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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典型案例發布

   日期:2024-10-23 14:30:40     來源:國家知識產權局     作者:中企檢測認證網     瀏覽:6    評論:0
核心提示:2023年度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典型案例共30件。其中,專利行政保護案例10件。案例涵蓋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三類專利,包括專利侵權糾紛行政

2023年度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典型案例共30件。其中,專利行政保護案例10件。案例涵蓋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三類專利,包括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行政調解等案件類型;涉及藥品、食品、環保、印刷、設計等領域。商標行政保護案例10件。案例涵蓋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涉及農資、服裝、數碼消費、質量認證、日用化工等領域,并涉及電子商務、短視頻平臺等流通渠道。地理標志、特殊標志和官方標志保護案例10件。地理標志行政保護案例涵蓋地理標志產品和以地理標志注冊的證明商標,其中包括國家知識產權局轉辦的中歐互認互保第一批清單產品“慕尼黑啤酒”等相關案例;官方標志行政保護案例涉及擅自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案例;特殊標志行政保護案例涉及侵犯杭州亞運會、成都大運會會徽、名稱、吉祥物等特殊標志專有權案例。

發布的典型案例彰顯了我國全面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嚴厲打擊各類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決心,在跨區域、跨部門的協同保護,對民營企業、外資企業等各類知識產權主體同保護、快保護等方面具有良好的示范作用。下一步,國家知識產權局將進一步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為持續優化創新和營商環境,高質量發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撐。

2023年度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典型案例

一、2023年度專利行政保護典型案例

1.廣東省廣州市知識產權局、浙江省溫州市知識產權局聯合處理“貼窗機切膜預壓緊裝置”實用新型專利侵權糾紛案

【案情簡介】

請求人溫州創達印刷機械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0日獲得“貼窗機切膜預壓緊裝置”實用新型專利權,專利號為ZL201721264785.9.涉案專利權在請求人提起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時合法有效。

2023年3月1日至3日,被請求人溫州某公司在相關展會現場展銷的某款貼窗機,涉嫌侵犯涉案專利權。請求人于2023年3月2日向廣州市知識產權局提出行政裁決請求。廣州市知識產權局當日立案并依法勘驗展位,開展調查取證。經比對,初步認定被控侵權產品涉嫌侵犯涉案專利權。雙方當事人均系溫州企業,后請求人向廣州、溫州兩地知識產權局請求協調處理。

為從源頭制止專利侵權行為及方便糾紛處理,請求人向廣州市知識產權局申請撤回處理請求并移送現場勘驗所固定、采集的證據。3月13日,廣州市知識產權局依法準予其撤回處理請求并向溫州市知識產權局移送案件材料。3月30日,溫州市知識產權局根據請求人請求依法立案,結合廣州市知識產權局移送的證據材料,組織當事人調解,并最終促成雙方簽訂調解協議書。被請求人現場履行協議條款,支付請求人維權費用。溫州市知識產權局出具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調解書結案。

【專家點評】

該案打造了異地接續處理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案件新模式,為跨區域專利侵權糾紛處理及展會知識產權保護提供了新思路。首先,該案對行政裁決案件處理機制進行了創新,實現了案件事實證據的共享互認,發揮了兩地行政裁決程序的有效銜接效用。其次,該案構建“展前啟動聯動,展中快速取證,展后銜接處理”的展會糾紛化解新模式,打破了展會專利侵權糾紛因展期短而案件處理難度大的僵局,對展會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長效約束和源頭治理機制進行了有益探索。最后,該案在廣州、溫州兩地多部門參與、多環節聯動,高效銜接,快速結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為糾紛快速處理提供了新范例。(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原校長、文瀾資深教授 吳漢東)

2.北京市知識產權局處理“調色劑盒及圖像形成裝置”發明專利侵權糾紛案

【案情簡介】

請求人富士膠片商業創新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8日獲得“調色劑盒及圖像形成裝置”發明專利權,專利號為ZL201010211753.9.涉案專利權在請求人提起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時合法有效。

2022年1月19日,請求人就其與被請求人北京品優佳匯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品優佳匯公司)、被請求人北京維納斯綱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維納斯綱公司)、被請求人中山市京呈科技有限公司(下稱中山京呈公司)的專利侵權糾紛,向北京市知識產權局提出處理請求。

請求人認為品優佳匯公司未經許可許諾銷售、銷售由維納斯綱公司和中山京呈公司制造、銷售的相關粉盒產品涉嫌落入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請求責令被請求人停止侵權行為。

三被請求人為關聯公司,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表示涉案產品已由品優佳匯公司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維納斯綱公司和中山京呈公司未曾制造涉案產品,三被請求人并未侵犯涉案專利權,但均未提交符合規定的證據予以證明。

案件處理過程中,三被請求人無正當理由未參加口審,北京市知識產權局依法對案件進行缺席審理。經比對,北京市知識產權局認定涉案產品落入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根據在案證據,北京市知識產權局認定品優佳匯公司許諾銷售、銷售涉案產品;對于請求人提出的維納斯綱公司、中山京呈公司制造涉案產品的主張,北京市知識產權局予以支持。

2023年4月28日,北京市知識產權局當庭宣布裁決結果:認定涉案產品落入涉案專利權保護范圍;責令被請求人品優佳匯公司立即停止許諾銷售、銷售涉案產品;責令被請求人維納斯綱公司、中山京呈公司立即停止制造涉案產品,銷毀制造侵權產品的專用設備、模具,并且不得銷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權產品。

【專家點評】

該案典型意義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已就相關產品涉及的技術方案或外觀設計申請專利不能作為未侵犯他人專利權的抗辯理由。二是當事人抗辯被控侵權產品包裝上載明的制造商不是實際制造商的,應當提交相應證據;如果其不提交證據,且無其他相反證據可以證明的,辦案機關可以認定其為制造商。三是該案為涉外案件,辦案機關依法查明案件事實,準確適用法律,當庭裁決侵權行為成立,體現了知識產權“同保護”“快保護”的理念,對于助力營造良好營商環境和創新環境具有積極意義。(清華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陳建民)

3.江蘇省南京市知識產權局處理“一種新型的截污式環保雨水口”實用新型專利侵權糾紛案

【案情簡介】

請求人安徽亞井雨水利用科技有限公司(下稱亞井公司)于2020年3月24日獲得名稱為“一種新型的截污式環保雨水口”的實用新型專利權,專利號為ZL201920377144.7.涉案專利權在請求人提起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時合法有效。

亞井公司就其與被請求人江蘇帕德新材料有限公司(下稱帕德公司)的專利侵權糾紛,向南京市知識產權局提出處理請求。南京市知識產權局于2023年6月21日立案受理。2023年7月26日,南京市知識產權局將該案與另一關聯案件(被請求人為南京南宇環保設備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南宇公司)合并進行口頭審理。亞井公司當庭請求追加南宇公司為該案被請求人并提交請求書,南宇公司未提出異議,南京市知識產權局予以追加。

亞井公司認為:帕德公司未經許可,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銷售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保護范圍的雨水口產品,構成對涉案專利權的侵害;同時,帕德公司將該侵權產品的外殼出售給南宇公司,南宇公司提供內膽部件和技術,帕德公司受南宇公司委托代工生產,南宇公司構成幫助侵權。

帕德公司認為:被控侵權產品并未落入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亞井公司從帕德公司購買的被控侵權產品是公司組裝的樣品,相關部件并非帕德公司生產;帕德公司在2018年就已生產被控侵權產品,早于涉案專利的申請日,不應被視為侵權。

南宇公司認為:被控侵權產品未落入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且被控侵權產品屬于現有技術,不構成侵權;南宇公司與帕德公司并無合作關系,也不構成幫助侵權;相關產品是按照《安徽省海綿型雨水口建設導則》(下稱《導則》)生產,《導則》是強制性標準,亞井公司是《導則》的主編單位,其將專利技術編入《導則》之中,利用《導則》的強制性排除和限制競爭,不應當支持其處理請求。

南京市知識產權局認定:被控侵權產品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保護范圍,南宇公司提出的現有技術抗辯的理由不能成立;南宇公司在主觀上未作出與帕德公司共同制造被控侵權產品的意思表示,在客觀上也未幫助或教唆其制造被控侵權產品,故制造和銷售被控侵權產品的行為系帕德公司獨立實施,南宇公司不承擔連帶責任;《導則》系安徽省推薦性地方標準文件,并不構成對生產同類產品的強制力,亦無證據表明亞井公司濫用專利權的行為。

2023年10月19日,南京市知識產權局作出行政裁決,裁定帕德公司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銷售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保護范圍的雨水口產品,責令帕德公司停止侵權行為,并駁回亞井公司的其他請求。

【專家點評】

該案的處理涉及專利侵權判定、專利共同侵權行為認定、專利被納入標準性文件是否構成專利默示許可等專利侵權糾紛處理中的復雜疑難問題。該案中辦案機關在對涉案專利的技術特征進行充分分析、理解的前提下,正確運用專利權利要求的解釋方法,認定被控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存在一定區別的技術特征屬于等同技術特征,從而認定被控侵權產品落入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對請求人的專利權給予有效保護。同時,該案辦案機關對不同行為人是否構成專利共同侵權進行了較為全面的說理,特別是對專利被納入地方標準性文件是否構成默示許可問題進行了分析論證,最終依法認定將專利納入標準性文件不屬于對涉案專利的默示許可,并得出被請求人生產、銷售及使用被控侵權產品的行為構成專利侵權的結論,體現了專利行政執法人員較高的法律專業素質。(江蘇省知識產權保護與發展研究院副院長 姚兵兵)

4.河北省石家莊市知識產權局處理“藥瓶標簽”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案

【案情簡介】

請求人河北坤安藥業有限公司(下稱坤安藥業)于2021年10月1日獲得名稱為“藥瓶標簽”的外觀設計專利權,專利號為ZL202130389718.5.涉案專利權在請求人提起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時合法有效。

2023年2月13日,坤安藥業就其與被請求人樂聲藥業石家莊有限公司的專利侵權糾紛向石家莊市知識產權局提出處理請求。當日,石家莊市知識產權局根據請求人請求依法立案。

雙方曾簽訂合作協議,請求人投資、研發硝酸甘油片并擁有相關產品包裝的外觀設計專利權,以排產計劃的方式委托被請求人生產,并約定未經請求人許可,被請求人不得自行生產、銷售該產品。隨后請求人發現被請求人生產、銷售的不在委托范圍內的硝酸甘油片藥瓶標簽、包裝與請求人擁有外觀設計專利權的產品相同,并公證購買了被控侵權產品。

被請求人認為:請求人制定排產計劃,被請求人生產后,請求人未提貨,造成貨物積壓,其為了減少損失,試著向終端推銷。這次收到請求人的投訴后,被請求人已在第一時間更換了標簽、紙盒。

石家莊市知識產權局認為:將被控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進行比對,二者屬于相同的外觀設計,被控侵權產品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雙方當事人原是合作關系,請求人委托被請求人生產,在委托期限內生產行為已被許可;經公證的多個被控侵權產品的生產日期均在委托期限后,即被請求人的生產、銷售行為未經請求人許可。

2023年4月14日,石家莊市知識產權局作出裁定,認定被請求人侵犯涉案專利權,責令其立即停止制造行為,銷毀制造侵權產品的專用設備、模具,并且不得銷售尚未售出的侵權產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將其投放市場。

【專家點評】

隨著社會分工的細化,企業之間以委托加工、委托生產等模式進行合作更加普遍,在這種情形下,合作方之間存在委托加工關系。該案中,雙方簽訂合作協議,約定被請求人應按照請求人排產計劃進行生產,未經請求人同意被請求人不得自行生產、銷售該產品,并對未經許可而進行的生產、銷售行為的專利侵權責任進行了約定。至于因請求人不提貨造成的產品積壓,被請求人為減少損失向終端市場推銷的抗辯,不是專利法所規定的侵犯專利權的例外情形,不是專利侵權抗辯理由,理應承擔專利侵權責任。對于因產品積壓所產生的損失,被請求人可以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就請求人的違約責任另行起訴。(上海隆天律師事務所副主任 陳健)

5.上海市知識產權局處理“含有達格列嗪丙二醇水合物的藥物制劑”發明專利侵權糾紛案

【案情簡介】

請求人阿斯利康(瑞典)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獲得“含有達格列嗪丙二醇水合物的藥物制劑”發明專利權,專利號為ZL201210201489.X。涉案專利權在請求人提起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時合法有效。

2023年5月10日,阿斯利康(瑞典)有限公司就其與被請求人山東魯抗醫藥股份有限公司的專利侵權糾紛,向上海市知識產權局提出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

請求人認為:被請求人獲得仿制藥上市許可的被控侵權藥品達格列凈片落入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相關掛網采購的通知包含上述被控侵權藥品,有關醫院出售了被請求人制造的該被控侵權藥品,因此被請求人實施了制造、銷售、許諾銷售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保護范圍的被控侵權藥品;請求人和被請求人就被控侵權藥品達格列凈片的相關專利曾達成專利實施許可協議,但被請求人在許可協議終止后繼續銷售、許諾銷售被控侵權藥品,侵犯了請求人的涉案專利權。

被請求人認為:被請求人制造、銷售被控侵權藥品的行為均發生在相關專利實施許可協議有效期內,應認為獲得了專利權人的默示許可;被請求人向相關行政機關申請被控侵權藥品的掛網行為,僅表明被請求人持有的藥品品種即將通過當地行政機關的行政審批,且被控侵權藥品的掛網信息中并未顯示藥品價格和包裝信息,也未與相關醫療機構進行任何議價行為,不應認定為許諾銷售;被請求人實施掛網行為均在許可協議有效期內;認可被控侵權藥品達格列凈片落入涉案專利請求人主張的相關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

上海市知識產權局認為:(1)許諾銷售是指以做廣告、在商店櫥窗中陳列或者在展銷會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銷售商品的意思表示。被請求人向上海醫保部門申請掛網的行為,屬于為被控侵權產品后續銷售而作出的意思表示,應當認定為許諾銷售行為。(2)專利權人有權決定權利處分的方式與時間。請求人曾與被請求人簽署涉案被控侵權藥品相關專利的實施許可協議,僅主張追究被請求人在協議終止后的侵權責任,并無不妥。(3)招標采購機構協助調查提供了被控侵權藥品的銷售清單,從清單記載的時間可以推斷被控侵權藥品的銷售、許諾銷售行為不僅發生在雙方當事人協議存續期間,也發生在雙方協議終止后。

2023年8月9日,上海市知識產權局作出行政裁決:認定被請求人在協議終止后,仍在相關平臺掛網并銷售被控侵權達格列凈片,構成許諾銷售和銷售行為,且被控侵權藥品已落入涉案發明專利的保護范圍;責令被請求人立即停止許諾銷售、銷售侵犯涉案專利權的涉案產品,撤回相關掛網。

【專家點評】

在醫藥集中采購的大背景下,仿制藥品集采掛網行為是否構成許諾銷售問題是學界、實務界和醫藥產業界關注的熱點問題。該案審理正值貫徹落實《國家知識產權局 國家醫療保障局關于加強醫藥集中采購領域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以及上海市知識產權局、上海市醫療保障局聯合制定《關于加強本市醫藥采購領域知識產權保護的實施意見》期間,上海市知識產權局積極與上海市醫療保障局就被請求人對達格列凈片在上海陽光醫藥采購網掛網的申報信息和知識產權信息進行互相溝通,加強信息共享。該案充分考慮了社會公眾、藥品專利權人和仿制藥企的合法利益,對于加大醫藥采購領域知識產權保護力度、支持生物醫藥先導產業創新發展、優化營商環境具有重要的促進意義,對于醫藥領域同類案件的處理具有示范作用。(同濟大學上海國際知識產權學院教授 宋曉亭、副教授 曹麗榮)

6.福建省平和縣知識產權局、山東省無棣縣知識產權局協同處理賴某某與無棣語蕊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等五起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系列案

【案情簡介】

請求人賴某某于2023年1月3日獲得“包裝箱(果汁柚)”外觀設計專利權,專利號為ZL202230645195.0.涉案專利權在請求人提起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時合法有效。

2023年5月8日,賴某某就其與被請求人無棣縣四家電商企業和某快餐店的專利侵權糾紛,向平和縣知識產權局提出處理請求。

平和縣知識產權局運用在線取證平臺對被請求人的涉案網店進行取證固定、存證上鏈,向電商平臺運營方調取了被訴網店的主體信息和涉案商品交易記錄,查明涉案商品的發貨地、銷售時間、涉案金額等關鍵信息。

核查固證后,平和縣知識產權局及時向無棣縣知識產權局移送了案件。經協商,兩地知識產權部門采用兩地點對點線上視頻會議方式協同審理案件。案件審理過程中,雙方當事人通過線上方式充分陳述意見、質證、辯論,審理過程中再次運用在線取證平臺對審理全程進行存證上鏈,實現全過程存證與可回溯管理。通過在線協同審理,三起案件當事人當場簽署了調解筆錄及調解協議書,并當庭表示愿意提交司法確認;兩起案件當事人簽署了口審筆錄,辦案機關隨即作出行政裁決。

審理后,根據雙方當事人意愿,兩起調解案件提交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司法確認。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異地受理并對該兩起案件調解協議作出司法確認,是異地司法確認程序在專利侵權糾紛調解上的首次應用。

【專家點評】

該案充分運用現代技術手段特別是數字化和信息化手段,實現對于知識產權侵權糾紛的線上快速處置,有效提升了工作效率。案件辦理首次采用“電子數據取證存證+跨省協同審理+異地司法確認”創新組合模式,開展專利侵權糾紛案件跨省線上調解,閩魯兩地知識產權局、人民法院、電商平臺、存證機構協同參與,積累了協同保護、跨區域保護、線上維權的實踐經驗,為跨部門、跨區域開展電子商務領域知識產權糾紛協作辦理探索出一條可復制、可借鑒、可推廣的路徑。(廈門大學法學院教授、知識產權研究院院長 林秀芹;閩南師范大學法學院院長 何東平)

7.浙江省杭州市知識產權局調解“甘草酸二銨的組合物”發明專利侵權糾紛案

【案情簡介】

請求人連云港某公司于2012年2月6日通過轉讓獲得了“甘草酸二銨的組合物”的發明專利權,專利號為ZL200610040759.8.涉案專利權在請求人提起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時合法有效。

2022年10月8日,連云港某公司就其與被請求人濟南某公司的專利侵權糾紛,向杭州市知識產權局提出處理請求,杭州市知識產權局于當日立案。連云港某公司認為涉案產品申報了浙江省公立醫療機構第二批藥品集中帶量采購并中選,而且被請求人已存在實際銷售涉案產品的行為,請求責令其立即停止制造、銷售、許諾銷售該產品。

被請求人則認為被控侵權產品使用的原料藥采購自第三方公司,涉案原料藥實施的技術為現有技術,同時認為涉案專利申請日之前甘草酸二銨膠囊已上市,被控侵權產品實施的技術已被使用公開,屬于現有技術。被請求人另辯稱其享有先用權,未侵犯涉案專利權。

杭州市知識產權局初步認定被控侵權產品的技術方案落入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相關行為構成侵權;現有技術抗辯不成立;先用權抗辯也不成立。結合案情和實際情況,考慮到濟南某公司在浙江省已進行招標后的實際銷售,停止銷售會影響下游醫院和藥店的穩定供應,且雙方企業還有合作的可能,2023年3月16日,杭州市知識產權局組織雙方當事人開展調解,并達成調解協議,同時引導雙方申請司法確認,2023年5月18日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司法確認裁定書。

【專家點評】

該案中對于被請求人的不侵權抗辯、現有技術抗辯和先用權抗辯,辦案人員合理引入技術調查官,分別從三種抗辯手段的要點入手,逐個進行判斷。由于糾紛發生在藥品集采領域,被請求人的藥品已中標并銷售,考慮到藥品的可及性,雙方當事人的和解意向也比較強烈,藥企除了自身以營利為目的的經濟效益外,還要承擔一定的社會責任,保障藥品的穩定供應。為快速有效地處理糾紛,減少社會不利影響,辦案機關采用雙方認可的行政調解+司法確認的方式結案,積極有效地保障了雙方當事人的權益,有效化解了雙方矛盾,得到雙方當事人的肯定。(中國科學院科技戰略咨詢研究院研究員 宋河發)

8.天津濱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天津瑞泰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外觀設計專利重復侵權案

【案情簡介】

請求人蘇州翰墨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獲得名稱為“安全套(紋路系列)”的外觀設計專利權,專利號為ZL201530111370.8.涉案專利權在請求人提起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時合法有效。

2022年3月23日,蘇州翰墨科技有限公司就其與被請求人天津瑞泰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的專利侵權糾紛,向天津市知識產權局提出處理請求。天津市知識產權局于當天受理此案,并于2022年6月16日作出決定,責令天津瑞泰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停止侵權行為。

上述決定生效后,請求人發現被請求人仍然在其官方網站及相關電商平臺銷售涉案產品,后向天津濱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舉報相關情況。2023年7月27日,根據《天津市專利促進與保護條例》有關規定,天津濱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經調查認定被請求人在被認定侵犯他人外觀設計專利權后拒不改正,再次侵犯同一專利權的情形,對天津瑞泰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專家點評】

該案是首件適用《天津市專利促進與保護條例》的專利重復侵權行政處罰案件,體現了天津知識產權行政執法與市場監管聯合執法加大保護力度,合理運用行政裁決、行政處罰手段,及時制止侵權行為,展示出依法保護良好營商環境的決心。專利重復侵權是典型的故意侵權行為,侵權人主觀故意和過錯明顯,容易給專利權人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特別是專利侵權糾紛的行政處理決定生效后,侵權人再次侵犯同一專利權,嚴重擾亂專利管理秩序,對市場公平競爭秩序的破壞程度大,應該承擔更重的法律責任。該案是對專利重復侵權行為地方性法規的準確適用,有效保護了權利人的創新積極性,有助于維護市場競爭秩序。(天津大學法學院教授 俞風雷)

9.安徽省馬鞍山市知識產權局處理“一種不規則機箱結構”實用新型專利侵權糾紛案

【案情簡介】

請求人東莞市金河田實業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24日獲得“一種不規則機箱結構”實用新型專利權,專利號為ZL202222656483.3.涉案專利權在請求人提起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時合法有效。

2023年5月15日,東莞市金河田實業有限公司就其與被請求人為馬鞍山市天浪網吧的專利侵權糾紛,向馬鞍山市知識產權局提出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馬鞍山市知識產權局邀請技術調查官全程參與。

請求人認為,其發現被請求人在其經營場所使用的被控侵權產品及以許諾銷售方式推廣的被控侵權產品上使用了請求人的涉案專利技術,涉嫌侵權,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被請求人認為,其所使用的產品均為外包的施工單位提供,無制造、許諾銷售行為,也無庫存相關產品。

2023年6月27日,馬鞍山市知識產權局組織雙方當事人參加口頭審理,被請求人提供了合法來源證據。請求人認可被請求人現場使用涉嫌侵權的機箱具有合法來源。經審理,馬鞍山市知識產權局認定被請求人只存在使用行為。2023年7月10日,馬鞍山市知識產權局作出行政裁決:認定侵權行為成立,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駁回請求人的其他請求。

該案裁決后,馬鞍山市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及時繼續跟進協調,督促被請求人提供完整的涉案產品供貨商信息。在馬鞍山市知識產權保護中心的組織協調下,被請求人認識到涉案產品為侵權產品,表示今后若擴大經營規模,將優先采購請求人的專利產品。請求人認可被請求人沒有惡意侵權的主觀故意,其提供的來源信息可以幫助其從源頭打擊侵權行為,且被請求人已支付該產品的合理對價,授權許可被請求人繼續使用其專利產品。

【專家點評】

該案中,有關保護中心根據雙方當事人自愿,就達成專利實施許可、賠償或優先采購等事宜進行行政調解,被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當事雙方達成和解并進行合作,避免了被請求人停止使用具有合法來源、通過合理對價購買的相關涉案侵權產品的不利后果。最終,請求人認可被請求人合法來源的抗辯理由,許可被請求人繼續使用相關專利產品,被請求人表示今后優先采購請求人的專利產品,實現雙方共贏。(中國科學技術大學副教授 周朝生)

10.江西省景德鎮市知識產權局處理“陶瓷花器(奇異)”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案

【案情簡介】

請求人景德鎮市貝漢美陶瓷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日獲得名稱為“陶瓷花器(奇異)”的外觀設計專利權,專利號為ZL202130401899.9.涉案專利權在請求人提起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時合法有效。

2023年7月4日,景德鎮市貝漢美陶瓷有限公司就其與景德鎮市某陶瓷有限公司的專利侵權糾紛,向景德鎮市知識產權局提出處理請求,并請求景德鎮市知識產權局對相關產品的短視頻平臺店鋪經營者住所地進行調查取證。2023年7月5日,景德鎮市知識產權局依請求人申請指派執法人員前往被請求人處現場勘驗,進行調查取證。

由于涉案事實較為復雜,景德鎮市知識產權局指派景德鎮市知識產權保護中心技術調查官參與技術調查工作,會同案件合議組成員對抽樣取證的被控侵權產品進行細致分析,逐項比對涉案專利與被控侵權產品的設計特征。

2023年9月5日,景德鎮市知識產權局依法作出行政裁決,認定被請求人侵權行為成立,責令其立即停止侵權行為。2023年9月28日,請求人向景德鎮市知識產權局提出賠償數額糾紛行政調解請求,后雙方達成書面調解協議并進行司法確認。被請求人向請求人支付了侵權賠償金。

【專家點評】

該案處理流程規范、程序嚴謹、調查翔實,從行政裁決、行政調解到司法確認,直至最后責任履行,快速響應、環環相扣,并探索在外觀設計專利侵權判定中引入技術調查官。景德鎮市知識產權局通過“行政裁決+行政調解+司法確認”全流程知識產權糾紛快速處理的無縫銜接模式,為權利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有力的糾紛解決路徑。該案的快速處理既充分彰顯了我國知識產權行政保護的制度優勢,又體現出快速協同保護對知識產權行政執法提供的有力技術支撐,也為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有機銜接提供了樣板。(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彭學龍)

二、2023年度商標行政保護典型案例

1.廣東省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查處侵犯“小米”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案情簡介

第8228211號“小米”商標是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在第9類“筆記本電腦”等商品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期限至2031年4月27日。

2021年8月4日,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根據投訴,對深圳市恒正電子商務有限公司開展調查。經查,當事人在電商平臺開設“紫本數碼旗艦店”,自2020年8月起銷售平板電腦,并在網店網頁的商品標題中使用“小米派”字樣,共成功交易47866單,銷售額4218.2025萬元。

2022年2月14日,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就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如何定性及違法經營額如何計算等問題逐級請示至國家知識產權局。后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批復,最終認定在網店網頁的商品標題中使用他人注冊商標字樣,起到區分商品來源作用,構成商標使用;侵權人因侵權所產生的營業收入即銷售商品的收入為違法經營額。

2023年4月10日,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認定當事人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的侵權行為,當事人使用“小米派”字樣銷售平板電腦的營業收入為違法經營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罰款1265.4607萬元,吊銷營業執照。結案后,該案權利人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人民法院就賠償等事宜作出判決。

專家點評

實踐中,對于在電商平臺商品標題中使用他人商標是否構成商標侵權的問題,業界存在不同觀點。該案辦案機關及時請示上級單位,準確把握關于商標使用的法律規則,結合在案證據,認定在電商平臺商品標題中使用他人商標能夠區分商品來源,構成商標使用,進而作出侵權判定。該案有助于澄清實踐中關于商標使用的部分誤解,對各地查辦同類案件具有較強的參考價值和指導意義。該案權利人同時提起民事訴訟,人民法院就賠償等事宜作出判決,且未免除侵權人應承擔的行政法律責任,成為知識產權司法、行政協同保護的典范,充分體現出知識產權大保護格局的優勢。(深圳大學法學院教授 朱謝群)

2.安徽省合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查處侵犯“嘉實多”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案情簡介

第5212636號、第1972857號“嘉實多”商標,是嘉實多有限公司在第4類“潤滑油;潤滑劑;潤滑脂;工業用脂”等商品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期限分別至2029年6月20日、2032年9月27日。

2022年9月19日,合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根據舉報對安徽聚之星汽車維修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其擅自在店招上使用嘉實多有限公司涉案注冊商標,侵犯“嘉實多”注冊商標專用權,向其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2022年10月11日,執法人員再次檢查當事人經營場所,發現標有“嘉實多”等標識的機油52瓶,當場依法予以扣押。在檢查中,當事人執行董事周某撕毀執法文書,推搡執法人員,摔毀現場查獲的辦公電腦主機,暴力阻礙執法,情節惡劣。執法人員報警處理,周某被轄區公安機關依法采取強制措施,并給予行政拘留七日處罰。

2023年10月,合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認定當事人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侵權行為。當事人阻礙國家行政執法機關依法執行公務,情節惡劣,辦案機關參照《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從重處罰,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作出沒收侵權商品、罰款20萬元的決定。同時依據《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將當事人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并向社會公示。

專家點評

機油類產品事關汽車交通安全,使用假冒商品存在重大公共安全隱患,嚴重危害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該案中,面對當事人拒不配合、暴力抗法行為,市場監管、公安部門聯合行動,依法查封扣押當事人侵權物品,采取行政拘留措施,作出從重處罰決定,有力打擊侵權假冒行為。案件辦結后,辦案機關又依法將當事人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并向社會公示,運用信用監管手段協同推動知識產權保護,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營造良好營商環境,同時通過向社會公示,有效威懾潛在侵權行為,強化社會公眾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安徽大學法學院院長、教授 李勝利)

3.浙江省麗水市遂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案情簡介】

第7613055號注冊商標是廣州藍月亮實業有限公司在第3類“洗衣劑;洗手膏;洗發液;洗滌劑”等商品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期限至2030年11月6日,許可給藍月亮(中國)有限公司使用。

2023年3月28日,遂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根據舉報,對遂昌珍仙超市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貨架上有“藍月亮深層潔凈護理洗衣液(薰衣草香)”等產品在售。當事人經營者朱某仙自述,涉案批次洗衣液均從龍游縣某商貿有限公司處購進,僅保留進貨票據與營業執照復印件,近兩年未查驗相關商標使用證明。當事人提供了進貨票據和供貨商的營業執照復印件。經詢問藍月亮品牌遂昌地區經銷商,涉案商品進貨價格符合市場正常進貨價。經藍月亮(中國)有限公司辨認,上述侵權洗衣液產品與正品差異細微,普通進貨商和消費者不易辨別。

遂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當事人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侵權行為,但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九條所指的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2023年6月27日,遂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銷售侵權商品,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對當事人不予處罰,進行教育,要求其加強進貨查驗和對供貨商的資質查驗工作。

【專家點評】

該案辦案機關難能可貴地、仔細考慮了案件事實情形,并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存在“合法來源”應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僅作出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侵權商品的決定,體現出行政執法機關能夠全面正確、體系化地理解和適用法律法規。辦案機關著重考察當事人的主觀意圖和注意義務,在精準、嚴格把握執法尺度的同時,又彰顯了執法的溫度和智慧,為營造公平合理的法治環境和親民向善的營商氛圍作出積極探索,值得學習借鑒。(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熊文聰)

4.廣西壯族自治區河池市天峨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案情簡介

第866912號商標是北京順鑫農業股份有限公司牛欄山酒廠在第33類“含酒精飲料(啤酒除外)”商品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期限至2026年8月27日。

2022年9月22日,天峨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根據投訴,對天峨縣建陽食品店、天峨縣韋家批發超市、天峨縣小趙百貨超市三家小賣部開展檢查。經查,上述店鋪銷售牛欄山陳釀白酒,無法提供品牌授權許可、合同和進貨票據,經商標注冊人辨認,涉案商品非該公司委托或授權生產。天峨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上述店鋪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

經進一步線索摸排發現,三家小賣部銷售的侵權白酒系推銷人員上門推銷,涉及面廣,違法經營額達到移送標準。天峨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將線索移送天峨縣公安局,并聯合成立專案組開展調查。經多次實地摸排發現,嫌疑人吳某等人在外省制售假冒注冊商標的白酒,物流配送全國各地。假冒白酒生產者與各地經銷商緊密合作,形成分工協作、中轉運輸、產運加工一條龍的灰色產業鏈。

2023年9月12日,天峨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配合天峨警方專案組人員前往湖北、河北、廣西等多地開展收網行動,將吳某等多名嫌疑人抓捕歸案。經查,2021年1月以來,吳某等人售賣假冒白酒累計涉案金額超3000萬元。

目前,吳某等5名犯罪嫌疑人被天峨縣警方依法采取強制措施,并交由河池市宜州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案件正在審理中。

【專家點評】

該案是行刑銜接保護中華老字號注冊商標、捍衛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的典型案例,具有三個特點:一是嚴格落實“四個最嚴”要求,辦案機關高度重視,依法從快查處違法行為,守牢食品安全底線;二是及時啟動聯合辦案、行刑銜接機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強力打擊假冒注冊商標違法犯罪行為;三是主動溯源,該案涉及面廣、違法金額大,辦案人員跨省分赴多地調查取證,扣押涉案商品,抓捕犯罪嫌疑人,有效斬斷假冒白酒灰色交易產業鏈。該案從小縣城的小賣部出發,追根溯源,查處涉及全國制假售假大案,有效震懾商標違法犯罪行為,維護公平市場競爭秩序。(廣西民族大學法學院知識產權學院副院長、教授 陳星)

5.廣西壯族自治區賀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案情簡介】

第1372525號商標為廣西鹿寨萬強化肥有限責任公司在第1類“磷肥(肥料);過磷酸鈣(肥料);農業肥料”等商品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期限至2030年3月13日。

2023年2月8日,賀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投訴對賀州市平桂區紅久興農資經營部進行檢查,發現待售“喜豐”鈣鎂磷肥400包共10噸,經商標注冊人辨認,涉案商品非其委托或授權生產。2月9日,賀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上述化肥實施扣押行政強制措施,并于同日立案調查。為查明涉案假冒化肥來源,該局和賀州市公安局啟動行刑銜接機制。

兩部門調查發現,當事人負責人陸某某等人以注冊的南寧市武鳴區某礦粉廠作掩護,直接將礦石粉包裝成廣西鹿寨萬強化肥有限責任公司及云南、貴州等地7家化肥生產企業共計8個品牌的鈣鎂磷肥,謊稱廠家直銷并兜售至各鄉鎮。2023年3月至5月,賀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與賀州市公安局在賀州、南寧、崇左、百色等地展開收網行動,共搗毀化肥造假窩點1處,查清涉案銷售點92個,查獲假冒化肥1700余噸、原材料1100余噸;抓獲涉案嫌疑人12人,凍結涉案資金70萬余元。

目前,該案3名犯罪嫌疑人被賀州市公安機關依法采取強制措施,并以涉嫌假冒注冊商標罪交由賀州市平桂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案件正在審理中。

【專家點評】

該案是一起涉及商標專用權保護、農資產品監管以及知識產權行刑銜接與聯合執法的典型案件,是落實《國家知識產權局 公安部關于加強協作配合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關于推動構建“嚴保護、大保護、快保護、同保護”工作格局的要求的突出表現。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通過有效的聯絡機制和會商機制,實現了案件的高效推進,展示了行刑銜接與跨部門、跨地區聯合執法的優勢。該案有力打擊了假冒多個知名品牌化肥注冊商標的違法行為,不僅維護了商標注冊人的合法權益,有效震懾違法犯罪分子,還有效保護農民權益和糧食生產安全,維護了農資市場競爭秩序。(廣西民族大學廣西知識產權發展研究院副院長 胡麗)

6.四川省成都市成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案情簡介】

第13084672號商標是美國UL有限責任公司在第42類“質量檢測;質量控制;質量評估;質量體系認證”等服務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期限至2025年6月20日。

2022年11月17日,成都市成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根據舉報對四川優徠博檢測技術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經查,當事人主要從事質量檢測相關服務,在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的情況下,在其公司經營場所、微信公眾號、相關合同及檢測報告等處使用及標志,與注冊商標構成近似,易導致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誤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經調查,當事人違法經營額為18.935萬元。

2023年3月13日,成都市成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當事人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所指的侵權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作出罰款41萬元的行政處罰。

【專家點評】

該案中,侵權商標的顯著部分在呼叫、視覺效果等方面與注冊商標構成近似,易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侵權人提供的相關質量檢測服務來源于商標注冊人或與注冊人存在關聯,從而產生混淆。辦案機關準確認定侵權行為,對查處服務商標侵權案件進行了積極探索,維護了商標注冊人及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彰顯行政執法部門依法平等保護國外商標注冊人合法權益,為促進對外開放保駕護航的鮮明態度。(四川大學法學院創新與競爭法研究中心主任 任袁嘉)

7.江蘇省南通市通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查處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案情簡介】

第45419791號“”商標是顧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在第20類“枕頭”等商品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期限至2032年1月27日。

2023年2月17日,南通市通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對南通高度紡織品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經營場所開展現場檢查。經查,當事人根據客戶訂單,在未取得注冊商標權利人授權許可的情況下,從市場購進織嘜標1500個縫制在其生產的記憶枕上,共生產420只標識為的成品記憶枕,違法經營額9240元。經顧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辨認,涉案商品非其委托或授權生產。

經進一步調查,當事人曾因生產銷售侵犯“MUJI”“無印良品”注冊商標專用權乳膠枕的行為,于2021年12月15日被南通市通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處罰,此次系再次生產侵權產品。

2023年6月7日,南通市通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認定當事人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的侵權行為。當事人連續從事商標侵權活動,屬明知故犯,應當從重處罰,辦案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作出行政處罰,沒收涉案織嘜標,罰款17.5萬元。

【專家點評】

該案是一起典型的適用從重處罰的商標侵權行政保護案例。當事人兩年內實施兩次商標侵權行為,主觀故意明顯、侵權行為惡劣。辦案機關綜合考量重復侵權事實,準確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展現出較高的專業素養和執法能力,彰顯出知識產權嚴保護的堅定決心,產生強大震懾作用和廣泛社會影響。家紡產業是南通市標志性的傳統支柱產業和重要民生產業,該案以知識產權保護護航區域特色優勢產業發展,深入推動知識產權保護與產業鏈充分融合,具有良好的示范意義。(上海交通大學講席教授,知識產權與競爭法研究院院長 孔祥俊)

8.遼寧省沈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查處侵犯“貴州茅臺”等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案情簡介】

第3159141號“貴州茅臺”商標、第3159143號商標、第10195605號商標為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在第33類“含酒精飲料(不包括啤酒)”等商品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期限分別至2033年4月20日、2033年4月20日、2033年1月13日。

第1207092號商標、第3467940號商標為四川省宜賓五糧液集團有限公司在第33類“含酒精飲料(不包括啤酒)”等商品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期限分別至2028年9月13日、2034年8月20日。

2023年2月9日,沈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根據上級轉辦案件線索,以涉嫌售假網店的實際發貨地址為突破口開展摸排,發現該地址為虛假地址。為查明違法事實,辦案機關啟動行刑銜接機制。市公安局食藥偵部門提供技術支持,查明違法人員身份信息及違法行為發生地。

2023年2月24日,公安機關與市場監管執法人員開展聯合執法行動,現場扣押經廠家確認的涉嫌侵犯“貴州茅臺”“”等注冊商標的商標標識超過18萬件,扣押標簽打印機、筆記本電腦、移動硬盤等違法工具。該案當事人涉嫌犯罪,執法人員現場將案件移送至沈陽市公安局食藥偵支隊。后公安機關將抓獲的5名犯罪嫌疑人移送至檢察機關提起公訴。2024年1月25日,法院對上述違法分子分別判處兩年到三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專家點評】

該案中,市場監管與公安部門緊密合作,行政手段在發現線索、認定侵權、鎖定違法行為發生地、固定證據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而刑事手段則在技術偵查、證據收集、嫌疑人抓獲等方面發揮了優勢。這種行政與刑事手段的銜接,可以讓辦案機關在情報共享、程序銜接、物品交接、信息反饋等方面及時溝通交流,形成強大的執法合力,有效提高了執法效率。該案的查辦為跨部門執法辦案提供了有益經驗,既維護了商標注冊人的合法權益和市場秩序,也保障了消費者利益。(沈陽工業大學教授 易玉)

9.浙江省桐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案情簡介】

第1283610號商標、第12212099商標是福建柒牌時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第25類“服裝”等商品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期限分別至2029年6月13日、2034年8月13日。

2023年7月3日,桐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桐鄉市人民檢察院發出的檢察意見書,指出房某通生產假冒“柒牌”注冊商標標識,幫助李某貼牌加工成品并獲取加工費,因犯罪情節輕微不需承擔刑事責任,但仍應接受行政處罰。2023年7月4日,桐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房某通經營的桐鄉市濮院房偉服裝廠立案調查。

經查,2021年11月至2022年5月24日,當事人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自行從網上下載商標圖形進行制作,包括胸標、領標、吊牌等,并將制作的商標標識使用于李某提供的白坯服裝上,共計3000件,銷售額7862元。當事人制作商標標識未獲得授權許可。

另查明,當事人在2020年10月13日因商標侵權行為曾受到行政處罰。當事人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四項規定的侵權行為,且在五年內第二次實施商標侵權行為,屬從重情節。2023年10月13日,桐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罰款18萬元。同時根據《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將當事人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專家點評】

該案是在檢察機關認定當事人不構成犯罪后,根據檢察意見書“反向移送”作出行政處罰的典型案件。該案當事人生產制造侵權商標標識并實施“繡標”行為,但由于涉案侵權服裝由他人銷售,當事人僅提供幫助性勞務,因此行政執法機關沒有機械地認定當事人實施了直接侵權行為,而是以擅自制造和銷售商標標識處罰,準確把握了當事人違法行為的本質,適用法律準確。除罰款外,辦案機關還將當事人依法納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運用信用懲戒機制,起到震懾作用,提高違法行為的社會成本,進一步促進誠信社會的建設。(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教授 張偉君)

10.重慶市大渡口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案情簡介】

第18169925號商標是奧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在第20類“沙發;木、蠟、石膏或塑料藝術品”等商品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期限至2026年12月6日。

2023年3月22日,重慶市大渡口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根據舉報,到當事人重慶登峰雕塑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經營地現場檢查,發現帶有圖樣的雕塑成品3個、半成品3個及對應模具3個。經調查,當事人法定代表人吉某程受他人委托定制“超級飛俠”雕塑兩件,吉某程借用重慶市大渡口區如藝雕塑設計工作室名義簽訂合同并制作帶有圖樣凹槽的模具。重慶市大渡口區如藝雕塑設計工作室未獲得相關授權,并于2019年9月5日注銷,無法追究相關責任。2022年3月至4月,當事人使用此前制作的模具制作帶有圖樣的雕塑成品3件、半成品3件,并通過短視頻平臺銷售,違法經營額6600元。

2023年6月5日,大渡口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當事人的行為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的侵權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并考慮當事人及時刪除涉案視頻等情形,作出處罰決定,責令其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雕塑成品、半成品及對應模具,罰款3萬元。

【專家點評】

該案的查辦充分體現了商標注冊對于維護動漫企業合法權益的重要性,拓寬了以往動漫產品一般以著作權主張權益的保護思路,是通過商標保護護航文化產業發展的典型案例。近年來,我國動漫產業高速發展,一些知名動漫企業重視知識產權保護,建立起完善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包括商標、專利、著作權、商業秘密等,綜合布局知識產權保護。該案的查辦提醒相關動漫從業人員應增強知識產權保護意識,避免侵權行為。當事人通過短視頻平臺銷售侵權商品,這也是近年來商標侵權行為的一個新趨勢,該案為此類案件的查辦積累了經驗。(重慶理工大學重慶知識產權學院院長、教授 何培育)

三、2023年度地理標志、官方標志和特殊標志行政保護典型案例

1.廣東省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南山監管局查處擅自使用“南山荔枝”地理標志產品名稱案

【案情簡介】

2006年10月,“南山荔枝”獲得國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保護范圍為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現轄行政區域。第7104300號“”商標為深圳市南山區西麗果場在第31類“荔枝”商品上注冊的證明商標,經續展,專用權期限至2030年3月27日。

2023年4月10日,廣東省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南山監管局對微信公眾號“南山荔枝”的注冊運營主體深圳市某荔枝發展有限公司立案調查。2023年4月23日,南山監管局依據《深圳經濟特區知識產權保護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先行發布知識產權行政禁令決定書,責令當事人停止使用相關地理標志產品名稱的行為。經查,2022年7月至2023年4月,當事人在其微信公眾號上直接突出宣傳使用“南山荔枝”地理標志產品名稱,以及“深圳南山荔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等,并銷售產自產地內但不符合《地理標志產品 南山荔枝》地方標準的荔枝產品,違法經營額共計2754元,違法所得2754元。

2023年7月3日,南山監管局認定當事人違反《廣東省地理標志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項及第五項規定,依據《廣東省地理標志條例》第二十六條,作出沒收違法所得2754元、罰款826.2元的行政處罰。

【專家點評】

該案中,當事人利用互聯網和社交媒介實施侵權行為,違法行為較為隱秘,影響面較廣、調查難度較大,知識產權行政保護部門在掌握初步證據后先行發布全國首張地理標志知識產權行政禁令,及時制止侵權行為。該案依據地方性法規《廣東省地理標志條例》進行查處,根據產品是否符合地理標志產品標準和管理規范來判定地理標志產品名稱的使用是否合法,為提升地理標志保護水平提供了良好范例。(深圳大學法學院教授 朱謝群)

2.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查處擅自使用“慕尼黑啤酒”地理標志產品名稱案

【案情簡介】

2021年3月,“慕尼黑啤酒”獲得國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人為慕尼黑釀酒廠協會。

2023年10月18日,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轉辦的“慕尼黑啤酒”有關違法線索,對珠海市某商業有限公司某購物中心進行檢查。經查,當事人從安徽某啤酒有限公司購進其生產的、名稱為慕尼黑黑啤酒、慕尼黑精釀原漿啤酒等7種啤酒288瓶,并對外銷售,違法經營額共計2448元,違法所得共192.87元。

2023年12月14日,珠海市香洲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當事人違反《廣東省地理標志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依據《廣東省地理標志條例》第二十六條,作出沒收涉案啤酒223瓶(罐)、沒收違法所得192.87元、罰款700元的行政處罰。

【專家點評】

為有效履行《中歐地理標志保護與合作協定》,國家知識產權局加大對清單產品的保護力度,及時轉辦相關案件線索,加強專業指導,省級知識產權局組織相關地市開展執法檢查。“慕尼黑啤酒”是中歐協定第一批保護清單產品,具有較高國際知名度,在中國市場廣受消費者歡迎。該案當事人銷售的“慕尼黑啤酒”并非產自德國慕尼黑地區,易造成混淆誤認,侵害了慕尼黑啤酒地理標志產品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該案準確適用《廣東省地理標志條例》進行查處,為中歐互認互保清單產品提供高水平保護提供了良好范例,進一步營造了良好的營商環境。(山東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王笑冰)

3.浙江省舟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查處侵犯“舟山帶魚”證明商標專用權案

【案情簡介】

第7481931號“”商標為舟山市水產流通與加工行業協會在第29類“帶魚片、帶魚(非活的)”商品上核準注冊的證明商標,經續展,專用權期限至2029年12月13日。

2023年6月8日,浙江省舟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依法對舟山某食品有限公司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經查,2022年10月,當事人委托安徽某包裝廠制作印有“”證明商標的包裝袋20500個,使用該包裝袋生產“舟山帶魚段”產品成品1440袋,貨值金額共計15607.4元。

2023年9月25日,舟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認定當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作出沒收侵權包裝袋20243個、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

【專家點評】

在本案的辦理過程中,知識產權行政執法部門依法調查取證,對涉嫌侵權商品先行登記保存,為違法行為的進一步查處奠定堅實基礎,有效維護了相關權利人合法權益。對案件中發現的其他涉嫌違法侵權行為線索,依法移送有管轄權的行政保護部門,閉環處置,展現了嚴厲打擊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堅定決心。(中國計量大學知識產權學院副院長 冀瑜)

4.江西省景德鎮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查處侵犯“景德鎮”證明商標專用權案

【案情簡介】

2005年4月,“景德鎮瓷器”獲得國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原產地域產品保護),保護范圍為江西省景德鎮市珠山區、昌江區、樂平市、浮梁縣現轄行政區域。第1299950號“”商標為景德鎮陶瓷協會在第21類“瓷制工藝美術品、瓷制茶具、瓷制酒具、日用瓷器、瓷器、瓷器裝飾品、瓷制藝術品、咖啡具”商品上注冊的證明商標,經續展,專用權期限至2029年7月27日。

2023年4月12日,江西省景德鎮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在省督辦專項行動中對珠山區某陶瓷店進行檢查。經查,當事人從福建省德化縣某廠家成套購入底款加注“景德鎮”“景德鎮制”“景德鎮彩”的陶瓷產品960件,銷售213件,貨值金額共計4.24萬元,違法所得1022元。

2023年6月21日,景德鎮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認定當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作出沒收侵權陶瓷產品747件、沒收違法所得1022元、罰款16.96萬元的行政處罰。

【專家點評】

該案中,當事人在陶瓷底款突出使用了“景德鎮”文字起到標識產品來源作用,具有商標性使用效果,會使相關公眾據此認為涉案產品原產于景德鎮地區,認為該商品符合“景德鎮制”瓷器所具有特定品質而進行購買,嚴重侵害相關生產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為加強“景德鎮制”陶瓷保護,江西省專門出臺地方性法規《“景德鎮制”陶瓷保護條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該案的查處嚴厲打擊了以產地外產品冒充地理標志的侵權行為,對加強地理標志保護管理,統一和規范地理標志名稱使用,保證地理標志產品的獨特品質,維護景德鎮瓷器的良好聲譽,促進陶瓷產業傳承、創新和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景德鎮陶瓷大學知識產權教研室主任 張俊發)

5.四川省宜賓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查處侵犯“宜賓芽菜”證明商標專用權案

【案情簡介】

2004年1月,“宜賓芽菜系列產品”獲得國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原產地標記保護)。第10891979號“”商標為宜賓市食品工業協會在第29類“芽菜(腌制)”商品上注冊的證明商標,經續展,專用權期限至2033年3月20日。

2023年5月31日,四川省宜賓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根據權利人舉報,聯合眉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對凌某生產經營場所進行聯合檢查。經查,當事人從成都周邊及綿陽等地收購大頭菜、腌制過的青菜葉子、榨菜皮等作為原材料生產芽菜產品,并在產地范圍外的眉山市進行生產,在其外包裝上使用“宜賓芽菜”相關字樣,共銷售產品128304件,違法經營額共計370.6892萬元。

2023年9月15日,宜賓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認定當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作出沒收侵權商品4085件、包裝紙箱18607個、塑料包裝袋361780個,罰款56萬元的行政處罰。

【專家點評】

該案當事人使用地理標志產品產地范圍外的原材料,并在產地范圍外生產相關產品,其對地理標志產品名稱的使用既可能造成消費者對產地誤認,也會因與注冊商標近似而構成商標侵權。為完善“宜賓芽菜”地理標志保護標準體系,宜賓市制定《地理標志產品 宜賓芽菜質量要求》《地理標志產品 宜賓芽菜生產技術規范》等多項地方標準,對“宜賓芽菜”產品保護范圍、加工技術等方面作出標準化規定。知識產權行政執法部門從嚴查處地理標志侵權違法行為,有力維護了地理標志相關從業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體現了嚴監管、強保護、高標準,起到了良好的法治宣傳教育作用。(西華大學知識產權學院教授 張利國)

6.廣東省廣州市、江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查處冒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系列案

【案情簡介】

2019年10月16日,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第三三二號公告,確定并發布地理標志專用標志官方標志“”,原相關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同時廢止,原標志使用過渡期至2020年12月31日。同日,發布第三三三號公告,對地理標志專用標志(官方標志G2019002號)予以登記備案,并納入官方標志保護。

2023年6月2日,廣東省廣州市番禺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根據江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移交的案件線索,對廣州某陳皮有限公司(當事人一)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一在其網店銷售頁面展示了與“”近似的標識,共銷售陳皮商品58份,銷售金額共計8584元。2023年7月4日,江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根據廣州市番禺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案件移送函,對江門市某陳皮有限公司(當事人二)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經查,當事人二從廣東省某食品有限公司購進陳皮(代用茶)24罐,自行在產品的外包裝上張貼帶有某公司社會信用代碼的地理標志專用標志,在網絡平臺銷售上述產品1罐,違法所得118元。

2023年9月20日、9月26日,廣州市番禺區和江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認定當事人一和當事人二分別違反《廣東省地理標志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項和第五項規定,依據《廣東省地理標志條例》第二十六條,作出沒收當事人一違法所得8584元、罰款2146元,沒收當事人二涉案產品23罐、沒收違法所得118元、罰款2145.6元的的行政處罰。

【專家點評】

該案執法依據清晰明確,直接適用地方專門法規對當事人予以處罰,實現了以往對地理標志專用標志違法行為處罰缺乏直接法律依據的突破,既增強了執法的力度與效果,為行政執法提供了可操作性的依據,又對地理標志專用標志違法行為起到了震懾性作用。同時該案發生在互聯網領域,行政保護部門通過“線上追溯”與“線下打擊”結合從源頭上打擊了知識產權違法行為,體現了區域知識產權協同保護機制建設持續加強。(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原校長、文瀾資深教授 吳漢東)

7.海南省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龍華分局查處冒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案

【案情簡介】

2019年10月16日,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第三三三號公告,對地理標志專用標志“”(官方標志G2019002號)予以登記備案,并納入官方標志保護。

2023年8月29日,海南省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龍華分局根據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違法線索移交函,對存放有海口某淀粉有限公司產品的倉庫進行檢查。經查,當事人于2023年1月委托招遠市某龍口粉絲有限公司生產龍口粉絲產品,在其產品外包裝正面印有包含生產商社會信用代碼的地理標志專用標志。截至2023年8月29日,當事人違法所得合計為134元。

2023年10月24日,??谑惺袌霰O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龍華分局在海南省知識產權局的指導下認定當事人不屬于《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管理辦法(試行)》第五條規定的經公告或備案的地理標志專用標志合法使用人,在其產品上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行為違反《海南自由貿易港知識產權保護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項和《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依據《海南自由貿易港知識產權保護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一款,作出沒收涉案商品203包、沒收違法所得134元、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

【專家點評】

該案知識產權行政保護部門根據外地部門移交的案件線索,第一時間查實當事人冒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違法行為及違法所得金額,及時阻止了冒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產品流入市場。該案適用《海南自由貿易港知識產權保護條例》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展現了海南自由貿易港知識產權行政執法的高水準,對優化海南自由貿易港知識產權營商環境具有良好的示范作用。(海南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 蔡祖國)

8.浙江省紹興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查處侵犯“杭州亞運會”等特殊標志專有權案

【案情簡介】

2020年4月17日,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第三五七號公告,對“杭州亞運會”(第T2020003號)予以特殊標志保護,登記人為2022年第19屆亞運會組委會,核準使用商品和服務項目為《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的第1類至第45類,有效期至2024年4月16日。

2022年12月5日,浙江省紹興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根據杭州市錢塘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轉來的案件線索,對浙江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經查,當事人于2022年6月生產兩款床墊樣品,在其洗標上擅自標注“2022年杭州亞運會專用床墊”等字樣,上述兩款床墊各一張銷售給杭州某國際建材博覽中心某家具商行作為樣品陳列,貨款金額共計1814元。

2023年4月28日,紹興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認定當事人違反《特殊標志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依據《特殊標志管理條例》第十六條,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814元、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專家點評】

該案中,當事人未經亞組委授權許可擅自使用與杭州亞運會特殊標志相同的文字進行商業營銷活動,侵犯了亞組委相關的特殊標志專有權。該案是紹興地區查辦的首例杭州亞運會特殊標志行政處罰案件,知識產權行政保護部門根據線索追溯上下游關聯的違法行為,第一時間固定證據,明確界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性質,同時區分了貨款金額和違法所得,避免擴大懲罰范圍,有助于積極引導相關主體自覺守法、自我糾錯、合法經營,增強公眾保護亞運知識產權的意識。(杭州亞組委法律事務部處長 張海平)

9.安徽省黃山市屯溪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侵犯杭州亞運會吉祥物等特殊標志專有權案

【案情簡介】

2020年12月1日,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第三八七號公告,對杭州亞運會吉祥物宸宸“”(第T2020027號)、琮琮“”(第T2020028號)、蓮蓮“”(第T2020029號),主題口號“”(第T2020030號)予以特殊標志保護,登記人為2022年第19屆亞運會組委會,核準使用商品和服務項目為《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的第1類至第45類,有效期至2024年11月30日。2022年7月4日,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第四九〇號公告,對杭州亞運會會徽“”特殊標志(第32666305號)予以延期,有效期延至2026年8月29日。

2023年3月6日,安徽省黃山市屯溪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第19屆亞運會組委會投訴,對安徽某匠文化發展有限公司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刻有杭州亞運會吉祥物、會徽等標志的“亞運徽寶和田碧玉”和“亞運徽寶和田青白玉”各1套。經查,當事人從唐某處購進“亞運徽寶和田青玉”5套、“亞運徽寶和田碧玉”1套、“亞運徽寶和田青白玉”3套,共計銷售相關商品7套,違法所得7480元。

2023年6月26日,黃山市屯溪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當事人違反《特殊標志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依據《特殊標志管理條例》第十六條,作出沒收相關商品2套、沒收違法所得7480元、罰款1.122萬元的行政處罰。

【專家點評】

吉祥物、主題口號、會徽等特殊標志是杭州亞運會、亞殘運會的核心財產,經營者擅自制造、銷售印有杭州亞運會特殊標志的產品并在商業經營活動中“蹭熱點”“蹭熱搜”的行為侵犯了其特殊標志專有權。該案違法行為認定準確,處罰得當,嚴厲打擊了侵犯涉亞運知識產權行為,為杭州亞運會和亞殘運會順利舉辦營造了良好的知識產權保護環境和氛圍。(浙江工業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潘燦君)

10.重慶市兩江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侵犯“第31屆世界大學生夏季運動會會徽”和“成都大運會”特殊標志專有權案

【案情簡介】

2021年4月14日,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第四一六號公告,對2021年第31屆世界大學生夏季運動會會徽“”(第T2021003號)、“成都大運會”(第T2021010號)予以特殊標志保護,登記人為2021年第31屆世界大學生夏季運動會執行委員會,核準使用商品和服務項目為《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的全部45個類別,有效期至2025年4月13日。

2023年8月8日,重慶市兩江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第31屆世界大學生夏季運動會執行委員會舉報,對重慶某咖啡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經查,當事人在某網絡平臺用其賬號發布了“TAG X 大運會CITYWALK|官方指定飲品快來喝!”的宣傳廣告,使用“成都大運會”“”等內容,未因發布涉案廣告而獲利,故沒有違法所得。

2023年11月23日,兩江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當事人違反《特殊標志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依據《特殊標志管理條例》第十六條,作出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

【專家點評】

特殊標志應具有非盈利性,當用于商業用途時應當獲得權利人的授權和許可。成都大運會作為在我國舉辦的一項面向世界青年大學生的大型國際體育賽事,受到了國內國際社會高度關注。該案的查處事實認定清楚、證據確鑿充分、程序正當規范、法律適用準確合理,有力保護了成都大運會特殊標志權利人合法權益,積極發揮特殊標志的商業性及非商業性雙重特性,實現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有助于規范企業誠信經營,樹立符合市場競爭的企業文化,提升社會公眾保護體育賽事知識產權的意識。同時,該案也是推動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建設,實現知識產權兩地協同保護、行政執法一體化的典型范例。(西南政法大學行政法學院副教授 孫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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