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語
近年來,隨著數字藏品的大熱,或大或小的數字藏品發行平臺大量涌現,與數字藏品有關的侵權行為也時有發生。在提供涉數字藏品的商品及服務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是否構成對商標權的侵害?未經權利人許可,使用與權利人享有權利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作為其企業字號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近期,海南自由貿易港知識產權法院審結一宗涉數字藏品領域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讓我們一起從中尋找答案。
基本案情
A科技公司、B區塊鏈科技公司系多個“螞蟻鏈”注冊商標被許可人。A科技公司旗下的“鯨探”平臺提供數字藏品服務。甲公司未經許可,注冊使用“螞蟻鏈”作為其企業字號,并且通過“螞蟻數藏”平臺(包括網站、手機版應用端等)提供數字藏品服務,發行名為“螞蟻數藏紀念章”的數字藏品,并在智探APP、元數網、DoDo社區的注冊賬號中使用帶有“螞蟻”字樣的標識。A科技公司、B區塊鏈科技公司以甲公司侵犯其商標權并構成不正當競爭為由,請求海南自由貿易港知識產權法院判決甲公司與其唯一股東黃某某共同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消除影響等民事責任。
裁判結果
關于甲公司是否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法院經審理認為,甲公司的行為構成商標性使用。甲公司被訴侵權行為涉及提供數字藏品及服務。數字藏品是一種基于區塊鏈技術而產生的不可復制、不可篡改、不可分割的加密數字權益憑證。甲公司通過其“螞蟻數藏”平臺提供數字藏品的發行和寄售服務的行為,所涉及的商品、服務類別與涉案“螞蟻鏈”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范圍,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服務的目的、內容、方式、對象等相似,構成類似商品及服務。甲公司未經A科技公司、B區塊鏈科技公司許可,在類似商品及服務上使用“螞蟻數藏”標識,“螞蟻數藏”與A科技公司、B區塊鏈科技公司享有權利的“螞蟻鏈”商標在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構成近似標識,以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在隔離比對下極易引起混淆誤認,誤以為甲公司提供的數字藏品及服務與A科技公司、B區塊鏈科技公司之間具有特定聯系。因此,法院認定甲公司將其提供的數字藏品及服務標注為“螞蟻數藏”等行為構成對A科技公司、B區塊鏈科技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
關于甲公司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企業字號權益之間的糾紛,應當按照誠實信用、維護公平競爭和保護在先權利等原則依法處理。本案中,“螞蟻”作為A科技公司、B區塊鏈科技公司企業字號,經過A科技公司、B區塊鏈科技公司長時間的持續使用和廣泛宣傳,在甲公司成立之前已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為相關公眾廣泛知曉,與A科技公司、B區塊鏈科技公司之間建立穩定的對應關系。在中國境內的相關公眾,尤其是數字經濟、智能科技領域的一般消費者對“螞蟻”標識的知悉度較高,可以認定“螞蟻”字號為反不正當競爭法意義上的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字號。A科技公司、B區塊鏈科技公司通過其旗下“鯨探”平臺,為相關公眾提供數字藏品服務。甲公司未經A科技公司、B區塊鏈科技公司許可,使用“螞蟻鏈”作為其企業字號,并通過“螞蟻數藏”平臺提供數字藏品服務,與A科技公司、B區塊鏈科技公司具有同行業競爭關系。甲公司在選擇企業字號及對數字藏品經營、宣傳時未對“螞蟻”“螞蟻鏈”進行合理避讓,具有主觀故意,客觀上容易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因此,法院認定甲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
甲公司被訴侵權行為構成侵犯商標權和不正當競爭,依法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甲公司與唯一股東黃某某不能證明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相互獨立,黃某某應就甲公司的侵權責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遂判決甲公司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A科技公司、B區塊鏈科技公司享有權利的涉案注冊商標,停止在數字藏品經營及宣傳活動中使用與“螞蟻”企業字號相同或近似的標識或字樣,停止使用并注銷域名“mayi.art”;并賠償A科技公司、B區塊鏈科技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100萬元,黃某某對100萬元承擔連帶責任。判決后雙方均服判息訴,甲公司已履行完畢。
典型意義
數字藏品作為數字經濟的一個重要領域,有著廣闊的市場前景。引導數字藏品賦能實體經濟,是建設海南自由貿易港,促進數字經濟發展的應有之義和現實需要。本案是海南自由貿易港知識產權法院成立后首例涉數字藏品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法院準確適用商標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從立法技術、立法目的角度把握條款適用的標準和價值,對應當考量的因素逐一分析,在涉案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務類別里面沒有包含數字藏品的情況下,準確適用司法解釋中關于類似商品及服務的規定,依法認定構成混淆后作出侵權判定。既及時保障權利人合法權益,又對數字藏品領域侵害商標權的認定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同時,依法回應了新技術新業態提出的司法保護需求,對防范數字藏品存在的金融風險隱患,保障消費者的財產安全,引導市場主體合法合規經營,維護數字藏品行業市場競爭秩序,具有重要意義。
法官提示
數字藏品領域的經營者應當誠信經營,拒絕“傍名牌”“搭便車”的行為。將與他人注冊商標近似的標識在類似商品及服務上使用,不但嚴重侵害了注冊商標專有權人的商標權和良好商譽,而且對消費者形成了誤導,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同時,將他人注冊商標作為其企業字號使用,誤導公眾,亦構成不正當競爭。數字藏品經營者應當自覺遵守法律法規,推動這一新興產業形成良好的市場秩序。
(原標題:海知說案 | 在數字藏品領域“傍名牌”“搭便車”?可能構成侵害商標權與不正當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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