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摘要與關鍵詞
一、引文
1. 涉及的知識點
2. 案件背景介紹
3. 本案基本情況
二、與域名相關的背景知識
1. 域名的概念
2. 域名的結構
3. 域名的注冊
4. 域名爭議解決機構
5. 亞洲域名爭議解決中心
三、域名爭議處理的法理分析
1. 域名爭議仲裁程序的審查要點
2. 本案在域名爭議仲裁程序中的審查情況
3. 域名爭議民事訴訟程序的審查要點
4. 本案在域名爭議民事訴訟程序中的審查情況
四、本案判決中值得商榷的地方
1. 乙公司能否僅憑受讓丙公司的商標就當然享有丙公司的在先權益?
2. 甲某采取的措施能否避免公眾誤認?
3. 甲某是否存在《域名糾紛解釋》中規定的惡意情形?
4. 法院判決是否在事實上支持了丙公司利用其市場支配地位實施掠奪行為?
五、國際域名的法律保護途徑
相關規定
摘要與關鍵詞
摘要:域名因其便于識別和記憶的特點,已經被各個企業作為引導客戶、宣傳品牌的重要工具,其商業價值已遠超于其技術價值。伴隨著經濟的發展,域名逐漸成為一種稀缺資源,國內外關于域名的糾紛也層出不窮。本案基于筆者代理的甲某與乙公司的互聯網國際域名權屬糾紛,從域名主要部分與商標、企業字號的沖突出發,探討國際域名的法律保護路徑。
關鍵詞:域名;商標;企業字號;法律保護
01、引文
1. 涉及的知識點
(1)域名的法律屬性界定;
(2)仲裁程序中審查域名爭議的要點;
(3)民事訴訟程序中審理域名爭議的要點;
(4)域名的法律保護途徑。
2. 案件背景介紹
(1)案件當事人
甲某是涉案域名“AC.com”的注冊人。
乙公司是一家注冊于開曼群島的公司,就涉案域名向亞洲域名爭議解決中心香港秘書處提起投訴。
丙公司是在國內外均具有一定品牌影響力的互聯網平臺公司,旗下相關公司從事與金融有關業務,在國內互聯網金融領域具有一定知名度。
(2)案件前期背景
2004-2014年,丙公司先后在澳大利亞、歐盟、新加坡、中國、新西蘭、菲律賓等國家和地區陸續申請以“A”為主要識別部分的商標,包括“A”“AF”英文商標、中文商標和圖形商標,核準使用的商品和服務分類主要包括第9、16、35、36、41、42、45類,其中第36類為金融相關服務。
2013年,丙公司注冊AF.com域名,用作旗下某金融公司的網站域名。
2016年12月,甲某通過某國際域名注冊商組織的公開拍賣流程獲得本案的爭議域名AC.com并進行注冊,后將AC.com域名解析指向其個人網站,用于介紹比特幣、區塊鏈等相關網絡知識。為避免用戶混淆,甲某在該網站的免責聲明中提及,該網站與丙公司無關。
2018年,乙公司在中國申請的第42類AC商標被核準。據丙公司對外發布的招股書稱,乙公司系其孫公司。
2019年,乙公司從丙公司受讓了全部以“A”為主要識別部分的商標,并辦理了相關行政備案手續。
3. 本案基本情況
2020年5月,乙公司向亞洲域名爭議解決中心香港秘書處提起投訴,認為:(1)甲某擁有的爭議域名AC.com與乙公司擁有的商標相同或極其相似,容易引起混淆;(2)甲某對爭議域名不擁有合法利益;(3)甲某注冊并使用爭議域名存在惡意。乙公司要求將爭議域名從甲某轉移至乙公司。
2020年6月,根據ICANN規則,域名爭議解決機構進行的仲裁程序并不排除投訴人或被投訴人將同一域名爭議提交有管轄權的法院獨立解決。因此,甲某在亞洲域名爭議解決中心香港秘書處還未作出仲裁結果時,另行向北京互聯網法院起訴乙公司,請求法院判令爭議域名AC.com歸甲某所有。
2020年7月,亞洲域名爭議解決中心香港秘書處認為乙公司的投訴同時滿足《統一域名爭議解決政策》第四條第一款規定中的三項條件,裁定投訴成立,甲某應將爭議域名AC.com轉移給乙公司。
2021年12月,北京互聯網法院做出一審判決,駁回甲某的訴訟請求。甲某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上訴。
2023年3月,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做出二審判決,駁回甲某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甲某不服二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目前本案尚在再審審查中。
02、與域名相關的背景知識
本案所涉及核心技術為國際域名,本部分將介紹與域名有關的背景知識,有助于后續對相關法律問題的探討。
1. 域名的概念
互聯網誕生后,全世界的電腦主機都可以通過IP協議實現互聯互通。為了彼此區分,人們給每臺聯網的電腦主機都分配了唯一的地址,即IP地址。IP地址由四部分數字組成,如“123.1.2.3”。針對網絡上的某一臺主機,這個IP地址是唯一確定的。在瀏覽器輸入這個IP地址時,就可以訪問該特定主機。
但使用IP地址訪問互聯網上的主機時存在一個問題,那就是類似“123.1.2.3”這樣的一長串數字并不方便記憶。為了解決這個問題,人們又發明了另一套字符型的地址方案,即域名。通過域名系統(Domain Name System, DNS),域名和IP地址就可以相互映射(即域名解析),從而實現通過域名來訪問主機的目的。
2. 域名的結構
(1)頂級域名(Top-level Domain)是域名系統中最高級別的組成部分,通常表示國家、地區、組織或特定領域,也稱為一級域名。頂級域名是域名最后一點之后的字母,如“.cn ”“.com”都是頂級域名。頂級域名由互聯網名稱與數字地址分配機構(The 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 ,ICANN)進行管理。
頂級域名又分為國家頂級域名和國際頂級域名。全世界200多個國家都按照《國家和所屬地區名稱代碼》( ISO 3166)分配了國家頂級域名,例如中國是.cn,美國是.us,日本是.jp 。國際頂級域名也包括表示工商企業的 .com、表示網絡提供商的.net,表示非盈利組織的.org,表示教育機構的.edu,等等。
(2)二級域名(Second-Level Domain)是在頂級域名下直接注冊的域名,一般代表了網站、組織或者企業的名稱,因此,二級域名是不同域名相互區別的主要部分,體現了該域名的顯著性。例如,“163.com”就是二級域名,人們看到這個域名中的“163”就會與網易公司建立聯系。
(3)三級域名(Third-Level Domain)是在二級域名下注冊的域名,可以用于區分不同的部門、服務或子網站。例如,“mail.163.com” 就是可以用作郵件服務的三級域名。
域名系統的層次結構可以根據實際需要繼續擴展,但在實際應用中,一般使用三級域名就能滿足大多數需求了。
3. 域名的注冊
根據目前的管理規則,域名實行注冊制,且遵循先申請先注冊的原則。申請人向域名注冊管理機構申請的域名注冊成功后,除非域名持有人主動注銷或是由于違規使用而被撤銷,域名持有人即可通過續交使用費的方式來維持對域名的使用權。
域名的持有人可以在有效期內將域名轉讓給他人。如果某域名到期后該域名的持有人沒有續交使用費,他人就可以通過購買的方式從域名注冊服務機構獲得該域名的使用權。
需要注意的是,域名注冊管理機構對申請人申請注冊的域名是否違反了第三方的權利不進行任何實質審查。同時,每一個域名都是獨一無二的,具有重要的識別價值。商業主體一般愿意將與其注冊商標或企業字號相同或近似的字符注冊為自己的域名,把在商標、字號上已經建立起來的商業信譽拓展到網絡空間。因此,域名成為一種相對有限的資源,搶注域名以獲取不正當利益的情況也時有發生。
4. 域名爭議解決機構
為了有效地解決與國際域名有關的爭議,ICANN在世界范圍內授權了六家域名爭議解決機構,以ICANN審議通過的《統一域名爭議解決政策》為依據,對域名爭議進行仲裁。這六家域名爭議解決機構包括:阿拉伯域名爭議解決中心、亞洲域名爭議解決中心、加拿大國際互聯網爭議解決中心、捷克仲裁法院互聯網爭議仲裁中心、美國國家仲裁論壇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
投訴人應從上述ICANN授權的爭議解決機構中選擇一家提交域名爭議投訴書。案件被受理后,該爭議解決機構將管理案件的程序性事項。經該爭議解決結構選取的專家組仲裁后,可以作出注銷或轉移爭議域名等裁決。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仲裁程序并不排除投訴人或被投訴人在該仲裁程序開始之前或結束之后將同一域名爭議提交有管轄權的法院獨立解決。ICANN在接到域名爭議解決機構作出的裁定后會等待十個工作日,在此期間當事人可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并將法院的受理通知發送給ICANN。十個工作日內ICANN未收到法院正式受理通知的,將對爭議解決機構作出的裁定予以執行。
5. 亞洲域名爭議解決中心
亞洲范圍內的域名爭議大多會提交亞洲域名爭議解決中心(Asian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Center,ADNDRC)仲裁。ADNDRC于2002年由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和香港國際仲裁中心聯合創立,是亞洲第一家通用頂級域名爭議解決機構,提供與通用頂級域名有關的爭議解決服務。
ADNDRC目前設有北京辦公室、香港辦公室、首爾辦公室、吉隆坡辦公室四家辦事機構,分別由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香港國際仲裁中心、韓國互聯網地址爭議解決委員會與亞洲國際仲裁中心運營。自2021年3月起,香港辦公室擔任ADNDRC秘書處。
03、域名爭議處理的法理分析
近些年來,國內外都發生了持有人的域名與他人的企業字號、注冊商標發生沖突的現象。這可概括為兩種情況:一是域名注冊人將他人的企業字號、注冊商標等惡意搶注為域名;二是注冊人在主觀上并無惡意,但注冊的域名與他人的企業字號、注冊商標權等構成近似。根據《商標法》的規定,商標專用權并不能當然地及于網絡空間;域名中如果包含他人的注冊商標,并不會當然地侵犯他人的商標權。但如果該域名使用不當,造成普通消費者對域名所有人與商標權人之間的誤認,則域名與注冊商標的權利沖突不可避免。
1. 域名爭議仲裁程序的審查要點
為處理前述域名持有人與他人商標權沖突等域名注冊及使用中出現的爭議,ICANN作為國際頂級域名的管理機構,于1999年8月24日審議通過《統一域名爭議解決政策》(以下簡稱《解決政策》)、《統一域名爭議解決政策之規則》(以下簡稱《程序規則》),并于1999年10月24日批準實施。《解決政策》已被所有由ICANN認可的、負責.com、.net、.org域名注冊服務的注冊服務商所采納,亦為某些國家頂級域名的管理者所采納。
需要注意的是,《解決政策》并不是法律規定或國際合約,是域名注冊商和其客戶(域名持有人或注冊人)之間的約定,《程序規則》是對《解決政策》部分條款的進一步解釋。
根據《程序規則》3b條規定,投訴人可以向域名爭議解決機構提起投訴的理由應同時包括以下三項:
(1)爭議域名與投訴人享有權利的商標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2)被投訴人(域名持有人)對爭議域名不享有權利或不具備合法利益的原因;
(3)爭議域名被認為系屬惡意注冊和使用的理由。
針對上述第(3)條理由,如果域名爭議解決機構的專家組認為確實存在如下情形之一(但并不限于如下情形),則認定域名持有人或注冊人構成惡意注冊和使用域名:
(1)注冊或獲取域名的主要目的是向作為商品商標或服務商標所有人的投訴人或其競爭對手出售、出租或轉讓域名,以獲取直接與域名注冊相關費用之外的額外收益;
(2)注冊行為本身即表明注冊該域名的目的是為了阻止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的所有人以相應的域名反映其上述商標;
(3)注冊域名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破壞競爭對手的正常業務;
(4)為商業利益目的,域名持有人網站或網址上所出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與投訴人之間在來源者、贊助者、附屬者或保證者方面存在混淆,故意引誘網絡用戶訪問域名持有人的網站。
《程序規則》第5條則說明,如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域名持有人或注冊人對該域名擁有權利或合法利益:
(1)在接到有關爭議通知之前,域名持有人或注冊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務的過程中已善意地使用或可證明準備善意地使用該域名或與該域名相對應的名稱;
(2)域名持有人或注冊人雖未獲得商品商標或有關服務商標,但因所持有的域名已廣為人知;
(3)域名持有人或注冊人正在非商業性地合法使用或合理地使用該域名,不存在為獲取商業利益而誤導消費者或玷污爭議商品商標或服務商標的意圖。
一旦專家組認定域名持有人或注冊人對該域名不存在合法權益,將裁定注銷爭議域名,或將爭議域名轉移給投訴人。
2. 本案在域名爭議仲裁程序中的審查情況
本案中,專家組根據《解決政策》的規定,對前述的三條投訴理由逐一進行審查。
第一,爭議域名AC.com與投訴人乙公司擁有的商標或服務標記相同或極其相似,容易引起混淆。
審查要點為:(1)確定投訴人合法持有的商標及域名;(2)確定爭議域名的主要組成部分;(3)從字面上對比投訴人持有的商標和爭議域名的主要組成部分,判斷相似性以及是否容易引起混淆;(4)從內容上對比域名網站的主要內容和投訴人及相關主體的業務,判斷是否容易使公眾將兩者聯想起來。
首先,專家組認定投訴人在多個國家和地區,包括中國內地和中國香港,擁有多個與“AC”相關的中英文商標。投訴人的母公司丙公司于2013年11月注冊了域名AF.com,并在該網站上提供區塊鏈相關服務。專家組認為,爭議域名AC.com中,主要組成部分是“AC”,后綴“.com”與本問題的認定無關。而主要組成部分“AC”完整地包含了投訴人的注冊商標“A”,更與“AC”的字母構成完全相同,容易引起相關公眾的混淆。
其次,專家組認定爭議域名的網站內容大多與區塊鏈有關,容易引起相關公眾聯想到丙公司的業務。
第二,被投訴人甲某不擁有對該域名的權利或者合法利益。
審查要點為,在投訴人針對本問題已經提供初步證據的情況下,舉證責任轉移到被投訴人。在確認被投訴人未持有相關商標后,專家組參照《解決政策》的規定,判斷被投訴人是否對涉案域名享有權利或合法權益。
專家組認定投訴人在中國擁有“AC”注冊商標權,投訴人與“AC”商標之間已經形成了聯系。專家組認定被投訴人將訴爭域名更換平臺并續費,但爭議域名的注冊或續展并不代表被投訴人享有爭議域名主要組成部分“AC”的合法權益。
專家組注意到,被投訴人未持有任何“AC”注冊商標,且不符合《解決政策》規定的被投訴人享有合法權益的任何一種情形。故專家組認為,被投訴人對爭議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權益。
第三,被投訴人的域名已被惡意注冊并且正被惡意使用。
審查要點為,若被投訴人通過使用訴爭域名建立網站,并在網站中使用投訴人專有的商標且該商標并非任何通用字或有字典意義的詞匯,容易使人產生混淆,則認定被投訴人具有企圖吸引用戶訪問爭議網站以獲得商業利益的惡意。此外,被投訴人是否持有大量域名且有意轉讓也是審查中對惡意的判斷要素。
專家組認定被投訴人在爭議域名建立的網站中多處顯著地使用投訴人擁有專用權的“AC”商標。專家組亦注意到被投訴人除了爭議域名外,同時持有大量域名注冊,且在爭議域名網站上表示可以轉讓一部分域名給有興趣者?;谝陨蟽热?,尤其是“AC”并非任何通用或有明確意義的詞匯,專家組認為被投訴人注冊爭議域名的行為及其于爭議域名網站上所宣傳或提供的服務會使人產生混淆,誤認為爭議域名及其于爭議域名網站上所宣傳或提供的服務是投訴人所提供、贊助、認可的,或者與投訴人有從屬關系,特別是爭議域名網站顯著地使用了與投訴人的注冊商標一致的“AC”,被投訴人使用爭議域名是企圖故意吸引用戶訪問爭議網站以獲得商業利益,符合《解決政策》中規定的惡意情形。
綜上,專家組認為投訴人的投訴同時滿足《解決政策》第四條第一款規定中的三項條件,故亞洲域名爭議解決中心香港秘書處裁定投訴成立,被投訴人應將爭議域名“AC.com”轉移給投訴人。
3. 域名爭議民事訴訟程序的審查要點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域名糾紛解釋》)規定,符合以下各項條件的,應當認定被告注冊、使用域名等行為構成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行為:
(一)原告請求保護的民事權益合法有效;
(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構成對原告馳名商標的復制、模仿、翻譯或音譯;或者與原告的注冊商標、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認;
(三)被告對該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權益,也無注冊、使用該域名的正當理由;
(四)被告對該域名的注冊、使用具有惡意。
根據上述規定,法院審理域名相關民事糾紛時,首先判斷對訴爭域名主張權利的一方所享有的商標、域名等權益是否合法有效;其次判斷訴爭域名與權利方享有的商標、域名等是否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公眾的誤認;再審查注冊、持有的一方,是否對訴爭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享有合法權益,是否有注冊、使用訴爭域名的正當理由;最后判斷注冊、持有訴爭域名的一方注冊、使用訴爭域名是否具有惡意。
其中,注冊、持有訴爭域名的一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具有惡意:
(一)為商業目的將他人馳名商標注冊為訴爭域名的;
(二)為商業目的注冊、使用與權利人的注冊商標、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與權利人提供的產品、服務或網站混淆,誤導網絡用戶訪問其網站或其他在線站點的;
(三)曾要約高價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訴爭域名獲取不正當利益的;
(四)注冊訴爭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準備使用,而有意阻止權利人注冊該域名的。
如果域名持有人舉證證明在糾紛發生前其持有的域名已經獲得一定知名度,且能與權利人的注冊商標、域名等相區別,可以認定不具有惡意。
4. 本案在域名爭議民事訴訟程序中的審查情況
乙公司認為其享有在先注冊商標、字號、域名等多項在先合法權益,在涉案域名相關領域具有很高的知名度:
(1)在先注冊商標:乙公司認為其不僅在中國境內享有的相關的以“A”為顯著識別部分的在先注冊商標;根據互聯網“互聯互通”的基本原則,將網絡域名解析至相關網站時,可實現登錄訪問該網站的用戶不限于相關頂級域名所屬國家或地區的地域范圍,因而其在境外多個國家或地區擁有“A”在先注冊商標亦構成其在先合法權益。
(2)在先企業字號:丙公司于2014年6月起就開始使用“A”作為企業字號,并一直使用至今;在訴爭域名注冊前,丙公司旗下至少有6家公司就已開始使用“A”作為企業字號;此外,乙公司的英文名稱首字母縮寫亦為“A”。因此,基于企業字號使用的該一致性,“A”相關企業字號的知名度和商譽可以在丙公司集團內部相互共享和輻射。
(3)在先域名:丙公司及相關公司注冊有數個主要部分均為“A”加上其他描述性詞匯的域名。
(4)“A”相關在先商標、字號、域名在涉案域名相關領域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丙公司使用相關商標、字號、域名的持續使用時間長;廣告投入巨大;營業收入很高;納稅金額極高;估值極高;涉案域名注冊前,丙公司相關注冊商標、企業字號等被國內權威媒體大量報道。
(5)乙公司作為上述在先注冊商標的受讓人,應當承繼該商標承載的商譽:乙公司為丙公司的孫公司;商標轉讓并不影響商標承載的商譽,商標受讓人理應一并承繼商標所承載的商譽,尤其是在商標使用方式不變的情況下,該承繼不以商標受讓人與商標轉讓人之間具有關聯關系為前提。
同時,乙公司認為,涉案域名由“A”和“C”兩部分構成,“C”就涉案域名使用的相關領域而言不存在顯著性,而“A”為顯著識別部分,故乙公司的在先“A”相關商標與涉案域名構成近似。而甲某涉案域名主要部分不享有任何合法權益,其注冊并使用涉案域名無正當理由,而且具有明顯的惡意。因此,乙公司認為應駁回甲某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乙公司通過受讓的方式從丙公司獲得了以“A”為顯著識別部分的相關注冊商標;同時,乙公司作為丙公司的關聯公司,能夠在本案中基于丙公司及其關聯公司名下以“A”為顯著識別部分的相關在先商標、字號、域名所承載的商譽主張在先權益。在本案涉案域名注冊前,丙公司及其關聯公司在香港、歐盟、澳大利亞、新加坡等多個國家和地區擁有“A”在先注冊商標,而且享有多個以“A”為顯著識別部分的在先域名。因此,乙公司對于“A”相關標識具有在先權益。
涉案域名主要部分為“AC”,實際上是由“A”和“C”兩部分構成。法院認為“A”為其中的顯著識別部分,而“C”作為與本案相關領域對應的英文詞組的簡稱,使用在相關產品及服務上不具有顯著性。如前所述,乙公司享有“A”相關標識的在先權益,“AC”完整包含乙公司的“A”注冊商標和在先字號,兩者相比顯著識別部分完全相同,構成近似。
考慮到乙公司的“A”系列在先注冊商標、字號及域名經持續使用具有很高的知名度,甲某注冊并使用涉案域名的行為,會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認。盡管甲某在涉案域名的網站中聲明涉案域名與丙公司無關,但在涉案域名與乙公司的“A”系列商業標識構成近似的前提下,該聲明不足以消除公眾的混淆誤認。
根據域名注冊的相關規則,若原注冊人在域名到期后未進行續期,則域名將失效而不復存在。甲某通過拍賣的方式購買涉案域名時,涉案域名的前一注冊已失效,甲某購買到期域名的行為實際上是對涉案域名的重新注冊。同時,甲某與案外人之間并無任何關聯關系,案外人持有涉案域名期間并未對涉案域名進行有效的商業使用,未能使涉案域名在與本案相關的領域產生在先知名度,故甲某對涉案域名不享有合法的在先權益。
本案中,涉案域名注冊前,乙公司的“A”相關在先商標、字號、域名在與本案相關的領域持續宣傳并使用多年,具有很高的知名度。甲某作為同行業從業人員,購買訴爭域名并在后續公開售賣涉案域名及十余個類似域名。盡管甲某否認出售涉案域名的行為,但未提交相反證據。由此可以推定甲某注冊涉案域名的行為具有惡意。
綜上,一審法院駁回甲某的訴訟請求,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
04、本案判決中值得商榷的地方
盡管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按照《域名糾紛解釋》的規定,對認定侵權行為的四個方面進行論述,但筆者認為,法院的判決中仍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1. 乙公司能否僅憑受讓丙公司的商標就當然享有丙公司的在先權益?
法院認為,乙公司通過受讓的方式從丙公司獲得了以“A”為顯著識別部分的相關注冊商標;同時,乙公司作為丙公司的關聯公司,能夠在本案中基于丙公司及其關聯公司名下以“A”為顯著識別部分的相關在先商標、字號、域名所承載的商譽主張在先權益。對此,筆者持不同意見。
(1)乙公司不能僅憑受讓丙公司的“A”相關商標,就當然繼受與“A”相關的商譽。
乙公司在二審中辯稱,市場主體在經營過程中積累的商譽可以一定方式在不同商譽載體上轉移、延續,該商譽載體包括市場主體的商標。因此,乙公司認為,丙公司將“A”相關商標轉讓給乙公司后,“A”相關商譽也一并轉讓給乙公司,乙公司可以基于該商譽對涉案域名主張在先權益。
對此,筆者認為,商譽可以在不同市場主體中轉移、延續,但該轉移、延續必須以相關條件的成就為前提。
從最高人民法院(2014)行提字第7號判決可以看出,“市場主體以轉移、延續其商譽為目的的市場經營行為,并不因其目的上的正當性而當然具有結果上的合法性,相關市場經營行為能否發生轉移、延續商譽之目的,取決于其行為是否符合法律的有關規定”。
湖北省高院(2017)鄂民終2344號判決明確,“紅門公司作為與紅門機電公司經營范圍相同、使用相同字號并且高度關聯的公司,對于其成立之前‘紅門’字號在經營過程中已經積累的商譽可以承繼。”
北京市高院(2014)高行(知)終字第3075號判決認定,“利鑫達散熱器廠于同年注銷。此后,利鑫達公司在其經營活動中沿用了利鑫達散熱器廠原經營地址,并銷售相同的商品。因此,雖然利鑫達公司與利鑫達散熱器廠是相互獨立的主體,但兩者在經營活動上的特定關系使得‘利鑫達’未注冊商標的商譽得以延續。”
由以上判決的觀點可以看出:
第一,以商譽轉移、延續為目的而開展的市場經營行為,并不以其目的的正當性而當然具有結果上的合法性;不同市場主體間商譽轉移、延續,其具體市場行為應體現經營范圍相同、使用字號相同、銷售產品相同等特定的經營關系。首先,乙公司并未提交證據證明其經營范圍或銷售產品與丙公司的經營范圍或銷售產品相同。其次,乙公司的中文企業字號也未使用“A”相關字樣,乙公司稱其英文名稱縮寫為“A”,對于一般公眾甚至行業從業人員來說,都很難建立其為丙公司關聯公司的指向性聯系。
第二,商譽的形成需要市場主體開展大量的經營活動,通過較長時間的積累,并在市場規模、產品質量、企業信譽等綜合因素之上才能形成。乙公司成立于2019年5月,于2020年5月才受讓了“A”相關商標,其并未提交證據證明其為“A”字樣相關商譽已開展大量經營活動,亦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市場規模、產品質量、企業信譽等已與“A”字樣產生關聯。一般公眾根本沒有將被申請人與“螞蟻”建立起指向性的聯系。筆者認為,乙公司只有在受讓“A”相關商標后,經過大量經營活動并積累較長時間后,才可能繼受“A”相關商譽。
(2)乙公司在未獲得丙公司授權的情況下,不能擅自主張丙公司享有的在先字號和在先域名的相關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1286號民事判決認為,“布萊迪公司主張其關聯公司使用了貝迪字號且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但其未提供證據證明使用貝迪字號的企業為其關聯企業,也未證明貝迪字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即使其主張成立,因為其關聯企業為獨立法人,布萊迪公司在未受委托的情形下也不能擅自代表其他法人主張在先字號權利”“布萊迪公司主張的在先域名(www.brady.com.cn)持有人為貝迪投資管理(上海)公司。即使布萊迪公司能夠證明貝迪投資管理(上海)公司為其關聯企業,但由于貝迪投資管理(上海)公司為獨立法人,布萊迪公司在未被授權的情形下也無權代行其訴訟權利”。
根據上述觀點,即便乙公司構成丙公司的關聯公司,乙公司作為獨立法人,在未得到丙公司明確委托、授權的情形下,也不能擅自代表丙公司主張在先字號和在先域名的相關權利。
2. 甲某采取的措施能否避免公眾誤認?
甲某注冊涉案域名后,主要將其用作個人博客網站,宣傳普及相關行業知識。為了避免用戶將其網站與丙公司混淆,甲某明確在涉案網站中以彈窗聲明的方式說明涉案域名與丙公司不存在任何關系。
筆者認為,甲某僅僅是將涉案域名用作個人網站,用于宣傳普及相關知識,其用戶數量、公眾的關注程度、網站影響力等均不可能與丙公司的規模同日而語,因而也不能憑丙公司的影響力來苛責甲某。對于個人網站而言,甲某通過彈窗的方式聲明與丙公司不存在任何關系,應認定為采取了合理措施避免用戶混淆,本案中也沒有證據表明有公眾因為涉案域名誤認甲某與乙公司、丙公司存在任何關聯關系。法院認為該聲明不足以消除公眾的混淆誤認,明顯強人所難、不具有合理性。
3. 甲某是否存在《域名糾紛解釋》中規定的惡意情形?
法院認為,除涉案域名外,甲某持有其他域名在涉案網站中出售,存在持有大量類似域名并不使用而用于交易的行為,存在惡意。
對此,筆者認為,《域名糾紛解釋》規定的惡意行為是“曾要約高價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該域名獲取不正當利益”。
首先,乙公司提交的網頁截圖顯示,涉案域名曾在比特幣論壇中被公開銷售。對于該證據,筆者在案件審理中明確說明該論壇屬于我國禁止訪問的非法網站,該證據未經公證、存在偽造的可能,屬于非法證據;同時乙公司并未證明其提交網頁截圖中的發帖人是甲某。但法院仍以甲某未提供相反證據為由,不支持筆者的上述主張。
其次,甲某在涉案網站中聲明轉讓的其他域名均是合法受讓所得,也未在聲明轉讓時要約不合理的高價,即該轉讓未獲取不正當利益,不屬于《域名糾紛解釋》中規定的惡意行為。
4. 法院判決是否在事實上支持了丙公司利用其市場支配地位實施掠奪行為?
本案涉案域名到期后,因原注冊人并未續費,甲某于2016年12月30日通過合法拍賣方式支付了對價、受讓了該域名。而乙公司并沒有參與涉案域名的拍賣過程,也未支付相應的對價,只是基于其在先核準的注冊商標,即可通過仲裁、訴訟的方式獲得該域名。
由此可見,基于本案判決將會產生一種不合理的現象,即在丙公司注冊商標核準日后到期的類似域名,必須只能由原持有人繼續持有;一旦原持有人不再續費、該域名進入公有領域,丙公司并不需要參與該域名的受讓、也無須支付對價,只需要在其認為需要使用該域名的時間,通過本案類似的方式即可獲得該域名。這種行為可能成為丙公司利用其市場支配地位而實施的一種掠奪行為。
05、國際域名的法律保護途徑
通過分析本案材料可以看出,市場主體發現他人搶注與本企業注冊商標、字號、域名等近似的域名后,可以通過向域名管理機構投訴和向法院起訴兩種方式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此時,主張權利的一方應舉證證明搶注人注冊的域名與自己的注冊商標、企業字號、域名等在先權利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認;搶注人對該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權益,也沒有注冊、使用該域名的正當理由;搶注人對該域名的使用存在惡意。
同時,市場主體在注冊域名時也應當基于本企業享有的合法權益(如注冊商標、企業字號),同時進行必要的調查,盡量規避已在前注冊的他人的商標、企業字號等;注冊成功后應通過充分的使用,使該域名與本企業產生指向性的聯系,讓域名真正為企業發揮“代言”作用。
一旦有他人就本企業的域名提起仲裁或訴訟,企業應充分舉證證明自己對該域名享有的在先權利,以及該域名經自己使用已經產生了相應的知名度,足以與他人的在先權利相區別。
相關規定
一、《統一域名爭議解決政策》
4.強制性行政程序
本條限定了你方應交由強制性行政程序解決的爭議類型。該程序將由網址 www.icann.org/udrp/approved-providers.htm 中所列明的行政爭議解決服務提供者(所列明的均為行政爭議解決服務提供者,以下簡稱“爭議解決機構”)之一進行。
a. 適可的爭議
一旦第三方(投訴人)根據《程序規則》,向一適格的爭議解決機構提出如下主張時,你方有義務加入該強制性的行政程序:
(i)你方域名與投訴人享有權利的商品商標或服務商標相同或混淆性相似;且
(ii)你方對該域名并不享有權利或合法利益;且
(iii) 你方對該域名的注冊和使用具有惡意。
投訴人在行政程序中必須舉證證明以上三種情形同時具備。
b.惡意注冊和使用域名的證據
針對第4(a)(iii) 條,尤其是如下情形但并不限于如下情形,如經專家組發現確實存在,則構成惡意注冊和使用域名的證據:
(i)該情形表明,你方注冊或獲取域名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向作為商品商標或服務商標所有人的投訴人或其競爭對手出售、出租或轉讓域名,以獲取直接與域名注冊相關費用之外的額外收益者;或者,
(ii)你方注冊行為本身即表明,你方注冊該域名的目的是為了阻止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的所有人以相應的域名反映其上述商標者;或者,
(iii)你方注冊域名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破壞競爭對手的正常業務者;或者,
(iv)以使用域名的手段,為商業利益目的,你方通過制造你方網站或網址上所出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與投訴人商標之間在來源者、贊助者、附屬者或保證者方面的混淆,故意引誘網絡用戶訪問你方網站或其他連機地址者。
c.如何在答辯中證明你方對域名擁有權利及合法利益
你方在收到投訴書后,應根據《程序規則》第5條的規定來決定你方應如何準備答辯。針對第4(a)(ii)條,尤其是如下情形但并不限于如下情形,如由專家組在對所提交的證據進行全面認定基礎上得以證實,則表明你方對該域名擁有權利或合法利益:
(i)在接到有關爭議通知前,你方在提供商品或服務的過程中已善意使用或可證明準備善意地使用該域名或與該域名相對應的名稱者;或者,
(ii)你方(作為個人、商業公司或其他組織)雖未獲得商品商標或有關服務商標,但因所持有的域名業已廣為人知者;或者
(iii)你方正非商業性地合法使用或合理地使用該域名,不存有為獲取商業利益而誤導消費者或玷污爭議商品商標或服務商標之意圖者。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修正)》
第四條 人民法院審理域名糾紛案件,對符合以下各項條件的,應當認定被告注冊、使用域名等行為構成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
(一)原告請求保護的民事權益合法有效;
(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構成對原告馳名商標的復制、模仿、翻譯或音譯;或者與原告的注冊商標、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認;
(三)被告對該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權益,也無注冊、使用該域名的正當理由;
(四)被告對該域名的注冊、使用具有惡意。
第五條 被告的行為被證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具有惡意:
(一)為商業目的將他人馳名商標注冊為域名的;
(二)為商業目的注冊、使用與原告的注冊商標、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與原告提供的產品、服務或者原告網站的混淆,誤導網絡用戶訪問其網站或其他在線站點的;
(三)曾要約高價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該域名獲取不正當利益的;
(四)注冊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準備使用,而有意阻止權利人注冊該域名的;
(五)具有其他惡意情形的。
被告舉證證明在糾紛發生前其所持有的域名已經獲得一定的知名度,且能與原告的注冊商標、域名等相區別,或者具有其他情形足以證明其不具有惡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認定被告具有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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