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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2022年度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例

   日期:2025-05-07 07:23:48     來源:知識產權     作者:中企檢測認證網     瀏覽:1    評論:0
核心提示:為充分挖掘北京法院豐富的知識產權審判資源、總結提煉知識產權裁判經驗,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全市三級法院選送案例的基礎上,組織人員對報

為充分挖掘北京法院豐富的知識產權審判資源、總結提煉知識產權裁判經驗,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全市三級法院選送案例的基礎上,組織人員對報送案例逐一進行討論研究,最終評選出“北京法院2022年度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例”,這也是北京法院連續第二十一年發布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例。

No.1

涉藥品專利鏈接糾紛案

【基本信息】

案號:(2022)最高法知民終905號

(2021)京73民初1438號

原告:中外制藥株式會社

被告:溫州海鶴藥業有限公司

【案情】

中外制藥株式會社是名稱為“ED-71制劑”的發明專利權的權利人,同時也是上市原研藥“艾地骨化醇軟膠囊”的上市許可持有人。中外制藥株式會社在中國上市藥品專利信息登記平臺就上述藥品和專利進行登記,主張其原研藥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7均相關。溫州海鶴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鶴公司)申請注冊“艾地骨化醇軟膠囊”仿制藥,并作出4.2類聲明,即仿制藥未落入相關專利權保護范圍。中外制藥株式會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七十六條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海鶴公司申請注冊的仿制藥技術方案落入涉案專利權保護范圍。一審法院認為,涉案仿制藥技術方案未落入涉案專利權保護范圍,故駁回中外制藥株式會社的訴訟請求。

中外制藥株式會社不服上訴。二審法院認為,判斷仿制藥的技術方案是否落入專利權保護范圍時,原則上應以仿制藥申請人的申報資料為依據進行比對評判,經比對,涉案仿制藥技術方案未落入專利權保護范圍,故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點評】

本案為全國首例藥品專利鏈接糾紛案件。2020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正式確立了我國的藥品專利鏈接制度,本案判決貫徹立法精神,對實踐中出現的藥品專利鏈接制度相關問題進行了有益探索。本案最終判決被訴仿制藥未落入涉案專利權保護范圍,既有利于增強原研藥企對藥品市場確定性的判斷,又幫助仿制藥企規避了盲目上市造成的訴訟風險。通過司法審判切實提升藥品可及性,有助于降低用藥成本,使更多價廉好藥惠及百姓。

No.2

音集協與天合集團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糾紛案

【基本信息】

案號:(2021)京民終929號

(2018)京73民初904號

原告(反訴被告)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

被告(反訴原告)天合文化集團有限公司

被告:廣州天合文化發展有限公司等20家天合子公司

【案情】

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以下簡稱音集協)是我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2007年12月27日,音集協與天合文化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合集團)簽訂《服務協議》,音集協委托天合集團組建卡拉OK版權交易服務機構,代音集協向全國各地的卡拉OK經營者收取卡拉OK節目著作權許可使用費。后雙方又簽訂了系列補充協議。天合集團為此成立了各省子公司共同執行著作權許可使用費的收取、轉付等。雙方合同履行過程中,音集協陸續發現天合集團及其子公司存在多項違約行為。音集協多次催告無果,將天合集團及其20家子公司訴至法院,請求解除其與天合集團所訂立的《服務協議》等涉案九份協議,天合集團及其子公司支付著作權許可使用費9530余萬元及相應利息,天合集團及其子公司支付侵占所收取的著作權許可使用費及給音集協造成的損失共計336萬余元等。天合集團反訴要求音集協繼續履行涉案九份協議,音集協因違約賠償其損失3000萬元以及因停止履約給其造成的損失7000萬元等。

一審法院認為,《服務協議》及相關補充協議約定了雙方實行許可使用費快速分配機制,結算周期為三個月,天合集團及其子公司無正當理由延遲支付許可使用費。天合集團未兌現其在補充協議中的“三統一”承諾,且部分天合集團子公司存在許可使用費不入共管賬戶、侵占許可使用費等行為,天合集團及其子公司構成違約。天合集團主張音集協違約缺乏事實依據,故判決解除涉案九份協議,天合集團向音集協支付許可使用費9530余萬元及相應利息,天合集團支付2016年第四季度至2018年第一季度延遲支付許可使用費利息410余萬元,天合集團及其部分子公司賠償音集協損失33萬余元等,同時駁回天合集團的反訴請求。天合集團不服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點評】

本案為推動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發展完善的典型案例。《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已將完善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作為建設支撐國際一流營商環境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現行著作權法增加了規范完善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的相關規定。本案判決解除音集協與天合集團之間的系列合同,判令天合集團及其子公司因違約支付著作權許可使用費及延遲支付利息等共計9900余萬元,挽回了天合集團違約給著作權權利人帶來的重大利益損失。二審法院同時向集體管理組織發出司法建議并收到回函,對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充分發揮職能作用、進一步完善集體管理制度具有積極意義。

No.3

“Merck”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基本信息】

案號:(2021)京73民終1625號

(2018)京0105民初73620號

原告:默克股份兩合公司

被告:默沙東動物保健品(上海)有限公司

【案情】

默克股份兩合公司(以下簡稱德國默克公司)是一家主要從事醫藥健康、生命科學及高性能材料業務的德國公司。默沙東動物保健品(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默沙東公司)是美國默克公司的關聯公司,主要從事中國區域動物保健業務。德國默克公司與美國默克公司有共同的歷史淵源,雙方曾于上世紀70年代就全球范圍內各自使用“Merck”標識達成協議。依據協議,在中國區域內使用“Merck”標識的權利歸屬于德國默克公司。在我國,德國默克公司在第5類“藥品”、第44類醫療服務、獸醫服務等上注冊了“Merck”商標。默沙東公司在展銷會上銷售了一款使用“MERCK”標識的耳特凈獸藥,且其員工郵箱后綴為“@merck.com”,在聯系網址中使用“merck”標識。德國默克公司主張,默沙東公司上述行為侵害其商標權,亦構成不正當競爭,請求法院判令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300萬元及維權合理開支10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涉案耳特凈藥品系侵犯德國默克公司涉案商標權的商品,默沙東公司明知其及其關聯公司無權在中國區域內使用“Merck”標識,仍銷售涉案耳特凈藥品,侵害了德國默克公司的商標權。默沙東公司擅自使用德國默克公司具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merck”作為其電子郵箱和網站聯系網址的核心識別部分,容易使消費者誤認為默沙東公司與德國默克公司存在關聯關系,不利于劃清彼此之間重要商業標識的使用界限,引起相關公眾的混淆,亦不利于各自品牌權益的保護,構成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故判決默沙東公司停止涉案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55萬元及合理開支10萬元。默沙東公司不服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點評】

本案為知名跨國企業全球品牌經營戰略引發糾紛后將我國作為知識產權糾紛解決“優選地”的典型案例。德國默克公司和美國默克公司有密切的歷史淵源,且均為國際知名醫藥企業。“Merck”標識在全球醫藥領域具有極高知名度。由于美國默克公司及其關聯公司在協議約定范圍外部分國家以郵箱后綴等方式使用“Merck”標識,德國默克公司在多個國家以合同、商標、不正當競爭糾紛等為由提起多個訴訟。我國為雙方全球品牌經營戰略的重要市場,也是知識產權訴訟的重要陣地。本案通過認定默沙東公司構成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為雙方正當使用品牌標識提供了依據。默沙東公司主動履行生效判決,并最終促成了兩大跨國企業多年的品牌紛爭得以妥善解決,彰顯了北京法院知識產權專業化審判能力和水平,有利于我國在知識產權國際治理中貢獻中國方案。

No.4

涉“無障礙電影”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

【基本信息】

案號:(2021)京73民終2496號

(2020)京0491民初14935號

原告:北京愛奇藝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俏佳人文化傳媒有限公司

【案情】

北京愛奇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愛奇藝公司)經授權取得了涉案電影《我不是潘金蓮》(以下簡稱《我》片)的獨家信息網絡傳播權。愛奇藝公司認為上海俏佳人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俏佳人公司)運營的“無障礙影視”App(以下簡稱涉案App)向不特定公眾提供《我》片無障礙版在線播放服務侵犯其信息網絡傳播權,要求俏佳人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50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愛奇藝公司在授權區域及授權期間內享有《我》片的獨占性信息網絡傳播權,有權提起本案訴訟。俏佳人公司運營的“無障礙影視”App未經許可提供了《我》片。“無障礙電影”是在原有影片的基礎上添加了配音、手語翻譯及聲源字幕等,讓視聽障礙者可以無障礙感知的電影。俏佳人公司經營的“無障礙影視”App在登錄過程中未見任何有效驗證機制,以保障觀看其所提供的無障礙影片的受眾群體為閱讀障礙者,不特定公眾通過手機獲取驗證碼的方式均可通過該App獲取內置影視資源,俏佳人公司的行為不屬于合理使用,故判決俏佳人公司構成侵權,應當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1萬元。

俏佳人公司不服上訴。二審法院認為,考慮到著作權法保護著作權人權益并鼓勵作品傳播的立法宗旨,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二項規定中所述“閱讀障礙者能夠感知的無障礙方式”應當包含“無障礙方式”的特殊限定。本案訴訟過程中涉案App進行了版本更新,更新版本對于注冊人的身份審查核驗機制進行了變化,但能夠感知相關影片無障礙版的群體也并不限于閱讀障礙者。因此,俏佳人公司的行為仍不符合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要件,故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點評】

本案為全國首例“無障礙電影”引發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的典型案例。現行著作權法中增加了“以閱讀障礙者能夠感知的無障礙方式向其提供已經發表的作品”構成合理使用的條款。本案結合爭議事實認定“閱讀障礙者能夠感知的無障礙方式”有必要包含對該種“無障礙方式”的特殊限定,即應當僅限于滿足閱讀障礙者的合理需要、供閱讀障礙者專用等解釋,從而對提供無障礙版影片的行為作出判定,對正確適用著作權法中合理使用的相關規定提供了有益借鑒。

No.5

生成微信等社交軟件虛假截圖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基本信息】

案號:(2021)京73民終2963號

(2020)京0108民初8661號

原告: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

被告:郴州七嘯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長沙市岳麓區智恩商品信息咨詢服務部、北京神奇工場科技有限公司

【案情】

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騰訊公司)開發、運營“微信”“QQ”軟件。郴州七嘯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長沙市岳麓區智恩商品信息咨詢服務部(以下簡稱二被告)共同開發、運營“微商截圖王”(后更名為“微商星球”)“火星美化”兩款軟件,該兩款軟件提供與“微信”“QQ”軟件的界面、圖標、表情等完全一致的素材和模板,使用戶能夠自行編輯并生成與“微信”“QQ”軟件各種使用場景界面相同的對話、紅包、轉賬、錢包等虛假截圖。北京神奇工場科技有限公司運營的“樂商店”應用平臺為被訴軟件提供下載服務。騰訊公司認為三被告構成不正當競爭,故訴至法院,請求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2000萬元等。

一審法院認為,二被告借助微信、QQ軟件所具有的廣泛用戶基礎以及構建起的真實、誠信社交生態,利用部分用戶意圖通過造假、作弊來獲取不當利益的心理,使被訴軟件獲得大量用戶并據此牟取高額收益。二被告為其用戶提供了造假、作弊的重要工具,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和商業道德。被訴行為直接沖擊了微信、QQ以真實社交為依托的運營基礎,易使消費者因虛假截圖受到人身和財產方面的損害,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構成不正當競爭。北京神奇工場科技有限公司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已經盡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不應承擔相關法律責任。一審法院結合被訴軟件用戶數量、交易流水金額等因素,判令兩被告賠償騰訊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528.452萬元。二被告不服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點評】

本案為人民法院打擊網絡“黑灰產”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典型案例。本案判決打擊了提供作弊、造假工具的行為,有力維護了社交產品經營者長期建立的真實、誠信的社交互動生態系統,從源頭上制止網絡社交平臺交易中的作假行為,維護了市場競爭秩序,保護了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對形成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具有促進作用。

No.6

“聚豐園”商標權無效宣告行政糾紛案

【基本信息】

案號:(2022)京行終3410號

原告:無錫市聚豐園大酒店有限責任公司

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

第三人:無錫產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

【案情】

“聚豐園”菜館源于清朝同治年間,解放后公私合營,1990年更名為“無錫市聚豐園菜館”,1995年更名為“無錫市聚豐園大酒店”,1996年股份制改革成立“無錫市聚豐園大酒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國營聚豐園公司)。2007年,經江蘇省無錫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其資產納入無錫產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無錫產業發展公司)管理運營。2010年,“聚豐園”被列入商務部頒發的第二批“中華老字號”名錄。1994年,無錫市聚豐園菜館在“餐館、住所(飯店供膳寄宿處)、旅館”等服務上申請第879965號“聚豐園”商標(以下簡稱在先商標),1996年被核準注冊。該商標后轉讓至無錫產業發展公司,2019年9月6日因連續三年不使用被撤銷注冊。

唐某在“聚豐園”菜館任副經理多年,“聚豐園”菜館進行股份制改革后,唐某擔任法定代表人成立“無錫市聚豐園飯店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私營聚豐園公司,訴爭商標原注冊人)并與“聚豐園”菜館當時的權利人國營聚豐園公司簽訂租賃經營合同。后因私營聚豐園公司對外擅自授權“聚豐園”商標,各方于2013年解除租賃合同,約定私營聚豐園公司不得繼續使用“聚豐園”商標、字號和相關形象標志。2016年,唐某針對在先商標提起連續三年不使用撤銷申請。同年,私營聚豐園公司申請與在先商標相同標志、相同服務的第22395432號“聚豐園”商標(即本案訴爭商標),并獲準注冊。2019年,唐某、私營聚豐園公司設立與國營聚豐園公司相同名稱的公司。同年,訴爭商標轉讓至該公司。

2019年9月23日,無錫產業發展公司針對訴爭商標提起無效宣告請求。被訴裁定認定訴爭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對訴爭商標予以無效宣告。一審法院認為,訴爭商標申請時,權利人在先商標為已注冊商標,故不能依據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一款予以保護,且在案證據不能證明雙方具有代理代表關系,判決撤銷被訴裁定、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新作出裁定。

國家知識產權局和無錫產業發展公司均不服上訴。二審法院認為,唐某及私營聚豐園公司與國營聚豐園公司及其權利繼受人無錫產業發展公司之間已構成代理或者代表關系。唐某申請撤銷在先商標后由私營聚豐園公司名義申請注冊訴爭商標的行為,攀附國營聚豐園公司“聚豐園”字號及在先商標商譽的主觀惡意明顯,其在相同或類似服務上注冊相同標志“聚豐園”的不當注冊行為應適用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一款予以規制。

【點評】

本案為保護老字號商標權益的典型商標確權行政案件。通過對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的準確適用,實現對老字號權益的充分保護,有效打擊了代理或者代表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惡意攀附老字號品牌聲譽的商標搶注行為,為助力老字號健康傳承,強化品牌資源利用,充分發揮老字號在加強品牌建設、提升品牌價值中的作用。本案所提出的裁判規則為此類案件的審理提供了有益借鑒。

No.7

“百靈鳥QQ營銷”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基本信息】

案號:(2019)京0107民初23101號

原告: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騰訊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任網行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新影天地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吳某等

【案情】

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騰訊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和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原告)是QQ系列產品(包括QQ、QQ空間、QQ游戲等)的聯合運營方,經過長期經營及大量投入已形成以QQ為基礎的穩定社交平臺,并取得較高品牌價值。同時,三原告是第9類、第42類“企鵝”“QQ”及“QQ營銷”商標的權利人。北京任網行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新影天地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吳某等(以下簡稱被告)在其共同運營的網站提供下載、宣傳、推廣、售賣“百靈鳥QQ營銷”系列軟件,可實現大批量登錄QQ,在不加入QQ群的情況下對QQ群的成員信息進行抓取和存儲,實現批量操作及群發信息、大量查看用戶QQ空間訪客記錄等功能。三原告認為被告的上述行為侵害其商標專用權,并破壞了QQ軟件對于相關信息的訪問限制措施,構成不正當競爭,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消除影響,連帶賠償三原告經濟損失500萬元及合理開支264 398元。

一審法院認為,含有“QQ”、企鵝圖案的“百靈鳥QQ營銷”系列軟件名稱及圖標分別與三原告享有權利的注冊商標構成相同或近似標志,且使用于相同或類似商品上,足以引起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侵犯了三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被告開發、運營的“百靈鳥QQ營銷”等系列軟件,以商業獲利為目的,通過“設置亂碼變量”“設置發送間隔”“帳號混合”及所謂“模擬人工”等技術手段破壞了QQ系列軟件產品采取的技術保護措施,進而實施批量操作及非法采集用戶信息的行為,不僅增加了QQ系列產品的服務器運行壓力,提升了運營成本,而且非法采集用戶信息行為破壞了QQ系列產品的正常運行秩序,損害三原告通過投入大量成本及資源,打造的以QQ軟件為核心及基礎的社交生態平臺所產生的數據權益。同時大大影響用戶使用QQ系列產品的體驗感受,嚴重削弱QQ系列產品的競爭優勢,并損害三原告的企業信譽,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四項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故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共同賠償三原告經濟損失270萬元及合理開支26萬余元。當事人未上訴,一審判決生效。

【點評】

本案為利用“設置亂碼變量”等技術手段實施“寄生型”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典型案例。研發及銷售“寄生”于他人社交產品的群發性營銷類軟件,既無法提供正常的商業價值增量,又無法給予消費者穩定、合理的多樣化網絡服務選擇,僅通過妨礙和破壞他人軟件產品正常運行并提供網絡服務非法獲利。本案判決揭示了此類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本質特點,明晰了網絡競爭的合法邊界,有力維護了互聯網行業公平健康的市場競爭秩序,對“寄生型”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正確裁判提供了有益借鑒。

No.8

“古北水鎮”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基本信息】

案號:(2021)京73民終4553號

(2020)京0101民初6263號

原告:北京古北水鎮旅游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小壕科技有限公司

【案情】

北京古北水鎮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古北水鎮公司)于2010年7月16日在北京市密云區注冊成立,專為運營古北水鎮景區設立。北京小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小壕公司)于2014年2月12日在北京市密云區注冊成立,成立之時營業范圍包括商標轉讓與代理服務等,后變更登記去除此項服務。此后小壕公司在第33類酒類商品、第25類服裝等商品上申請注冊“古北水鎮”商標(以下簡稱涉案商標),并先后向古北水鎮公司發送侵權警告函、提起商標侵權工商投訴,要求古北水鎮公司停止在酒類產品包裝上使用“古北水鎮”商標等。小壕公司注冊的涉案商標先后以損害古北水鎮公司的在先字號權益等理由被法院生效判決認定應予以無效宣告。古北水鎮公司認為,小壕公司明知古北水鎮公司的“古北水鎮”企業字號及未注冊商標的知名度,仍實施涉案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小壕公司賠償其經濟損失和合理開支共計50萬元等。

一審法院認為,2014年2月之前,“古北水鎮”作為從事提供旅游餐飲等服務的古北水鎮公司的企業字號及其使用在酒類商品上的商標,已在相關公眾中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能夠與古北水鎮公司形成相應的聯系。作為同處于北京市密云區且在后成立的經營者,小壕公司理應對古北水鎮公司就“古北水鎮”在先字號權益等予以尊重并合理避讓。小壕公司申請注冊涉案商標,并發送侵權警告函、提起工商投訴的行為損害了古北水鎮公司的合法權益,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的規定,構成不正當競爭。故判決小壕公司賠償古北水鎮公司經濟損失28萬元及合理開支3.5萬元等。小壕公司不服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點評】

本案系對惡意注冊商標并投訴的行為認定構成不正當競爭的典型案例。曾作為商標代理機構的小壕公司,在明知古北水鎮公司在先以“古北水鎮”作為企業字號,并在酒類商品上使用且已形成一定知名度和影響力,仍搶注酒類等商品上的“古北水鎮”商標并通過工商投訴古北水鎮公司侵權,嚴重違反誠信原則,擾亂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明顯具有不正當性。本案結合小壕公司的主觀過錯、搶注商標被無效宣告等事實認定被訴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對規范商標注冊及使用行為、提升全社會正確的商標注冊及使用意識,促進誠信品牌建設,助力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具有積極意義。

No.9

“冒名頂替”原單位關聯公司侵犯商業秘密糾紛案

【基本信息】

案號:(2021)京73民終3593號

(2021)京0102民初6218號

原告:北京心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解某、萬源匯康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案情】

2014年11月起,解某在北京心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心果公司)工作。2016年8月,心果公司將大客戶“大眾點評”交由解某負責對接,主要負責推廣“大眾點評”這一產品。2018年4月,解某告知心果公司“大眾點評”計劃停止對其產品的相關推廣,心果公司與“大眾點評”停止合作。2018年6月4日,解某向心果公司提出離職。

后心果公司發現,萬源匯康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陳某與解某是朋友關系,該公司實際由解某和陳某共同經營;2018年4月之后,解某將萬源公司作為心果公司關聯公司繼續就“大眾點評”項目訂立合同,推廣“大眾點評”產品。心果公司認為解某、萬源公司披露和使用心果公司的特定客戶信息,侵犯其商業秘密,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消除影響,賠償心果公司經濟損失637萬元及合理開支5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心果公司主張的合同內容、客戶“大眾點評”平臺的對接聯系人和合作聯系渠道等“大眾點評”平臺的客戶信息屬于商業秘密。萬源公司與“大眾點評”平臺就手機客戶端應用推廣進行合作系基于其通過解某知悉并使用了心果公司與“大眾點評”平臺進行合作的信息。萬源公司作為主動簽約的主體,其將解某作為入庫登記的聯系人,并在名稱后冠以“心果”字號進行合同審批,其不可能不知曉解某的身份,亦不可能不知曉所使用的經營信息是心果公司的商業秘密。解某在任職期間即將心果公司的商業秘密向萬源公司進行披露,并與萬源公司共同使用;萬源公司明知解某的身份,仍在其任職于心果公司時即開始使用其披露的商業秘密,二被告共同獲取了不正當的商業利益,共同侵犯了心果公司的商業秘密,故判令二被告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350萬元及合理開支5萬元。解某不服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點評】

本案為離職員工將被告公司“冒名頂替”為原公司關聯公司侵犯原公司商業秘密的典型案例。商業秘密是企業通過長期市場積累而形成的重要財產權益,有效保護商業秘密是維護公平競爭秩序,凈化市場競爭生態,保障企業投資、創新、創業的客觀需要。本案侵犯商業秘密行為體現為離職員工利用所掌握的簽約信息和渠道,將本以原公司名義訂立的合同簽約主體偷換成競爭對手公司,并欺騙原公司合作已經終止,該行為具有隱蔽性、復合性,造成原公司利益損失。本案判決對強化商業秘密保護、打擊惡意侵犯商業秘密行為具有借鑒意義。

No.10

涉“冬奧會吉祥物”侵犯著作權罪案

【基本信息】

案號:(2022)京0106刑初86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任某

【案情】

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組織委員會(以下簡稱北京冬奧組委)為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吉祥物形象美術作品的著作權人。2021年11月至12月期間,在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籌備舉辦期間,任某未經北京冬奧組委許可,以營利為目的,在河北省保定市容城縣現住地自行制作2022年冬奧會吉祥物形象玩偶,后通過網店銷售至北京市豐臺區等地,非法經營數額共計人民幣6萬余元。

任某于2022年1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豐臺分局六里橋派出所民警抓獲,民警在其現住地起獲未填充的吉祥物形象玩偶皮30余件及未銷售的吉祥物形象玩偶160余件。

一審法院認為,任某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著作權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侵犯著作權罪,依法應予懲處。鑒于任某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故依法對其從輕處罰,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一項等規定,判處任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繼續追繳任某違法所得,沒收上繳國庫;隨案移送作案手機一部,沒收存檔;隨案移送侵犯著作權的吉祥物形象玩偶、玩偶皮,均沒收銷毀。任某服判未上訴,一審判決生效。

【點評】

本案為全國首例侵犯北京冬奧吉祥物形象美術作品著作權刑事案件。冬奧吉祥物是冬奧會的重要象征,凝結了創作者非凡的創作智慧,具有極強的藝術美感,是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作品,也是刑法中侵犯著作權罪的犯罪對象。該案審理時北京冬奧會開幕在即,吉祥物“冰墩墩”“雪容融”受到公眾廣泛關注,甚至出現一“墩”難求的現象。本案在北京冬奧會開幕前審結,以刑事手段追究嚴懲侵犯冬奧知識產權的犯罪行為,充分彰顯了我國依法保護知識產權的決心和態度,有力提升了我國保護冬奧知識產權的國際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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