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要點解析
(一)政策依據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支持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8號)
2.《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號)
3.《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3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5號)
(二)政策要點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1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判定標準
小型微利企業的判斷標準為:
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企業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總機構及其各分支機構的從業人數、資產總額、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依據合計數判斷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
在填報年度申報表基礎信息時,需注意以下事項:
103資產總額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單位為萬元,保留小數點后2位;
104從業人數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單位為人。
查賬征收企業 :A000000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基礎信息表
5.《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中小微企業設備器具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2號)
6.《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告》(2018年46號)
7.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6號)
中小微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
中小微企業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置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在500萬以上的,按照單位價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選擇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中小微企業的范圍是什么? 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符合以下條件的企業:
(一)信息傳輸業、建筑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從業人員2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億元以下或資產總額12億元以下;
(二)房地產開發經營:營業收入20億元以下或資產總額1億元以下;
(三)其他行業: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4億元以下
設備、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資產;
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
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
中小微企業可按季(月)在預繳申報時享受上述政策。在公告發布前,企業在2022年已購置的設備、器具,可在本公告發布后的預繳申報、年度匯算清繳時享受。中小微企業可根據自身生產經營核算需要自行選擇享受上述政策,當年度未選擇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變更享受。
案例一:
某中小微企業A公司再2022年2月新購進并于當月投入使用一臺單位價值為840萬元的生產設備,殘值為0.會計與稅法規定最低折舊年限均為10年。
一季度會計計提折舊:840/10/12=7萬
稅法上允許扣除的金額:420萬
調減的金額=420-7=413萬
3-6月會計計提折舊:840/10/12*4=28萬
稅法上允許扣除的金額:420萬
調減的金額=420-28=392萬。
政策內容:
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間,對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設立的企業,新購置的(含自建、自行開發)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含)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和攤銷;新購置(含自建、自行開發)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可以縮短折舊、攤銷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攤銷的方法。
③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政策內容:
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間,對注冊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并實質性運營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享受優惠的主體
一是注冊在自貿港的企業(法人機構);
二是設立在自貿港的二級分支機構(非法人機構);
三是設立在自貿港的非居民企業機構、場所。
享受優惠的條件
享受此項稅收優惠政策,需同時符合三個條件:
一是實質性運營;
二是以鼓勵類產業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
三是當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60%以上。
鼓勵類產業目錄
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產業目錄包括:
①《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適用于內資企業
②《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2020年版)》---適用于外資企業
③《海南自由貿易港新增鼓勵類產業目錄 》---適用于內資企業
上述目錄在本通知執行期限內修訂的,自修訂版實施之日起按新版本執行。
鼓勵類產業的判定
企業在自行判斷主營業務是否屬于鼓勵類產業目錄存在困難的,建議可以登錄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門戶網站,進入【鼓勵類產業專欄】-【咨詢建議】-【我要咨詢】提交留言咨詢。
主營業務收入占比
二、跨地區匯總納稅企業享受優惠問題
1.對于總、分支機構是否符合優惠條件的判斷
(1)總機構設在自貿港的企業,在確定該企業是否符合優惠條件時,以該企業設在自貿港的總機構和二級分支機構的主營業務是否符合自貿港鼓勵類產業目錄及其主營業務收入占其收入總額的比重加以確定,不考慮該企業設在自貿港以外分支機構因素;
2.1對于總、分支機構是否符合優惠條件的判斷
(2)總機構設在自貿港以外的企業,在確定該企業是否符合優惠條件時,以該企業設在自貿港的二級分支機構的主營業務是否符合自貿港鼓勵類產業目錄及其主營業務收入占其收入總額的比重加以確定,不考慮該企業設在自貿港以外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因素。
2.2總、分支機構適用不同稅率時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
1.對于總、分支機構因享受優惠政策而適用不同稅率的,其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第十八條已有明確規定,具體為:先按規定對應納稅所得額進行分配,然后不同稅率地區分別按各自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后,加總計算出匯總納稅企業的應納所得稅額,再按規定對應納所得稅額進行分配。
2.總、分支機構適用不同稅率時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
【案例】 某企業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設立了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甲,在廣東省設立了分支機構乙。2020年度該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為1000萬元,按三因素(即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計算甲的分攤比例為60%,乙的分攤比例為40%,各機構應繳納的應納所得稅額計算過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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