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綠色制造單位管理暫行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綠色發展理念、推行綠色生產方式,按照國家綠色制造有關要求,落實《北京市“十四五”時期高精尖產業發展規劃》《北京市“十四五”時期制造業綠色低碳發展行動方案》,進一步完善本市綠色制造體系建設,引導和支持本市工業企業綠色低碳發展,培育綠色制造先進示范,并持續加強動態跟蹤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綠色制造單位是指通過本市推薦并納入綠色工廠、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綠色工業園區名單管理的有關單位。
第三條 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以下簡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本市綠色制造單位的管理服務工作。各區工業主管部門負責本區域綠色制造單位的管理服務工作。第三方評價機構協助政府部門做好管理工作,切實履行跟蹤評價職能。
第二章 培育創建
第四條 建立綠色制造名單培育庫。通過綠色診斷挖掘綠色工廠、綠色工業園區等潛力單位,符合條件的納入培育庫管理,并作為國家級綠色制造申報推薦的主要來源。
第五條 申報綠色工廠、綠色工業園區的單位可通過自薦或區級工業主管部門推薦等方式積極申請納入綠色制造培育庫,并提交本年度或上一年度綠色診斷評估報告。申報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應對照國家相關評價要求開展評價,報送評價材料,并獲得區級工業主管部門推薦。
第六條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定期開展綠色制造培育單位征集入庫工作,對申請入庫單位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經公示無異議后納入培育庫管理,并適時擇優推薦申報國家級綠色制造名單。
第三章 分級評價
第七條 建立綠色工廠分級評價機制。根據分級評價指標及評分標準,對已入圍國家級綠色工廠開展分級評價。根據企業綠色發展水平,評價級別由低至高分別為:綠色工廠達標企業、優質企業、標桿企業、領軍企業。
(一)綠色工廠達標企業,應符合綠色工廠評價要求,且得分不足60分。該類企業應進行綠色診斷,針對性實施綠色化改造提升,并結合國家有關要求,適時開展綠色工廠復審評價。
(二)綠色工廠優質企業,應符合綠色工廠評價要求,且得分在60(含)-80分之間。該類企業應對標先進,適時開展綠色診斷,進一步挖掘綠色提升空間。
(三)綠色工廠標桿企業,應符合綠色工廠評價要求,且得分在80(含)-90分之間。該類企業應積極應用先進適用綠色低碳技術,持續保持綠色發展水平,力爭進一步提升。
(四)綠色工廠領軍企業,應符合綠色工廠評價要求,且得分在90分(含)以上。該類企業應在綠色化、智能化、數字化等方面保持領先水平,爭做全國先進示范。
第八條 申請納入綠色工廠培育庫管理企業參照分級評價標準進行綜合評價。原則上入庫企業分級評價得分應達到60分。
第四章 動態管理
第九條 加強對已有綠色制造單位的動態管理。按照國家相關要求開展綠色制造單位綠色發展情況動態管理工作。各綠色制造單位應積極參與并配合動態管理工作。
第十條 按照國家相關要求開展綠色制造單位復審。復審評價合格并經公示無異議的,保留其綠色制造單位資格。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將報請工業和信息化部撤銷其綠色制造單位資格:
(一)未按規定參加復審的;
(二)復審評價結果不合格的;
(三)所在單位被依法終止的;
(四)提供虛假復審材料和數據的;
(五)所在單位自行要求撤銷其綠色制造單位的;
(六)所在單位發生重大安全、環境、質量等事故,被列入失信黑名單的;
(七)其他體現綠色發展水平不符合綠色制造單位要求的情況。
第十一條 綠色工廠企業發生更名情況,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后30日內通過相關區工業主管部門向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申請名稱變更。若發生重組、主營業務變更、廠區遷址等重大調整的,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后30日內通過相關區工業主管部門向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申請復審。
第十二條 因復審不通過被撤銷綠色制造單位稱號的,三年內不得重新申報綠色制造單位。因發生重組、主營業務變更、廠區遷址等重大調整被撤銷綠色制造單位稱號的,可重新申報綠色制造單位。
第十三條 各區工業主管部門應及時關注轄區內綠色制造單位生產經營情況,組織企業積極參與綠色診斷,鼓勵指導企業持續推進綠色發展,督促企業不斷強化環保、安全、質量等方面工作。發現綠色制造單位出現經營異常、嚴重失信記錄、名稱變更、法人主體變更、主營業務變動較大等情形,及時向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報告。
第十四條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結合動態管理、分級評價及復審評價情況,定期更新發布綠色制造單位名單。
第五章 支持政策
第十五條 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綠色制造單位可在項目申報、人才激勵、綠色金融等方面優先享受相應政策支持。鼓勵綠色制造單位持續推進綠色發展,開展智能化、綠色化、數字化改造提升。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可根據年度高精尖產業發展資金安排,將綠色制造單位納入高精尖資金優先支持對象給予支持。各區可根據自身實際對綠色制造單位給予政策支持。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附件
北京市綠色工廠分級評價指標體系
序號 |
領域 |
評價指標 |
指標說明及計算公式 |
最高分值 |
1 |
用地集約化 |
工廠容積率 |
按照GB/T 36132附錄A計算工廠容積率,指標應不低于《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要求。 |
3 |
2 |
工廠建筑密度 |
按照GB/T 36132附錄A計算工廠建筑密度。 |
3 |
|
3 |
單位用地面積產值 |
按照企業所在行業綠色工廠基準值進行打分,各行業基準值為各行業綠色工廠單位用地面積產值的均值。 |
6 |
|
4 |
原料無害化 |
綠色物料使用率 |
按照GB/T 36132附錄A識別、統計和計算工廠的綠色物料使用情況。按照GB/T 36132附錄A計算工廠主要物料的綠色物料使用率應達30%以上,使用率達到80%以上為滿分。 |
5 |
5 |
生產潔凈化 |
單位大氣污染物排放量 |
計算單位產值的主要大氣污染物產生量(VOC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達到或優于所在行業綠色工廠平均水平(基準值)的20%、40%、60%。 |
5 |
6 |
計算單位產值的主要大氣污染物產生量(氮氧化物),排放達到或優于所在行業綠色工廠平均水平(基準值)的20%、40%、60%。 |
5 |
||
7 |
單位水體污染物排放量 |
計算單位產值的主要水體污染物產生量(化學需氧量),排放達到或優于所在行業綠色工廠平均水平(基準值)的20%、40%、60%。 |
5 |
|
8 |
計算單位產值的主要水體污染物產生量(氨氮),排放達到或優于所在行業綠色工廠平均水平(基準值)的20%、40%、60%。 |
5 |
||
9 |
廢物資源化 |
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率 |
按照GB/T 36132附錄A計算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率,工業固廢綜合利用率應大于80%。利用率大于95%為滿分。 |
5 |
10 |
能源低碳化 |
單位綜合能耗 |
計算單位產值綜合能耗,按照不高于所在行業綠色工廠平均水平(基準值)的20%,優于基準值的40%、60%計分。 |
6 |
11 |
單位碳排放量 |
計算單位產值碳排放量,按照不高于所在行業綠色工廠平均水平(基準值)的20%、優于基準值、優于基準值70%計分。 |
6 |
|
12 |
資源能源投入 |
單位用水量 |
計算單位產值的取用水量,按照不高于所在行業綠色工廠平均水平(基準值)的20%,優于基準值的40%、60%計分。 |
6 |
13 |
非常規用水占比 |
非常規用水量(再生水、雨水、污水回用等)占全年取用水總量比重應達到10%以上,70%以上為滿分。 |
4 |
|
14 |
能源投入 |
□建有能源管理中心 □建有智能微電網 □綠電、綠證采買 □充分利用余熱余壓(利用率超過 80%) □三級計量配備比例達標 |
7.5 |
|
15 |
可再生能源利用率 |
企業直接利用的可再生能源占能源使用比例(可再生能源包括太陽能、水能、風能、生物質能、地熱能、波浪能、潮汐能、海洋溫差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率應大于5%,利用率大于15%為滿分。 |
6 |
|
16 |
基礎設施 |
工廠建筑 |
□節能型照明設備占比不低于80%。 □采用節水器具,節水器具占比不低于80%。 □設計綠色星級建筑評價(二星及以上) □運營綠色星級建筑評價(二星及以上) |
6 |
17 |
通用用能設備能效水平 |
企業應使用符合新修訂《電動機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級》(GB18613-2020)中1級、2級能效標準的電機和節能變壓器,使用一二級能效電機和節能變壓器占比超40%為滿分。 |
6 |
|
18 |
管理體系 |
體系認證&信息披露 |
□通過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第三方認證。 □通過環境管理體系第三方認證。 □通過能源管理體系第三方認證。 □近三年發布ESG報告,報告公開可獲得;或社會責任報告公開可獲得。(備注:絕大多數申報企業和原有綠色工廠企業有社會責任報告) □制定并實施低碳發展規劃或行動計劃。 |
7.5 |
19 |
產品 |
生態設計 |
□按照GB/T 24044 或適用的標準或規范對產品進行碳足跡核查。 □通過政府或權威機構的節能產品/綠色產品/低碳產品認證。 |
3 |
20 |
加分項 |
智能診斷評估 |
企業根據《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評估方法》(GBT39117-2020)完成評估,評估等級應達到2級,達到5級為滿分。 |
4 |
21 |
綠色發展榮譽 |
□入選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 □入選工業產品綠色設計示范企業 □入選“水效領跑者”或“節水型企業”“節水型標桿企業” □入選“能效領跑者” □重污染天氣重點行業績效分級 B 級/A 級 □達到國家重點行業能效標桿值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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