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標準化組織(ISO)于2023年11月發(fā)布了第一部關于碳中和的國際標準, ISO 14068-1:2023《氣候變化管理—向凈零過渡—第1部分:碳中和》。該標準規(guī)定了通過量化、減少和抵消碳足跡來實現和宣告碳中和的原則、要求和指南,為各類型組織提供了邁向凈零(Net-zero)過渡的路徑和標準化方法。該標準在制定過程中就得到了世界上各方的高度關注,預計可以為各類組織支持聯合國可持續(xù)發(fā)展目標,完善環(huán)境、社會責任和公司治理(ESG)信息披露,制定科學的、與自身業(yè)務發(fā)展相稱的碳中和計劃提供了有效的通用管理工具。
該標準由國際標準化組織環(huán)境管理技術委員會溫室氣體管理分技術委員會(ISO/TC207/SC7)負責起草和編制,自2020年2月啟動以來,來自中國、加拿大、英國等21個國家的超過90名專家參與了標準的制定。中國標準化研究院資環(huán)分院作為ISO/TC207/SC7的國內技術對口單位,選派中國專家積極參與ISO 14068標準的起草,為這個重要的國際標準融入了中國智慧,并為該標準最終獲得超過2/3的會員投票成為高水平的國際標準做出了積極的貢獻。
2020年,習近平主席在第七十五屆聯合國大會一般性辯論上指出,中國將提高國家自主貢獻力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二氧化碳排放力爭于2030年前達到峰值,努力爭取2060年前實現碳中和。全球各國也紛紛推出自己的碳中和目標。然而,“碳中和”作為一個新概念,還沒有國際普遍認可的精準內涵,同時存在大量未達成共識的技術問題。近日歐洲議會通過了旨在阻止漂綠行為的法規(guī)"綠色聲明指令" (Green Claim Directive)就是最新的一個例子,該法規(guī)禁止沒有獲得認可的一般性環(huán)境聲明,例如產品碳中和、天然、生物降解等。今后,歐盟將只允許使用基于官方認證計劃或由公共機構制定的可持續(xù)性標簽。
作為各方協商一致的國際標準,ISO 14068標準的推出將有助于為各類組織包括企業(yè)提供一種實現碳中和的統(tǒng)一方法和原則,并支持各國在制定本國氣候變化的計劃、戰(zhàn)略和方案時更好地使用碳中和相關的目標和說明。
對比國內外相關方的期望和評價,ISO 14068-1:2023標準的制定和發(fā)布凝聚了多方共識,解決了之前大部分的爭議和問題,但也有個別復雜突出的問題留待新的良好實踐在未來版本升級中解決。
ISO 14068-1是關于溫室氣體排放和移除量化的框架標準,可用于審定與核查以支持組織的碳中和承諾和宣告。如何基于ISO 17029、ISO 14065等標準有效開展碳中和的審定與核查也是一個新的課題。通過跟蹤PAS 2060向ISO標準的演進,對比各方的最初期望和爭議,本文將ISO 14068-1:2023的主要特色和審定核查預期作用淺析如下:
ISO 14068的發(fā)布終于拼接上ISO碳排放管理標準族的最后一環(huán),從而可以為各類組織和政府提供完整的溫室氣體管理標準體系
巴厘協議提出應對氣候變化的“四個輪子”,即:減緩、適應、資金和技術。標準就是實現碳達峰碳中和不可或缺的技術基礎。ISO于2007年成立了溫室氣體管理標準化分技術委員會(TC207/SC7),負責領導碳管理標準體系的研究及相關系列標準的制定, 包括適應氣候變化標準系列、減緩氣候變化的標準系列,以及框架標準系列,見下圖所示。
迄今ISO/TC207/SC7已制定和發(fā)布了適應氣候變化系列標準(ISO 14090標準族),減緩氣候變化系列標準(溫室氣體量化和報告系列標準ISO 14064、14067標準族),以及支持開展審定與核查的系列標準(ISO 14064-3、ISO 14065、ISO 14066等國際標準),初步構成了國際通行的溫室氣體核算標準體系。
ISO將此次發(fā)布的ISO 14068碳中和標準定位于框架類標準,補齊了應對氣候變化標準體系的重要一環(huán)。該標準的制定歷時三年多,并最終得以發(fā)布,標志著國際社會向著建設人類命運共同體,共同應對氣候變化,向著凈零排放目標達成的高水平共識。根據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的解釋,只有ISO、IEC和ITU國際標準化組織發(fā)布的標準才具有國際標準的效力。可以預見,ISO 14068發(fā)布后,將取代其它地方性標準例如英國發(fā)布的PAS 2060.成為可以用于第三方審定與核查的碳中和宣告的國際標準。
ISO 14068標志著國際標準界就如何開展溫室氣體排放量及減排量核算達成了共識和約定
溫室氣體排放量及減排量的核算是碳中和的核心活動。碳達峰、碳中和需要各類主體依據通行的標準規(guī)則,實施溫室氣體排放或移除的量化管理,全面實現各類綠色節(jié)能低碳行動及其減排成效的可測量、可報告、可驗證。
過去,一些國家的專家認為應該采用ISO 14064-1、ISO 14064-2等標準進行量化計算,強化ISO標準的銜接配合。但也有另一些專家認為應允許采用其他國際組織的標準規(guī)范或國家標準進行溫室氣體排放量及減排量的核算,提高靈活性和適用性。
此次通過ISO 14068的制定和發(fā)布,明確采用已經發(fā)布的溫室氣體量化、報告、審定與核查的ISO標準,包括ISO 14064-1和ISO 14067.ISO 14068-1要求碳中和聲明應根據ISO 14064-3或同等驗證標準進行驗證,避免在碳中和宣稱的審定與核查中出現關公戰(zhàn)秦瓊的不一致性。
因此,這個新標準的發(fā)布對于推動我國企業(yè)開展基于國際標準的碳中和宣告,通過獲得認可的審定與核查機構的第三方審定核查意見,進而在IAF MLA框架下實現國際多邊互認,最終采信碳中和宣告提供了基礎。
ISO 14068 明確了在碳中和過程中 “減排、增匯優(yōu)先于抵消”的原則和具體要求
即首先要盡可能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進而增加移除量,而不是主要通過抵消活動去實現碳中和。這避免了一些財大氣粗的資本企業(yè)在沒有實際減排增匯行動時,僅通過一擲千金購買碳匯抵消碳排放量而宣稱實現碳中和的“漂綠”行為。
標準還就衡量盡可能控制和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標準或準則給出了統(tǒng)一的原則與要求:
在組織碳減排和增匯方面,要求充分體現碳中和的層次方法,即優(yōu)先減排,其次是增匯。減排可以是總量,也可以是強度。但即使強度減排,也要考慮長期如何實現總量減排,要確保減排實現規(guī)定的目標。標準還規(guī)定了應確保實現增匯目標,在出現增匯反轉時,要重新計算為碳排放。
在產品碳足跡抵消方面,強調抵消必須是在減排增匯后才能采取的碳中和措施。規(guī)定了可用于抵消的碳信用應符合的標準,且明確規(guī)定“剩余碳足跡”(residual carbon footprint)只能用基于碳清除的碳信用抵消。明確規(guī)定將來才能實現的減排增匯不可用于抵消。還明確規(guī)定了符合要求的碳信用方案標準,規(guī)定碳信用只能來自符合這些標準的碳信用方案。
ISO 14068澄清了碳中和( carbon neutrality) 與凈零排放 (net zero)兩個概念和應用場景的不同
一段時間以來,“碳中和”( carbon neutrality) 與“凈零排放”(net zero)兩個概念在使用中存在混淆,甚至一些專業(yè)從業(yè)者也不明就里。ISO 14068標準明確了,在全球范圍的語境內,例如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 (IPCC), 將這些術語定義為等效的,均指在特定時期內人為溫室氣體排放量與人為溫室氣體清除量達到平衡的情況。
標準澄清了,當語境是在亞全球范圍,例如在用于陳述組織、產品或地理區(qū)域時,“碳中和”與“凈零排放”的使用是有差異的。
碳中和一般的對象是組織或產品,是指已經量化了自己的碳足跡,采取措施通過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和增加清除量來減少碳足跡,然后抵消剩余的足跡。實現碳中和的過程包括抵消的部分。在標準中,碳中和被認為是一種持續(xù)改進的途徑,通過實施減排和清除增強活動來減少主體的碳足跡,因此抵消的需求隨著時間的推移而減少。而凈零排放的對象多是國家、政府當局或組織,不適用于產品。對于組織,凈零排放通常被認為是在減少了排放的條件下,僅用碳信用抵消剩余的排放。重點是,碳中和通常用于組織和產品。
凈零排放則通常適用于地區(qū)和組織,但不適用于產品。對于組織來說,當企業(yè)談論“凈零”時,他們更多的是指一個未來目標,根據該目標,他們計劃盡可能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增加二氧化碳清除量,并使用碳匯項目的碳信用來抵消其剩余足跡。溫室氣體凈零排放在不同情況下有不同的定義和評估。對于組織而言,溫室氣體凈零排放通常被認為是排放量已減少,僅保留殘余排放量的情況,并且抵消僅限于清除額度。就地理區(qū)域而言,溫室氣體凈零排放評估考慮了該領土直接控制或管轄下的排放和清除,有時不包括抵消。
按照ISO的這個新的定義,目前很多宣稱 “碳中和城市”“零碳園區(qū)”“零碳產品”的情形,可能會面臨著“漂綠”的巨大爭議。對于審定與核查機構來說,當確定碳中和的邊界和碳中和宣告的適宜性時,需要考慮避免可能的爭議。
ISO 14068就如何減少和避免不良企業(yè)的“漂綠”行為提供了進一步的約定
過去各國專家在碳中和宣告的公正性方面存在巨大爭議,問題集中在:是否允許宣稱部分碳中和?是否允許承諾碳中和?如何確保碳中和宣告的可靠性?碳中和是否可以自我聲明,還是必須進行某種形式的審定與核查?這些問題引起廣泛關注,是因為確實有企業(yè)夸大宣傳其對少部分碳排放實現的碳中和,甚至只是紙面文章,只做承諾碳中和(實質上只是個目標),或干脆自說自話,涉嫌“漂綠”。
ISO 14068標準在選擇標的物及其邊界方面,與新版的ISO 14064、ISO14067保持了一致,并要求在每個報告期內公布碳中和報告,并規(guī)定了報告應包括的詳細信息。標準要求碳中和聲明應根據ISO 14064-3或同等驗證標準進行審定與核查,不允許做碳中和“承諾”宣告,只能是對碳中和實現后的宣告;標準還要求實施碳中和時關注并避免對環(huán)境和社會造成負面影響,相較于英國發(fā)布的PAS 2060標準是一大進步。
ISO 14068不僅僅是關于碳中和,而是向著提供一部“碳管理體系”標準邁進了一大步
推動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需要各個層面特別是各類組織如企事業(yè)單位建立系統(tǒng)性的實施框架和結構化的路徑,是否需要建立新的“碳管理體系”?這個議題也是曾在國際標準化組織管理管理技術委員會(ISO/TC 207)中熱烈討論的問題。最終,絕大多數國際專家認為環(huán)境管理體系ISO 14000標準族完全可以指導和支持各類組織開展溫室氣體排放管理工作。當務之急是推動企業(yè)有效實施環(huán)境管理體系,而不是急于開發(fā)另一套“碳管理體系”。
我們欣喜地看到ISO 14068標準不僅是關于碳中和的術語原則方法,而且嵌入了“領導作用”“管理計劃中基于PDCA的過程方法”“資源和能力保障”“文件化信息”等經典管理體系要素,使得該標準既可單獨使用,也可以與通用的環(huán)境管理體系標準ISO 14001整合使用,為組織更容易地使用ISO標準來建立和運行碳管理體系提供了一個好的工具。
對于我們審定與核查機構來說,我們的審定核查過程就不僅關注碳排放量化、節(jié)能降碳和抵消,還需要關注標準要求的碳管理體系要素和過程方法了。
需要指出,ISO 14068-1標準也存在其遺憾之處。我們看到“碳中和”作為一個新概念,在國際上仍存在許多重要但未達成共識的問題。例如一個重大的爭議是,在考慮碳中和的減排量類型是否應包括“避免的排放”(avoided emission)?根據ISO《凈零指南》,“避免的溫室氣體排放”是指“對溫室氣體排放的潛在影響,發(fā)生在組織邊界之外,但通過使用其產品或服務產生,在范圍1排放、范圍2排放和范圍3排放之外避免的排放”。一個典型例子是,特斯拉發(fā)布的《2022特斯拉影響力報告》展示的數據:通過其全球交付的電動車、太陽能電池板和儲能產品,特斯拉幫助客戶減少了1340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的溫室氣體排放,相當于避免了443萬輛燃油車一整年的排放量。特斯拉將這一成就歸結為其對氣候變化應對特別是碳減排的重大貢獻。經常被馬斯克等電動車產業(yè)企業(yè)家經常詬病的是,現有通行的溫室氣體(GHG)排放量化標準中沒有考慮其“避免的碳排放”。
在碳中和標準制定中,一些專家認為避免的排放測量困難和不確定性高等原因,不應該考慮避免的排放。但也有一些專家認為,“避免碳排”概念將成為企業(yè)展示自身產品或服務對世界產生真實積極影響的一種方式,體現了企業(yè)不僅著眼于降低自己和供應鏈的排放量,還帶動使用他們產品或服務的機構減排,這是傳統(tǒng)溫室氣體排放清單無法展示的,因此避免的排放應該包括在產品碳中和或組織碳中和當中。對于投資者,關注避免的碳排放可以鼓勵投資者更好地識別投資風險和機會,以及關注更全面的ESG披露,這也將會為低碳轉型背景下長期投資組合戰(zhàn)略帶來新的思考維度。比較遺憾的是,ISO 14068-1:2023標準未討論通過使用商品或服務等方式避免的溫室氣體排放,這對于全球的節(jié)能減排企業(yè)和新能源產業(yè)可能是個挫折。我們相信國際標準界專家們有智慧在未來新的國際標準發(fā)展中可以逐步解決這些問題。
“避免的碳排放” (avoided emissions)是世界資源研究所(WRI)在2013年提出的概念,有時被稱為范圍4.指的是在產品本身生命周期或價值鏈之外,由于使用更高效的商品和服務而避免的溫室氣體排放。
避免的碳排放的來源主要分為兩類:
一是產品替代另一種碳密集型的產品,例如企業(yè)使用高鐵替代飛機的商務出行,或者太陽能板的制造有助于取代化石燃料發(fā)電而減少整個社會的排放。按照避免排放的定義,這部分減排量既可計算為使用方企業(yè)的間接減排量(范圍2),也應計算為高鐵和太陽能板制造商貢獻的避免減排量(范圍4)。
二是通過產品使用幫助其他過程產生減排,例如共有云服務商支持國家“東數西算”戰(zhàn)略,在可再生能源發(fā)達的西部建立數據中心,為東部沿海城市的企業(yè)提供更多的云服務,替代企業(yè)本地高耗能的數據存儲和計算,從而減少東部企業(yè)乃至整個地區(qū)的碳排放。這部分的減排量就是云服務商的“避免的排放”。另一個例子,中國在2021年9月21日宣布將不再新建境外煤電項目,這一舉動對于世界節(jié)能減排事業(yè)來說具有標桿性的意義。中國企業(yè)在煤炭發(fā)電廠的建設方面擁有著豐富的經驗和市場份額,做出這一決定無疑是中國企業(yè)做出的巨大的犧牲,是對全球氣候變化行動的重大貢獻,在量化中國的整體碳排放量時,應公平地考慮“避免的碳排放”。
雖然我們在依據ISO 14068-1開展碳中和宣告審定與核查時不能記入“避免的碳排放”,我們鼓勵中國的企業(yè)在編制和發(fā)布企業(yè)可持續(xù)發(fā)展報告和進行ESG信息披露時,能主動發(fā)布這方面的成就,這對提升ESG績效和推動社會各界綜合全面評價中國企業(yè)對可持續(xù)發(fā)展的貢獻將大有裨益。
參考文獻:
1) 中國標準化院環(huán)資分院,劉玫 楊潔《碳中和標準的推出道阻且長》
2) IWA 42. ISO Net Zero guidelin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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