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監管局-關于印發《“湖北精品”標準先進性評價辦法》等3個配套辦法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市場監管局:
《“湖北精品”標準先進性評價辦法》《“湖北精品”標識管理辦法》《“湖北精品”動態管理辦法》已經省局黨組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遵照執行。
湖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3月31日
省市場監管局關于印發《“湖北精品”標準先進性評價辦法》等 3個配套辦法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市場監管局:《“湖北精品”標準先進性評價辦法》《“湖北精品”標識管理辦法》《“湖北精品”動態管理辦法》已經省局黨組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遵照執行。
湖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3月31 日
( 此件公開發布 )
“湖北精品”標準先進性評價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深入實施質量強省、品牌強省戰略,發揮先進標準對增強質量競爭優勢的引領作用,建立完善“湖北精品”標準先進性評價體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湖北省質量強省建設綱要》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標準先進性,是指標準的關鍵性指標對標國際先進、達到國內一流或填補國際、國內空白。
對標國際先進,是指關鍵性指標優于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達到國際行業標桿水平; 達到國內一流,是指關鍵性指標優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達到國內行業標桿水平;填補國際、國內空白,是指關鍵性指標在評價時沒有相應的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經評價達到國際、國內行業標桿水平。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先進性評價,是指“湖北精品”認定委員會依照本辦法組織開展的,對申報認定“湖北精品”的產品、服務和工程所執行的標準的先進性進行評價的活動。第四條 湖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湖北精品”標準先進性評價的制度設計、統籌協調、結果公開等工作。“湖北精品認定委員會負責組織開展“湖北精品”標準先進性評價。
第二章 申報
第五條 申報先進性評價的標準應有效實施 3 個月以上,其中企業標準、團體標準應在企業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全國團體標準信息平臺進行標準自我聲明公開。
第六條 申報主體應對照本辦法提交《“湖北精品”標準先進性評價申報表》 (見附件 1-1) 及相關材料,經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推薦申報
第三章 組織評價
第七條 “湖北精品”認定委員會應當根據產品、服務和工程類別組織制定評價細則,細則應包含產品、服務和工程的關鍵性指標確定程序、關鍵性指標值、先進性判定標準、先進性評價程序。“湖北精品”認定委員會根據需要組織專家對評價細則進行評審。
第八條 “湖北精品”認定委員會應當根據評價對象,組織業內專家,嚴格按照評價細則組織開展標準先進性評價活動。
第九條 評價結論為“先進”的,“湖北精品”認定委員會出具《“湖北精品”標準先進性評價報告》,經公示后,作為“湖北精品”認定的依據,公示時間不少于 10 個工作日。
評價結論為“未達到先進性要求”的,“湖北精品”認定委員會應當書面通知申報主體并說明理由。
第十條 “湖北精品”認定委員會應當記錄評價過程,留存評價資料。
第十一條 評價報告有效期為 3 年,市場主體應當在評價報告有效期屆滿 60 日前申請復審,復審評價結論為“先進”的.由“湖北精品”認定委員會重新出具評價報告。
復審評價結論為“未達到先進性要求”的,由“湖北精品認定委員會書面通知申報主體,并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申報主體對評價結論有異議的,可向“湖北精品認定委員會提出復評申請,由“湖北精品”認定委員會另行組織專家進行復評。
第十三條 “湖北精品”認定委員會應當建立并執行保密管理制度,對評價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予以保護第十四條 “湖北精品”標準先進性評價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獲得“湖北精品”標準先進性評價的市場主體應當根據行業質量發展水平,持續推動標準提檔升級,其關鍵性指標先進值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修訂標準,重新申請“湖北精品”標準先進性評價,確保執行標準始終保持先進。
弄虛作假獲得先進性評價的,由“湖北精品”認定委員會收回評價報告,且3 年內不得重新申報。
第十六條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和“湖北精品”認定委員會應當對獲得“湖北精品”標準先進性評價的地方標準、企業標準和團體標準進行宣傳和推介。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標準先進性評價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湖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對舉報及時組織調查處理,對實名舉報應當按照相關規定書面回復。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湖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精品”標識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湖北精品”標識使用和管理,維護“湖北精品”質量信譽,提升“湖北精品”識別度、傳播力、美譽度,根據《“湖北精品”認定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湖北精品”標識的設計、申請、授權、使用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 湖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湖北精品”標識的制度設計、統籌協調、監督管理等工作。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轄區內“湖北精品”標識使用的監管工作。“湖北精品”認定委員會 ( 以下簡稱“認定委員會” ) 負責“湖北精品”標識的設計、授權和綜合協調工作,“湖北精品認定委員會秘書處負責日常工作。
第二章 標識設計
第四條 “湖北精品”標識由圖案、“湖北精品”字樣以及英文“Hubei Premium Quality”組成,標識色調為紅、黑兩色( 紅色色號為 911E25.黑色色號為 040000)。標識標準化制圖式樣如下:
第五條 “湖北精品”標識的高度與寬度比例為 1:1.可以按照比例放大或縮小標識,但不得改變標識的比例關系、形狀和構成、文字和字體。如按比例縮小使用時,標識高度應不小于 15mm。需要改變標識色調時,應當向認定委員會備案。
第三章 標識申請和授權
第六條 對獲得“湖北精品”認定的市場主體,認定委員會根據認定證書的范圍給予“湖北精品”標識使用授權,并簽訂授權協議。
第七條 獲得長江質量獎的組織,在獲得標準先進性評價后可通過自我聲明的方式向認定委員會申請“湖北精品”標識使用授權,并提交《“湖北精品”標識使用授權申請自我聲明》( 見附件 2-1) 及自評報告作為備案材料。認定委員會對長江質量獎獲獎組織提交的備案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符合申請條件且資料齊全的,給予“湖北精品”標識使用授權,并簽訂授權協議。
第八條 “湖北精品”標識使用授權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屆滿六十日前需重新申請“湖北精品”標識使用授權。
第四章 標識使用范圍和要求第九條 獲授權的產品類市場主體,可在相應產品包裝、說明書、生產經營場所、宣傳中使用“湖北精品”標識。獲授權的服務類、工程類市場主體,可在相應經營場所、宣傳中使用“湖北精品”標識。“湖北精品”標識使用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第十條 獲授權的市場主體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 持續保持企業和相應的產品、服務和工程符合《“湖北精品”認定管理辦法》及其配套辦法有關要求:
(二)嚴格按照授權協議規定的授權范圍和期限使用“湖北精品標識”
(三)主動維護“湖北精品”品牌形象,不得利用“湖北精標識從事虛假宣傳、欺詐等違法行為:
(四) 建立標識使用和管理制度,記錄使用情況并存檔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在日常監管中發現違法違規使用“湖北精品”標識的,應當及時通報認定委員會。由認定委員會書面通知市場主體,暫停或撤銷“湖北精品”標識使用授權,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暫停“湖北精品標識使用授權:
( 一)“湖北精品”標識使用違反本辦法第四章相關規定的 :
(二)獲“湖北精品”認定的產品、服務和工程,或市場主體發生變化,未及時申請變更的;
(三) 認定委員會認為應暫停使用“湖北精品”標識的其他情形。
對暫停“湖北精品”標識使用授權的市場主體,由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督促整改。市場主體應當在 1 個月內提交整改報告,經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審核后,報送認定委員會。認定委員會確認達到整改要求的,書面通知市場主體,恢復其“湖北精品”標識使用授權,并對社會公布: 否則,撤銷標識使用授權第十三條 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湖北精品標識使用授權:
(-) 被撤銷“湖北精品”認定的;
(二)被暫停“湖北精品”標識使用授權,在規定期限內未整改或整改后仍達不到規定要求的;
(三) 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行為,不再符合“湖北精品”標識使用授權要求的;
第十四條 市場主體對撤銷“湖北精品”標識使用授權結果有異議的,可自收到撤銷通知書 5個工作日內,向認定委員會提出復核申請,復核以一次為限。認定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市場主體。逾期提出復核申請的,認定委員會不予受理。
第十五條 對超范圍使用、偽造或冒用“湖北精品”標識等違法違規行為,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查處。
第六章 附則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湖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精品”動態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湖北精品”動態管理,持續維護“湖北精品”的品牌形象和公信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暫行辦法》《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湖北精品”認定管理辦法》《藥品質量抽查檢驗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獲得“湖北精品”認定的產品、服務和工程及市場主體進行日常監管、動態抽查和退出。
第三條 “湖北精品”動態管理堅持客觀、公開、公正、高
效的原則。第四條 湖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牽頭成立“湖北精品”認定委員會( 以下簡稱認定委員會 ),負責統籌“湖北精品”動態管理。
第二章 組織管理
責:
第五條 “湖北精品”認定委員會履行以下動態管理統籌職
(一)建立“湖北精品”動態管理機制,明確動態管理要求;
(二) 組織第三方機構開展“湖北精品”動態抽查,審議發布年度動態管理報告;
( 三)協調落實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社會各方對“湖北精品的監督意見;
( 四) 研究解決“湖北精品”動態管理的其他重大問題第六條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履行以下動態管理職責:
(一)對獲得“湖北精品”認定的產品、服務和工程及市場主體依法開展日常監管;
(二) 對涉及“湖北精品”的投訴、舉報開展調查、處理;(三) 將相關監管信息通報認定委員會:
(四)配合認定委員會做好“湖北精品”動態管理;
第七條 “湖北精品”市場主體應接受動態管理,遵守以下規定:
(一) 按照“湖北精品”動態管理要求,加強自身管理,組織開展自我檢查;
(二) 接受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及社會各方的監督;
(三)對自查和相關部門檢查、社會監督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并將整改情況報送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或相關行業主管部門。
第八條 鼓勵社會公眾對獲得“湖北精品”認定的產品、服務和工程及市場主體進行監督。
第三章 動態管理的實施
第九條 獲得“湖北精品”認定的市場主體應當于每年 10 月31 日前向認定委員會提交年度自查報告,并對其真實性負責。認定委員會基于收到的年度自查報告,每年組織第三方機構對獲得“湖北精品”認定的產品、服務和工程及市場主體開展一次動態抽查。動態抽查以資料檢查為主,根據需要可開展現場核查。第十條 年度自查報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 市場主體是否持續符合湖北精品認定條件:
(二) 獲認定的產品、服務和工程是否持續符合“湖北精品認定標準;
(三) 是否發生質量、安全、環保事故;
(四)是否存在被相關行業主管部門通報、權威媒體曝光及消費者舉報或反映問題等情況;
( 五 )“湖北精品”標識使用情況;
(六) 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十一條 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對“湖北精品”市場主體報送的年度自查報告進行初審,出具審查意見,連同市場主體年度自查報告一并報送認定委員會。
第十二條 認定委員會根據需要組織相關單位和專家,對獲得“湖北精品”認定的市場主體開展現場核查,通過審核年度自查報告、聽取匯報、實地考察、檢測監測、資料查驗等多種方式,檢查生產、經營、質量管控等情況,形成核查意見。
第十三條 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應將獲得“湖北精品”認定的產品列入當地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年度計劃,組織開展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抽查頻次每年不少于 1 次,抽樣、檢驗檢測、異議處理、結果處理等按照《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暫行辦法》《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藥品質量抽
查檢驗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執行。“湖北精品”認定委員會每年根據需要,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獲“湖北精品”認定的服務開展服務質量評價工作。第十四條 認定委員會對動態管理結果進行綜合匯總,形成“湖北精品”年度動態管理報告。
第四章 退出機制
第十五條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在日常監管中,發現獲“湖北精品”認定的市場主體存在不涉及質量問題未造成不良影響的一般問題時,由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或相關行業主管部門下達書面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
第十六條 獲“湖北精品”認定的市場主體發生以下嚴重問題時,由認定委員會撤銷認定,相關市場主體應立即停止使用“湖北精品”標識,3 年內不得重新申報“湖北精品”,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一) 提交虛假年度自查報告或佐證材料;
(二) 產品質量監督抽查連續兩次不合格,受到行政處罰;服務質量評價連續兩次不合格;
(三)對市場監督管理或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發現的一般問題未按期整改或整改后仍達不到規定要求:
(四)在質量、安全、環保等方面落實主體責任不力,造成嚴重不良影響;
( 五) 發生其他嚴重違法違規情形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湖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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