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企業技術中心申報流程
一、深圳企業技術中心申報流程
1.發布通知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每年在統一的信息平臺發布《深圳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考核)通知》(簡稱《認定(考核)通知》),明確當年度深圳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考核)的申報時限、認定條件、審核材料、認定方式與程序,以及鼓勵政策、考核管理等事項;
2.受理申請
企業根據《認定(考核)通知》的規定與要求,自主申請,自行組織企業技術中心認定(考核)審核材料,并在規定的時限內將審核材料提交至市民中心辦事大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綜合行政服務大廳窗口;
3.審核材料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對企業提交的審核材料實行完整性、有效性與合規性審查;
4.專項審計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對通過審核材料程序的企業及其研發機構,委托會計師事務所,根據《深圳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考核)量化基本條件專項審計規則》(以下簡稱《專項審計規則》)和《深圳市技術創新項目扶持計劃操作規程》(以下簡稱《操作規程》)的有關規定,對企業及其研發與創新機構是否符合企業技術中心認定基本條件,以及對企業列入研發與創新機構資產管理范疇的各類軟硬研發儀器設備、工具與資料庫等基礎設施的建設費用,開展專項審計,提出專項審計意見;
5.核查評審會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對通過專項審計程序確認,符合企業技術中心認定基本條件的企業及其研發機構,委托第三方機構組織專家組,開展專家現場核查評審會,提出綜合性核查評審意見。
專家核查評審會,原則由七名從事與企業所屬行業、熟悉企業技術中心建設與管理、具有豐富研發經驗和專業技術高級職稱的人員組成專家組,以現場核查與評審相結合的方式,按照《深圳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考核)量化與定性評價指標專家核查評審規則》(簡稱《專家核查評審規則》),對企業及其研發與創新機構的各項認定(考核)定性與量化評價指標,逐項定量評分,作出綜合得分和綜合性核查評審意見;同時對企業列入研發與創新機構資產管理使用的各類軟硬研發儀器設備、工具與資料庫等基礎設施作出客觀核查與判定意見;
6.征求意見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對通過核查評審會程序,推薦認定的企業及其研發機構,依據本辦法第二章第六條的有關規定,就企業是否存在經司法、行政機關認定的嚴重違法行為,以及違反國家和省、市聯合懲戒有關制度規定的行為,被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及其生產經營指標數據是否與市統計部門存在超出誤差范圍等情況,征求市相關司法與行政主管部門意見。
7.擬認定名單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綜合專家組核查評審意見、以及市相關司法與行政主管部門的反饋意見,根據本辦法第三章第七條的有關規定,草擬當年度企業技術中心認定審議名單,經局長辦公會審定后,制定當年度企業技術中心擬認定名單。
8.社會公示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在官方網站將當年度擬認定的企業技術中心名單向社會公示7天。公示期間,包括申請認定企業在內的任何單位與個人,對擬認定的企業技術中心名單存在異議的,均可向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提出。
對存在異議問題的企業及其研發與創新機構,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應采取包括重啟相關審核程序在內的各種方式,展開復審與調查核實,作出復審與調查核實的終審意見,并反饋提出異議的單位與個人;
9.發布認定名單
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發布當年度企業技術中心認定名單。
10.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將獲得認定的企業技術中心,納入《深圳市技術創新項目扶持計劃項目庫》;按照《操作規程》的有關規定,根據經專項審計審定和專家組核查判定的企業技術中心可列入資助范圍的各類軟硬研發儀器設備、工具與資料庫等基礎設施的建設費用,核定資助金額,列入下年度部門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的項目資金預算,給予專項資金資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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