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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江蘇法院知識產權十大典型案例

   日期:2024-01-12 01:51:23     來源:江蘇高院     作者:中企檢測認證網     瀏覽:3    評論:0
核心提示:2022年江蘇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民事案件1.全國首例萬詞霸屏不正當競爭案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訴蘇州閃速推網絡科技有限公

2022年江蘇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

十大典型案例

民事案件

1.全國首例“萬詞霸屏”不正當競爭案

——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訴蘇州閃速推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2.具有廣泛影響力的防疫商品商標、字號被擅自使用構成侵權

——穩健醫療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訴蘇州穩健醫療用品有限公司、蘇州航偉包裝有限公司、滑某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3.合資關系終止后仍繼續使用他人知名商標、字號被判高額賠償

——德祿產業與發展有限責任兩合公司、德祿國際有限公司、德祿(太倉)家具科技有限公司訴德祿家具(上海)有限公司、德祿家具(南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4.發送專利侵權警告函構成商業詆毀的認定

——無錫晶美精密滑軌有限公司訴江蘇星徽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等商業詆毀案

5.涉開源軟件著作權侵權認定案

——南京未來高新技術有限公司訴江蘇云蜻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劉某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

6.非遺絨花作品著作權保護

——趙樹憲訴南京搖曳非遺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權糾紛案

行政案件

7.許諾銷售行為不適用專利法Bolar例外條款

——南京恒生制藥有限公司與南京市知識產權局、拜耳知識產權有限責任公司專利行政裁決糾紛

刑事案件

8.制售假冒國際知名品牌食品情節特別嚴重構成犯罪

——被告人王某假冒注冊商標案

9.為非法運營私服游戲提供推廣、宣傳服務構成犯罪

——被告人吳某虎、郭某強等六人侵犯著作權案

10.冬奧會吉祥物“冰墩墩”知識產權刑事保護案

——被告人呂某龍等侵犯著作權、被告人趙某銷售侵權復制品案

案例1

全國首例“萬詞霸屏”不正當競爭案

——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訴蘇州閃速推網絡科技有限公司

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件索引】

一審:蘇州中院(2021)蘇05民初1480號

【基本案情】

閃速推公司專門為他人有償提供“萬詞霸屏”服務,利用高權重網站流量大,易被百度等搜索引擎收錄和排序,排序靠前等特點,將相關推廣網頁發布到一些高權重網站的二級目錄,與搜索關鍵詞關聯;或者根據客戶提供的關鍵詞和圖片等信息,從網上扒取同行業網站內容,通過技術手段短時間內生成大量關鍵詞和非人工編寫的“垃圾頁面”,再將“垃圾頁面”植入到其他第三方網站,與業內搜索關鍵詞相關聯。用戶觸發搜索關鍵詞時,即產生客戶的相關頁面占據搜索結果首頁一條甚至幾條的效果。百度公司認為閃速推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訴至法院要求停止相關行為并索賠1000萬元。

【裁判內容】

法院認為,百度搜索引擎為全球知名的中文搜索引擎,閃速推公司的“萬詞霸屏”業務依附于百度搜索引擎,閃速推公司與百度公司之間存在競爭關系。閃速推公司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故意利用技術手段破壞百度搜索引擎根據關鍵詞搜索的正常收錄和排名秩序,致使其算法失準以及機器性能、服務器資源浪費,也增加了用戶信息獲取成本,影響體驗效果,降低用戶對百度搜索的信任。閃速推公司的行為擾亂市場競爭秩序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秩序,獲取不法利益,構成不正當競爭。法院綜合考慮該公司涉案業務及整體利潤等因素,判決被告立即停止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登報消除影響并賠償百度公司損失及合理開支共275.3萬元。

【案例價值】

本案系國內首例涉及干擾搜索引擎算法“萬詞霸屏”業務的不正當競爭案。搜索引擎已成為網民獲取信息的必備工具之一。百度公司提供的搜索服務,特別是搜索結果排序,系通過綜合參考網站的質量、瀏覽量、知名度、內容是否屬于專業領域等因素而建立起來的一套復雜的動態算法,以實現搜索結果與用戶個性化需求相匹配。“萬詞霸屏”是利用搜索引擎算法模型的漏洞,對原本靠算法自動呈現的搜索結果惡意干擾,使得用戶搜索關鍵詞時,不應該出現在搜索結果前列的內容被升至前列并實現霸屏效果,將其他通過提高質量、優化內容的網站或網頁擠壓至搜索排序后位。本案判決引入技術進步、公共服務以及市場效率等綜合性判斷因素,認定這種行為違背誠信原則和商業道德,構成不正當競爭并予嚴懲,體現了維護搜索生態和互聯網秩序,推動經營者提升網站質量、優化內容,保障公眾獲取準確、真實搜索信息等價值導向。同時,本案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劍指互聯網灰黑產業,彰顯了人民法院營造風朗氣清網絡空間的力度與決心。

案例2

具有廣泛影響力的防疫商品商標、字號被擅自使用構成侵權

——穩健醫療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訴蘇州穩健醫療用品有限公司、蘇州航偉包裝有限公司、滑某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件索引】

一審:蘇州中院(2021)蘇05民初1725號

二審:江蘇高院(2022)蘇民終842號

【基本案情】

穩健股份公司成立于2000年,業務覆蓋醫用敷料、醫用衛生材料等領域,在口罩等商品上注冊

圖片

等諸多商標。“穩健”醫療在業內具有極高知名度及影響力,為我國抗疫工作作出突出貢獻。蘇州穩健公司成立于2020年,在生產銷售的口罩產品圖片、參數、詳情、包裝箱、合格證、價簽、包裝袋以及經營環境、公眾號、網站等處使用

圖片

以及“品牌:蘇穩、品牌:穩健、品牌:Winner/穩健、生產企業:蘇州穩健醫療用品有限公司”“穩健醫療、SW 蘇穩、WJ 穩健醫療、蘇州穩健醫療”“蘇州穩健公司”“蘇州穩健醫療用品有限公司”等字樣。

 

滑某分別持有蘇州穩健公司、航偉公司99%、91.6667%股份。蘇州穩健公司在航偉包裝工業園內辦公,口罩包裝袋上標注航偉公司官網地址,銷售收據加蓋航偉公司公章。航偉公司官網中大篇幅介紹蘇州穩健公司產品及企業信息,網店銷售蘇州穩健公司口罩,并自稱“自有工廠”“源頭廠家”。滑某將航偉公司網店口罩收入納入個人賬戶。

穩健股份公司認為蘇州穩健公司、航偉公司、滑某共同侵害其商標權,構成不正當競爭,要求停止侵權并連帶賠償。

【裁判內容】

法院認為,涉案注冊商標及企業字號知名度極高。蘇州穩健公司在口罩產品及其網站、網店、公眾號使用與涉案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識,擅自注冊、使用“穩健”字號及企業名稱,開展相同經營活動,具有明顯攀附穩健股份公司商譽的目的,造成混淆誤認,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蘇州穩健公司、航偉公司高度關聯。滑某為兩公司絕對控股股東,個人與公司財產混同。在滑某策劃與控制下,兩公司分工合作,共同侵權,三者承擔連帶責任。

蘇州穩健公司、航偉公司、滑某明知涉案商標及字號在業內知名度極高,使用侵權字號注冊公司,有組織、有分工實施侵權,且在穩健股份公司兩次舉報后仍繼續侵權,并向市場監管部門不實陳述,嚴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商業道德。同時,本案侵權商品為疫情防控物資,未經檢驗程序即向公眾銷售,質量堪憂,極大損害了穩健股份公司商譽,嚴重危及公眾健康。侵權渠道多樣,侵權規模較大、時間跨度長,當事人拒絕根據法院要求提交財務賬冊等證據。因此,蘇州穩健公司、航偉公司、滑某侵權情節嚴重,主觀故意明顯,法院對于可以查明的侵權獲利部分,適用四倍懲罰性賠償;對于無法查明具體銷量的部分,適用法定賠償確定賠償額。據此,法院判決蘇州穩健公司、航偉公司、滑某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蘇州穩健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企業名稱;三者共同賠償穩健公司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1021655元。

【案例價值】

穩健股份公司是知名醫用衛生材料生產企業,商標及企業字號在業內知名度極高。國務院疫情聯防聯控機制醫療物資保障組、團中央青年志愿者行動指導中心、湖北省疫情防控指揮部等單位先后對其致信感謝,稱其為當之無愧的抗疫“軍工廠”。行為人故意以侵權字號注冊企業,生產銷售口罩產品,有組織、有分工地實施嚴重的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對此,法院判決通過適用四倍懲罰性賠償、加大賠償力度、認定共同侵權、責令停止使用字號等方式予以嚴厲懲治,詮釋了江蘇法院最嚴格知識產權保護理念,有力保護了權利人的知識產權,維護了公眾生命健康安全、抗疫大局和防控物資市場的穩定,實現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有機統一,是服務保障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的典型案例。

案例3

合資關系終止后仍繼續使用他人知名商標、

字號被判高額賠償

——德祿產業與發展有限責任兩合公司、德祿國際有限公司、德祿(太倉)家具科技有限公司訴德祿家具(上海)有限公司、德祿家具(南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件索引】

一審:蘇州中院(2020)蘇05民初271號

二審:江蘇高院(2021)蘇民終2636號

【基本案情】

“德祿”“raumplus”商標由德祿兩合公司在家具類商品上注冊,后被授權德祿國際公司、德祿太倉公司使用,已成為德國知名定制家具品牌,榮獲紅點獎、iF設計獎、德國國家設計獎等多項國際大獎,在家具領域具有良好聲譽和極高知名度。

德祿國際公司與案外人先后合資成立德祿上海公司、德祿南通公司,約定合資企業在合資期內有權使用“德祿”“raumplus”商標,合資終止后不得再使用該商標及字號。2011年,德方退出合資公司,但德祿上海公司、德祿南通公司仍在家具商品及發貨單、宣傳冊、設計圖紙、店鋪裝潢、門頭、展會展廳、投標文件等處大量使用上述商標、字號及“德祿家居raumplus”“德祿家具”“DELU”等字樣;將自有品牌宣傳為德祿旗下高端定制品牌,刻意使用德祿兩合公司等品牌發展歷史及知名度宣傳;搶注“德祿”“DELU”等相關商標及“德祿.com”域名,使用“德祿”等相關文字作為微信公眾號、微信群、官網名;在全國大規模開設經銷門店,大批量承接工程項目等。德祿兩合公司等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德祿上海公司、德祿南通公司等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5000萬元。訴訟中,德祿南通公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宣告德祿兩合公司涉案“德祿”商標無效,被駁回申請。

【裁判內容】

法院認為,兩被告公司在合資關系結束后,仍在經營中大量使用“德祿”“raumplus”商標、字號及相關文字生產、銷售家具產品,進行關聯宣傳,并大規模開設門店,參加展會,大批量承接工程項目,造成市場混淆與誤認,嚴重損害德祿品牌的市場利益,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針對兩公司故意侵權、情節嚴重情形,法院最終在精細化計算侵權獲利的基礎上,依法適用懲罰性賠償,全額支持權利人5000萬元的賠償請求,并判決兩公司停止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變更企業名稱、刊登聲明消除影響、將域名轉移至德祿太倉公司等。

【案例價值】

本案系國際知名高端家居品牌在中外合作結束后遭遇嚴重知識產權侵權被嚴厲懲治的典型案例,也是迄今為止外資企業在華獲得判賠金額最高的商標侵權案件。審理中,法院積極適用證據提供令和舉證妨礙制度,針對被告有能力提供而未能如實、完整提交其持有的侵權產品銷量、利潤率、全國加盟店等財務資料及其他證據,適用舉證妨礙規則,作出對其不利推定。本案判決精準細化了賠償額的計算方式以及懲罰性賠償適用條件和考量因素,最終全額支持權利人5000萬元賠償主張,彰顯了江蘇法院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知識產權的理念,受到社會各界廣泛關注和高度評價,在國內外產生深遠影響,有力推動形成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實現三個效果的有機統一。

案例4

發送專利侵權警告函構成商業詆毀的認定

——無錫晶美精密滑軌有限公司訴江蘇星徽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等商業詆毀案

【案件索引】

一審:泰州中院(2020)蘇12民初166號

二審:江蘇高院(2021)蘇民終919號

【基本案情】

晶美公司與星徽公司均生產滑軌等產品。晶美公司是“自鎖式滑軌”專利權人,與松下、海爾等國內外知名家電企業合作。星徽公司經THK株式會社排他許可使用“伸縮裝置、抽屜裝置和滑門裝置”專利。星徽公司根據其委托相關代理機構出具的晶美公司生產的自鎖式滑軌可能會落入THK專利權利要求1、3保護范圍的分析報告,向松下、海爾等四公司發送《專利侵權警示函》,要求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許諾銷售侵權產品,并對使用的滑軌排查。受晶美公司委托,兩家代理公司分別出具分析報告,均認為晶美公司的自鎖式滑軌未落入THK專利保護范圍。晶美公司遂向法院起訴,認為星徽公司未經官方文件確認專利侵權事實,僅憑第三方檢索報告,即向晶美公司多家合作商發送侵權警示函,構成商業詆毀。訴訟中,星徽公司也提起專利侵權之訴,后因THK專利權利要求1、3、5被宣告無效而撤回起訴。

【裁判內容】

法院認為,星徽公司與晶美公司在冰箱滑軌市場上存在著非此即彼的激烈競爭。星徽公司并非專利權人,對專利技術及專利穩定狀況掌握有限,未與晶美公司求證溝通,即委托分析,并根據“可能侵權”的分析結論,徑行向晶美公司四大客戶發送警示函,缺乏足夠審慎注意,超出合理限度。警示函以肯定語氣明確專利侵權結論,要求收函企業立即停止生產銷售相關產品。“維權要求”內容以加黑、下劃線標注,足以使收函企業認為晶美公司的冰箱滑軌構成侵權,對其商品聲譽和商業信譽造成損害。四大冰箱企業是雙方合作對象,在冰箱滑軌市場舉足輕重,涉及地域范圍較廣,故向四家企業發函足以對該市場產生一定影響,構成對警示函相關信息的“傳播”。因此,法院認定星徽公司發送專利侵權警示函的行為構成商業詆毀,遂判令其向四大冰箱企業發送聲明并公開登報消除影響,賠償晶美公司損失20萬元。

【案例價值】

本案涉及發送侵權警告函是否構成商業詆毀的認定。發送侵權警告函系權利人針對侵權行為自我救濟的一種方式,具有維權成本低、快速有效制止侵權、解決糾紛、節約司法資源等效果。權利人發送警告函應當慎重,不能濫用侵權警告實現不正當競爭目的,損害他人合法權益。本案判決明確發送專利侵權警示函是否構成商業詆毀,需要綜合考慮權利狀況、警告函具體內容、侵權可能性、發送對象及方式、發函者是否盡到必要的謹慎注意義務等多種因素。對于發送侵權警告時未盡必要的謹慎注意義務,在涉嫌侵權事實的判斷不具有較高確定性的情況下,徑行向競爭對手及其客戶發送誤導性信息的侵權警告,損害對手商譽的,構成商業詆毀并承擔法律責任。

案例5

涉開源軟件著作權侵權認定案

——南京未來高新技術有限公司訴江蘇云蜻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劉某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

【案件索引】

一審:南京中院(2021)蘇01民初3229號

【案情介紹】

未來公司系“未來網上投標文件制作工具軟件”著作權人。劉某系其研發部軟件工程師,參與了該軟件的研發和后期維護,后入職云蜻蜓公司。未來公司在南京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網站發現云蜻蜓公司發布的“云蜻蜓軟件-投標文件制作工具”軟件在功能及實現上與未來公司軟件高度近似,內部函數完全一致,遂認為兩被告侵害其軟件著作權,請求判令兩被告承擔侵權責任。云蜻蜓公司辯稱未來公司涉案軟件受GPL協議的約束,無權起訴。即使被告無權使用未來公司軟件,未來公司的行為也是非法的,其非法利益不應受到保護。法院查明:未來公司軟件源代碼中存在第三方開源代碼,其中多個代碼包含GPL聲明。但未來公司對涉案軟件作了閉源處理。

【裁判內容】

法院認為,GPL協議約定,發布或出版的軟件作品(包括程序的全部或一部分,也包括自由程序的全部或部分演繹而成的作品)整體上必須受該許可協議條款的約束,并允許第三方免費使用。如果被許可人違反許可條件,則不得對開源軟件進行復制、修改、再授權或發布。任何試圖以其他方式復制、修改、再授權或者發布該程序的行為均無效,并且將自動終止基于該授權所享有的權利。

法院查明,未來公司軟件主程序部分受GPL協議的傳染和約束,其違反GPL協議,若對該行為給予侵權法上的保護,實為保護其不當行為帶來的利益,有違誠信原則,且勢必虛置GPL協議關于源代碼持續開源的規定,對于通過GPL協議讓源代碼持續開源傳播產生不利影響,故對原告主張被告主程序部分構成著作權侵權的主張不予采納。但未來公司預覽程序未調用涉案GPL開源代碼,與主程序文件相互獨立,其實現獨立的查看投標文件的功能。預覽程序連同不包含GPL開源代碼的DLL文件,脫離主程序后在新目錄下能夠獨立運行。故預覽程序未受GPL協議傳染和影響。將被訴侵權軟件反編譯,獲得源代碼,與原告涉案軟件源代碼逐行比對,統計出相似行,結合被訴侵權軟件中存在與原告相同的GUID、第三方程序選擇適用、隨機數、原告員工拼音縮寫、書寫缺陷、被訴侵權軟件中存在大量的直接抄襲,以及被告難以合理解釋等情況,遂認定預覽程序構成實質性相似。根據云蜻蜓公司故意侵權、重復侵權情節,以其侵權獲利的3倍適用懲罰性賠償確定300萬元賠償額,并判令其承擔維權開支。未來公司未能證明劉某實施了侵權行為,故駁回對劉某的訴訟請求。判決后雙方和解。

【案例價值】

本案系國內首起采納GPL抗辯的典型案例。開源許可協議已經成為國際軟件行業內公認的有效契約,遵守協議文本是信守誠實信用原則的體現,從而推動軟件源代碼持續開源傳播下去,繁榮軟件市場,保證公眾能夠充分享受開源軟件成果。法院在技術調查官輔助下,較好查明了計算機軟件是否受GPL傳染和影響的技術事實,判決對于受GPL傳染和影響的主程序,因權利人違反GPL開源許可協議而對行為人GPL抗辯主張采納,對于未受傳染和影響的預覽程序則認定行為人侵權,有力維護了GPL開源許可協議這一行業慣例與準則,有效平衡了開源軟件權利人與使用人之間的利益,對于規范開源軟件使用以及類似案件審理具有指導作用。

案例6

非遺絨花作品著作權保護

——趙樹憲訴南京搖曳非遺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權糾紛案

【案件索引】

一審:江北新區法院(2022)蘇0192民初1062號

二審:南京中院(2022)蘇01民終6088號

【案情介紹】

趙樹憲系江蘇省非物質文化遺產絨花制作技藝代表性傳承人,其設計、制作的絨花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被電視劇《延禧攻略》等采用,多家媒體予以宣傳報道。趙樹憲創作了“福壽三多”絨花,進行了作品登記。搖曳公司通過西塘漢服節及淘寶店鋪(南京搖曳絨花)等渠道銷售“南京搖曳絨花”。趙樹憲認為搖曳公司侵害其絨花作品著作權,遂訴之法院。

【裁判內容】

法院認為,趙樹憲依法享有涉案作品著作權。“福壽三多”雖系以“佛手、壽桃、石榴”等元素寓意“福多、壽多、子多”的傳統創作題材,但趙樹憲進行個性化創作而形成的作品,屬于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美術作品。趙樹憲的絨花作品、搖曳公司銷售的絨花制品與故宮款“福壽三多”制品,雖然都主要包括“佛手、壽桃、石榴、綬帶鳥”元素,但與故宮款相比,搖曳公司銷售的絨花制品、趙樹憲的絨花作品中“綬帶鳥”較為舒展、鳥的翅膀、尾羽較為飄逸,表現了鳥的飛翔狀態,“佛手”微蜷且上面較尖,整體占比較小,上述特征與故宮款“福壽三多”制品差別較大。而搖曳公司銷售的絨花制品,從各種元素的相對大小、相對位置、排列布局、整體形態、視覺效果、色彩處理等方面,與趙樹憲作品實質性相似。搖曳公司未經趙樹憲授權,擅自制作、銷售“南京絨花”,侵害了趙樹憲涉案作品的著作權。法院判決搖曳公司停止侵權行為,并綜合考慮案涉作品的類型、獨創性高度、銷售價格以及侵權手段、持續時間、地域范圍及后果等因素,酌定其賠償趙樹憲損失及合理費用共50000元。搖曳公司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案例價值】

本案是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絨花作品的典型案例。權利人為制作技藝代表性傳承人。該案審理中,法院經比較,明確了權利人制作的絨花與現有故宮款“福壽三多”絨花在特征上具有明顯差別,而被控侵權絨花與權利人創作的絨花諸多元素、特征基本相同,從而認定權利人制作的絨花具有獨創性,應當受到保護,被告制作銷售涉案絨花構成侵權。本案判決較好地保護了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的絨花作品,對于激發其創作,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絨花的傳承與發展具有積極意義,對于類似案件的審理也有指導價值。

案例7

許諾銷售行為不適用專利法Bolar例外條款

——南京恒生制藥有限公司與南京市知識產權局、拜耳知識產權有限責任公司專利行政裁決糾紛

【案件索引】

一審:南京中院(2020)蘇01行初261號

二審:最高法院(2021)最高法知行終451號

【案情介紹】

拜耳公司系“取代的噁唑烷酮和其在血液凝固領域中的應用”發明專利權利人。被訴侵權的恒生公司在官網和相關展會上展示“利伐沙班片”“利伐沙班片原料藥”,配有包裝盒、包裝瓶圖片、規格、用途,并印制有恒生公司的注冊商標。拜耳公司認為該公司許諾銷售的上述產品落入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構成侵權,提出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南京市知識產權局作出行政裁決,責令恒生公司刪除官方網站上侵權宣傳信息,停止許諾銷售行為。該公司不服,認為其展示涉案產品的行為屬于針對計劃開發利伐沙班仿制藥企業的定向投送,涉案產品并未處于可以銷售的狀態,因此不構成許諾銷售。而且,其注明了涉案產品的原研藥公司為拜耳公司,展板上也印有Bolar例外的相關條款,即使構成許諾銷售,其行為也符合專利法關于藥品和醫療器械行政審批例外的規定,不構成專利侵權,故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裁判內容】

法院認為,許諾銷售行為既可以針對特定對象,也可以針對不特定對象;既可以是發出邀約,也可以是發出要約邀請。恒生公司通過網站、展會向不特定對象作出銷售涉案產品的意思表示明確、具體,構成許諾銷售行為。關于許諾銷售是否屬于藥品和醫療器械行政審批例外,依法應從抗辯主體及其具體行為等方面分析認定。首先,藥品和醫療器械行政審批例外條款包含兩種類型的主體,一是為了獲得仿制藥品和醫療器械行政審批所需要的信息而實施專利的行為人;二是為該行為人專門實施專利的行為人。恒生公司既不是申請利伐沙班藥品需要行政審批的主體,也沒有事實表明其僅向準備申請注冊利伐沙班產品的特定企業進行了宣傳,該公司不符合藥品和醫療器械行政審批例外抗辯的主體條件。其次,藥品和醫療器械行政審批例外條款所調整的行為是,為提供行政審批所需要的信息,為自己申請行政審批而實施“制造、使用、進口”行為,以及專門為前一主體申請行政審批而實施“制造、進口”行為,均不包括許諾銷售行為。恒生公司未經許可實施不屬于藥品和醫療器械行政審批例外情形的許諾銷售行為,可能導致不特定對象推遲向專利權人購買專利產品等后果,實質上削弱了對專利權人合法權益的保護。據此,判決駁回恒生公司訴訟請求,二審維持。

【案例價值】

本案是涉及專利法Bolar例外條款適用的典型案例,明確了許諾銷售行為不屬于專利法關于藥品和醫療器械行政審批的侵權例外(Bolar例外),強調了對于侵權例外的適用應嚴格解釋。判決明確指出,在適用專利法關于藥品和醫療器械行政審批例外的規定時,要注意平衡專利權人和仿制藥企之間的利益,既要保障社會公眾在專利權屆滿后及時獲得價格低廉的藥品和醫療器械,也要避免削弱對專利權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對于鼓勵醫藥領域發明創造、維護醫藥市場創新發展具有積極作用。

案例8

制售假冒國際知名品牌食品

情節特別嚴重構成犯罪

——被告人王某假冒注冊商標案

【案件索引】

一審:新吳法院(2022)蘇0214刑初579號

【案情介紹】

2020年10月至2021年11月,被告人王某伙同吳某租賃加工窩點,由王某負責進購麥麗素、可可粉等原料及外包裝,吳某負責進購堅果等原料,并雇傭王某某負責發貨,組織工人將低價批量購入的原材料,灌裝至標有“KIRKLAND/柯克蘭”“MALTESERS/麥提莎”“STARBUCKS”“ROYCE”“NAMA CHOCOLATE”等注冊商標的外包裝盒中,生產假冒上述注冊商標的混合堅果、腰果、麥麗素、可可粉、生巧、巧克力豆等商品。后將上述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出售給另案處理的其他被告人,并通過淘寶網店對外出售。被告人王某參與銷售金額計1817萬余元。

【裁判內容】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未經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特別嚴重,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綜合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實、性質與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到案后的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對其從輕處罰。據此,以被告人王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萬元。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訴。

【案例價值】

本案系食品領域知識產權犯罪系列案中的一件典型案例,犯罪情節極其嚴重。涉及眾多國際知名品牌,涉案金額巨大,多名被告人共同犯罪,上下游產業鏈條完整,通過網絡向不特定消費者銷售與公眾健康密切相關的食品,影響廣泛。法院最終對系列案的所有被告人適用實刑,對作為主犯的本案被告人王某判處六年有期徒刑。本案從嚴判處體現了加強源頭治理,加大對重點行業、重點領域刑事打擊力度,及時有效阻遏違法犯罪行為的決心,以及實施最嚴格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平等保護中外知識產權的理念,為投資者加大在華投資注入強心劑,為公眾食品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案例9

為非法運營私服游戲提供推廣、宣傳服務構成犯罪

——被告人吳某虎、郭某強等六人侵犯著作權案

【案件索引】

一審:徐州中院(2020)蘇03刑初85號

二審:江蘇高院(2021)蘇刑終289號

【案情介紹】

福建網龍公司系“魔域眾神之巔”網絡游戲軟件著作權人。被告人吳某虎、郭某強邀約被告人張某珂,搭建“717魔域私服發布站”和“535魔域私服發布站”,并負責發布站維護、防御;邀約被告人何某負責觀察前述私服發布站在網絡上排名情況、對接廣告代理商、維護發布站數據;邀約被告人宗某偉作為廣告代理商,負責聯系魔域私服運營商發布廣告并收取費用。被告人吳某虎租賃排名靠前的網站用于鏈接上述兩個發布站,增加魔域私服用戶訪問量。

被告人吳某虎、郭某強、何某、張某珂等利用前述兩個發布站接受魔域私服運營商被告人張某及蘭某平、白某龍等多人發布廣告、收取費用,非法經營數額計1600余萬元。

【裁判內容】

法院認為,被告人吳某虎、郭某強、何某、張某珂、宗某偉、張某以營利為目的,違反國家著作權管理制度,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計算機軟件并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均構成侵犯著作權罪。六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吳某虎、郭某強等系主犯;何某、張某珂系從犯。根據被告人的犯罪情節、認罪悔罪態度等,法院判處被告人吳某虎等有期徒刑一至四年不等,對張某珂、宗某偉、張某適用緩刑,對各被告人并處罰金1700余萬元。

【案例價值】

本案系最高檢、公安部、中宣部等聯合掛牌督辦案件,被評為“江蘇省打擊侵權盜版十大典型案件”。本案是一起新型侵犯著作權犯罪案件,被告人不直接實施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而是開設專門網站向私服游戲運營提供推廣、宣傳等服務。多名被告人共謀、策劃及邀約,共同參與,分工協作,相互配合,分別負責私服游戲發布網站的維護、防御,發布侵權游戲廣告,對接私服運營商收取費用等為他人運營私服游戲,實施侵犯著作權犯罪提供一條龍運作,情節特別嚴重。本案對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合計1700余萬元,嚴厲打擊了為運營私服游戲侵犯著作權犯罪提供幫助的犯罪行為,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案例10

冬奧會吉祥物“冰墩墩”知識產權刑事保護案

——被告人呂某龍等侵犯著作權、被告人趙某銷售侵權復制品案

【案件索引】

一審:廣陵法院(2022)蘇1002刑初328號

二審:揚州中院(2023)蘇10刑終10號

【案情介紹】

2022年2月至3月期間,被告人呂某龍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北京2022年冬奧會與冬殘奧會組織委員會”許可,從被告人葉某美等人處購買“冰墩墩”公仔內芯,組織被告人童某、余某偉、郭某敏、喻某平等人復制北京2022冬奧會吉祥物“冰墩墩”掛匙扣,并銷售給被告人趙某,累計銷售金額56萬元。被告人趙某明知從被告人呂某龍、朱某強等人處購買的“冰墩墩”掛匙扣侵犯他人著作權,仍銷售至江蘇揚州、山東濟南等地,累計銷售金額50余萬元。

【裁判內容】

法院認為,被告人呂某龍等人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作品,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侵犯著作權罪。被告人趙某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侵犯他人著作權的侵權復制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銷售侵權復制品罪。呂某龍分別與同案被告人共同實施侵犯著作權的犯罪行為,系共同犯罪。呂某龍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法院對被告人呂某龍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對其他被告人判處相應刑罰。

【案例價值】

本案系中宣部、公安部等五部委掛牌督辦,嚴厲打擊嚴重侵犯2022年冬奧會標志的知識產權典型案例。本案犯罪行為發生時,正值北京冬奧會舉辦期間,盜版“冰墩墩”掛匙扣單價較低、生產數量巨大、銷售范圍遍布山東、江蘇、浙江等地,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惡劣。本案判決無論從犯罪事實認定、定罪量刑,還是從快、從嚴審理等方面,均體現了嚴厲打擊侵犯冬奧會著作權犯罪行為,最嚴格保護知識產權的理念,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和政治效果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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