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用相同物理學原理的技術方案的創造性判斷應特別注意具體技術手段和技術效果的差異
——(2021)最高法知行終931號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審結一起發明專利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案。該案判決認為,在涉及物理學原理發明的專利授權案件中,確定技術方案的創造性時應當正確對待物理學原理與該原理的技術應用之間的聯系與區別,避免無視具體技術手段和技術效果的差異而簡單以物理學原理一致為由否定技術方案的創造性。
該案涉及專利申請人為郭某某和姜某、名稱為“一種獲取轉子的不平衡量的方法”的發明專利申請(以下簡稱本申請)。案涉的權利要求為:“一種獲取轉子的不平衡量的方法,所述轉子具有回轉軸線,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驟:在所述轉子上加裝連接件形成組合件,所述連接件具有回轉軸線,所述連接件的回轉軸線構成所述組合件的回轉軸線,所述轉子與所述連接件能相對轉動一定角度,其中,在所述轉子與所述連接件相對轉動所述角度之前及之后,所述轉子的回轉軸線相對于所述組合件的回轉軸線的相對位置保持不變;在所述轉子上選擇測量平面,用所述平衡機測量所述組合件在所述測量平面上的不平衡量;把所述轉子相對所述連接件回轉一定角度,再次測量所述組合件在所述測量平面上的不平衡量;通過對兩次測量結果的矢量運算,得到所述轉子的不平衡量,具體為,連接所述第一次不平衡量與所述第二次不平衡量的矢量的頂端形成連接線,以該連接線為三角形的一邊做一等腰三角形,頂角為所述轉子與所述連接件由第一次測量到第二次測量相對轉動的角度;這樣,在所述轉子相對所述連接件回轉一定角度前,所述轉子的不平衡量為從所述頂點指向所述第一次不平衡量的矢量的頂端的矢量,在所述轉子相對所述連接件回轉一定角度后,所述轉子的不平衡量為從所述頂點指向所述第二次不平衡量的矢量的頂端的矢量。”
對比文件公開了一種動平衡試驗工裝及其動不平衡的配平方法,提供一種動平衡試驗工裝,與通用硬支撐動平衡機配合使用,能夠對雙軸式待測件進行動平衡測試,并快捷、方便、準確地獲得待測萬向軸的動不平衡矢量的動不平衡量和動不平衡相位。具體方法是:運用相對平衡法原理,先測出第一次不平衡量和不平衡相位,接著動平衡試驗工裝不動,將待測件沿軸線旋轉180°,測出第二次不平衡量和不平衡相位,對所測數據進行相對平衡的數學處理即可確定動平衡試驗工裝及待測件各自的殘余不平衡矢量大小。
被訴行政決定認為,對比文件與本申請的待測件均為不平衡量獲取方法,僅僅是待測件的不平衡量的矢量計算表達不同,基于對比文件公開的相對平衡法的原理,以及待測件本身的不平衡量矢量、動平衡機除轉子外的不平衡量矢量/動平衡試驗工裝的不平衡量矢量、組合件的不平衡量矢量三個不平衡量的矢量關系,將其定義在本申請的坐標系中,應用矢量合成法則,同樣也能獲得本申請區別技術特征描述的結果,本申請不具備創造性。郭某某、姜某不服被訴決定,向一審法院起訴,一審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郭某某、姜某不服一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其主張,本申請權利要求1的創造性的重點在于建立四個能夠測得的矢量及一個相對轉動角度共五個量之間的矢量關系,是對可稱為“等腰三角形法則”的具體運用。這與公知的計算兩個矢量和矢量合成“三角形法則”的運用有根本區別,也不是本領域技術人員可以通過矢量合成法則所能容易想到的,更不是“本領域的常規矢量運算”。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當事人爭議的實質在于對技術啟示的判斷。所有向量的計算都必須遵循平行四邊形法則/三角形法則,這是本領域公知常識,本申請中的“等腰三角形法則”和對比文件中的各個計算公式都是嚴格遵循平行四邊形法則/三角形法則的,兩者沒有沖突和矛盾,但兩者有區別。本申請中的“等腰三角形法則”是在平行四邊形法則/三角形法則的基礎上在具體領域的應用,其中關鍵的技術步驟在于:第一次測量得到的待測件和工裝的不平衡量,第二次測量得到的待測件和工裝的不平衡量,及待測件相對工裝旋轉角度α,待測件(轉子)不平衡量,工裝不平衡量之間的關系,即在第一次測量不平衡量A和第二次測量不平衡量B中,工裝的不平衡量C的大小和方向沒有發生變化,待測件的不平衡量D的大小沒有發生變化,但不平衡量D的角度變化了α角度。這是本申請權利要求1確定上述四個矢量及一個轉動角度的關系的基礎。而對比文件中的待測件不平衡量只是利用向量關系得出相應的計算公式,其附圖上向量的大小和方向與其實際的大小和方向并不對應,具體大小和方向需要通過利用推導出的計算公式計算得出,且相應的計算過程中實際上和待測件相對工裝旋轉角度α沒有關系。而本申請中待測件相對工裝旋轉角度α是其能夠在附圖10中準確畫出其大小和方向的不可缺少的條件。因此,在具體得出轉子的不平衡量的方法上兩者是不同的。綜上所述,雖然本申請和對比文件都是利用了相同的向量計算原理,但在具體得出轉子的不平衡量的方法上兩者是不同的,屬于為了解決相同的技術問題采用了不同的技術手段,且在技術效果上來講,本申請具有更方便、快捷的技術效果,具備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創造性。
該案二審判決表明,在專利授權確權審查時,要正確對待物理學原理與物理學原理的技術應用之間的聯系與區別,原則上不能以物理學原理一致為由忽視具體實現手段的差異和技術效果的區別。該案判決有助于鼓勵科技人員在具體生產、研發實踐中針對實踐問題實施科研攻關,并就相關發明創造獲得與創新貢獻相適應的專利權保護。
附判決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決 書
(2021)最高法知行終931號
上訴人(一審原告、專利申請人):郭某,住北京市海淀區。
上訴人(一審原告、專利申請人):姜某,住北京市海淀區。
上訴人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栗濤,北京華夏正合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專利代理師。
上訴人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韓登營,北京華夏正合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專利代理師。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薊門橋西土城路6號。
法定代表人:申長雨,該局局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婧,該局審查員。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海霞,該局審查員。
上訴人郭某、姜某與被上訴人國家知識產權局發明專利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一案,涉及專利申請人為郭某、姜某,名稱為“一種獲取轉子的不平衡量的方法”的發明專利申請(以下簡稱本申請)。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第176337號復審請求審查決定(以下簡稱被訴決定),維持其駁回本申請的決定;郭某、姜某不服,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于2021年5月26日作出(2019)京73行初9243號行政判決,判決駁回郭某、姜某的訴訟請求;郭某、姜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于2022年3月17日詢問當事人,上訴人郭某、姜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栗濤、韓登營和被上訴人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婧、李海霞到庭參加詢問。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案基本事實如下:本申請系名稱為“一種獲取轉子的不平衡量的方法”的發明專利申請,申請人為郭某、姜某,申請號為201510395297.0.申請日為2015年7月7日。作為本案審查基礎的權利要求為:
“1.一種獲取轉子的不平衡量的方法,所述轉子具有回轉軸線,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驟:
在所述轉子上加裝連接件形成組合件,所述連接件具有回轉軸線,所述連接件的回轉軸線構成所述組合件的回轉軸線,所述轉子與所述連接件能相對轉動一定角度,其中,在所述轉子與所述連接件相對轉動所述角度之前及之后,所述轉子的回轉軸線相對于所述組合件的回轉軸線的相對位置保持不變;
在所述轉子上選擇測量平面,用所述平衡機測量所述組合件在所述測量平面上的不平衡量;
把所述轉子相對所述連接件回轉一定角度,再次測量所述組合件在所述測量平面上的不平衡量;
通過對兩次測量結果的矢量運算,得到所述轉子的不平衡量,具體為,連接所述第一次不平衡量與所述第二次不平衡量的矢量的頂端形成連接線,以該連接線為三角形的一邊做一等腰三角形,頂角為所述轉子與所述連接件由第一次測量到第二次測量相對轉動的角度;這樣,在所述轉子相對所述連接件回轉一定角度前,所述轉子的不平衡量為從所述頂點指向所述第一次不平衡量的矢量的頂端的矢量,在所述轉子相對所述連接件回轉一定角度后,所述轉子的不平衡量為從所述頂點指向所述第二次不平衡量的矢量的頂端的矢量。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獲取轉子的不平衡量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轉子與所述連接件相對轉動一定角度之前,在所述連接件上設置平衡測量時所需的角度零度參考點;
所述組合件在所述平衡機上測量不平衡量時,所述平衡機通過所述連接件實現與所述轉子的接觸,所述轉子除與所述連接件接觸外,與所述平衡機不接觸。
3.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獲取轉子的不平衡量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轉子兩端各加工有一處以上軸頸,所述轉子的外側的兩處軸頸形成所述轉子的回轉軸線;
所述連接件為套筒,將兩個所述套筒分別裝在所述轉子的外側的兩個所述軸頸上,形成所述組合件,兩個所述套筒的外圓形成所述組合件的回轉軸線。
4.一種不平衡量小于設定值的轉子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驟:
采用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獲取所述轉子的不平衡量;
對所述轉子的所述不平衡量進行校正,使所述不平衡量小于設定值。
5.一種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制作而成的轉子。”
2018年4月3日,國家知識產權局經其原審查部門審查,決定駁回本申請。主要理由包括:本申請權利要求1-5不具備創造性。國家知識產權局原審查部門引用了如下證據:
對比文件1:CN102042898A,公開日期為2011年05月4日。具體公開了一種動平衡試驗工裝及其動不平衡的配平方法(參見說明書第0036-0068段,圖1-3),提供一種動平衡試驗工裝,與通用硬支撐動平衡機配合使用,能夠對雙軸式待測件,例如萬向軸9進行動平衡測試,除了萬向軸9以外,其它雙軸式的待測件也可以采用該動平衡試驗工裝進行動平衡測試,現以待測件為萬向軸9為例來進行說明。
如圖2所示,在測試時先將組裝好的待測萬向軸9安裝在動平衡試驗工裝的連接軸1包括的第一旋轉法蘭12和從動軸7連接的第二旋轉法蘭71之間,由螺栓等緊固件把緊,將動平衡試驗工裝的連接軸1與動平衡機的主軸8聯接好,在動平衡試驗工裝本身已經動平衡的情況下,啟動動平衡機,帶動動平衡試驗工裝的連接軸1、從動軸7轉動,并帶動第一旋轉法蘭12和第二旋轉法蘭7之間的待測萬向軸9旋轉,從而能夠快捷、方便、準確地獲得待測萬向軸9的動不平衡矢量的動不平衡量和動不平衡相位。
下面將詳細介紹動平衡試驗工裝的動不平衡的配平方法。不平衡矢量用不平衡量和不平衡相位來表征,它是矢量。采用相對平衡法的原理就是基于待測件與動平衡試驗工裝相對平衡,也就是說當測得一個不平衡的待測件后將其旋轉一定角度后,再次測得該待測件的殘余不平衡矢量,其不平衡量的大小應是相等的,不平衡相位之間具有一定角度關系,這些都是已知條件,為便于處理計算,優選旋轉的一定角度是180°,因此同一個待測件在旋轉180度前后測得的不平衡矢量大小相等、方向相反,在假定動平衡試驗工裝已經動平衡的條件下,同一個待測件在旋轉一定角度前后測得的第一次不平衡矢量、第二次不平衡矢量將大小相等、方向相反。由于實驗時待測件萬向軸9和實驗裝置動平衡試驗工裝是同一個旋轉體,所測的動不平衡量為待測件和試驗裝置動平衡試驗工裝動不平衡的合矢量。因此,運用相對平衡法原理,先測出第一次不平衡量A和不平衡相位θA,接著動平衡試驗工裝不動,將待測件沿軸線旋轉180°,測出第二次不平衡量B和不平衡相位θB,對所測數據進行相對平衡的數學處理即可確定動平衡試驗工裝及待測件各自的殘余不平衡矢量大小,現詳細說明如下:
如圖3所示,假定第一次測得的動不平衡矢量(A、θA),萬向軸9相對動平衡試驗工裝固定架4旋轉180°后第二次測得的動平衡矢量(B、θB),A為第一次測出的不平衡量,θA為第一次測出的不平衡相位,B為第二次測出的不平衡量,θB為第二次測出的不平衡相位,C為動平衡試驗工裝的平衡量,D為萬向軸的不平衡量。
矢量是假定動平衡試驗工裝已動平衡條件下,將萬向軸相對動平衡試驗工裝旋轉180°時存在的,因此這時與應是大小相等方向相反的兩個矢量。
即A=A’
∴=-
又∵
∴
∴2C=(根據斜三角形余弦定理)
即動平衡試驗工裝動不平衡量為C=
其中α=180°-θB+θA
動平衡試驗工裝動不平衡相位γ=θA+β(根據直角三角形外角和定理)
其中(根據斜三角形外角和定理)
在求得動平衡試驗工裝的動不平衡量C和動不平衡相位γ的同時,還可求得
萬向軸動不平衡量D=
萬向軸動不平衡相位
這里A、B、θA、θB都能實際測得,因此動平衡試驗工裝的動不平衡量C和動不平衡相位γ均可計算求得,根據求得的動平衡試驗工裝不平衡矢量的不平衡量C和不平衡相位γ給動平衡試驗工裝配重,當C=0時,矢量、大小相等方向相反(即α=0),因此,若兩次測得的不平衡矢量、大小相等方向相反,說明動平衡試驗工裝已經動平衡,不需配重,相反則重述前面的過程,直到平衡為止,經調平后的動平衡試驗工裝即可進行待測件的測試,能夠快捷、方便、準確地獲得待測件例如萬向軸9的動不平衡矢量。
2019年4月23日,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被訴決定認為:本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
郭某、姜某不服,于2019年7月26日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被訴決定,判令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新作出審查決定。事實和理由為:(一)國家知識產權局對于對比文件1的技術方案的認定有誤,對比文件1沒有揭示出不平衡矢量及旋轉角度之間的邏輯關系。關于轉子旋轉180°,對比文件1說是為便于處理計算,但其實質是其算法無法適用其他角度,而且,即使是特定在旋轉180°的特例中,其在假設試驗工裝的不平衡量C=0的條件下,求解出試驗工裝的不平衡量C不等于零的結果,邏輯錯誤,說明其方法是錯誤的;其次,國家知識產權局僅僅依據對比文件1也采用了不平衡量的矢量關系,就認為某、姜某是基于公知的矢量合成法則,沒有依據。國家知識產權局對于如何依據公知的矢量合成法則得到本申請的技術方案并沒有具體說明。本申請所發明的“等腰三角形法則”,并不是上面所述的公知的矢量合成平行四邊形法則或是三角形法則。由對比文件1結合公知的矢量合成法則得不到本申請的技術方案。(二)本申請的技術方案沒有被對比文件1公開,本領域技術人員僅通過簡單的幾何變換和數學推導是不可能得到本申請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的。本申請權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本申請可以在不做任意不符合實際的假設的前提下,通過任意角度兩次測量結果的矢量運算,都能夠得到所述轉子的不平衡量。從對比文件1是不容易想到本申請的。本申請的適用范圍廣,實用性更強。(三)權利要求2-5是權利要求1的從屬權利要求,在權利要求1具有創造性的情況下,權利要求2-5也具有創造性。
國家知識產權局辯稱:被訴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理程序合法,審查結論正確。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定了上述事實。
一審法院認為:
(一)關于權利要求1
首先,關于對比文件1是否存在錯誤,由查明事實可知,對比文件1假定動平衡試驗工裝已經動平衡的假設,是為了在附圖3中表達的坐標系中解算動平衡試驗工裝的平衡量C和萬向軸的不平衡量D。也就是說,其只是在這樣的假設下,將矢量A映射為A’,以使得A’、萬向軸旋轉180度后的不平衡量D’和動平衡試驗工裝的平衡量C在附圖3的坐標系中具有幾何關系,便于根據三角形余弦定理、外角和定理進行計算。由對比文件1圖3及相應推導公式可知,其最后的不平衡量的大小及角度的表達式中,依賴的依然是第一次測得的動不平衡矢量(A、θA)和萬向軸相對動平衡試驗工裝旋轉180°后第二次測得的動平衡矢量(B、θB),并據此通過矢量合成法則進行計算。由此可見,對比文件1就是根據待測件本身的不平衡量矢量、動平衡機除轉子外的不平衡量矢量/動平衡試驗工裝的不平衡量矢量、組合件的不平衡量矢量這三者的矢量關系,在待測件轉動一定角度前后測得的兩次不平衡量的基礎上進行幾何變換獲得不平衡量的大小和角度。其與本申請的待測件不平衡量獲取方法,僅僅是待測件的不平衡量的矢量計算表達不同,都是在待測件轉動一定角度前后測得的兩次不平衡量的基礎上進行幾何變換獲得,而幾何變換所依據的就是公知的矢量合成的基本法則。本申請中僅僅在其定義的坐標系中采用了區別技術特征(2)的方式來描述了這種結果。也就是說,郭某、姜某所強調的“等腰三角形法則”本質是根據基本原理計算后結果的描述,而非新的“法則”。此外,兩次測量時,待測件相對于連接件/動平衡試驗工裝旋轉什么樣的角度,并不影響待測件本身動不平衡量的獲得。從便于處理計算的角度出發,對比文件1優選了旋轉180°作為“一定角度”,無礙于本領域技術人員對該文件技術方案的解讀。
其次,關于創造性。對于區別技術特征(1),轉子和待測件萬向軸均為旋轉件,在面對獲取轉子的不平衡量時,本領域技術人員有動機將對比文件1的不平衡量方法應用于轉子。而對于任何旋轉件來說,考慮其不平衡量時,本領域技術人員必然是選擇一個平面來表達的,因此,當測試對象為轉子時,相應地在轉子上選擇測量平面,對于本領域技術人員來說是顯而易見的。對于區別技術特征(2),如前所述,對比文件1與本申請的待測件不平衡量獲取方法,僅僅是待測件的不平衡量的矢量計算表達不同,基于對比文件1公開的相對平衡法的原理,以及待測件本身的不平衡量矢量、動平衡機除轉子外的不平衡量矢量/動平衡試驗工裝的不平衡量矢量、組合件的不平衡量矢量三個不平衡量的矢量關系,將其定義在本申請的坐標系中,應用矢量合成法則,同樣也能獲得區別技術特征(2)描述的結果。這種簡單的矢量推算,是本領域技術人員基于常規的邏輯分析推理即能得到的,屬于本領域的常規矢量計算,不能給本申請帶來創造性。
綜上,權利要求1不具備創造性。
(二)關于其他權利要求
經審查,被訴決定對于其他權利要求的認定也無不妥之處,一審法院予以確認。
一審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判決:駁回郭某、姜某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00元,由郭某、姜某負擔。
郭某、姜某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撤銷被訴決定;2.一、二審案件受理費由國家知識產權局負擔。事實和理由為:(一)對比文件1沒有揭示出不平衡矢量及旋轉角度之間的邏輯關系。關于轉子旋轉180°,對比文件1說是為便于處理計算,但其實質是其算法無法適用其他角度,而且,即使是特定在旋轉180°的特例中,其在假設試驗工裝的不平衡量C=0的條件下,求解出試驗工裝的不平衡量C不等于零的結果,邏輯錯誤,說明其方法是錯誤的。對比文件1搭建矢量之間的關系是基于“將矢量A映射為A’”。這種映射沒有任何依據,附圖3中所示的A’矢量在對比文件1中不存在。(二)“等腰三角形法則”能夠準確求出待測件的不平衡量,而且適用于旋轉任意角度的情況。對比文件1的針對旋轉180°的情況的矢量運算的邏輯是錯誤的,而且按照其思路無法適用于旋轉任意角度的情況。量A為第一次測量得到的待測件和工裝的不平衡量,矢量B為第二次測量得到的待測件和工裝的不平衡量,D為待測件在相對工裝旋轉之前的不平衡量,D’為待測件在相對工裝旋轉角度α角度后的不平衡量,C為工裝的不平衡量,當滿足本申請權利要求1的限制條件“在所述轉子與所述連接件相對轉動所述角度之前及之后,所述轉子的回轉軸線相對于所述組合件的回轉軸線的相對位置保持不變”時,在第一次測量不平衡量A和第二次測量不平衡量B中,工裝的不平衡量C的大小和方向沒有發生變化,待測件的不平衡量D的大小沒有發生變化,但不平衡量D的角度變化了α角度。這是本申請權利要求1確定上述四個矢量及一個轉動角度的關系的基礎。所以有矢量A=C+D,矢量B=C+D’,通過這樣定義的矢量A,B,C,D,D’之間的關系,由測量得到的矢量A和矢量B及待測件相對工裝轉動的角度ɑ,得到待測件的不平衡量D,和工裝的不平衡量C。(三)對比文件1公開了一種通過旋轉轉子并利用旋轉前后的矢量關系求不平衡量的矢量的方案,其問題在于,在旋轉特定角度180°的情況下,無法利用現有的矢量以合乎邏輯的方法求出待測件的不平衡量的矢量,而且,雖然其聲稱適用于旋轉任意角度的情況,但根據其方案的思路可知其無法適用于旋轉任意角度的情況。本申請給出了一個解決現有技術問題的可行的解決方案,其邏輯嚴謹,具有廣闊的實施和運用的前景。對比文件1恰恰是從反面證明了,本發明的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是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不容易想到的,不是本領域技術人員根據對比文件1基于常規的邏輯分析推理即能得到的。所以,權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具有創造性。(四)權利要求2-5是權利要求1的從屬權利要求,在權利要求1具有創造性的情況下,權利要求2-5也具有創造性。
國家知識產權局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查程序合法,請求駁回上訴。
本案二審期間,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并均對一審判決對于證據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的認定不持異議。
經審理查明: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申請的申請日在2008年修正的專利法施行日(2009年10月1日)之后、2020年修正的專利法施行日(2021年6月1日)之前,本案應適用2008年修正的專利法。本案二審爭議焦點問題是:本申請是否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
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如果一項專利請求保護的技術方案與作為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的對比文件之間存在區別技術特征,且該區別技術特征使得該技術方案能夠解決現有技術中存在的技術問題并獲得相應的技術效果,而其他對比文件均未公開該區別技術特征,也未給出相關技術啟示,且尚無證據證明該區別技術特征屬于本領域的公知常識,則該技術方案相對于上述對比文件具備創造性。
本申請權利要求1請求保護一種獲取轉子的不平衡量的方法,現有技術中,在轉子在平衡機上測量時,所測得的不平衡量,是轉子與平衡機的整個系統不平衡量的矢量和,并不是轉子本身的不平衡量。本申請的目的是提供一種獲取轉子的不平衡量的方法,將轉子本身不平衡量之外的其他影響因素排除掉,從而獲取轉子本身的不平衡量。對比文件1公開了一種動平衡試驗工裝及其動不平衡的配平方法,以對比文件1作為最接近的現有技術,被訴決定及一審判決認為,本申請權利要求1請求保護的技術方案與對比文件1的區別在于:(1)測試對象為轉子,相應地在轉子上選擇測量平面,(2)連接第一次不平衡量與第二次不平衡量的矢量的頂端形成連接線,以該連接線為三角形的一邊做一等腰三角形,頂角為轉子與連接件由第一次測量到第二次測量相對轉動的角度,在轉子相對連接件回轉一定角度前,轉子的不平衡量為從頂點指向第一次不平衡量的矢量的頂端的矢量,在轉子相對連接件回轉一定角度后,轉子的不平衡量為從頂點指向第二次不平衡量的矢量的頂端的矢量。基于上述區別特征及其技術效果,本專利權利要求1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通過轉子和連接件兩次角度不同的不平衡量的矢量的測量,利用“等腰三角形法則”,即根據四個矢量及一個相對轉動角度共五個量之間的矢量關系,較為便捷地計算出轉子的不平衡量。
就此,郭某、姜某上訴主張,本申請權利要求1的創造性的重點在于發現了上述的四個矢量及一個相對轉動角度共五個量之間的矢量關系,也可稱為“等腰三角形法則”,也就是上述區別技術特征(2)。這與公知的計算兩個矢量和矢量合成“三角形法則”有根本區別,也不是本領域技術人員可以通過矢量合成法則所能想到的,更不是“本領域的常規矢量運算”。
國家知識產權局則認為,對比文件1沒有公開本申請區別(2)所描述的矢量表達結果,但同時認為,對比文件1與本申請的待測件不平衡量獲取方法僅僅是待測件的不平衡量的矢量計算表達不同,而這種不同只是簡單的矢量推算,是本領域技術人員基于常規的邏輯分析推理即能得到的,屬于本領域的常規矢量計算。
對此,本院認為,當事人前述爭議的實質在于技術啟示的判斷。本案中,所有向量的計算都必須遵循平行四邊形法則/三角形法則,這是本領域公知常識,本申請中的“等腰三角形法則”和對比文件1中的各個計算公式都是嚴格遵循平行四邊形法則/三角形法則的,兩者沒有沖突和矛盾,但兩者有區別,平行四邊形法則/三角形法則是向量計算的基本法則,而本申請中的“等腰三角形法則”是在平行四邊形法則/三角形法則的基礎上在具體領域的應用,其中關鍵的技術步驟在于:第一次測量得到的待測件和工裝的不平衡量,第二次測量得到的待測件和工裝的不平衡量,及待測件相對工裝旋轉角度α,待測件(轉子)不平衡量,工裝不平衡量之間的關系,即在第一次測量不平衡量A和第二次測量不平衡量B中,工裝的不平衡量C的大小和方向沒有發生變化,待測件的不平衡量D的大小沒有發生變化,但不平衡量D的角度變化了α角度。這是本申請權利要求1確定上述四個矢量及一個轉動角度的關系的基礎。所以有矢量A=C+D,矢量B=C+D’,通過這樣定義的矢量A,B,C,D,D’之間的關系,由測量得到的矢量A和矢量B及待測件相對工裝轉動的角度α,得到待測件的不平衡量D,和工裝的不平衡量C。
根據上圖,本申請推導了出了權利要求1所表述的“等腰三角形法則”,即“連接所述第一次不平衡量與所述第二次不平衡量的矢量的頂端形成連接線,以該連接線為三角形的一邊做一等腰三角形,頂角為所述轉子與所述連接件由第一次測量到第二次測量相對轉動的角度;這樣,在所述轉子相對所述連接件回轉一定角度前,所述轉子的不平衡量為從所述頂點指向所述第一次不平衡量的矢量的頂端的矢量,在所述轉子相對所述連接件回轉一定角度后,所述轉子的不平衡量為從所述頂點指向所述第二次不平衡量的矢量的頂端的矢量”。也就是說本申請中通過說明書附圖10中對于U11和U12的準確繪制,就可以在附圖中利用權利要求1所述的等腰三角形法則直接繪制出轉子的不平衡量(包括大小和方向),然后再根據上述附圖利用相應方法(比如公知的復數法/坐標法、三角函數法、圖表法)計算出最終轉子的不平衡量。而對比文件1中的待測件不平衡量只是利用附圖3的向量關系得出相應的計算公式,其附圖上向量的大小和方向和其實際的大小和方向并不對應(也就是其不能通過復數法/坐標法、圖表法直接得出其大小和方向),具體大小和方向需要通過利用附圖3推導出的計算公式計算得出,且相應的計算過程中實際上和待測件相對工裝旋轉角度α是沒有關系的,而本申請中待測件相對工裝旋轉角度α是其能夠再附圖10中準確畫出其大小和方向的不可缺少的條件。因此,在具體得出轉子的不平衡量的方法上兩者是不同的。
綜上所述,雖然本申請和對比文件1都是利用了相同的向量計算原理,但在具體得出轉子的不平衡量的方法上兩者是不同的,屬于為了解決相同的技術問題采用了不同的技術手段,且在技術效果上來講,本申請具有更方便、快捷的技術效果,例如,可以直接通過坐標法或者圖表法直接得出結果。由此可見,本申請權利要求1請求保護的技術方案相對于對比文件1公開的內容,對本領域技術人員而言是非顯而易見的,具備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創造性,被訴決定適用法律錯誤,應當予以撤銷。
另外,郭某、姜某上訴主張:關于轉子旋轉180°,對比文件1說是為便于處理計算,但其實質是其算法無法適用其他角度,而且,即使是特定在旋轉180°的特例中,其在假設試驗工裝的不平衡量C=0的條件下,求解出試驗工裝的不平衡量C不等于零的結果,邏輯錯誤,說明其方法錯誤。對比文件1搭建矢量之間的關系是基于“將矢量A映射為A’”。這種映射沒有任何依據,附圖3中所示的A’矢量在對比文件1中不存在。
對此,本院認為,對比文件1假定動平衡試驗工裝已經動平衡的假設,是為了在附圖3中表達的坐標系中解算動平衡試驗工裝的平衡量C和萬向軸的不平衡量D。也就是說,其只是在這樣的假設下,將矢量A映射為A’,以使得A’、萬向軸旋轉180度后的不平衡量D’和動平衡試驗工裝的平衡量C在附圖3的坐標系中具有幾何關系,便于根據三角形余弦定理、外角和定理進行計算。上述假設和附圖3的內容沒有邏輯上的錯誤,符合基本的數學計算邏輯。實際上不進行這樣的假設,動平衡試驗工裝動不衡量C的計算公式和萬向軸不平衡量D的計算公式通過三角函數的作圖也可以得到,例如,將A’就認定為A的反向延長,兩者大小相等,方向相反,然后對D和D’的處理類似,然后根據A、C、D之間的向量關系以及B、C、D之間的向量關系可以得到和對比文件1相同的計算公式。在整個計算過程中,實際上萬向軸旋轉的角度(180°)沒有參與計算。故,郭某、姜某的該項主張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郭某、姜某的上訴請求成立,應予支持。被訴決定和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應予撤銷。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二項、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9)京73行初9243號行政判決;
二、撤銷國家知識產權局第176337號復審請求審查決定;
三、國家知識產權局就郭某、姜某針對申請號為201510395297.0、名稱為“一種獲取轉子的不平衡量的方法”的發明專利申請提出的復審請求重新作出審查決定。
一審案件受理費100元,由國家知識產權局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100元,由國家知識產權局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鄧 卓
審 判 員 徐 飛
審 判 員 張新鋒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謝 蓉
技術調查官 陸 帥
書記員 張遠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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