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商業秘密糾紛層出不窮。近日,深圳市江波龍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波龍電子”)與兩名自然人及深圳市晶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晶存科技”)涉案超1.3億元的商業秘密訴訟一審判決已經出爐。
12月18日,江波龍電子發布訴訟事項進展公告,深圳中院在一審判決中判令三被告賠償江波龍電子約1418.34萬元。
1、員工離職后泄露商業秘密?1.3億元訴訟的前因后果
此前,江波龍電子以盧某、趙某、晶存科技三被告侵害其測試技術商業秘密為由,向深圳中院提起訴訟。2020年6月22日,深圳中院出具《受理案件通知書》受理該案。本次訴訟被告的兩名自然人為原告的前員工,為被告企業的現員工。
江波龍電子聲稱,2014年至2015年期間,江波龍電子自行研發了LPDDR3測試技術并作為商業秘密予以保護。
2013年起,被告一盧某任江波龍電子研發部軟件工程師,參與了LPDDR3測試項目中軟件部分的研發,并于2015年8月開始任DRAM項目主管,負責DRAM項目管理工作,盧某在工作中掌握LPDDR3測試項目硬件版圖以及測試軟件核心代碼等技術秘密且與江波龍電子簽署了保密協議。
2016年起,被告之二趙某于江波龍電子任研發部項目助理,日常工作包括了解、跟進、協調公司的客戶以及潛在客戶的產品技術需求,因此趙某在工作中掌握項目PCB測試硬件版圖以及江波龍電子客戶資料及潛在客戶資料。
2018年5月和12月,盧某、趙某相繼從江波龍電子離職并都加入了被告三晶存科技,兩人均與江波龍電子簽署了保密協議。
江波龍電子表示,晶存科技在盧某、趙某入職前主要從事Flash的貿易,并未涉足存儲硬件測試業務。2018年下半年開始,陸續發現晶存科技通過由其法定代表人文某雄實際控制的深圳市源達豐貿易有限公司在市場上銷售存儲產品,包含與江波龍電子生產的LPDDR3項目相同的測試技術,且該公司與晶存科技對外宣稱所用測試技術與江波龍電子使用的技術相同。
因此,江波龍電子認為三被告的行為構成了對其商業秘密的侵權,遂向深圳中院起訴,請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商業秘密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共同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32.044.822.64元,共同承擔本案所有訴訟費、執行費等費用。
2、法院認定構成侵權,判賠約1418.34萬
在案件的受理中,深圳中院認為,被告晶存科技未經許可在LPDDR3芯片測試經營業務中使用了江波龍電子在案件中主張的相關商業秘密密點的技術信息;江波龍電子涉案的商業秘密由被告盧某、趙某未經許可披露給被告晶存科技,被告盧某、趙某、晶存科技共同侵害了江波龍電子對上述商業秘密所享有的合法權益,應共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因此在判決中,深圳中院支持了江波龍電子的部分訴訟請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江波龍電子涉案商業秘密的行為;三被告連帶賠償江波龍電子經濟損失 14.183.388.42元;駁回江波龍電子的其他訴訟請求。
此外,原被告雙方在該案一審中的審理費、鑒定費、審計費、保全費用等共計1967224.11元(約196.72萬)。原告江波龍電子需支付案件審理費342024.11元(約34.2萬),三被告需連帶支付及向原告逕付的案件審理費、財產保全費、鑒定費、鑒定人出庭費、審計費等共計1625200元(162.52萬)。
目前,該案件尚在一審判決上訴期,雙方上訴與否尚不可知,我們將根據公開信息持續關注案件進展。
附:公告原文
(標題:1.3億商業秘密一審判決來了!深圳中院判賠超1418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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