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支持知識產權創造,扶持項目和金額如下:
(一)對通過PCT途徑且經過有關專利審查機構實審獲得國外授權的發明專利一次性資助50%為獲得專利授權而繳納給有關專利管理部門的注冊費、審查費等官方費用,每件不超過2萬元。
(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登記,每件一次性資助不超過2500元。
第九條開展高價值專利培育項目,扶持項目和金額如下:對經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評定的高價值專利升級培育項目,給予一次性不超過50萬元的資金支持。對經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評定的高價值專利培育中心項目,給予一次性不超過80萬元的資金資助。
上海市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上海市知識產權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新發展理念,推動構建新發展格局,進一步提升本市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能力,支撐上海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建設和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上海市知識產權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知識產權專項資金是指由市級公共財政預算安排的對知識產權領域鼓勵創造、促進運用、加強保護和提升服務的項目支出。
第三條專項資金扶持對象是指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人,包括注冊或登記在本市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等。
第四條專項資金使用遵循“突出重點、公開透明、科學管理、總量控制”的原則,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和帶動作用。主要聚焦國家和本市重點產業,用于支持市場主體提升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服務能力。
第五條凡是按照有關規定已從市級財政或區級財政獲得相同或類似資助的,不得重復申請。
第六條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負責專項資金預算編制和執行,對資金支出進度、績效、安全性和規范性等負責;負責項目的受理、審核、組織評審、合同管理和公示公開等;負責對專項資金執行情況和績效進行日常跟蹤監管。
市財政部門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管理和資金撥付,并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 扶持內容與標準
第七條支持知識產權創造,扶持項目和金額如下:
(一)對通過PCT途徑且經過有關專利審查機構實審獲得國外授權的發明專利一次性資助50%為獲得專利授權而繳納給有關專利管理部門的注冊費、審查費等官方費用,每件不超過2萬元。
(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登記,每件一次性資助不超過2500元。
第八條開展知識產權試點示范項目,扶持項目和金額如下:
(一)支持本市企事業單位創建專利工作試點和示范單位。對經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認定的試點和示范單位給予資金資助,金額分別不超過40萬元和60萬元。對國家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新認定的國家知識產權優勢和示范企業,分別給予一次性不超過10萬元和20萬元的資金資助。
(二)支持創建知識產權強市建設試點和示范園區。對經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認定的上海市知識產權強市建設試點和示范園區給予資金支持,金額分別不超過15萬元和20萬元。對國家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新認定的國家級知識產權強國建設試點和示范園區,分別給予一次性不超過30萬元和40萬元的資金資助。
(三)支持知識產權保護示范建設。對經國家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批準創建和新認定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示范區,分別給予不超過20萬元和80萬元資金資助。對經國家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新認定的知識產權保護規范化市場和培育市場,分別給予不超過30萬元和10萬元資金資助。
第九條開展高價值專利培育項目,扶持項目和金額如下:對經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評定的高價值專利升級培育項目,給予一次性不超過50萬元的資金支持。對經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評定的高價值專利培育中心項目,給予一次性不超過80萬元的資金資助。
第十條支持中小企業開展知識產權集中托管,扶持項目和金額如下:
對組織50家以上中小企業實施知識產權集中托管的園區,經評定合格的給予資金資助,金額每項不超過40萬元。
第十一條支持本市企事業單位實施專利導航工程,扶持項目和金額如下:
支持在重點產業中開展專利導航,對經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認定的專利導航項目和知識產權分析評議項目給予實際支出成本50%資金資助,金額每項不超過30萬元。
第十二條支持獲得知識產權獎項的項目,扶持項目和金額如下:對獲得上海知識產權創新獎(專利一等獎)項目每項獎勵30萬元,上海知識產權創新獎(專利二等獎)項目每項獎勵20萬元,上海知識產權創新獎(專利三等獎)項目每項獎勵10萬元。
第十三條支持知識產權維權保護示范案例,扶持項目和金額如下:
(一)對經國家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認定的中國馳名商標和經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納入《上海市重點商標保護名錄》商標的國內維權保護項目,維權成功后經評定分別給予一次性不超過50萬元和20萬元資金資助。
(二)對本市戰略性新興產業和先導產業高價值專利的國內維權保護項目,維權成功后經評定給予一次性不超過20萬元資金資助。
(三)對本市企業開展知識產權海外維權和侵權糾紛應對的海外維權保護項目,維權成功后經評定給予一次性不超過20萬元資金資助。
第十四條支持知識產權多元糾紛解決體系建設,扶持項目和金額如下:
(一)對經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批復同意設立的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工作站給予不超過10萬元的資金資助。
(二)對本市知識產權糾紛專業調解組織、行業調解組織、律師調解組織等開展公益性糾紛調解工作,經評定給予不超過5萬元的資金資助。
第十五條支持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機構建設,扶持項目和金額如下:
對經國家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新認定的技術與創新支持中心(TISC)、高校國家知識產權信息服務中心,給予每家一次性不超過25萬元資金資助。對經國家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新備案的國家級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給予每家一次性不超過20萬元資金資助。對經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新認定的市級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給予每家一次性不超過15萬元資金資助。
第三章 組織管理與監督
第十六條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納入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的部門預算管理,每年按照項目申報計劃和申報情況編制年度預算。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接受有關部門的專項審計,確保扶持項目規范、安全和有效運行。
第十七條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市財政部門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有關要求,對知識產權專項資金開展績效目標編制、績效跟蹤、績效評價等工作。
第十八條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公開專項資金使用情況,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商業秘密和其他不宜公開的情況除外。
第十九條知識產權創造資助項目以及其它核準制資助和獎勵項目的受理、審核及資金撥付應當遵循以下程序:
(一)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按指南發布申請通知和受理項目申請。
(二)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受理和初審,對于申請材料不完善的,限期給予補正;未按要求補正材料或補正材料未通過審核的,不予資助或獎勵。
(三)審核過程中發現申請人可能存在非正常專利申請、惡意搶注和囤積商標行為情形時,可暫停資助審批,展開調查程序。
(四)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個工作日。
(五)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報市財政部門辦理專項資金撥付。
第二十條評審制知識產權資助項目受理、評審、管理、資金撥付,應當遵循以下程序:
(一)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根據當年知識產權工作目標發布年度項目申請指南(通知),明確具體申報要求。
(二)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受理和初審,對于申請材料不完善的,限期給予補正;未按要求補正材料或補正材料未通過審核的,不予參加評審。
(三)審核過程中發現申請人可能存在非正常專利申請、惡意搶注和囤積商標行為情形時,可暫停項目受理,展開調查程序。
(四)申請項目經初審通過后,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從知識產權專家庫中抽選專家對申請項目進行統一評審,并可根據需要進行現場答辯或開展實地考察評價。
(五)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根據專家組評審意見,提出專項資金資助方案,并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個工作日。
(六)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報市財政部門辦理專項資金撥付。
第二十一條上海市專利工作試點示范單位和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園區資助項目應當實行合同制管理。合同明確項目任務、驗收要求、完成時限、績效目標等內容。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當對項目開展驗收評審,對驗收不合格的,由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按合同要求督促項目承擔單位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合同驗收要求的,將按照約定追究其責任。項目承擔單位應按要求完成相關合同任務,并配合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計部門和受委托的第三方審計機構等完成相關項目績效自評、統計、監督、檢查、審計工作及參加培訓會議等活動。
第二十二條申請人應對提交的申請材料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在申請過程中利用虛假材料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騙取、擠占、挪用、虛列、套取等違反規定使用專項資金的,限期收回已撥付的資金,取消五年內申請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的資格,同時將其不良記錄記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依法追究申請人的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監察、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受委托的單位在承擔相關項目過程中,弄虛作假或與申請人串通作弊的,將其不良記錄記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并依法追究該單位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相關工作人員在項目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評審專家違反有關規定、職業道德等,在評審、驗收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上海市專利資助辦法》(滬知局規〔2018〕1號)、《上海市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登記資助管理辦法》(滬知局規〔2020〕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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