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了(2024)最高法知司懲1號。
據決定書顯示,最高人民法院在審理(2023)最高法知民終1778號上訴人上海某某建筑設計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上海某某建筑設計有限公司、上海某某工程設計顧問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某甲公司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一案中,查明某某公司存在毀滅重要證據妨礙案件審理,以及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證據保全裁定等妨礙民事訴訟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如下:對上海某某建筑設計咨詢有限公司罰款100萬元,限于2024年5月10日前交納。
附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決 定 書
(2024)最高法知司懲1號
被罰款人:上海某某建筑設計咨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某。
本院在審理(2023)最高法知民終1778號上訴人上海某某建筑設計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上海某某建筑設計有限公司、上海某某工程設計顧問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某甲公司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一案中,查明某某公司存在毀滅重要證據妨礙案件審理,以及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證據保全裁定等妨礙民事訴訟的行為。本案在一審程序中,根據某甲公司的證據保全申請,一審法院作出(2021)滬73證保4號民事裁定,對某某公司經營場所內的計算機及其他設施設備上復制、安裝、使用SketchUp系列計算機軟件的相關信息進行證據保全。2021年7月30日,一審法院至某某公司經營場所送達該裁定書,并向其釋明配合證據保全的義務以及拒不配合的法律后果。但在采取證據保全措施過程中,一審法院先后兩次發現某某公司多名員工在其相關管理人員授意下持續刪除涉案軟件。為此,一審法院又先后兩次向某某公司釋明其行為性質及法律后果并責令其立即停止。經現場調查確認,某某公司多個微信群均有刪除涉案軟件的通知記錄。鑒于某某公司經反復釋明仍拒不配合,一審法院采取直接清點計算機數量的措施實施了證據保全。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六項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案件審理的,或者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該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本案中,某某公司在一審法院采取證據保全措施過程中,毀滅重要證據妨礙案件審理、拒不履行生效證據保全裁定,嚴重妨礙正常的民事訴訟秩序,導致人民法院無法準確查明某某公司安裝被訴侵權軟件的具體數量等案件關鍵事實,依法應予嚴厲制裁。
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六項、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第三款之規定,決定如下:
對上海某某建筑設計咨詢有限公司罰款100萬元,限于2024年5月10日前交納。
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三日內,口頭或者書面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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