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案例基本情況及評析
B大學(乙方)和Y成果的研發團隊代表(丙方)與A科技公司(甲方)就Y成果的系列發明專利的實施許可簽訂技術合同。合同的主要條款如下:
鑒于條款
鑒于乙方擁有Y成果的10項發明專利權,上述專利為職務發明專利(詳細信息略);鑒于甲方屬于某領域的企業,對乙方的專利技術有所了解,希望獲得實施許可而實施上述專利技術;鑒于乙方科技工作人員,系Y成果10件發明專利的發明人,愿意實施上述專利技術的產業化。三方經過協商,一致同意簽訂本合同。
評析:鑒于條款是交代合同簽訂的背景,表明三方在簽訂合同前已經達成共識,具有輔助證明的作用。
第一條 名詞和術語(定義條款,略)
第二條 許可方式與范圍
本合同所列的專利許可方式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獨占實施許可,專利許可期為合同生效日至專利有效截止日期。
本合同禁止分許可。
評析:專利權具有較強的地域性,本合同系列專利是向中國專利局申請并得到授權,只在中國境內受中國專利法保護,因而僅限于中國境內許可使用。
本合同約定的許可方式是獨占實施許可,即只允許被許可人使用,專利權人及其他任何人均不得使用。獨占許可有利于被許可人加大投入,可避免惡性競爭,但專利的價值能否有效實現取決于被許可人的實施能力。
本合同禁止分許可,即被許可人只可自己使用,不得允許他人使用。
專利有效期從專利申請日起計算,發明專利有效期為20年。
第三條 交付的專利技術內容
乙方向甲方提供Y成果10項專利的全部專利文件,包括專利說明書及專利證書復印件一套。如甲方需要,乙方需協助甲方取得專利登記簿副本。
評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簡稱《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五條第四款規定,合同須列明10件發明專利的名稱、專利申請人和專利權人、申請日期、申請號、專利號以及專利權的有效期限等信息,并提供有關材料的復印件。
第四條 專利使用費支付方式
1.本合同約定專利實施許可使用費為人民幣叁仟萬元(¥3000萬元),其中20%(¥600萬元)由甲方以現金形式分四次支付給乙方,剩余80%(計¥2400萬元)由乙方同意甲方以技術股份形式支付丙方。關于股權構成及比例,甲方和丙方另行簽訂技術入股合同。
2.甲方支付給乙方現金部分的支付時間為:本合同簽署后10日內支付第一期專利使用費,計人民幣240萬元;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第二期專利使用費,計人民幣120萬元;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第三期專利使用費,計人民幣120萬元;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第四期專利使用費,計人民幣120萬元。
3.乙方在收到第一期專利使用費后,為甲方辦理專利許可備案手續,如甲方后續未按時支付后期專利使用費,甲方無條件同意乙方終止甲方繼續使用本合同所列專利并取消專利備案,因此造成的損失全部由甲方負責。
評析:專利使用費3000萬元,分別以現金支付B大學20%即600萬元,以股權形式支付丙方2400萬元,即丙方以2400萬元的許可收入購買甲方的股權。雖然丙方不是Y成果的專利權人,但作為乙方職工,根據乙方的科技成果轉化管理規定,可獲得該成果轉化現金獎勵,即許可凈收入的80%。
甲方以股權形式向丙方支付獎酬金,并不是技術入股,而是以獎酬金購買其股權,股權有兩種來源:一是甲方以增資擴股形式,吸收丙方為股東,增加注冊資本,其他股東的股權比例被稀釋,增資擴股的股權價格由股東會決定;二是甲方的股東向丙方轉讓其股權,注冊資本不變,股權轉讓價格由出讓股權的股東與丙方協商確定,并經其股東會同意。
第五條 技術資料的交付
合同生效后,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第一期許可使用費后的10日內,乙方在乙方住所地以面對面交付方式向甲方交付合同第三條所述的全部資料。
評析: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自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專利權人應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備案。
第六條 技術服與培訓
乙方可提供有償技術服務,有關技術服務的具體事項,由甲乙雙方另行簽訂合同。
評析:乙方提供的技術服務與培訓如與Y成果的實施有關,須簽訂在一個合同里,并開具在同一發票里,則該服務與培訓收入可納入專利實施許可收入。因本合同約定的專利實施許可費為3000萬元,不包括技術服務與培訓的費用,甲乙雙方就技術服務與培訓須另行簽訂技術服務合同。
第七條 對技術秘密的保密事項
甲方在合同有效期內及有效期后的任何時候都不得將技術秘密泄露給本合同當事人以外的任何一方。甲方的具體接觸該技術秘密的人員均須同甲方的法定代表人簽訂保密協議,保證不違反上款要求。
評析:本條款沒有約定技術秘密事項及其范圍,該技術秘密須同時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三款規定的“商業秘密”三要件:一是不為公眾所知悉;二是具有商業價值;三是采取相應保密措施。不符合上述三要件中的任何一項,都不構成技術秘密。
如果確定為技術秘密,對甲方提出具體的保密要求,要求甲方接觸技術秘密的員工與甲方簽訂保密協議。這也是保密措施之一。
第八條 后續改進的提供與分享
在合同有效期內,任何一方對合同技術所作的改進應及時通知對方,在現有專利基礎上做出實質性技術改進的,知識產權歸改進方所有,另一方有優先被許可使用該技術的權利;對改進的技術在申請專利前,另一方對改進的技術承擔保密義務,未經許可不得向他人披露、轉讓(許可)該改進的技術。由甲乙雙方共同做出的改進,知識產權歸雙方共有。
評析:本條款對后續改進技術成果的約定符合“誰創造歸誰所有”的原則,改進的一方有義務及時通知另一方,如以技術秘密形式通知對方的,另一方須承擔保密義務。如果一方對通知對方的技術信息沒有采取保密措施,則對方無須承擔保密義務。
第九條 違約責任
1.本合同所涉及的專利乙方承諾具有許可獨占實施的權利。
2.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專利維護費由甲方承擔。甲方因未及時繳納專利維護費導致專利失效的,甲方承擔全部責任,并賠償乙方和丙方的所有損失。
3.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未按時支付專利使用費用并在收到乙方書面催繳函后10天內仍未支付專利實施使用費的,根據實際情況,乙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或單方變更許可使用方式與范圍,乙方提出單方解除合同后,甲方不得繼續使用本合同項下的專利技術,甲方已付專利使用費不予退回,因此產生的損失全部由甲方負責。
評析:本合同專利權屬于乙方,但約定由甲方繳納專利維護費,即年費。甲方沒有及時繳納專利年費導致專利失效的,須承擔全部責任。這一項內容不應在違約條款中約定。所謂違約,是有約定在先,沒有履約才算違約。如果在合同條款中沒有作出約定,就談不上違約,也就談不上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民法典》第八百七十三條規定,甲方作為被許可人未按照約定支付使用費的,應當補交使用費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不補交使用費或者支付違約金的,應當停止實施本合同約定的專利,交還已經交付的技術資料,并承擔違約責任。本條款第3項沒有約定違約金,也沒有約定交還技術資料,違約責任不太明確。即本條款第3項約定的違約責任與《民法典》的規定不完全一致。
第十條 專利宣告無效及侵權的處理
在合同有效期內,由于合同任何一方的原因致使專利權終止或被宣告無效,或有意給另一方造成損失,或明顯違反公平原則,違約方應賠償損失,合同終止。乙方和丙方無主觀故意造成的專利被宣告無效,乙方和丙方不承擔法律責任。
合同有效期內,任何一方發現合同外其他方侵犯本合同專利權的,應及時通知本合同其他方。如有合同外其他方指控甲方實施的技術侵權,乙、丙方應積極協助甲方處理相關事宜。
評析:本條款第一項區分專利權人是否存在主觀故意兩種情況,專利權人無主觀故意,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不承擔法律責任。第二項約定是任何一方當事人均有及時通知義務,以便及時制止侵權行為。
第十一條 不可抗力(略)
第十二條 爭議的解決辦法(略)
第十三條 合同的生效、變更與終止
本合同一式玖份,三方各執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合同。需變更本合同條款時,應經三方協商同意,達成書面協議。有第九條中違約行為的按約定執行。
本合同于三方代表簽字、單位蓋章后即行生效,本合同的有效期至2035年6月6日止。
評析:本合同是專利權實施許可合同,三方代表蓋章即生效,有效期至發明專利有效期屆滿之日。
第十四條 特別約定
自合同簽訂之日起,若甲方二年內不能實施該專利成果產業化,乙方有權撤銷或變更甲方獨占許可使用權。
評析:一般情況下,甲方取得乙方的實施許可,目的是為了實施該10項專利,而且約定的專利實施許可費是一次總算分次支付方式,與該批專利的實施效果不掛鉤。也不排除有的當事人出于壟斷市場、限制競爭,通過與專利權人簽訂獨占實施許可合同,不實施該技術,達到花小錢賺大錢的目的。本條約定是為了避免類似情況發生,這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第三十三條規定。
02、案例解析
對本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轉化方式和稅收優惠政策分析如下:
1.法律關系分析。本合同涉及比較復雜的法律關系,如圖1所示。A公司作為甲方是Y成果的被許可方,B大學作為乙方是Y成果的所有權人,C團隊是Y成果的完成人代表。A公司與發明人團隊簽訂技術入股合同,發明人團隊成為A公司的投資人;B大學將專利權以獨占實施許可方式許可給A公司使用,B大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簡稱《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規定給予發明人團隊現金獎勵,發明人團隊利用取得的現金獎勵投資A公司。本合同將上述法律關系結合在一起:A公司作為本合同的甲方,向B大學分四次支付600萬元專利權獨占使用費;B大學作為本合同的乙方,獲得Y成果許可收入的20%,并須交付技術資料、提供技術指導與培訓等義務;丙方不是Y成果的權利人,卻享有Y成果許可收入80%的權益,并將該收入投資A公司并獲得A公司的股權。
圖1 本合同法律關系
2.轉化方式分析。本合同是專利實施許可還是以專利使用權作價投資?《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規定了6種科技成果轉化方式,其中包括許可和作價投資。本合同是以專利實施許可方式簽訂的專利權實施許可合同,向B大學支付600萬元專利使用費,屬于科技成果許可方式,A公司向發明人團隊支付股權,又似乎是以專利使用權作價投資。發明人團隊不是本合同標的的專利權人,不能作為該10件專利權的投資主體,而且專利使用權不是知識產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不可以知識產權使用權作價出資。本合同中,發明人團隊從B大學獲得現金獎勵,再以該獎勵投資A公司,兩個行為是先后發生的,不是同時進行的。據此,盡管本合同發明人團隊取得A公司的股權,也不能認為是作價投資方式,因發明人團隊是以現金進行投資。
3.稅收政策分析。本合同是以專利實施許可方式簽訂的,專利實施許可收入是3000萬元,B大學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規定,按照3000萬元的專利許可收入減免企業所得稅。B大學按照其科技成果轉化有關規定給予發明人團隊2400萬元現金獎勵,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科技人員取得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8號)規定可享受“減按50%計入科技人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政策。然而,按照本合同約定,B大學實際獲得的專利實施許可收入是600萬元,只能按照600萬元的專利權許可收入減免企業所得稅;發明人團隊取得的2400萬元股權收入,是以從B大學獲得的2400萬元現金獎勵進行投資,而該現金獎勵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簡稱《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并以稅后收入進行投資。發明人團隊獲得2400萬元的股權收入,該繳稅的現金也進行了投資,則該股權收入須繳納個人所得稅,不可享受股權獎勵遞延納稅優惠政策。該2400萬元收入不是從B大學支付的,因不能提供財稅〔2018〕58號文規定的材料,也不能根據《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科技人員取得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信息公示辦法的通知》(國科發政〔2018〕103號)規定公示現金獎勵信息,難以享受財稅〔2018〕58號文規定的個稅優惠政策。
4.技術性收入核定。如果B大學以本合同申請技術合同認定登記,B大學收到600萬元的專利許可使用費,而不是3000萬元,丙方不是專利權人,其取得的2400萬元股權,可否登記為技術性收入?
本合同看起來比較簡單,但省卻了2400萬元的現金支付環節,也漏掉了中間程序和相關證明資料,進而影響了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和稅收優惠政策的落實。其好處是一定程度上減輕了A公司的現金支付壓力,問題是增加了發明人團隊的稅收負擔。
03、有關建議
無論當事人以什么方式支付技術轉讓費或許可使用費,要充分考慮合同的履行及能否享受稅收政策,導致該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不能享受而增加稅負。本合同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簽訂:
1.A公司與B大學簽訂專利實施許可合同。B大學取得3000萬元許可收入后,再將其中80%即2400萬元現金獎勵給發明人團隊(假定交易費用、稅費等均為零),發明人團隊取得2400萬元的現金獎勵后,在享受財稅〔2018〕58號文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后,以稅后收入購買A公司的股權。A公司與發明人團隊簽訂投資協議,約定發明人團隊是以增資擴股方式投資A公司或者從A公司現有股東中轉讓股權方式成為股東,并約定股權出讓價格,然后修改公司章程,并辦理公司股東及股權變更登記手續。B大學以本合同向技術合同登記機構辦理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核定的技術性收入應是3000萬元。
2.B大學先將10件專利權的80%賦予發明人團隊,并變更專利權人,變更為由B大學與發明人團隊按照20∶80的比例共有。A公司與B大學、發明人團隊簽訂專利實施許可合同。B大學將其20%的專利權許可A公司使用,分四次收取600萬元許可使用費,發明人團隊以其80%的專利權許可A公司使用,A公司將許可使用費折算為股權,以A公司的股權支付發明人團隊,并辦理股東及股權變更登記手續。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B大學取得的300萬元專利許可收入,可以享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雖然發明人團隊不可享受財稅〔2018〕58號文規定的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但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規定,發明人團隊取得的股權以財產租賃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負沒有增加。B大學和發明人團隊共同以本合同向技術合同認定機構辦理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核定的技術性收入應是3000萬元。
無論采取哪一種方式,B大學可以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發明人團隊須繳納個人所得稅,實際稅負相差不大。
3.從本合同條款看,簽訂專利權轉讓合同更有利于該10件發明專利的實施。獨占實施許可與專利權轉讓的唯一區別是前者不變更專利權人。但A公司取得專利權,更有利于該10件專利的實施及其價值的實現。B大學保留10件專利的所有權和禁止分許可,其必要性并不充分。
本案例只是對本合同條款及其法律關系進行分析,從上述分析可發現,從有利于技術進步和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角度,本合同還有值得優化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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