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常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了兩則行政處罰信息。常州兩家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同時借用常州某專利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資質申報專利。常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分別作出如下處罰:對前者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擬作出處罰如下:1.沒收違法所得284284.69元;2.并處違法所得1倍罰款284284.69元。后者罰款:266724元;沒收違法所得:266724元。
行政處罰相對人:常州XX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處罰單位:常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處罰金額(元):284.284.69
沒收金額(元):284.284.69
處罰日期:2022-12-09 發布日期 2023-01-17
違法事實:當事人在未取得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通過與客戶簽訂合同或者口頭約定的方式,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借用常州XX專利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資質申報專利共計201件,其中實用新型專利157件,發明專利41件,外觀專利3件,收取專利代理費293077元(不含官費,含稅),稅費8792.31元。根據國家知識產權辦公室國知辦函〔2019〕829號復函中對擅自開展專利代理行為違法所得的認定方式,扣除官費、稅費等費用,當事人違法所得共計284284.69元。
違法行為類型:專利代理機構違反規定行為及其從屬
處罰結果: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擬作出處罰如下:1.沒收違法所得284284.69元;2.并處違法所得1倍罰款284284.69元。
處罰依據:《江蘇省知識產權促進和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五款
附:常市監處罰〔2022〕知3號
行政處罰相對人:常州XX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處罰單位:常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處罰金額(元):266.724.00
沒收金額(元):266.724.00
處罰日期:2022-12-09 發布日期 2023-01-17
違法事實:當事人在未取得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通過與客戶簽訂合同或者口頭約定的方式,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借用盛鑫事務所資質代理申報專利共計326件,其中實用新型專利309件,發明專利11件,外觀專利6件,收取專利申請費272800元(不含官費,含稅),稅費6076元。
違法行為類型:專利代理機構違反規定行為及其從屬
處罰結果:
罰款:266724元;沒收違法所得:266724元;行政處罰種類: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處罰依據:《江蘇省知識產權促進和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五款
附:常市監處罰〔2022〕知43號
(原標題:借用專代機構資質,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被罰110萬余元|行政處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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