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羅湖區金融服務署關于印發《深圳市羅湖區關于高質量建設財富管理集聚區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關于金融發展的明確定位,以及《深圳市金融業高質量發展“十四五”規劃》和《關于加快建設深圳國際財富管理中心的意見》相關精神,聚焦羅湖金融“一帶五區”建設目標,充分依托紅嶺新興金融產業帶區位便捷、空間放量和機構集聚等優勢,從主體引進、業務創新、空間支持、深港融合、生態配套、人才培養等六大方面推進建設財富管理集聚區,助力深圳打造國際一流的財富管理中心,制定如下措施。
一、促進財富管理機構集聚
(一)聚焦財富管理獨立法人機構招大引強。對新設立或新遷入的銀行、保險、證券公司總部及其設立的理財子公司、資管子公司、托管子公司等財富管理法人機構及中外合資理財公司,按行業分類給予最高5000萬元落戶獎勵,且按落戶獎勵的一定比例給予一次性管理團隊獎勵,最高1000萬元。
(二)瞄準財富管理特色機構吸引集聚。
1.對新設立或新遷入的商業銀行(含外資銀行)一級分支機構以及私人銀行、直銷銀行、地方資產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等特色機構給予最高2000萬元落戶獎勵,且按落戶獎勵的一定比例給予一次性管理團隊獎勵。
2.對銀行、證券公司設立的財富管理專營事業部或營業部,其財富管理規模達到50億元且較上年同比增速10%以上的,給予一定財富管理增長獎勵。對新設立或新遷入的證券營業部,實際經營1年以上且上一個完整自然年度的證券交易額全市前100名的,給予一定經營扶持,連續扶持三年,每年最高200萬元。證券營業部半年期證券交易額與上年同期相比每增加一定體量,且全年期證券交易額與上年同期相比正增長的,給予一定管理團隊獎勵,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三)培育風投創投機構和基金管理人。
1.對新設立或新遷入的公募基金總部,按實收資本規模給予最高2000萬元落戶獎勵,且按落戶獎勵的一定比例給予一次性管理團隊獎勵。對公募基金設立的子公司給予200萬元落戶獎勵。
2.對新設立或新遷入、依法登記備案且實際管理規模5億元以上的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給予20萬元落戶獎勵,已獲得落戶獎勵的,其基金管理規模每增加5億元增加定額獎勵(不足5億的部分不予獎勵),累計最高500萬元。對符合條件的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給予連續三年經營扶持,但不可與基金管理規模獎勵同時享受。
(四)鼓勵發展各類投資基金。對新設立或新遷入且依法登記備案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按基金組織形式及實收資本的一定比例,給予最高100萬元落戶獎勵。所設基金實收資本已計入第(三)款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規模的,不重復獎勵。
(五)發展第三方財富管理機構。對新設立或新遷入的家族辦公室、金融產品銷售、投資規劃等第三方財富管理核心機構,具備資質并經區金融產業部門報分管區領導審定備案,給予連續三年經營扶持,累計最高1000萬元。
(六)引進服務財富管理的金融科技公司。對新設立或新遷入的投資分析、風險管理、資產托管、信息技術、指數開發、供應鏈金融服務等為財富管理提供專業服務的金融科技公司,按條件給予連續三年落戶扶持,累計最高1億元。
(七)引進服務財富管理的其他專業機構。新設立或新遷入的高端服務業企業,按條件享受落戶扶持。對新設立或新遷入的符合條件的財富管理協會,給予最高100萬元落戶獎勵。
二、支持財富管理業務創新
(八)鼓勵財富管理產品創新。支持財富管理機構探索基于基礎設施、商業地產、城市更新、保障房等領域項目的不動產投資基金(REITs),基金中基金(FOF),環境、社會、治理基金(ESG基金)等創新產品。對符合條件的REITs、ESG基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基金中基金(FOF)給予一定獎勵,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九)鼓勵財富管理機構申報“紅嶺金融創新項目”。區財政每年安排最高800萬元作為紅嶺金融創新項目激勵資金,用于激勵金融機構創新高質量發展,給予被認定項目最高100萬元一次性扶持。項目認定方案另行制定。
(十)鼓勵黃金金融財富管理產品創新。支持轄區金融機構與黃金珠寶產業關鍵企業、供應鏈金融平臺合作,創新黃金珠寶消費金融產品及場景。每年對符合要求的黃金珠寶企業的黃金金融領域增信服務費用給予最高100萬元補貼,對黃金金融供應鏈平臺按照融資服務規模最高給予100萬元獎勵。
(十一)鼓勵股權交易和資產并購。對符合要求的企業、個人,按照其股權交易、資產并購的情況給予一定扶持。通過股權交易、資產并購、增資擴股等方式引進財富管理機構,參與交易方對交易標的落戶羅湖起到關鍵作用的,經區金融產業部門報分管區領導審定備案,給予最高500萬元一次性獎勵。
(十二)鼓勵財富管理機構資金托管業務做強做優做大。引導轄區金融機構加強對證券、保險、基金、信托等財富管理機構資金提供專業托管服務。資金托管服務效果顯著的,經區金融產業部門報分管區領導審定備案,可給予一定獎勵。
三、提供優質優價空間支持
(十三)鼓勵園區(樓宇)聚焦財富管理提質升級。對轄區內的老舊園區(樓宇),在2023年1月1日后經綜合整治改造,由區產業主管部門報分管區領導認定及事前備案,經區產業發展專項資金領導小組審議通過的,按標準扶持,總額不超過300萬元。
(十四)鼓勵購置商業樓宇打造財富管理集聚園區等載體。對在轄區購置商業樓宇打造財富管理集聚園區、私募量化交易園區等載體的相關機構,按照購房價格的一定比例給予最高1億元的購房扶持,平均分五年支付。
(十五)給予財富管理機構辦公租房扶持。對新引進的對財富管理集聚產生重大影響或入駐財富管理集聚園區的相關機構,事前經區金融產業部門報分管區領導審定備案,最高按實際租金的70%給予連續三年租房扶持。入駐財富管理園區或私募量化交易園區的財富管理機構,可免費使用專設的共享辦公空間及園區公共設施。
(十六)聯合推進集聚園區建設。對持牌金融機構或市級以上金融監管部門認定的行業協會發起設立的金融科技加速器、孵化器、風投創投園區等載體,根據其引進企業數量、營業收入、研發投入、活動運營等情況進行考核,經區產業發展專項資金領導小組認定,給予實施(運營)主體最高500萬元的獎勵。
四、強化深港財富管理合作
(十七)吸引深港跨境金融主體落戶。支持持牌金融機構總部發起設立深港跨境金融專營機構,鼓勵中國香港持牌金融機構發起成立私人銀行、家族辦公室、財富管理中心等專業服務機構及代表處,支持符合條件的香港家族辦公室在羅湖注冊成立實體公司并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金融產品銷售、基金投資顧問等業務牌照,給予最高2000萬元落戶扶持。
(十八)促進財富管理機構雙向拓展。支持符合條件的香港有限合伙基金(LPF)管理機構,在羅湖申請設立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合格境內投資者境外投資(QDIE)等合格投資主體,開展跨境股權投資。支持羅湖財富管理機構申請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QDII)、人民幣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RQDII)、合格境內投資者境外投資(QDIE)、跨境收益互換(TRS)等業務資質,拓展海外市場投資渠道。對新設立、新遷入或新批獲得試點資格的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QFLP)、外商獨資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機構(WFOE PFM)及其設立的相關基金,最高給予200萬元獎勵。
(十九)探索完善企業跨境金融服務。鼓勵取得試點資格的商業銀行發展“跨境理財通”試點業務。在政策許可范圍內,探索擴大跨境理財通試點范圍。進一步擴大本外幣一體化資金池業務試點范圍,支持羅湖跨國公司開展本外幣一體化資金池業務。鼓勵涉外企業開展跨境貸款業務,支持企業借入外債,用于補充流動資金和擴大生產經營。支持境內銀行聯動境外主體,圍繞跨境電商、深港貿易和口岸建設開展內保外貸、外保內貸業務。
五、營造行業良好發展生態
(二十)完善財富管理智庫建設。推動設立財富管理行業協會,開展行業合規建設、標準制度制定、行業人才培訓、財富管理產品評級、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等公共活動。對接推動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在羅湖設立財富管理研究專業機構、高端金融智庫。鼓勵具有影響力的財經媒體入駐羅湖。對符合條件的行業協會、研究機構、高端智庫、財經媒體等主體,事前經區金融產業部門報分管區領導審定備案,給予連續三年每年最高300平方米免租金租房扶持。免租扶持與落戶扶持不同時享受。
(二十一)提升國際財富管理中心品牌影響力。引進具有重要影響力的財富管理主題相關會議或論壇,高規格舉辦紅嶺金融論壇,定期舉辦國際高端財富管理論壇、財富管理峰會,推動財富管理主題沙龍活動常態化、品牌化。對于承辦活動的行業協會、園區、科研單位等機構,原則上按照活動實際投入的一定比例給予扶持,最高200萬元;對于承辦活動的企業,按條件按照活動實際投入的一定比例給予扶持,最高100萬元。每個申報單位原則上每年只能申請一個本款所包括的項目。
(二十二)提供財富管理機構全生命周期服務。為財富管理機構商事主體登記、備案、許可經營證辦理等事項提供專業化指導,簡化辦事流程。支持財富管理機構高質量發展,對上年度符合條件的財富管理機構總部,給予最高1000萬元紅嶺金融貢獻激勵。對上年度符合條件的財富管理機構,給予最高300萬元紅嶺金融貢獻激勵。本條款獎勵金額可撥付至企業管理團隊個人賬戶,同一年度內與管理團隊相關扶持不重復享受。
六、加大財富管理人才引進培養
(二十三)加大財富管理人才培養引進力度。探索建立金融行業國際職業資格證書認可清單制度,促進境外金融專業人才在深執業便利化。落實金融領軍人才政策,對經認定的金融領軍人才給予最高80萬元獎勵,并在入戶、社保、購房、購車、醫療、子女就學等方面按規定給予便捷服務。實施財富管理人才培養工程。聯合專業機構或高等財經院校,每年舉辦金融人才研修班,給予財富管理機構一定免費參訓名額。
(二十四)支持財富管理高層次人才培育。鼓勵有條件的企事業單位設立羅湖區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流動站、博士后創新實踐基地,為博士后研究員提供科研支持。對企事業單位新設立的博士后工作站、流動站、創新實踐基地,最高給予50萬元的建設經費支持,對出站后與羅湖區企事業單位簽訂3年以上勞動合同的博士后研究員,給予一次性5萬元的科研經費資助。
(二十五)打造財富管理專業投顧團隊。支持財富管理行業組織加強財富管理專業人才培養、開展財富管理專業培訓、舉辦財富管理專業評選活動。對獲評上一年度新財富最佳投資顧問團隊的轄區財富管理機構,給予獲獎團隊20萬元獎勵。對符合條件的持有特許金融分析師(CFA)等十類證書的金融從業人員,給予最高5萬元獎勵。
七、其他說明事項
(二十六)本措施扶持對象為在羅湖區依法正常經營,依法納稅,原則上依法納入羅湖統計且符合以下認定標準的市場主體:
符合條件的存量園區(樓宇)及新購置的商業樓宇;
財富管理相關機構,包括:銀行、保險、證券公司總部及其設立的一級分支機構、理財子公司、資管子公司、托管子公司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專業子公司及財富管理專營事業部或營業部、中外合資理財公司、私人銀行、直銷銀行、地方資產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公募基金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契約型基金、另類投資子公司、創投機構、服務黃金珠寶領域的民營銀行、消費金融公司、服務于黃金金融創新的重大金融基礎設施(或重大創新載體)、黃金或貴金屬的專營機構、業務中心、租賃中心或其他特色分支機構、第三方財富管理機構。
服務財富管理的金融科技公司及其他專業機構,包括:投資分析、風險管理、資產托管、信息技術、指數開發、供應鏈金融服務等為財富管理提供專業服務的金融科技公司,會計、審計、法律、咨詢、信用評級、不動產項目運營管理等專業服務機構。
(二十七)申請本措施辦公用房購置扶持的企業需與區產業主管部門簽訂監管協議。
(二十八)本措施與羅湖區其他同類型優惠政策不重復適用。
本措施扶持對象在轄區的控股或參股子公司,可按照股權比例匯總計算產值(營業收入),在雙方協商同意其中一方不再享受同款類型政策的前提下,該企業或子公司可視為單一主體適用本措施。
(二十九)本措施規定的“新設立”或“新遷入”,自2023年1月1日起算;規定的“以上”包含本數;規定的“以下”,不包含本數;規定的“上年度”一般指申請之日的上一個完整自然年度,也可以指申請之日前的12個自然月。企業于注冊或遷入之日起3年內提出申請的,可參照適用本措施,逾期未申請的原則上不予扶持,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十)本措施自印發之日起實施,由區金融服務署負責解釋。
根據深圳市、羅湖區金融發展實際需要,區金融服務署牽頭適時調整金融政策的支持范圍、支持對象和支持標準等,經區政府批準后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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