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法院就卡駱弛起訴孟買商標注冊處一案作出里程碑式的裁決
2024年4月8日,德里高等法院就卡駱弛公司(Crocs Inc.)起訴孟買商標注冊處等(Registrar of Trademarks New Delhi & Anr. C.O.)一案作出了里程碑式的裁決,批準了卡駱弛要求進行更正的請求。原告根據1999年《商標法》第47條和第57條的規定非常認真謹慎地提交了有關更正和撤銷的申請,以尋求刪除掉一件已在被告商標注冊處完成注冊的、涉及第25類的商標“CROCKSCLUB”。法院作出支持卡駱弛公司糾正請求的決定不僅證實了原告所作指控的合法性,而且也為阻止他人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使用或者淡化品牌商標提供了一個強有力的判例。
1999年《商標法》第47條概述了可以撤銷掉注冊商標的種種情形,其中包括缺乏充分的注冊理由、以錯誤的形式出現在注冊簿上以及連續五年未使用等。第57條則對注冊簿的更正作出了規定,其指出注冊處或者法院有權對被認定是錯誤的、錯誤制作出的或者有遺漏內容的條目進行必要的修改或更正,以確保注冊簿的準確性和完整性。
原告將注冊商標“CROCS”作為一種確鑿的證據為自己的指控提供了支持,這些注冊商標的形式涵蓋文字、設計和形狀(涉及適用于服飾、鞋類和頭飾的第25類)。此外,盡管原告已經多次嘗試向被告送達通知書,但是被告始終都沒有出庭,甚至其商標業務的代理人也是如此。因此,這意味著被告并沒有對這些指控提出具有實質性的反對意見。在被告放棄提出任何質疑或者進行抗辯的情況下,實際上這已經表明了原告的論點是有效的,并且會讓原告處于有利的位置。
鑒于被告沒有提出任何反對意見或者進行反駁,這讓法院別無選擇,只能根據原告提出的實質性證據來審理這起案件。上述這些證據,再加上“CROCS”商標在相關類別中無異議地完成了注冊,均為法院維護原告的權利以及訴求提供了明確且令人信服的證據,并凸顯出原告要求保護和實施自身商標權的正確性與合理性。
原告的律師還提供了其他證據,其中包括可追溯到2007年的發票。這些發票證明了原告已經在諸如果阿、德里和孟買等多個地區銷售了大量的產品,特別是鞋類。原告還展示了“CROCS CLUB”商標以及相關產品“Crocs Footwear”的使用情況,并附帶提供了視覺證據。此外,在Facebook和Instagram等著名社交媒體平臺上所使用的“CROCS CLUB”也證明了原告的品牌是長期存在的并獲得了人們的認可。
在此前的一些案件中,當被告沒有出現時,原告提出的更正請求獲得了批準。對此,法院的態度是贊同的。原告基于《商標法》第11條1款、第47條和第57條提出了自己的觀點,重點就是“被告并沒有使用涉案商標”以及“商標之間的相似性”。鑒于原告“CROCS”產品已經積累起的良好聲譽以及商標之間的相似性,法院根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下令將“CROCKSCLUB”這件商標從商標注冊簿中刪除掉。根據要求,商標注冊處需要在收到命令的六周內執行上述刪除任務。對于原告來講,法院所作的這一判決是一個重大的勝利,這不僅確認了原告的合法權利,同時還凸顯出防止類似的商標與原告品牌產生關聯并在消費者群體中造成混淆的重要性。
德里高等法院就卡駱弛公司起訴印度商標注冊處一案所作的裁決展現出了一種平衡的處理方法,這個方法可用來更正某些已注冊的商標,從而防止品牌商標在市場上遭到淡化或者虛假陳述行為,反映出了在商業糾紛中堅持公平、公正以及保護知識產權原則的承諾。此次的判決結果凸顯出商標法律以及司法機制在維護商標制度完整性的過程中所發揮出的重要性。通過遵守《商標法》第47條和第57條的法律規定,并堅持有關“使用”的原則,法院在就商標糾紛作出裁決以及確保市場中所有的利益相關者都處于一個公平競爭的環境時可扮演起關鍵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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