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科技局-關于征求《武漢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 意見的通知
根據《武漢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90號)相關要求,為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現將《武漢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通過網絡征求意見,歡迎社會各界提出寶貴意見和建議。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23年2月28日,請以書面形式反饋我局,并注明真實姓名和聯系方式。
武漢市科學技術局
2023年2月14日
武漢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管理辦法
(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引導我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高質量發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業快速成長,構建良好的創新創業生態,根據《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國科發區(2018)300號)《國家眾創空間備案暫行規定》(國科火字 (2017) 120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科技企業孵化器(以下簡稱“孵化器”)是以服務大眾創新創業、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培育科技企業為宗旨,為科技型創業企業提供辦公空間、共享設施和專業化服務,提升企業存活率和成長率的科技創業服務機構。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眾創空間是指為滿足大眾創新創業需求,為初創企業、創業團隊提供聯合工作空間和“前孵化”服務,降低創業成本和門檻,引導和幫助創業者將科技創意轉化為創業實體的新型孵化機構。
第四條 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的建設目標是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構建完善的創業孵化服務體系,不斷提高服務能力和孵化成效,形成主體多元、類型多樣、業態豐富的發展格局,持續孵化新企業、催生新產業、形成新業態,培育經濟發展新動能,促進實體經濟轉型升級,為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提供支撐。
第五條 孵化器和眾創空間實行區級登記、市級認定和績效評價管理。區級登記常年受理,市級認定、績效評價定期實施。
第六條 市科技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與實施,并依照國家、省有關規定負責組織申請國家級、省級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的認定(備案)。各區科技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的登記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孵化器區級登記和市級認定條件
第七條 孵化器區級登記條件由各區科技管理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區級登記的孵化器應具備一定數量的孵化場地和在孵企業,具備較為完善的運營服務管理體系,擁有專職孵化服務人員,建立創業導師工作機制和服務體系,能夠為入駐企業提供基礎性的創業孵化服務。
第八條 孵化器市級認定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一) 運營主體實際注冊并運營滿1年,原則上為在武漢地區注冊的企業及其他依法登記并具備科技創業孵化服務能力的組織和機構,發展方向明確,具備完善的運營管理體系和孵化服務機制;
(二) 孵化器須經所在區科技管理部門登記;
(三)孵化場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地面積不低于3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業使用面積(含公共服務面積) 占比不低于75%;
(四) 符合條件的在孵企業不少于20家(專業型化器為不少于15家)。
第九條 市級孵化器的創業孵化服務能力評價應達到60分 (含) 以上,服務能力評價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 建設發展情況,包括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地總面積、公共技術服務平臺建設情況(僅針對專業型孵化器) 、提供場地免費給大學生創新創業使用情況等;(二)運營管理團隊情況,包括專職孵化服務人員創業導師、專職孵化服務人員接受創業服務能力相關培訓情況等;
(三)投融資服務情況,包括簽約合作投融資機構配備自有種子資金或合作的孵化資金等;
(四)孵化企業情況,包括在孵企業數量、申報期前3個自然年度累計畢業企業數量、在孵企業中已申請專利的企業數量等。
第十條 本辦法中孵化器在孵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一) 主要從事新技術、新產品的研發、生產和服務,滿足科技型中小企業相關要求;
(二)企業注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須在本孵化器場地內,入駐時成立時間原則上不超過24個月(遠城區可放寬至48個月) :
(三) 孵化時限原則上不超過48個月(從事生物醫藥、集成電路、現代農業的企業,孵化時限不超過60
個月)。第十一條 在孵企業經化后 (孵化時限不少于3個月) 具備以下條件中的至少一條可認定為畢業企業:(一) 孵化期內經國家備案通過的高新技術企業:(二)累計獲得天使投資或風險投資超過150萬元;(三) 連續2年營業收入累計超過500萬元;
(四) 被兼并、收購或在國內外資本市場掛牌、上
市。
第十二條 登記或認定為專業型孵化器,在同一產業領域從事研發、生產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比例需高于60%,并至少符合以下條件中的一項:
(一) 提供細分產業的精準孵化服務,自有或合作設立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務平臺,能夠提供研究開發檢驗檢測、小試中試等專業技術服務的孵化器;
(二) 在投融資、成果轉化等方面具備優勢明顯的專業化服務能力,構建了成熟的“投資+孵化”“成果轉化+孵化”模式,形成較多成功案例。
第四章 眾創空間區級登記和市級備案條件
第十三條 眾創空間區級登記條件由各區科技管理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區級眾創空間須具備一定規模的可自主支配服務場地、創業工位、公共服務設施、共享活動場所和基礎辦公條件,具備較為完善的創業孵化運營能力、創業融資服務能力和創業活動組織能力,擁
有專職孵化服務能力和導師隊伍。第十四條 眾創空間市級備案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 運營主體實際注冊并運營滿6個月,眾創空間的發起者和運營者,要具備管理和專業服務能力,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也可以是依托上述組織成立的相對獨立的機構;
(二) 眾創空間須經所在區科技管理部門登記;(三) 具備完善的基本服務設施,能提供不少于30個創業工位,同時須具備公共服務場地和公共服務設施(公共服務場地是指眾創空間提供給創業者共享的活動場所,包括公共接待區、項目展示區、會議室、休閑活動區、專業設備區等配套服務場地; 公共服務設施包括免費或低成本的互聯網接入、公共軟件、共享辦公設施等基礎辦公條件),創業工位和公共服務場地面積不低于眾創空間總面積的75%;
(四) 具備創業企業集聚能力,入駐初創企業、創業團隊不少于10家(個)其中申報期前一個自然年度新
注冊成立的入駐初創企業不少于3家。第十五條 市級眾創空間的創業孵化服務能力評價應達到60分(含) 以上,服務能力評價主要包括以下內炒
(一) 建設發展情況,包括可自主支配的場地面積和創業工位數量、提供場地免費給大學生創新創業使用情況等;
(二) 運營管理團隊情況,包括專職孵化服務人員數量、接受創業服務能力相關培訓情況等;
(三) 投融資服務情況,包括獲得投融資的初創企業和創業團隊數量、簽約合作的投融資機構數量等;(四) 創業服務活動開展情況,包括創業活動次數及質量等:
(五)入駐初創企業和創業團隊情況,包括入駐初創企業和創業團隊數量、聚集創新創業者整體水平等第十六條 初創在孵企業注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須在眾創空間場地內,入駐時限一般不超過24個月,入駐時成立時間原則上不超過24個月(遠城區可放寬至48個月)
第五章 認定( 備案 )中報與管理
第十七條 孵化器、眾創空間區級登記程序:(一)申報單位向所在區科技管理部門提交登記申請材料;
(二) 區科技管理部門組織審核,對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對新登記的孵化器、眾創空間,各區科技管理部門應在登記后一個月內報市科技局備案。
第十八條 孵化器、眾創空間市級認定 (備案) 程序
(一) 申報單位向所在區科技管理部門提交認定(備案) 申請材料。
(二) 區科技管理部門初審合格后,向市科技局提出書面推薦意見,推薦的孵化器和眾創空間須完成區級登記程序。
(三) 市科技局組織專家評審,對符合認定基本條件的孵化器和眾創空間開展服務能力評價,評分細則可根據每年實際情況進行調整優化。
(四)市科技局組織對服務能力評價達到60分以上的孵化器和眾創空間開展實地核查。
(五)市科技局對通過專家評審和實地核查的孵化器和眾創空間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予以認定并發布公告。
第十九條 市科技局對全市孵化器和眾創空間實行統計和動態管理,各孵化器和眾創空間應按照全國火炬統計調查工作的相關要求,及時、準確上報統計數據。連續2年未報數據的,取消其市級資格。
第二十條 孵化器和眾創空間在申報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取消其市級認定評審資格,并作為不良行為記入科技誠信檔案。在申報、評審過程中存在詢私舞弊、有違公平公正等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二十一條 市級及以上孵化器和眾創空間在運營過程中,發生名稱變更或運營主體、面積范圍、場地位置等基本條件發生變化的,應在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有關情況向市科技局報備。
第二十二條 各區應在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的發展規劃、用地、財政等方面提供支持。
第六章 專業化提升
第二十三條 鼓勵多元主體新建專業型眾創孵化載體,支持各區引進先進城市專業型眾創孵化機構來漢落地。支持行業龍頭企業牽頭組建專業型眾創孵化載體,圍繞產業鏈上下游聚集孵化創業項目,打造大中小企業融通發展特色載體。
第二十四條 鼓勵各類眾創孵化載體提升專業化、精細化服務水平,與科研機構、科技型企業等緊密合作,共建開放、共享的公共技術服務平臺。
第二十五條 鼓勵具備條件的綜合型孵化器申請轉建專業型孵化器。區級孵化器轉型登記程序由各區科技管理部門規定。市級孵化器轉型由市科技局定期集中受理。
第七章 績效評價
第二十六條 市科技局根據孵化器、眾創空間發展情況制定評價指標體系,依據孵化載體申報材料、火炬統計數據及各類政務管理平臺數據組織開展考核評價工作。考核評價內容主要包括孵化載體綜合服務能力、專業服務能力、投融資服務能力、孵化績效等。
第二十七條 每年績效評價優秀的孵化器、眾創空間占比原則上不超過總參評數的30%。其中,對專業型解化器與綜合型孵化器分別進行評價,對專業型解化器的優秀等次名額予以一定傾斜。
第二十八條 連續兩次績效考核不合格或應參加而未參加考核評價的市級解化器和眾創空間,取消其市級資格。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自XXXX年X月X日起實施,有效期X年。原《武漢市科技企業聘化器和眾創空間管理辦法》 (武科規 (2020] 1號) 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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