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法院在蘇格蘭威士忌地理標志侵權案中澄清注冊所有人的獨立權利
近日,印度中央邦高等法院在蘇格蘭威士忌協會訴JK Enterprises一案的裁決中維持了蘇格蘭威士忌地理標志注冊所有人的獨立權利,駁回了授權用戶必須參與起訴才能提起侵權訴訟的前提條件。
案件背景
蘇格蘭威士忌協會(SWA)是一家總部設立在英國的公司,由56家參與英國蘇格蘭威士忌貿易的實體——特別是蘇格蘭的實體組成。2009年1月5日,該協會在印度申請了蘇格蘭威士忌的地理標志注冊(第151號申請),并于2010年9月23日獲得批準,成為了該地理標志注冊所有人。隨后,該協會在印多爾商業區法院對JK Enterprises提起了訴訟,請求禁止該實體以任何品牌名稱生產和銷售非蘇格蘭威士忌的威士忌,包括倫敦之巔(London Pride)、英國國旗的圖案或任何其他類似圖像。
JK Enterprises根據《1999年商品地理標志(注冊和保護)法》(《地理標志法》)第21條,以該地理標志的授權用戶不是共同訴訟方為由申請駁回訴訟。2021年10月28日,地區法院作出裁決,認同只有在授權用戶被列為必要當事方的情況下,才可提起訴訟。
該協會就地區法院的決定向中央邦高等法院提交了一份書面請愿書,對該命令提出異議并辯稱,作為注冊所有人,它有獨立的權利針對侵犯地理標志的行為提起訴訟,而無需授權用戶參與。
對《地理標志法》的解釋
關于該協會是否有必要起訴授權用戶以提起其訴訟的決定取決于對《地理標志法》的解釋。該法案將第2條n款中的“注冊所有人”一詞被定義為作為地理標志所有人在注冊簿中注冊任何個人或生產者協會或任何組織”。此外,第21條還規定了:
“如果地理標志的注冊是有效的,應賦予……地理標志的注冊所有人及其授權用戶以本法規定的方式就侵犯地理標志的行為獲得救濟的權利。”
問題在于第21條第1款中詞語“及”是應該連讀還是不連讀。法院必須確定該詞語是否規定注冊所有人和授權用戶必須共同提起侵權訴訟,還是二者可以相互獨立地提起訴訟。
這個法律問題是一個新問題——到目前為止,第21條尚未受到司法審查。在解讀《地理標志法》和相關規則時,法院認為,產品只有在注冊所有人提出申請后才能成為地理標志。此外,即使沒有授權用戶,注冊所有人也可以對地理標志進行續展,或申請獲得額外保護,并收到新增授權用戶的通知。
因此,注冊所有人可以獨立于授權用戶行事,以獲得或繼續使用地理標志標簽。雖然《地理標志法》第68條明確規定,授權用戶應與注冊所有人一同提起訴訟,但這僅適用于上述條款中提到的某些情況。
主要結論
中央高等法院認為,第21第1款a項中的“及”一詞必須理解為“或”。因此,SWA確實可以獨立提起訴訟,而無需其授權用戶參與。因此,法院駁回了地區法院在該案件中追加授權用戶參與訴訟的決定。
通過澄清這些權利,法院回答了關于在印度誰可以在侵犯地理標志權利的訴訟中提起訴訟的關鍵問題:注冊所有人和授權用戶都可以獨立提起訴訟,前者無需為了維持訴訟而使后者參與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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