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知先覺:
揭開知識產權糾紛調解的面紗
在創新驅動發展的導向下,中國經濟不斷轉型升級,與此同時知識產權事業也迎來發展新機遇。不過,機遇也伴隨著挑戰,知識產權糾紛時有發生,甚至呈現出愈演愈烈的態勢。如何在有限的司法資源里,以低成本來更有限地化解糾紛?毫無疑問,知識產權糾紛調解是一條可行之路。
“調解”是一種歷史悠久的東方經驗,一般指的是在第三方的主持下, 通過說服、 疏導、 教育等方法, 促使糾紛當事人之間達成基于自主意志的協議, 以消除爭議的一種法律制度和糾紛解決方式。[1]加強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工作,是全面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重要方面,有助于預防和化解知識產權糾紛,提升知識產權保護水平和社會治理能力。
一
態勢復雜,呼
知識產權領域糾紛日益增多,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數量逐年增長,行政裁決和司法審判都面臨較大壓力,有限的司法資源對此已經開始應接不暇,高效有序地處理知識產權糾紛需要更多渠道。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數據顯示,2022年,我國處理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案件5.8萬件,辦理維權援助申請7.1萬件,受理糾紛調解8.8萬件。
同時,知識產權糾紛案件所涉及的技術領域也不斷擴展。相較于普通的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糾紛往往是法律問題與技術專業問題高度融合,尤其是在專利、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技術秘密、計算機軟件等知識產權案件中,法律與技術的融合更為明顯。在知識產權糾紛當事人利益多元化、訴求多樣化、市場復雜化、技術難度高等諸多因素影響下,傳統訴訟方式難以更加高效地解決知識產權糾紛,如何通過調解等非訴訟方式來化解矛盾糾紛就顯得格外重要。[2]
經濟全球化也使得知識產權糾紛的國際性和跨國性越來越明顯,跨國糾紛不僅涉及到國際法律、經濟制裁等政治因素,也與國別之間的文化差異和商業立場有關,引發的社會問題也愈加復雜。在這種情況下,運用調解而非訴訟來解決涉外知識產權糾紛,往往更能適配糾紛雙方多元化的需求,高效化解復雜爭議。
對此,早在2021年,國家知識產權局、司法部就聯合印發了《關于加強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工作的意見》,進一步明確了將調解作為完善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重要內容,并提到要在充分考慮各地區實際需求、重點區域建設以及行業領域發展的前提下,到2025年,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工作基本覆蓋知識產權糾紛易發多發的重點區域和行業領域,建立組織健全、制度完善、規范高效的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工作體系,形成人民調解、行政調解、行業性專業性調解、司法調解優勢互補、有機銜接、協調聯動的大調解工作格局。
總之,任何糾紛用調解往往可以更加高效、低成本地解決,但是有效的和解協議僅在糾紛當事雙方之間有效。如果糾紛一方當事人明顯具有惡意,或者一方當事人具有極高的勝訴可能性,或者當事人想要獲得公平的權威判決、社會關注等,其糾紛可能并不適合采用調解的方式解決。
二
以和為貴,激發創新發展活力
一直以來,中華優秀傳統法治文化就倡導“以和為貴”,強調了和平、和諧與共處的重要性,避免訴訟解決糾紛的過程中可能產生的矛盾和沖突。知識產權領域發生的糾紛往往與產權化的創新成果利益分配有關,具備通過調解實現化解糾紛、合理分配利益、維護市場秩序、實現社會和諧的條件。以調解來化解在知識產權糾紛案件,恰恰符合“以和為貴”的精神,可以幫助當事人在不造成更大損失的情況下,妥善解決爭端,保持良好的商業合作關系。[3]
因此,大力弘揚中華傳統法治文化,積極構建知識產權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鋪設知識產權糾紛解決的“多車道”,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知識產權矛盾糾紛、公正高效化解人民內部矛盾,對更好地維護創新秩序和社會和諧而言意義重大。
以調解來化解知識產權糾紛,還有諸多優勢。一方面在于知識產權糾紛調解相較于其他方式而言時間短、成本低、效率高,沒有法定的時間和程序限制,調解結果是糾紛雙方均同意的結果,也更容易得到當事方的執行。另一方面,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完全自主,調解程序的進行和調解結果的確定是糾紛雙方在中立第三方協助下進行的,糾紛雙方能夠控制整個程序以及最終的結果,避免了訴訟和仲裁等程序可能出現的不利于自己的裁判情況。對糾紛雙方而言,調解充分協調彼此利益與需求,有利于維護甚至增強糾紛雙方的關系,為未來建立更好的商業關系提供基礎。
三
對癥下藥,落實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工作
目前,我國常見的知識產權糾紛調解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是司法調解。司法調解是指在法院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就爭議的內容在自愿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協議,由法院予以確認后終結司法程序的活動。司法調解仍然是我國目前的主導的調解模式。它具有程序規范、調解主體專業、調解結果具有強執行力等特點。并且通過與域外知名調解機構合作,為我國多元化解決涉外知識產權糾紛提供了新的方式,提高了辦案效率。[4]
二是行政調解。行政調解是指在相關行政機關的主持下,按照法律、政策等,在分清責任基礎上,通過說服教育,促成當事人雙方相互做出一些讓步,從而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活動。行政調解的范圍一般限于兩方面: 一是因相對人對行政賠償和行政補償數額不服而產生的爭議; 另一種是與行政管理密切相關的且當事人愿意接受行政調解的民事糾紛, 有管理職權的行政機關可以進行調解。[5]以專利糾紛為例,國家知識產權局于 2020 年發布 《專利糾紛行政調解辦案指南》, 對專利糾紛的行政調解程序作出詳細規定, 并針對不同的糾紛類型調解及侵權損害賠償計算等多個方面的處理進行指導。
三是人民調解。人民調解屬于具有我國特色的訴訟外調解的一種方式,特指在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的民間糾紛調解。知識產權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的開展與推進為知識產權糾紛的解決提供了一種更加及時、便民、高效的選擇。當下多個省市相繼組織開展了知識產權糾紛人民調解試點工作,并且通過地方性文件和規定推動知識產權糾紛人民調解的實踐。[6]
四是行業調解。由行業協會、行業性團體等行業組織進行行業調解, 是化解行業糾紛、維持行業秩序的一種重要方式。行業協會以集體的形式形成、表達和滿足行業成員的共同需要, 其對外的職能是形成和表達行業整體的關于行業發展等涉及管理和政治方面的要求,對內的職能是通過制定行業規則進行自我管理和行業自律, 促進行業的自我治理和發展。[7]
五是仲裁調解。仲裁調解由仲裁庭主持。《仲裁法》 第五十一條規定, “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 可以先行調解。當事人自愿調解的, 仲裁庭應當調解。” 同時, 仲裁機構也會設立調解中心, 提供商事調解服務。
知識產權調解為化解知識產權糾紛提供了更多樣化的渠道,也有助于進一步創新相關主體的知識產權保護機制,為創新與經濟發展提供支持。6月,由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指導、廣東省知識產權保護中心主辦的“首屆知識產權調解大賽”將在廣州召開,旨在發揮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在多元解紛中的重要作用,給全省優秀的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實務人才提供展示專業技能的平臺,給廣大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從業者提供經驗分享和學習的平臺,進一步提升廣大群眾知識產權意識,營造自主創新的良好營商環境。知識產權調解大賽期待您的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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