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修訂內容解讀
《重慶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渝經信規范〔2023〕14 號)是重慶市經信委聯合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和重慶海關于 2023 年 11 月 19 日印發的文件。該文件的修訂旨在進一步規范和加強重慶市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和管理工作。本文將對該管理辦法的修訂內容進行詳細解讀,包括修訂背景、修訂主要內容、認定條件、認定程序、證明材料、評價材料和評價指標體系等方面。
一、修訂背景
《重慶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渝經信發〔2016〕86號)于2016年印發以來,在我市已實施7年,為更好規范重慶市企業技術中心管理,支撐我市建設國家重要先進制造業中心和具有全國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結合我市企業創新發展現狀,市經濟信息委牽頭對《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
二、修訂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共六章二十七條。
第一章總則部分。
包括第1條至第4條,主要內容為《管理辦法》制定的依據、定義、作用以及市級相關部門的職責。
第二章認定部分。
包括第5條至第8條,主要內容為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的條件以及程序。主要修訂了企業年度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額,由“不低于150萬元”修訂為“不低于300萬元,研發投入強度高于全市同行業平均水平。”
第三章評價部分。
包括第9條至第15條,主要內容為已認定的市級企業技術中心每兩年進行評價的要求、程序以及結果公布等。主要增加了“第十二條 重慶市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因受不可抗拒外部因素影響而出現重大調整影響技術中心評價的,應及時將情況報相關主管部門,經主管部門確認后報市經濟信息委批準,可暫緩一期參加評價。”
第四章調整與撤銷部分。
包括第16條至第17條,主要內容為撤銷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資質的情況,以及調整、撤銷和更名等情況公布。
第五章管理與政策部分。
包括第18條至第23條,主要內容為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管理以及政策支持情況。主要修訂內容是將原“第二十一條 市經濟信息委會同市財政局對新認定和在運行評價中獲優秀等次的市級及以上企業技術中心給予補貼,補貼資金從重慶市產業技術創新專項資金中統籌安排。”刪除,增加“第二十二條 支持市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牽頭或參與組建制造業創新中心,主導或參與制(修)訂各類標準,支持申報國家級創新平臺。”
第六章附則部分。
包括第24條至第27條,主要內容為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相關情況解釋。
特別說明:重慶市企業技術中心的最低標準
1.企業研究與試驗發展(R&D)經費支出額不低于300萬元。
2.企業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不低于30人(建筑、物流、現代服務業、現代農業等行業企業可放寬到15人)。
3.企業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不低于300萬元(軟件、物流、現代服務業、現代農業等行業企業可放寬到150萬元)。
4.建筑企業具有一級及以上資質,注冊資本金5000萬元以上、凈資產6000萬元以上,增值稅在3000萬元以上;上年度沒有由于技術原因發生重大質量事故、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或二起以上(含二起)一般生產安全事故。
重慶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渝經信規范〔2023〕14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進一步發揮重慶市企業技術中心在企業技術創新體系、產業創新體系和區域創新體系中的引導和示范作用,促進重慶市企業技術中心的建設和發展,規范重慶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評價和管理,依據《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技術中心,是指企業根據市場競爭需要設立的技術研發與創新機構,負責制定企業技術創新規劃、開展產業技術研發、創造運用保護知識產權、建立技術標準體系、凝聚培養創新人才、構建協同創新網絡、推進技術創新全過程實施。
第三條 重慶市鼓勵和支持企業建立技術中心,發揮企業在技術創新中的主體作用,建立健全企業主導產業技術研發創新的體制機制。重慶市根據創新驅動發展要求和經濟結構調整需要,對創新能力強、創新機制好、創新業績顯著、引領示范作用大、符合條件的企業技術中心予以認定,并給予政策支持,鼓勵和引導企業提高創新能力和帶動產業技術進步。
第四條 重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經濟信息委)、重慶市財政局(以下簡稱市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以下簡稱重慶市稅務局)、中華人民共和國重慶海關(以下簡稱重慶海關)負責指導協調重慶市企業技術中心相關工作。市經濟信息委負責重慶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的具體組織工作和評價工作。
第二章 認定
第五條 重慶市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受理認定申請事項依據市經濟信息委當年下發的認定工作通知辦理。
第六條 重慶市企業技術中心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重慶市行政區域范圍內的企業所建立和正常運行一年以上的企業技術中心。申報企業所在區縣已開展區縣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工作的,原則上應取得區縣級企業技術中心資質。
(二)企業主營業務收入不低于5000萬元(高新技術企業不低于3000萬元,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軟件產品或核心技術服務的軟件和信息技術企業不低于2000萬元)。
(三)有較高的研究開發投入,年度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額不低于300萬元,研發投入強度高于全市同行業平均水平。
(四)擁有技術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科技人員隊伍結構合理,在全市同行業中具有較強的創新人才優勢,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不少于30人。
(五)具有較完善的研發、試驗和檢測等條件,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不低于300萬元。
(六)企業在本市行業中具有顯著的發展優勢和競爭優勢,具有較強的技術創新能力和水平。
(七)企業具有較好的技術創新機制,企業技術中心組織體系健全,發展規劃和目標明確,創新效率和效益顯著。
(八)企業在申請受理截止日期前兩年內,不得存在下列情況:
1.因違反海關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走私行為,受到刑事、行政處罰,或因嚴重違反海關監管規定受到行政處罰。
2.因違反稅收征管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嚴重稅收違法行為。
3.司法、行政機關認定的其他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第七條 重慶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程序:
(一)企業向相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按要求上報申請材料,申請材料包括《重慶市企業技術中心申請報告》和《重慶市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材料》,同時,登錄企業技術中心網上管理系統按要求填報相關數據。
(二)相關主管部門對企業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并將初審合格企業的申請材料和推薦意見加蓋公章后在規定的時間內上報市經濟信息委。
(三)市經濟信息委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對企業技術中心申請材料進行基本條件審查和數據審核,并依據《重慶市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體系》進行評分。
(四)市經濟信息委會同市財政局、重慶市稅務局、重慶海關依據國家產業政策,對評審結果進行綜合審定后確定重慶市企業技術中心名單。
第八條 市經濟信息委會同市財政局、重慶市稅務局、重慶海關對認定結果聯合行文予以公布并授牌。
第三章 評價
第九條 重慶市企業技術中心應按主管部門的要求定期填報相關運行情況數據。
第十條 依據重慶市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體系,原則上每兩年組織進行一次重慶市企業技術中心運行評價。市經濟信息委在評價年度發布評價通知。
第十一條 評價原則:
(一)客觀反映技術中心建設發展狀況。
(二)定量評價與定性評價相結合。
(三)資料評價考核與企業實地抽查相結合。
第十二條 重慶市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因受不可抗拒外部因素影響而出現重大調整影響技術中心評價的,應及時將情況報相關主管部門,經主管部門確認后報市經濟信息委批準,可暫緩一期參加評價。
第十三條 評價程序:
(一)資料報送。重慶市企業技術中心按照當年評價通知要求,將評價材料報相關主管部門,評價材料包括《重慶市企業技術中心年度工作總結》和《重慶市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材料》等。同時,登錄企業技術中心網上管理系統按要求填報相關數據。
(二)材料初審。相關主管部門對重慶市企業技術中心上報的材料進行審查,并出具審查意見,加蓋公章后報市經濟信息委。
(三)評審核查。市經濟信息委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機構按照《重慶市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體系》,對重慶市企業技術中心上報的評價材料及相關情況進行核查、評價。
(四)結果確認。市經濟信息委對專家或第三方機構提交的評價結果進行審核并確認。
第十四條 評價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一)評價得分90分及以上為優秀。
(二)評價得分80分(含80分)至90分之間為良好。
(三)評價得分65分(含65分)至80分之間為合格。
(四)評價得分60分(含60分)至65分之間為基本合格。
(五)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評價為不合格:
1.評價得分低于60分。
2.逾期不上報評價材料的企業技術中心(符合第十二條除外)。
3.企業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額、企業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三項指標中任何一項低于評價指標體系規定的最低標準。
第十五條 市經濟信息委對評價結果予以公布。
第四章 調整與撤銷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重慶市企業技術中心資格:
(一)評價不合格。
(二)提供虛假材料和數據。
(三)重慶市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自行要求撤銷其重慶市企業技術中心資格。
(四)主要由于技術原因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企業。
(五)因違反海關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走私行為, 受到刑事、行政處罰,或因嚴重違反海關監管規定受到行政處罰。
(六)因違反稅收征管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偷稅、 騙取出口退稅等嚴重稅收違法行為。
(七)司法、行政機關認定的其他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八)企業被依法終止。
第十七條 市經濟信息委會同市財政局、重慶市稅務局、重慶海關對重慶市企業技術中心的調整、撤銷和更名結果予以公布。
第五章 管理與政策
第十八條 企業上報的申請重慶市企業技術中心材料內容和數據應真實可靠。提供虛假材料的企業,經核實后,兩年內不得再申請認定重慶市企業技術中心。
第十九條 因第十六條原因被撤銷重慶市企業技術中心資格的,兩年內不得重新申報重慶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
第二十條 對于評價得分60分至65分(含65分)的重慶市企業技術中心,給予警示,并由相關主管部門負責督促整改。
第二十一條 重慶市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發生更名、重組、注銷等重大變更事項,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后30個工作日內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并由相關主管部門將有關情況報市經濟信息委。
第二十二條 支持市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牽頭或參與組建新型研發機構,主導或參與制(修)訂各類標準,支持申報國家級創新平臺等。
第二十三條 各區縣經信部門及各企業主管部門負責對管轄范圍內的重慶市企業技術中心進行日常管理,督促企業報送相關報表及評價材料,并積極建立各區縣企業技術中心管理體系,推動企業創新能力建設。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各相關主管部門可參照本辦法,結合實際,在職責范圍內依法制定相應政策,支持企業技術中心建設。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涉及的《重慶市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體系》的內容和要求,由市經濟信息委商有關部門適時調整,在申報(評價)通知中印發。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重慶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渝經信發〔2016〕86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經濟信息委會同市財政局、重慶市稅務局、重慶海關負責解釋。
附件一、《重慶市企業技術中心申請報告》編寫提綱
一、企業(集團)的基本情況
1.企業經營管理等基本情況,包括所有制性質與隸屬關系、主要下屬企業、職工人數、企業總資產、資產負債率、銀行信用等級、銷售收入、利潤、稅收、主導產品及市場占有率、技術來源等。
2.企業在行業中的地位和作用。
3.企業在本產業領域技術創新中的作用和競爭能力。
二、企業技術中心的基本情況
1.企業技術中心的組織機構和運行機制,包括:企業技術中心的建設和發展歷程、組織架構、組織體系建設、規章制度建立、研發項目組織管理機制、研發經費管理機制、人才激勵機制、內外部合作機制等。
2.企業技術中心的基礎條件和創新資源整合情況,包括:研究開發和試驗基礎條件建設情況,固定資產原值、凈值;企業技術中心技術帶頭人及創新團隊建設情況,人才培養情況;研發投入情況;信息化建設情況。
3.企業技術中心研究開發工作開展情況,包括:原創性創新、自主開發、引進技術消化吸收、重大產品創新、工藝創新、商業模式創新、產學研合作、企業間合作、國際化研發活動等。
4.企業技術中心取得的主要創新成果(3年之內)及其經濟社會效益。
三、企業技術創新戰略和規劃
1.企業制定未來3—5年技術創新發展戰略情況,及該戰略對企業總體發展目標的支撐情況。
2.企業近期在技術創新方面擬實施的重點舉措,包括創新條件建設、創新人才集聚、重點研發項目部署等。
附件二、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材料
附件三、需提供的附件及證明材料
1.企業對報送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承諾。
2.規模以上工業法人單位研發項目情況表(107-1)和規模以上工業法人單位研發活動及相關情況表(107-2)。未列入國家統計局規模以上工業企業科技活動情況統計范圍的企業應參照上述兩個表的格式填報后提交。
3.企業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的復印件。其中,大型企業集團應將下屬企業的107-1、107-2表合并填報,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進行合并填報。
4.企業技術中心評價表相關附表(表格附后),包括:技術中心高級專家和博士信息表;技術中心外部專家信息表;企業有效發明專利信息表;企業當年被受理的專利申請信息表;最近三年主持和參加制定的標準信息表;國家級(省級)研發平臺信息表;國家(國際組織)認證實驗室和檢測機構信息表;獲國家自然科學、技術發明、科技進步獎項目信息表。
5.評價指標及相關附表所填數據的必要證明材料。
附件四、指標解釋和填報說明
1.報告年度:指評價表中指標統計年度,時間范圍從填寫評價表的上一年1月1日到12月31日。所有指標的填報時間范圍,如無特殊指明,均為報告年度。(T-1)年指報告年度的上一年。
2.企業主營業務收入:指報告年度內企業確認的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主營業務的收入。根據會計“主營業務收入”科目的期末貸方余額填報。若會計報告和會計報表中未設置該科目,以“營業收入”代替填報。
3.企業利潤總額:指報告年度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各種收入扣除各種耗費后的盈余,反映企業在報告期內實現的盈虧總額。
4.新產品銷售收入:對于制造業企業,新產品銷售收入指報告年度內企業銷售采用新技術原理、新設計構思研制、生產的全新產品,或在結構、材質、工藝等某一方面比原有產品有明顯改進,從而顯著提高了產品性能或擴大了使用功能的產品實現的銷售收入。新產品既包括經政府有關部門認定并在有效期內的新產品,也包括企業自行研制開發,未經政府有關部門認定,從投產之日起一年之內的新產品。對于建筑業企業,新產品銷售收入指報告年度內企業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結構、新材料等實現的營業收入。對于服務業企業,新產品銷售收入指報告年度內企業通過提供在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傳遞系統、服務技術手段等方面全新的、或者作出明顯改進的服務實現的營業收入。
5.新產品銷售利潤:指報告年度內企業通過銷售新產品實現的銷售(營業)利潤。
6.企業自有品牌產品與技術出口創匯額:指企業出口自己生產的自有品牌的產品和向國外出口技術所收入的外匯。
7.企業研究與試驗發展(R&D)經費支出額:指報告年度內企業研發活動的經費支出合計,包括企業內部的日常研發經費支出,當年形成用于研發的固定資產支出和委托外單位開展研發的經費支出。
8.企業內部的日常研發經費支出:指企業在報告年度用于內部開展R&D活動的實際支出。包括用于R&D項目(課題)活動的直接支出,以及間接用于R&D活動的管理費、服務費、與R&D有關的基本建設支出以及外協加工費等。不包括生產性活動支出、歸還貸款支出以及與外單位合作或委托外單位進行R&D活動而轉撥給對方的經費支出。
9.委托外單位開展研發的經費支出:指報告期企業委托外單位或與外單位合作進行R&D活動而撥給對方的經費。
10.企業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指報告年度末企業用于研發的固定資產中的儀器和設備原價。其中,設備包括用于研發活動的各類機器和設備、試驗測量儀器、運輸工具、工裝工具等。
11.國家級研發平臺數:指企業作為項目法人承擔建設、國家有關部門歸口管理且已經獲得批復的科技類、研究開發類平臺數。
12.省級研發平臺數:指企業作為項目法人承擔建設、省級政府有關部門歸口管理且已獲得批復的科技類、研究開發類平臺數。
13.通過國家或國際組織認證實驗室等研究檢測機構數: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國家部門和國際組織認定認證的、仍在有效期內的實驗室、研發檢測中心的數量。
14.企業職工總數:指企業在冊職工人數。
15.企業全體職工年收入總額:指企業在冊全部職工一年的貨幣收入的總額。包括職工工資、福利費、獎金、政策補貼、項目提成等各項貨幣收入的總和。
16.企業研究與試驗發展(R&D)人員數:指報告年度內企業內部直接參加研發項目人員,以及研發活動的管理和直接服務的人員。不包括全年累計從事研發活動時間占制度工作時間10%以下的人員。
17.技術中心職工人數:在技術中心工作并取得勞動報酬的從業人員年平均數。包括技術中心科研開發人員、直接管理人員和直接為其服務的人員等。
18.技術中心全體職工年收入總額:指技術中心在冊全體工作人員的年貨幣總收入,包括工資、福利費、獎金、政策補貼、項目提成等各項收入的總和。
19.技術中心人員培訓費:指技術中心工作人員在國內、海外地區接受繼續教育和專項培訓的費用總支出。
20.技術中心高級專家人數:指全職在技術中心工作、獲得國家、省、部和計劃單列市等政府部門認定的有突出貢獻的專家或者享受國家、省、部和計劃單列市專項津貼的專家的人員數。
21.技術中心博士人數:指全職在技術中心工作、獲得博士學位的人員數。在站的博士后可以作為博士進行統計。
22.來技術中心從事開發工作的外部專家人數:指來技術中心從事研究、技術開發工作的具有較高科技開發能力的企業外的專家累計人月。最小統計單位為: 0.5人月。
23.企業全部研發項目數:指企業立項并開展研發(制)工作、以前年份立項(當年)仍繼續進行研發(制)的科技項目,包括當年完成、年內仍在進行、年內研發工作已告失敗的項目,不包括委托外單位進行研發的項目。從開發項目的性質看,包括新產品開發項目數、新技術開發項目數、新工藝開發項目數、新服務開發項目數與基礎研究項目數之和。
24.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項目數:指企業全部研發項目中主要以科學原理的探索與發現、技術原理的研究為目標的項目數。
25.對外合作項目數:指企業與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企業聯合開展的科技項目數。
26.當年完成研發項目數:指企業完成(結題)的新產品開發項目數、新技術項目數、新工藝開發項目數之和。
27.企業擁有的全部有效發明專利數:指企業作為專利權人擁有專利權屬、經國內外專利機構授權且在有效期內的全部發明專利件數。
28.當年被受理的專利申請數:指企業報告年度內向專利行政部門提出專利申請并被受理的專利件數。
29.被受理的發明專利申請數:指企業報告年度內向專利行政部門提出發明專利申請并被受理的專利件數。
30.最近三年主持和參加制定的國際、國家、行業標準(工法)數:指企業在報告年度、報告年度前一年、報告年度前二年主持或參與制定,目前仍有效執行的國際、國家、行業標準(工法)的數量。
31.企業獲得國家級(重慶市)質量品牌獎項數:指企業獲得中國質量獎、全國質量標桿和重慶市市長質量獎等的數量,建筑行業中國建筑工程魯班獎(國家優質工程獎)、詹天佑獎:僅指名稱完全符合的獎項,不包括任何其他獎項類型。
32.獲國家(重慶市)自然科學、技術發明、科技進步獎項目數:指企業獲得國家(重慶市)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和科技進步獎的項目總數。
附件五、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體系
有關說明:
1.考慮到不同規模企業在研發投入強度上存在顯著差異,對“企業研究與試驗發展(R&D)經費支出額占主營業務收入的比重”這一指標的基本要求按照企業規模劃分為4檔:主營業務收入30億元及以上的企業為1.5%,主營業務收入5~30億元(含5億元)的企業為2.0%,主營業務收入1~5億元(含1億元)的企業為2.5%,主營業務收入1億元以下的企業為3.0%。
2.由于不同行業在研發投入與產出方面存在較大差異,技術中心評估時,對不同行業企業“企業研究與試驗發展(R&D)經費支出額占主營業務收入的比重”“新產品銷售收入占主營業務收入的比重”“新產品銷售利潤占利潤總額的比重”三個指標引入行業系數加以調節。
3.行業系數只作為評估機構評價時使用,企業填報時無需考慮行業系數,按實際數據填報。評價時,根據企業填報的實際數據計算得出上述指標的比重,再乘以行業系數,得出指標的評價值。
4.行業系數表中的“其他”行業包括“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文化、體育和娛樂業”等行業。
本文詳細介紹了《重慶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的修訂內容。通過對修訂背景、主要內容、認定條件、認定程序、證明材料、評價材料和評價指標體系的解讀,讀者可以全面了解該管理辦法的具體要求和操作流程。此次修訂將有助于推動重慶市企業技術創新能力的提升,促進產業升級和經濟發展。企業可以根據該管理辦法的要求,加強技術中心的建設和管理,提高自身的技術創新水平和市場競爭力。相關部門也可以依據該管理辦法,對企業技術中心進行科學認定和評價,為企業的發展提供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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