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據知識產權登記證書采用電子方式頒發。
登記證書的證明期為三年,自登記公告之日起計算。
登記數據涉及授權運營的公共數據或依協議獲取的其他數據,且協議期限不超過三年的,登記證書證明期為授權運營截止日或相關協議截止日。
登記證書證明期屆滿,申請人可在期滿前三個月內向登記部門申請辦理續展登記手續。每次續展登記的證明期為三年,自上一次期限屆滿次日起計算。
江蘇省知識產權局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江蘇省司法廳關于印發江蘇省數據知識產權登記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蘇知規〔2024〕1號
各市、縣(市、區)有關部門:
為規范數據知識產權登記管理,維護數據處理者合法權益,促進數據資源開放流動和開發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等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江蘇省知識產權局、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江蘇省司法廳聯合制定了《江蘇省數據知識產權登記管理辦法(試行)》,現予印發,請各地各部門認真貫徹落實。
附件:江蘇省數據知識產權登記管理辦法(試行)
江蘇省知識產權局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江蘇省司法廳
2024年1月10日
附件
江蘇省數據知識產權登記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全省數據知識產權登記管理,維護數據處理者合法權益,促進數據資源開放流動和開發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等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對依法獲取的,經過一定規則或算法加工處理,具有實用價值和智力成果屬性的數據提供數據知識產權登記服務。
數據知識產權登記包括設立登記、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
第三條 數據知識產權登記應當遵循自愿登記、誠實信用、依法合規、規范統一、公開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江蘇省知識產權局負責全省數據知識產權登記管理工作,負責建設全省統一的數據知識產權登記系統,制定相關政策,指導、協調和監督全省范圍內數據知識產權登記、管理和運用等工作。江蘇省知識產權保護中心承擔數據知識產權登記工作。
第二章 登記程序
第五條 數據知識產權登記事項包括:
(一)數據名稱。名稱應包含數據主題、用途等。
(二)申請人名稱或姓名。申請人是依法對數據進行加工處理的單位或個人。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合作處理產生的數據、接受他人委托處理產生的數據,除另有協議約定的以外,申請登記的權利屬于完成處理或者共同完成處理的單位或者個人。
(三)數據來源。說明數據來源屬于個人數據、單位數據或公共數據。其中涉及個人數據的,應當提交依法獲取的證明;涉及單位數據的,需說明內部數據采集和外部數據采集情況;涉及公共數據的,應當提供依法獲取的證明。
(四)所屬行業。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說明數據所屬行業。
(五)應用場景。說明數據適用的條件、范圍、對象及其應用解決的主要問題。
(六)數據結構。主要包括數據類型、數據項字段名稱、數據格式名稱、數據記錄條數等。申請人在申請登記時應當按要求提供一定數量的登記樣例數據。
(七)更新頻次。說明登記數據或部分數據、部分數據單元的更新頻率、更新期限。
(八)算法規則。說明數據處理算法模型構建及處理規則情況。
(九)存證情況。說明數據存證途徑、存證編碼、哈希值等。
(十)存儲載體。說明數據保存的介質。
(十一)其他應予登記的事項。
申請人向登記部門申請登記時,應當如實填寫載有上述登記事項的制式申請表并附相關證明材料。
第六條 數據知識產權登記實行實名登記,申請人應當配合登記部門核驗身份信息。
申請人可以委托第三方服務機構代理登記。受委托辦理登記事宜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
第七條 申請數據知識產權登記,可以提前對擬登記數據進行區塊鏈等可信技術存證或公證保全證據。向登記部門存證的,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數據內容真實、來源合法的承諾書;
(四)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申請人在江蘇省數據知識產權登記系統(以下簡稱登記系統)之外的其他平臺存證的,應當提供存證基本情況、存證采用的可信技術說明等材料。經過公證保全證據的,申請人應當提供公證機構的名稱、公證編號。
第九條 申請人提交登記申請或者接受登記文件送達的,應當與登記部門簽訂《數據知識產權登記網上服務系統用戶使用協議》,通過登記系統進行注冊。
委托第三方服務機構代理的,第三方服務機構按照前款規定辦理。
第十條 申請人應當以符合規定的電子文件格式通過登記系統提出申請。登記部門通過登記系統送達登記相關文件。
第十一條 申請人通過登記系統提交數據知識產權登記的申請日以登記系統收到申請的日期為準,登記部門未能正常接收的,視為未提交。
第十二條 申請人提交電子登記申請后,與登記申請相關的后續材料及手續辦理均應在登記系統中進行登記和處理。必要時,可以要求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提交有關紙件材料、數據載體。
第十三條 申請人應當及時登錄登記系統查看送達文件,除有證據證明無法通過電子方法送達外,不再通過其他方式送達。
第十四條 登記部門收到登記申請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材料審查。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要求的,應當在登記系統進行公示;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應當于3個工作日內一次性通知申請人補正。申請人應當在收到補正通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補正,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撤回登記申請。
公示內容應當包括申請人、數據知識產權名稱、所屬行業、應用場景、公證編號等信息。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自登記系統發布公示內容之日起計算。公示期間,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應當向登記部門提交書面異議申請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異議請求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在登記部門指定期限內補正,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符合要求的,視為撤回異議申請。
登記部門收到異議申請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將異議申請及相關材料轉送登記申請人;登記申請人應當在收到異議申請10個工作日內向登記部門提交異議答辯材料和必要的證據。登記部門根據雙方提交的證據材料形成異議處理結果,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申請人和異議人。異議期間暫緩登記。
第十五條 公示期限屆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登記部門對登記申請予以核準,頒發數據知識產權登記證書并在登記系統中予以公告。
第十六條 數據知識產權登記證書采用電子方式頒發。
登記證書的證明期為三年,自登記公告之日起計算。
登記數據涉及授權運營的公共數據或依協議獲取的其他數據,且協議期限不超過三年的,登記證書證明期為授權運營截止日或相關協議截止日。
登記證書證明期屆滿,申請人可在期滿前三個月內向登記部門申請辦理續展登記手續。每次續展登記的證明期為三年,自上一次期限屆滿次日起計算。
第十七條 申請人在登記申請核準之前,可以請求撤回登記申請,對已經登記的數據知識產權,申請人可以聲明放棄。撤回申請或聲明放棄登記的,申請人應當向登記部門說明理由。
申請人聲明放棄登記的,由登記部門注銷登記。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部門不予登記并通知申請人:
(一)不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
(二)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
(三)提交的申請材料無法證明數據合法來源的;
(四)存在登記異議且異議理由成立的;
(五)申請登記的數據存在權屬爭議尚未處理完畢的;
(六)登記事項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要求的;
(七)登記數據內容可能危害國家安全、違反公序良俗、損害公共利益、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八)其他不予登記的情形。
第十九條 數據知識產權登記證書是申請人合法持有數據并對數據行使權利的初步證明,但有相反證據予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十條 數據知識產權登記事項變動的,申請人應當向登記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數據知識產權以轉讓、繼承、贈與、強制執行等方式轉移的,依法承繼其權利義務的主體應當向登記部門提供有效的證明文件,辦理數據知識產權變更登記。
第二十一條 登記部門應當建立數據知識產權登記檔案,設置數據知識產權登記簿,用于記載數據知識產權登記相關情況。
數據知識產權登記簿由登記部門永久保存。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申請人應當妥善保管登記系統注冊賬戶的用戶名和密碼等信息,對其注冊賬戶下發生的行為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聯系電話、郵箱、通訊地址等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更新相關信息。
第二十三條 申請人應當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負責。
以提交虛假材料或者其他欺騙手段取得數據知識產權登記,或已經登記的數據知識產權存在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任何人可以以書面形式向登記部門提出撤銷登記申請并提交有關的證明材料,登記部門也可以依職權主動撤銷登記。
撤銷登記前應當聽取申請人陳述、申辯,情況復雜的可以召開聽證會,登記部門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決定。
第二十四條 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可以通過登記系統查詢數據知識產權登記資料,登記部門應當予以提供。
有關國家機關可以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查詢、復制與調查處理事項相關的數據知識產權登記資料。
查詢數據知識產權登記資料的單位、個人應當向登記部門說明查詢目的,并提供合法有效手續,不得將查詢獲得的數據知識產權登記資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經申請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詢獲得的數據知識產權登記資料。
第二十五條 經登記的數據知識產權發生許可使用、投資入股、質押融資、保險、信托、證券化等情形時,申請人應當于10個工作日內向登記部門辦理相關事項備案。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倒賣數據知識產權登記證書。
第二十七條 登記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辦理數據知識產權登記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八條 發展改革、司法行政、法院等部門應當加強數據協同治理,提升數據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等方面的能力,營造安全可靠、公平公正的數據要素市場環境,促進數據要素順暢流通和合理使用。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登記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登記業務規范。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4年2月21日起施行,試行期至2026年2月20日。
《江蘇省數據知識產權登記管理辦法(試行)》解讀
一、相關背景
數據作為新興生產要素,是國家基礎性戰略資源,是發展數字經濟的核心與基礎。2022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明確提出,“探索建立數據產權制度”“研究數據產權登記新方式”。《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十四五”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均對加強數據知識產權保護作了明確要求。
2022年11月,我省成為國家數據知識產權首批地方試點單位,積極推動數據知識產權試點相關內容先后納入《江蘇省關于推動建設數據基礎制度的實施意見》《關于高標準推進知識產權強省建設的若干政策措施》等文件;開發上線了數據知識產權登記平臺,發放登記證書近200份;與省法院、省司法廳、省市場監管局等單位建立了協同保護機制,與相關交易機構建立了合作機制;數據知識產權質押融資2.7億元,數據知識產權保險、許可使用等應用場景逐一落地。
為規范數據知識產權登記管理,維護數據處理者合法權益,促進數據資源開放流動和開發利用,我局聯合省法院、省發展改革委、省司法廳聯合制定了《江蘇省數據知識產權登記管理辦法(試行)》。
二、《辦法》主要內容
《辦法》分為總則、登記規范、監督管理、附則四章,共計30條。
一是明確登記的基本內容。共計4條。明確了數據知識產權登記的目的、保護的對象、登記的原則及登記部門。《辦法》規定數據知識產權登記保護的對象為“對依法獲取的,經過一定規則或算法加工處理,具有實用價值和智力成果屬性的數據”。《辦法》明確登記遵循“自愿登記、誠實信用、依法合規、規范統一、公開透明、便捷高效”原則,省知識產權局負責全省數據知識產權登記管理工作,省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具體承擔數據知識產權登記工作。
二是明確登記規范。共計17條。明確了登記事項、申請主體、登記前的數據存證公證、申請材料要求、文書送達、登記申請審查、異議處理、發證及公告、證書效力、登記公示、撤回放棄、不予登記的情形、變更登記、檔案管理等內容。《辦法》明確數據知識產權的登記事項包括數據名稱、申請人名稱或姓名、數據來源、所屬行業、應用場景、數據結構、更新頻次、算法規則、存證情況、存儲載體等,要求申請人在申請登記時應當按要求提供一定數量的符合數據結構描述的登記樣例數據。《辦法》明確申請人對數據的合規性及申請信息的真實性作出承諾,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辦法》規定登記證書的證明期為三年,自登記公告之日起計算,期滿可以續展。《辦法》明確對不符合數據知識產權保護對象、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無法證明合法來源、存在尚未處理完畢的權屬爭議、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等8種情形的,不予登記。《辦法》規定登記證書是“申請人合法持有數據并對數據行使權利的初步證明”。數據知識產權登記事項變動的,申請人應當向登記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三是明確監督管理內容。共計7條。規定了注冊賬號的管理職責、申請人責任、登記信息查詢、變更備案要求、登記部門及其管理人員責任、部門協作等內容。《辦法》規定申請人應當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負責。以提交虛假材料或者其他欺詐手段取得數據知識產權登記,或已經登記的數據知識產權存在本辦法規定的不予登記情形的,任何人可以以書面形式向登記部門提出撤銷登記申請并提交有關的證明材料,登記部門也可以依職權主動撤銷登記。《辦法》還規定經登記的數據知識產權發生許可使用、投資入股、質押融資、保險、信托、證券化等情形時,申請人應當于10個工作日內向登記部門辦理相關事項備案。《辦法》規定發展改革、司法行政、法院等部門應當加強數據協同治理,提升數據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等方面的能力,營造安全可靠、公平公正的數據要素市場環境,促進數據要素順暢流通和合理使用。
四是附則內容。共計2條。明確登記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則制定登記業務規范等實施細則及《辦法》的施行日期及試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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