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荔浦市高新技術企業獎勵政策:荔浦市促進科技創新發展實施辦法 (2021年修訂稿)
荔浦市促進科技創新發展實施辦法
(2021年修訂稿)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中共廣西壯族自治區委員會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推動工業高質量發展的決定 》(桂發〔2018〕11號)、結合《桂林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桂林市促進科技創新發展實施辦法的通知》(市政〔2017〕10號),我市于2017年、2020年分別出臺了《關于荔浦縣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實施意見》(辦發〔2017〕5號)、《關于荔浦市促進科技創新發展實施辦法》(荔政發〔2020〕5號)。根據區、市最新要求和當前荔浦工業發展及科技創新發展狀況,現對《關于荔浦市促進科技創新發展實施辦法》(荔政發〔2020〕5號)進行修訂和完善。
第二條荔浦行政區域內從事科技創新活動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法人單位和自然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荔浦市人民政府對促進科技創新發展工作進行領導和總體統籌,協調推進科技創新發展工作。科學技術局負責本行政區域促進科技創新發展工作的管理和監督。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促進科技創新發展工作。
第四條荔浦市人民政府及時完善財政科技投入機制,由一次性撥款向更加注重滾動支持轉變,由前期投入向更加注重后期補助轉變,由零散投入向更加注重集中扶持轉變。
第五條堅持“集中財力辦大事”的原則,圍繞荔浦產業發展的重點領域、重點環節,將大部分財政科技經費預算集中投向重大科學研究、重大科技攻關、重大新產品研發和國家、自治區、桂林市級創新平臺建設。
其他資金堅持“抓大扶小”的原則,主要用于營造“創新創業”氛圍,支持初創期科技型企業,培植發展后勁等方面。
第六條經科技主管部門核定,對被認定為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的采取以下支持政策:
(一)對首次通過國家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一次性給予5萬元人民幣補助;
(二)對通過國家重新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一次性給予2萬元人民幣補助。
第七條鼓勵企業申報科技型中小企業。對首次通過“全國科技型中小企業信息服務平臺”完成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入庫的企業一次性獎勵5000人民幣,復申獲得入庫的企業獎勵2000元。
第八條經科技主管部門核定,對創新創業孵化平臺建設采取以下支持政策:
(一)對新認定的國家級孵化器,一次性補助20萬元人民幣;對新認定的自治區級孵化器,一次性補助10萬元人民幣;對新認定的桂林市級孵化器,一次性補助5萬元人民幣;
(二)對通過國家備案的眾創空間,一次性補助10萬元人民幣;對通過自治區備案的眾創空間,一次性補助5萬元人民幣,對通過桂林市備案的眾創空間,一次性補助2萬元人民幣;
(三)對通過國家認定的星創天地,一次性補助10萬元人民幣;對通過自治區認定的星創天地,一次性補助5萬元人民幣。
第九條鼓勵企業加強自主創新,對科技成果進行成果登記和自我轉化,支持企業引進和轉化先進科技成果。
(一)對通過自治區科技廳登記的科技成果,一次性給予每項5000元的獎勵。(對完成科技成果轉化的項目,按科技成果轉化獎進行獎勵,不重復進行獎勵)
(二)企業自有科技成果單個項目轉化效益三年內累計大于500萬元,并按要求完成自治區廳重大科技成果核驗、公示的,給予每個項目一次性獎勵3萬元。
(三)引進先進科技成果產業化,對通過廣西網上技術交易平臺,單個技術交易額3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30萬元人民幣),給予每個項目一次性獎勵3萬元。
自技術交易完成之日起三年內實現產業化的,另按照以下標準給予產業化后補助:
1.實現年新增銷售收入在 1000萬元以上的項目,每個項目一次性補助2萬元人民幣;
2.實現年新增銷售收入在 1000萬元--5000萬元的項目,每個項目一次性補助4萬元人民幣;
3.年新增銷售收入在 5000萬元—1億元的項目,每個項目一次性補助6萬元人民幣;
4.實現年新增銷售收入1億元以上的項目,每個項目一次性補助8萬元人民幣。
每個企業每年補助不超過20萬元人民幣。
第十條凡經審核允許進入我市科技創新孵化器孵化的企業,提供30-50萬元的啟動資金;在我市成功實施孵化成果轉化并實現稅收的企業,按成果轉化項目給予相應獎勵;科技企業孵化器所培育企業在孵期間或孵化畢業一年內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按每培育成一家高新技術企業,給予科技孵化器2萬元人民幣獎勵。
第十一條培育發展“瞪羚企業”。重點培育一批規模較大、增長速度快、創新能力強、發展前景好的企業逐步成為“瞪羚企業”,對獲得“瞪羚企業”評選認定的一次性給予15萬元人民幣補助,支持其開展技術攻關、新產品研發、產學研合作、科技成果轉化等創新活動。
第十二條鼓勵企業加強研發費用投入,提升企業自主創新能力。
(一)企業申報科技、工業和信息化等專項資金支持項目時,研發經費投入將作為重要審核指標,對上年度研發經費占主營業務收入比重達到1%以上的規模企業優先支持。
(二)支持企業建立研發機構。鼓勵規模及以上企業、高新技術企業與高校、科研院所共同設立研發機構、技術轉移機構、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或企業借智引智,建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發機構經科技部門審核認定給予1-5萬元補助,支持企業研發機構器材完善、人才引進、項目研究等。
(三)對于獲得自治區研發補助專項資金經費獎補的企業,市財政按照獎補金額的20%進行配獎,年配獎金額最高不超過20萬元人民幣。
第十三條積極推進高水平創新研發平臺建設。我市企業依托區內外高校、科研院所在重點行業、優勢產業、新興產業等領域建設一批國家級和自治區級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等高水平研發平臺的,一次性補助10萬元人民幣,予以支持應用研究、技術創新、成果轉化和科研條件能力建設與提升等。
第十四條鼓勵企業、團隊和個人參加由國家各部委牽頭舉辦的各類創新創業大賽,增強創新活力。對晉級桂林賽區復賽的一次性獎勵2000元人民幣,晉級桂林賽區決賽的一次性獎勵4000元人民幣,對晉級廣西賽區復賽的一次性獎勵5000元人民幣,晉級廣西賽區決賽的一次性獎勵1萬元人民幣,晉級全國總決賽的一次性獎勵2萬元人民幣,在全國總決賽中獲獎的一次性獎勵5萬元人民幣。同一項目不重復獎勵,按其獲得的最好成績給予獎勵。
第十五條市科技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等相關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六條各企事業單位和自然人提供虛假文件隱瞞事實或者采取行賄、惡意串通等非法手段騙取財政補助的,由市科技主管部門予以追回;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參與促進科技創新發展補助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以上獎補項目采用公開申報的形式,符合條件的單位、企業或個人執相關材料到荔浦市科學技術局報審。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荔浦市科學技術局、荔浦市工業信息局、財政局負責解釋和對外咨詢,由科學技術局每年對符合相關獎項進行統計和管理。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
本辦法與我市其他文件規定的扶持政策屬于同類型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執行,不重復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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