其許可生產的產品辨認意見的主體資格;注冊商標的許可使用人擁有商標注冊人明確授權的,具有出具涉案產品是否為其生產的辨認意見主體資格。

當事人對商標侵權事實提出異議的,負責商標行政執法的部門不得僅以權利人辨認意見認定構成商標侵權行為,應當結合其他證據綜合判斷;其他證據足以證明商標侵權事實的,沒有權利人辨認意見也可以認定構成商標侵權行為。

第二十一條【當事人的陳述前后矛盾的處理】當事人的陳述中自認違法事實,后又反悔的,應當要求當事人提出反證或者反證線索;不能提供反證、反證線索無法查證或者查證不屬實的,應當采信自認,并結合其他證據認定違法事實。

自認的違法事實與已經查明的事實不符的,負責商標行政執法的部門不予確認。

第二十二條【執法部門】本規定據稱“負責商標行政執法的部門”是指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和根據地方政府職能分工承擔商標行政執法職能的知識產權、綜合執法等單位。

第二十三條【解釋單位】本規定由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和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施行時間】本規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商標行政執法證據規定(征求意見稿)》

起草說明

為加強商標行政執法工作指導,準確認定商標違法事實,規范證據的收集、審查和認定,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知識產權局擬聯合制定發布《商標行政執法證據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證據規定》)。現就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制定《證據規定》必要性

(一)《證據規定》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的需要。黨的二十大報告強調“加強知識產權法治保障,形成支持全面創新的基礎制度”。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要求“建立統一協調的執法標準、證據規則和案例指導制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要求“嚴格規范證據標準”“規范司法、行政執法、仲裁、調解等不同渠道的證據標準”。《證據規定》進一步完善商標行政執法證據要求,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的一項重要工作舉措。

(二)《證據規定》是推動高質量發展的需要。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圍繞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出臺了一系列重要文件。中共中央、國務院出臺的《關于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意見》提出“要持續完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建立知識產權侵權和行政非訴執行快速處理機制”。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優化外商投資環境 加大吸引外商投資力度的意見》要求“健全知識產權快速協同保護機制,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案件,依法加快辦理進度”。《證據規定》進一步明晰商標行政執法中證據的種類和要求、證據的收集、證據的審查與認定等方面內容,明確商標行政執法規則要求,保障經營主體合法權益,是進一步激發經營主體活力,營造良好的營商和創新環境,助力構建新發展格局,推動高質量發展的實措。

(三)《證據規定》是加強商標行政執法工作指導的需要。一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對證據的規定較為原則,需要進一步細化;另一方面,商標行政執法中尚未制定專門的證據規定,缺少對負責商標執法的部門統一的執法指引。《證據規定》作為商標行政執法標準的重要方面,具有較強的針對性、操作性和有效性,填補了商標行政執法領域對證據規則的空缺,完善了商標行政執法的證據內容和要求,增強了商標行政執法的辦案效力,確保行政執法案件做到證據充分、定性準確、處理高效。《證據規定》的制定出臺,是加強商標行政執法工作指導,貫徹有關法律規定,全面推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的有力舉措。

二、起草過程

2022年7月,國家知識產權局啟動商標行政執法證據規則研究工作,委托有關事業單位及學術機構開展商標行政執法證據的法理學分析和實證分析項目研究,依據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參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出臺的相關文件,參閱商標行政執法相關行政答復、典型案例及案卷,針對商標行政執法中證據方面的難點、痛點、堵點問題以及執法實踐中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于2023年9月形成《證據規定》。

2024年,市場監管總局聯合國家知識產權局,對《證據規定》進一步修改完善,在充分征求各方意見的基礎上,刪除了原稿中一般性執法程序要求,進一步細化了對各類證據要求的相關表述,將《證據規定》原稿五章39條精簡為24條,更加聚焦于商標征求執法證據的特定要示,進一步增強了《證據規定》的專業指導作用。

三、框架和主要內容

《證據規定》共二十四條,主要內容包括:

(一)明確制定目的和法律依據、適用主體和案件范圍、證據的概念等內容。

(二)明確證據種類,主要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電子數據筆錄、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意見、現場筆錄以及域外證據等。針對每種證據明確了取證要求。

(三)明確證據直接認定的證據、其他部門證據的采納、一方認可的證據效力、不同情形的證明力、辨認意見的審查、當事人的陳述前后矛盾的處理等內容。

(四)明確執法部門、解釋單位、施行時間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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