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廣東省中央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促進對外投資合作)申報條件、獎勵
根據《財政部商務部關于印發<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22〕3 號)《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商務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2015 年修訂)〉的通知》(粵財外〔2015〕120 號)等文件要求,為做好中央 2023 年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促進對外投資合作事項)申報工作,現印發申報指南,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報時間
于 2023 年 3 月 15 日前(企業 2022 年度審計報告可延后至 2023年 5 月 10 日前),將上述申報材料匯總上報至我廳,逾期不予受理(后補審計報告按申報材料渠道上報)。
二、獎勵標準
(一)對外投資及對外承包工程項目
對外投資項目中方實際投資額不低于 100 萬美元,對外承包工程項目合同金額不低于 500 萬美元(其中,對外設計咨詢項目合同金額不低于 50 萬美元),且在支持期內正常運營或執行的(不含維保期),對境內主體及其境外控股公司用于境外項目所支出的相關費用按照以下標準和比例進行資助:
1.前期專業服務費用、貸款利息、權益資源回運運保費、項目物資出口運保費、接入省級境外企業和對外投資聯絡服務分平臺費用不超過實際發生費用的 50%;
2.安保費用、境外人員風險防范保險費用不超過實際發生費用的 60%;
3.政策性信用保險、擔保費用按實際發生費用的 80%,其中“一帶一路”沿線國家項目按 90%。每個境外項目獲得資助金額最高不超過 500 萬元。每個企業獲得資助金額最高不超過 1000 萬元。
(二)省級境外經貿合作區項目
1.合作區建設項目。對合作區境內投資主體及其境外控股公司用于合作區建設所支出的相關費用按照以下標準和比例進行資助:
(1)前期專業服務費用、貸款利息、權益資源回運運保費、項目物資出口運保費、園區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費用、公共服務費用、招商推介費用、防疫費用、接入省級境外企業和對外投資聯絡服務分平臺費用按不超過實際發生費用的 50%;
(2)安保費用、境外人員風險防范保險費用按不超過實際發生費用的 60%;
(3)政策性信用保險、擔保費用按實際發生費用的 90%。每個合作區獲得資助金額最高不超過 2000 萬元。
2.入區投資項目。已開工建設運營的合作區入園投資項目,對境內主體及其境外控股公司用于入區投資項目所支出的相關費用按照以下標準和比例進行資助:
(1)前期專業服務費用、貸款利息、土地/廠房租賃或建設費用、權益資源回運運保費、項目物資出口運保費、接入省級境外企業和對外投資聯絡服務分平臺的費用按不超過實際發生費用的 50%;
(2)境外人員風險防范保險費按不超過實際發生費用的60%;
(3)政策性信用保險、擔保費用按實際發生費用的 90%;每個合作區入園投資項目獲得資助金額最高不超過 800 萬元。
(三)對外勞務合作及相關公共服務項目
1.對對外勞務合作企業為其派遣的勞務人員開展外派前適應性培訓支出的培訓費按每名勞務人員不超過 300 元的標準進行資助;
2.對對外勞務合作企業為其派遣的勞務人員購買境外風險防范保險產生的保費按不超過實際發生費用 60%的比例給予資助;
3.對相關單位開展勞務扶貧所產生的費用,按每次活動最高不超過 3 萬元的標準給予資助。
每個企業獲得資助金額最高不超過 300 萬元。
三、申報條件
(一)申請企業(單位)須具備以下條件
1.在我省境內依法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單位)(含納入我省對外投資業務管理和統計的中央企業在粵公司);從事非營利性對外投資合作促進活動的在粵商(協)會。
2.按規定已取得國家有關部門批準(核準或備案)開展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業務資格的批準文件;
3.向商務主管部門報送所開展業務的統計資料及填報相關信息,配合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完成對外投資業務監測分析、信息咨詢、商務對接工作。
4.企業(單位)近三年來無違反《對外承包工程條例》《對外勞務合作條例》《境外投資管理辦法》等以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的行為。
5. 近三年無嚴重違法違規行為;不存在通過惡意方式提高保費金額、投保后故意退保退費等行為;在本通知規定的申報截止日期前,無拖欠財政資金。
6.對外承包工程企業(單位)及對外勞務合作企業(單位)須已繳納對外勞務合作風險處置備用金。
7.截至申報日期前不存在未被修復的嚴重失信行為,未被“信用廣東”平臺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即“廣東黑名單”)。
(二)申請項目須具備以下條件
1.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登記、備案或核準,并已開展相關業務。
2.在項目所在國(地區)依法注冊或辦理合法手續,項目合同或合作協議已依法生效,并購項目已完成交割。
3.對外投資和合作區項目需完成向我駐所在國使(領)館經商參贊處(室)報到登記手續。
4.項目適用時間:
(1)申請前期專業服務費用資助的,境外企業或合作區注冊時間、并購項目交割時間或工程項目合同(協議)簽訂時間應在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間,在 2022 年 12 月31 日前支付相關費用。
(2)申請貸款貼息、政策性信用保險及擔保、安保、合作區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合作區公共服務、合作區招商推介、入區投資項目土地廠房租賃或建設、資源回運、投標保函、境外人員保險等費用資助的,境外企業、合作區或工程項目在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間存續運營或正在執行,貸款、保單、保函、基建、回運等費用合同在此期間正在執行或有效,并在 2022 年內支付此期間發生的相關費用。
(3)申請對外勞務合作外派勞務人員的適應性培訓費用、人員保險費用資助的,勞務人員應在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12 月 31 日期間派出,此期間發生的相關費用應在 2022 年內支付;申請勞務扶貧費用資助的,貧困地區勞務人員應在 2022 年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間實際派出。
5.項目同一支付憑證未重復申報其他資金,且未得到同年度其他同性質財政資金資助。
6.項目無重大影響可持續發展事件或安全生產事故,未出現被我境外使領館通報群體性事件、安全事故、重大糾紛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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