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順昌縣高新技術企業獎勵政策:順昌縣促進工業經濟發展的若干措施
順昌縣促進工業經濟發展的若干措施
為有效應對當前經濟下行壓力,實現縣委、縣政府關于工業發展攻堅戰的任務目標,推動我縣工業經濟跨越發展,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設立工業發展基金
每年籌措資金1000萬元,主要用于扶持產業發展、平臺構建、品牌戰略實施、新興產業培育及龍頭企業技改創新等方面。
二、鼓勵規上工業企業增資擴產
(一)對企業新增稅收的獎勵。經發改、經信部門備案,并會同財政部門認定的新增固投1000萬元以上的規上工業企業增資擴產,以該企業前3個年度納稅平均數為基數,自實現銷售之日起3個年度內,新增稅收縣級實得部分的60%,由縣財政獎勵給該企業。
(二)鼓勵企業自主創新。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或復審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由縣政府一次性獎勵10萬元(每個企業只享受1次);企業新產品被認定為高新技術產品并投入生產的,由縣政府一次性獎勵3萬元(依照科技部門相關認定執行)。
(三)加快科技創新平臺建設。支持創建省級科技孵化器、省級企業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省級及國家級企業技術中心等(中心、站、室),對省上認定的省級科技孵化器及以上各類中心給予1次性獎勵10萬元。對省上認定的省級眾創空間給予一次性獎勵5萬元。
(四)培育重點龍頭企業。獲得國家級行業龍頭企業稱號的,由縣政府一次性獎勵15萬元;獲得省級行業龍頭企業稱號的,由縣政府一次性獎勵10萬元(從2016年1月1日執行)。
三、對現有規上工業企業產值和稅收增長的獎勵
(五)產值增長獎勵。按照分檔獎勵辦法,對完成全年增收目標產值且做好統計臺賬及聯網直報工作的規上工業企業,按檔次10億元以上(含10億元)、5-10億元(含5億元)、1-5億元(含1億元)和億元以下的工業企業,由財政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3萬元和1萬元獎勵。
(六)稅收增長獎勵。對稅收當年凈500萬元以上、增長10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上和10萬元以上的工業企業,由財政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5萬元和1萬元獎勵。
上述2項與增資擴產新增稅收等獎勵不重復。
四、鼓勵規模工業企業發展
(七)規下工業企業入統規上工業企業
1.以該企業入統前3個年度納稅平均數為基數,入統規上工業企業后,3個年度內新增稅收縣級實得部分的60%由縣財政獎勵給企業。
2.根據“扶大扶強”精神,發改、經信、財政、林業、農業、科技等部門為工業企業爭取申報項目資金的,原則上必須是規上工業企業。
3.列為南平市融橋擔保有限公司、南平市中小企業幫扶基金和順昌縣幫扶基金的政策扶持對象。
4.依法支持辦理農轉用、租轉用等用地手續。
5.加強統計人員培訓,支持規上工業企業統計隊伍建設,按每人每月100元標準補助。
(八)新建入統規模工業企業。新建投產入統的規上工業企業,除享受規下工業企業入統規上工業企業的政策外,按年銷售產值2000萬元、5000萬元、10000萬元及以上的工業企業,由縣財政一次性分別獎勵5萬元、10萬元、15萬元。
五、企業掛牌上市獎勵
(八)實施財政資金獎勵。從順昌縣工業發展基金中安排專項資金,用于扶持企業改制上市工作。對符合上市(掛牌“新三版”)條件的企業,在企業改制上市過程中,除享受省、市有關扶持政策外,我縣再給予以下補助和獎勵。
1.對改制上市企業的獎勵。企業改制上市后,一次性給予50萬元獎勵。
2.對“新三板”掛牌企業的獎勵。企業在“新三板”成功掛牌后,由縣財政一次性給予獎勵30萬元;定向發行融資1000萬元以上的,由縣財政一次性給予補助20萬元。
(九)實施納稅貢獻獎勵
1.省重點上市后備企業和掛牌“新三板”后備企業(以下簡稱“后備企業”)在改制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時,為真實體現前一年企業盈利水平,自查自糾、自行補報增加的企業所得稅縣級財政實得部分,用于補助企業改制上市,其中50%在股份有限公司登記時兌現,剩余50%在企業上市(掛牌)后兌現。
2.“后備企業”在改制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時,因資產增值按稅法規定應繳納企業所得稅而增加的企業所得稅縣級財政實得部分全額獎勵給企業,用于扶持企業發展,其中50%在股份有限公司登記時兌現,剩余50%在企業上市(掛牌)后兌現。
3.“后備企業”因盈余公積金和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在其稅款全部繳納后,縣級財政實得部分全額獎勵給企業,其中50%在股份有限公司登記時兌現,剩余50%在企業上市(掛牌)后兌現。
4.上市后備企業改制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并報省監管局列入輔導備案后的一年內,股東分紅所得稅及企業新增所得稅縣級財政實得部分全額用于補助企業改制上市費用。一旦企業上市后,該項政策自動停止執行。
5.企業掛牌“新三板”當年起,以上年度所繳納企業所得稅為基數,按每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縣級財政實得部分全額獎勵給企業,期限3年。
6.“后備企業”改制上市過程中,企業股東在本縣內減持法人股的,采取“一事一議”方式予以支持。
六、商標品牌獎勵
(十一)從2016年1月1日起或有效期在2016年1月1日以后的,對獲得中國馳名商標、中國出口名牌的企業,一次性獎勵10萬元;對獲得國家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福建省著名商標、福建省名牌產品、福建省出口名牌的企業,一次性獎勵5萬元;對獲得集體商標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經濟組織,一次性獎勵3萬元;對獲得南平市知名商標、境外注冊商標的企業,一次性獎勵1萬元;同一商標在多國成功注冊的,只享受一次獎勵;對獲得中國質量獎企業,一次性獎勵20萬元,中國質量獎提名企業,一次性獎勵15萬元,福建省質量獎企業,一次性獎勵10萬元,南平市質量獎的企業,一次性獎勵5萬元。
(十二)同一商標、產品同一年內獲得兩個或兩個以上稱號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則,給予一次性獎勵。對同一企業獲得兩項以上國家級榮譽稱號的,第二項起每項獎勵5萬元;對同一企業獲得兩項以上省級榮譽稱號的,第二項起每項獎勵3萬元;對同一企業獲得兩項以上市級榮譽稱號的,第二項起每項獎勵1萬元。
(十三)鼓勵企業實施技術標準戰略,縣級財政對主導制修訂國際標準、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分別給予每項不高于20萬元、10萬元和5萬元的獎勵。
七、專利發明獎勵
(十四)對本縣獲得國內外專利的單位或個人實行一次性定額獎勵,對國內發明專利每件給予2萬元獎勵;對國內實用新型專利每件給予0.3萬元獎勵;對國內外觀設計專利每件給予0.1萬元獎勵。
(十五)經省知識產權局認定,購買轉讓發明專利10萬元以下每項給予0.5萬元獎勵,10萬元以上每項給予1萬元獎勵。
(十六)獲得省、市專利獎的項目和產品,除享受省、市有關政策外,我縣再給予一次性獎勵,其中對獲得福建省專利獎特等獎的給予6萬元獎勵、一等獎的給予4萬元獎勵、二等獎的給予3萬元獎勵、三等獎的給予2萬元獎勵;對獲得南平市專利獎一等獎的給予3萬元獎勵、二等獎的給予2萬元獎勵、三等獎的給予1萬元獎勵。
八、其他
(十七)符合我縣產業政策且屬規模以上的工業企業,企業高管和高層次技術人才在我縣工作的,將按省、市、縣有關政策予以兌現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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