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認證制度的建立是認證認可檢驗檢測行業普遍關心的問題,但對社會力量如何參與認證制度建立的工作還缺乏系統的研究。本文參考國外社會力量參與建立認證制度的情況,對我國開展聯盟認證的可行性進行探討。
一、國外社會力量參與認證制度建立的動態和情況
國外建立認證制度的主要方式,是政府建立認證制度和聯盟認證制度。政府建立的認證制度已多有介紹,本文不再贅述。社會力量參與建立認證制度的方式較多,我們常常稱為聯盟認證。聯盟認證并無明確的定義,是我國認證界對非政府組織建立認證制度、推動開展認證工作的一種非正式說法。一般是指在聯盟的框架下,由獲聯盟授權/認可的認證機構聯盟所在的供應鏈中開展的第三方認證活動。
據我們對目前一般所指的比較成功的聯盟認證范例研究,大多數是指國外的非政府組織所開展的認證工作。這些組織原有的英文名稱多種多樣,例如:Consortium、Alliance、International Councilof、International Federal、Forum、TaskForce、International等,均被翻譯為“聯盟”。實際上,這些組織的性質相互之間差異比較大。從這些組織參與認證工作的角色看,主要可以分為標準制定者和認證制度所有者兩類,或是二者兼而有之。
單純的標準制定者。例如制訂TL 9000標準的全球電信業優質供應商聯盟(QuEST Forum),制訂SA 8000標準、總部設在美國的社會責任國際組織,制訂《國際玩具協會商業行為守則》(ICTICOBP)的國際玩具業協會(ICTI),雖然其制訂的標準被用于認證,但并未深度參與后期認證工作,這些都可以被視為單純的標準制定者。
既是標準制定者,又是認證制度所有者。例如:由環境非政府組織和民間組織成立的森林管理委員會(FSC),1994年FSC通過了森林認證的原則和標準,開始授權認證機構進行森林認證;國際有機農業聯盟(IFOAM),制訂并定期修訂國際通用的IFOAM 有機農業與加工生產基準,通過其有機保障體系對有機認證機構實施IFOAM認可,全世界現在已有32家以上的認證機構參與到IFOAM的認可項目中;國際Wi-Fi聯盟組織(WFA)是一個商業聯盟,直接對無線局域網產品實施認證,以保證產品的兼容性和相關性能達到Wi-Fi聯盟的相關標準,認證需要寄送樣品至Wi-Fi聯盟授權的實驗室,其在中國設有授權測試實驗室;為協調國際汽車質量系統規范,世界上主要的汽車制造商及協會成立了一個專門機構,稱為國際汽車工作組(IATF),其在ISO支持下制訂了ISO/TS 16949標準,并對認證機構進行認可,對審核員進行注冊,對認證全過程實施管理;由歐洲鐵路行業協會(UNIFE)制訂了IRIS(International Railway Industry Standard)國際鐵路行業標準,并對認證機構開展認可。
從上述情況可以看出,國外并沒有“聯盟認證”的固定模式,實質上是一些非政府組織,以標準制定者,或既是標準制定者又是認證制度所有者的身份成功地推動了認證工作,這些都被視為成功的“聯盟認證”。為方便大家理解,本文繼續沿用“聯盟認證”的說法。這些聯盟認證的成功特點大致有如下兩個方面:
一是有雄厚的專業背景。這些認證項目的共同特點是專業化認證,具有本行業企業和行業協會的支持,具備行業內采信認證結果的良好基礎。
二是有優勢的產業地位。制定標準、建立認證制度的非政府組織都集合了代表相應產業優勢的企業集團。比較典型的是lSO/TS 16949認證,IATF的成員由寶馬(BMWGroup)、克萊斯勒(ChryslerLLC)、戴姆勒(DaimlerAG)、菲亞特(FiatGroupAutomobiles)、福特(FordMotor Company)、通用(GeneralMotors Corporation)、標致(PSAPeugeotCitroen)、雷諾(Renault)和大眾(VolkswagenAG)等9家整車廠以及美國國際汽車監督局(IAOB)、意大利汽車制造商協會(ANFIA)、法國車輛設備工業聯盟(FIEV)、英國汽車制造與貿易商協會(SMMT)和德國汽車工業協會——質量管理中心(VDA-QMC)等5個國家的汽車監督機構組成,實際上代表了全球汽車產業的最高水平。值得注意的是,國際玩具業協會認證的首要重點是在中國,因為中國生產的玩具中有80%銷往西方國家,其實質是代表買方對生產方進行認證。
各國的法人注冊制度有差異,法人名稱確定規則不一。按照我國民法總則,沒有“聯盟”的法人定義,且對營利法人和非營利法人的注冊登記及名稱確定有嚴格的界定。目前國內稱之為“聯盟”的組織,實際上都沒有取得正式的法律地位,更談不上法人地位。據稱也有地方市場監管部門發放營業執照的案例,但這種情況不具有普遍意義,即使取得營業執照,其法律地位也僅是一個普通的工商企業。
如果對這些“聯盟”的性質進行法律分析,可以視為法人之間的契約。“聯盟”成立的文件和合同應當對“聯盟”責任的承擔主體(必須為法人)作出規定。由于不具備法人地位,“聯盟”也就不具有相應的法人權利,如刻制印章、設立財務賬戶等。所以,目前聯盟的費用支出一般是由組成聯盟的法人之一承擔,聯盟其他成員支付聯盟活動的費用都有很大的財務障礙。實際上,在我國目前的法律框架下,“聯盟”不具備實體化運行的條件。
二、我國開展聯盟認證的可行性及需要注意的問題
近年來,認證聯盟成立的勢頭已經顯現,國內已經探索性地出現了一些認證聯盟。為適應“浙江制造”認證工作的需要,原浙江省質量技術監督局主導成立了“浙江制造認證聯盟”;隨后各地的地方品牌認證活動也多以“認證聯盟”的形式開展工作。中國建筑標準設計研究院等單位成立了“中國工程建設檢驗檢測認證聯盟”;上海電器科學研究所(集團)有限公司等單位成立了 “機器人檢測認證聯盟”,也有其他一些認證聯盟正在積極籌備中。這些認證聯盟成立的目的也不一樣,“浙江制造認證聯盟”等地方品牌“認證聯盟”是為了方便對參與“浙江制造”認證的認證機構進行協調管理;其他行業性或專業性認證聯盟則主要是為了在本行業(領域)推進認證檢測工作,今后更多的認證聯盟主要也是這個目的。
從推進本行業(領域)認證工作的目的看,認證聯盟可以起到如下幾個作用:一是統一聯盟成員共同推動認證工作的決心和意志,明確具體的工作方向;二是可以集合聯盟成員的技術力量,開發新的認證項目;三是可以共同推動開發市場,推動認證結果采信。我們可以將之總結為“共同投入技術研發,共享知識產權,共同推動市場認可”。這是“認證聯盟”有利的方面。
這些“認證聯盟”不利的方面也顯而易見。一是與國外成功的認證聯盟不同的是,我國的認證聯盟缺乏優勢產業的支持,也就是缺乏同行企業的強有力支持,缺乏認證結果被采信的基礎;二是“認證聯盟”成員多是認證檢測機構,在市場開發過程中是互相競爭的關系,利益難以協調;三是就“認證聯盟”的實質作用來看,可以成為標準制定者,但不能成為認證制度所有者。從這幾個方面看,這些認證聯盟的發展尚有很大困難。
認證聯盟可以成為標準制定者,但也有其局限性。提出標準草案后,如果聯盟取得了企業法人資格,可以由聯盟發布標準,標準將屬于企業標準類別,用來認證的公信力將受影響。如果提出標準草案后,推動其他組織發布,可能會成為團體標準、行業標準或國家標準,聯盟或其成員單位僅是標準制定者。
認證聯盟不能成為認證制度所有者。因為聯盟成員直接開展認證工作,不能開展認可工作。如果需要開展認證,只能尋求認可機構的認可。也不宜開展人員注冊工作,將來人員注冊制度改革后能否直接進行人員注冊,尚需探討。作為聯盟成員的認證機構發放認證證書,自行承擔責任,聯盟無法承擔相應責任,即使聯盟取得企業法人資格,因為沒有認證機構資質,所以也不能發放聯盟認證證書。至于聯盟成員的證書是否有統一的聯盟標志及如何管理,如果有其他認證機構要進入由聯盟開發的認證領域該如何應對,以及知識產權的共享與管理規則等,也都是需要詳細研究的課題。我國的“認證聯盟”難以成為認證制度所有者,是目前我國的認證認可基本制度決定的。
三、政策建議
鑒于對“認證聯盟”分析研究,筆者特提出如下政策建議:
第一,從鼓勵認證檢測機構創新的角度出發,鼓勵認證檢測機構聯合研究開發、共享知識產權、共同推動認證結果市場采信。
第二,因為“聯盟”法律地位不明確,不宜大張旗鼓地倡導和鼓勵“聯盟認證”,但也可能存在以實際工作推動立法突破的可能性。
第三,鑒于目前社會上對“聯盟認證”和“認證聯盟”有很多認識上的誤區,建議編寫相關的指導說明文件,以正確引導發展方向。
第四,社會力量參與建立認證制度是認證工作發展的必然趨勢,宜疏不宜堵。期望在新的立法中考慮建立認證制度所有者的相關規則,走出中國特色的社會力量參與認證制度建立的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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