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龍華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龍華區融創智匯大廈 時尚慧谷及寶能科技園(三期)入駐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街道辦,區直各單位,駐區各單位:
現將《龍華區融創智匯大廈 時尚慧谷及寶能科技園(三期)入駐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龍華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11月18日
龍華區融創智匯大廈 時尚慧谷及寶能科技園(三期)入駐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及依據】為加強融創智匯大廈、時尚慧谷、寶能科技園(三期)創新型產業用房入駐管理(以下簡稱“本辦法涉及產業用房”),保障其合理、規范、高效使用,根據《深圳市創新型產業用房管理辦法(修訂版)》(深府辦規〔2021〕1號)等文件精神,結合龍華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辦法涉及的融創智匯大廈、時尚慧谷、寶能科技園(三期)創新型產業用房特指由龍華區政府主導負責出租的部分(涉及樓層及面積詳見相關租賃通告)。本辦法適用于入駐上述創新型產業用房的企業及機構。
第二章 ?入駐對象
第三條??【入駐對象】入駐對象為符合深圳市、龍華區產業發展導向的獨立法人單位和非法人組織,且符合下列第一、二項之一。若入駐對象已達到“四上”企業納統標準的,還應符合下列第三、四項之一。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政策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入駐對象的稅務關系應歸屬龍華區。
(二)入駐對象的稅務關系在提交入駐申請時未歸屬龍華區的,應在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3個月內遷入龍華區。
(三)入駐對象的統計關系應歸屬龍華區。
(四)入駐對象統計關系在提交入駐申請時未歸屬龍華區的,應在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3個月內遷入龍華區。其中,工業企業統計關系應在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滿1年后30個工作日內遷入龍華區。
第三章 ?入駐程序
第四條??【入駐程序】
(一)公告。龍華區投資推廣和企業服務中心擬定租賃通告后在市產業用地用房供需服務平臺及其他官方平臺公布,常年受理。
(二)申報。入駐申請單位按照通告要求在線提交申報材料。
(三)初審。經龍華區投資推廣和企業服務中心受理后10個工作日完成資格初審,資格初審通過后,入駐申請單位于3個工作日內遞交紙質材料至相應產業主管部門。產業主管部門于收到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合規性初審,通過后再起草擬分配方案并書面征求各相關單位意見。
(四)審定。結合擬分配方案按第五章規定審批。
(五)公示。龍華區投資推廣和企業服務中心將審定后的分配方案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有異議的由產業主管部門負責核查并答復。
(六)簽約。龍華區政府物業管理中心負責與入駐單位依法簽訂租賃合同,產業主管部門負責與入駐單位依法簽訂產業監管協議。
在租賃合同中應列明產業監管協議關于承租方的違約條款或將產業監管協議作為附件。上述監管協議(樣本)及合同文本(樣本)應經龍華區司法局審核。
最終擬簽訂的產業監管協議與產業監管協議(樣本)有較大差異的,由產業主管部門集體決議后報相應區分管領導審定。
(七)入駐。完成簽約手續后,入駐單位按照租賃合同相關約定有序入駐。
(八)監管。作為產業監管主體,產業主管部門承擔起入駐單位的每年動態評估工作;龍華區政府物業管理中心負責按物業管理合同及相關規定進行物業管理,明確物業管理費、水電費、停車費等繳費事項。
第五條??【部門職責】對于新引進(含新遷入、新設立)企業或機構,龍華區各有關單位應在其申請入駐過程中給予適當協助。
第四章 ?入駐標準與租金相關規定
第六條??【入駐標準】入駐對象分為總部企業、數字經濟企業、招商引資企業、科技服務機構、其他優質企業或機構等版塊實施,并應符合以下相應版塊標準。申請入駐單位為龍華區外的,還應承諾其產值規模(營業收入)在入駐當年及次年每年增長10%以上。
(一)總部企業,包括龍華區總部企業和承諾入駐次年達到龍華區總部企業認定標準的企業。
(二)數字經濟企業,產值規模(營業收入)在上一年度(或承諾入駐次年)不低于1000萬元或經濟貢獻不低于50萬元,且符合深圳市戰略性新興產業和未來產業發展導向或龍華區數字經濟產業發展導向企業或機構,如工業互聯網、區塊鏈、人工智能、新型顯示、智能制造裝備、消費互聯網、時尚創意、數字文化體育、集成電路、生命健康等。
(三)招商引資企業,產值規模(營業收入)在申請上一年度(或承諾入駐次年)不低于1億元或經濟貢獻不低于500萬元的企業。
(四)科技服務機構,提供研發、生產性服務、準入認證、創新孵化與轉化等服務的機構。
(五)其他優質企業或機構,指符合龍華區產業發展要求的,對龍華區產業集聚發展有支撐推動作用的優質企業或機構。
除符合上述條件,還屬于上市企業及上市儲備庫、培育庫企業、經工信部認定為有效期內專精特新“小巨人”等優質企業的,予以優先保障。
第七條 ?【空間分配】符合第六條規定的企業或機構,應按照《龍華區融創智匯大廈 時尚慧谷及寶能科技園(三期)空間分配表》(詳見附件)列明的分配標準申請租用產業用房面積。
第八條??【面積調劑】入駐單位申請租用的面積不適用本辦法空間分配表所列的分配標準的,需經產業主管部門征求意見后報龍華區投資推廣和企業服務中心匯總,參考本辦法第十一條研究決定。
入駐單位在入駐期間,根據實際經營情況如需申請調整租用面積的,按照本辦法第四條和第七條相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租金優惠及其他費用】入駐本辦法涉及產業用房的單位,首年合同租金價格為同片區同檔次產業用房市場評估價格的30%(評估價格取兩家第三方評估機構最低評估價格的平均值),次年起每年合同租金在上一年合同租金價格基礎上遞增5%。租用產業用房面積不超過2500㎡(含)的入駐單位,首次入駐時可享受2個月的裝修免租期;租用產業用房面積2500㎡(不含)-5000㎡(含)的入駐單位,首次入駐時可享受3個月的裝修免租期;租用產業用房面積超過5000㎡(不含)的入駐單位,首次入駐時可享受4個月的裝修免租期。租期內物業管理費、水電費、停車費等由入駐單位自行承擔。
入駐本辦法涉及產業用房的單位,可按照“就高不重復”原則,選擇享受本辦法的租金優惠政策或龍華區其他用房扶持政策。
第十條 ?【入駐期限與續約程序】入駐單位租用本辦法涉及產業用房的合同期限不超過5年,在租期內不得出(轉)租。租賃合同期滿,如需繼續租用,可在合同期限屆滿3個月前向產業主管部門申請續約,續約有關規定另行確定。每個單位續租次數原則上不超過2次。
第五章 審批流程
第十一條 審批流程如下:
(一)單個入駐單位租賃面積不超過7500㎡(含)的,對應的產業主管部門就擬分配方案征求完意見后3個工作日內報龍華區招商引資領導小組辦公室。區招商引資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召開招商引資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會議,對收到的擬分配方案進行審議,審議結果分別報分管對應產業主管部門的區領導及分管招商引資工作的區領導審定。
(二)單個入駐單位租賃面積超過7500㎡的,對應的產業主管部門就擬分配方案征求完意見后3個工作日內報龍華區招商引資領導小組辦公室。區招商引資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召開招商引資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會議,對收到的擬分配方案進行審議,審議結果報分管對應產業主管部門的區領導及分管招商引資工作的區領導審簽后,呈區政府主要領導審定。
(三)已經龍華區委常委會、龍華區政府常務會研究議定的事項,按照會議要求執行。
第六章 退出機制
第十二條 ?【產業監管與退出】入駐單位在租期內應配合產業主管部門開展每年一次的動態評估,按時向對應產業主管部門提交證明材料,包括產值規模(營業收入)、經濟貢獻等,證明其租用的面積符合規定的配置標準。存在以下情況之一的不再享受租金優惠,剩余租期按相應租賃年度市場評估價格的100%承租,且合同期滿不再續約:
(一)經核查,入駐期間內的產值規模(營業收入)、經濟貢獻等指標未達到相應面積配置標準要求的;
(二)在龍華區取得滿足自用需求的產業用地并在竣工驗收后六個月內未主動完成退租的;
(三)連續15個工作日無人辦公(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影響及裝修免租期除外);
(四)超出裝修免租期后,已完成裝修工作但未使用創新型產業用房正常開展業務的;
(五)不遵守運營方相關管理規定,存在嚴重違規情況或造成嚴重負面影響的;
(六)發生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且受到刑事處罰或行政處罰的重大違法行為,但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依法認定該行為不屬于重大違法行為,并能夠依法做出合理說明的除外;
(七)其他違反合同(包括但不限于租賃合同、產業監管協議)約定且經協商后拒不整改的。
申請入駐單位為龍華區外的,應承諾其產值規模(營業收入)在入駐當年及次年每年增長10%以上,未達到標準的,將不再享受租金優惠,剩余租期按相應租賃年度市場評估價格的100%承租,且合同期滿不再續約。
對于通過承諾入駐次年產值規模(營業收入)或經濟貢獻達到相應標準來申請入駐的企業或機構,若入駐次年未達到承諾標準的,則自始不享受租金優惠,且須在規定時間內補繳已享受的全部租金優惠金額,剩余租期按相應租賃年度的市場評估價承租,且合同期滿不再續約。
第十三條??【簽約時限】自龍華區投資推廣和企業服務中心公示分配方案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申請單位未與入駐物業出租方簽訂租賃合同的,視為申請單位自動放棄入駐本辦法涉及產業用房。
第十四條 ?【租賃合同終止與退出】入駐單位存在以下情況之一的,自始不享受租金優惠,在規定時間內補繳已享受的全部租金優惠金額,租賃合同自動終止,由相應產業主管部門書面通知入駐物業出租方和入駐單位辦理相關退出手續:
(一)入駐單位的稅務關系或統計關系在租賃期內遷出龍華區的;
(二)入駐單位的稅務關系及統計關系未按照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歸屬龍華區的。
入駐單位對入駐承租房屋的申請材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不得有隱瞞真實情況、偽造有關證明等騙租騙購行為,不得轉租、分租、改變其原有使用功能等不按租賃合同約定使用本辦法涉及產業用房的行為。一經發現,產業主管部門可依法取消其入駐資格,終止租賃合同,追繳優惠租金,情節嚴重的,入駐單位還需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退出手續辦理】入駐單位不再享受租金優惠的或合同期滿不再續約的,由產業主管部門書面通知龍華區財政局(政府物業管理中心)及入駐單位,調整租金或及時辦理退出相關手續。
入駐單位在合同期內自行提出退出的,需由入駐單位向龍華區產業主管部門及龍華區財政局(政府物業管理中心)正式發函告知,并由龍華區財政局(政府物業管理中心)按照租賃合同相關條款處理。
入駐單位退出后,其在已租賃的產業空間所投入的裝修成本等相關費用將不予折抵、退還或補償。
第七章 受理部門職責
第十六條 ?【職責分工】各有關單位職責分工如下:
1.龍華區發展改革局。負責總部經濟、新型顯示、時尚創意產業招商、線下受理、初審、擬定分配方案、征求意見和后續產業監管等工作。
2.龍華區科技創新局。負責區塊鏈、人工智能、集成電路、生命健康、科技服務機構產業招商、線下受理、初審、擬定分配方案、征求意見和后續產業監管等工作。
3.龍華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具體負責工業互聯網、消費互聯網、智能制造裝備產業招商、線下受理、初審、擬定分配方案、征求意見和后續產業監管等工作。
4.龍華區司法局。負責審核入駐單位與龍華區政府物業管理中心簽訂的租賃合同(樣本),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產業主管部門與入駐單位簽訂的產業監管協議(樣本)。
5.龍華區財政局(政府物業管理中心)。負責對與本辦法涉及產業用房入駐單位簽訂租賃合同,辦理入駐單位進駐、退出的具體手續,開展日常管理和維護工作等。負責評估確定本辦法涉及產業用房市場租金價格。
6.龍華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負責數字文化體育產業招商、線下受理、初審、擬定分配方案、征求意見以及后續產業監管工作。
7.龍華區統計局。負責核實在龍華區納統企業的產值規模(營業收入)。
8.龍華區投資推廣和企業服務中心(招商引資領導小組辦公室)。在龍華區招商引資領導小組的領導下,統籌本辦法涉及產業用房總體分配。牽頭開展本辦法涉及產業用房的招商引資工作,制定入駐管理辦法,統一發布租賃通告,受理擬入駐單位線上申請;負責招商引資企業對接、線下受理、初審、擬定分配方案、征求意見以及后續產業監管工作。
9.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龍華管理局。負責核實企業在龍華區自有產業用地情況,聯系不動產登記中心協助審核企業提供的自有用房情況證明。
10.龍華稅務局。負責核實企業提供的納稅證明真偽以核查企業經濟貢獻情況。
11.其他相關單位。負責協調解決企業入駐過程中的手續辦理等相關問題,配合開展有關工作。
第八章 ?附則
第十七條 ?【特殊需求】如有涉及入駐條件要求、租金優惠要求、免租期調整、續租申請等超出本辦法規定的事項,需經產業主管部門報龍華區招商引資領導小組會議審定。
第十八條 ?【產業主管部門】本辦法所稱產業主管部門具體如下:總部企業、新型顯示、時尚創意企業的產業主管部門為龍華區發展改革局;區塊鏈、人工智能、集成電路、生命健康企業及科技服務機構的產業主管部門為龍華區科技創新局;工業互聯網、消費互聯網、智能制造裝備企業的產業主管部門為龍華區工業和信息化局;數字文化體育企業的產業主管部門為龍華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招商引資企業的產業主管部門為龍華區投資推廣和企業服務中心。
第十九條 ?【適用對象】本辦法原則上適用于在龍華區內無自有產業用地、物業的單位。自有物業全部自用且無法滿足經營發展需求,確有需要入駐本辦法涉及產業用房的,由產業主管部門按程序報龍華區招商引資領導小組審定。租金價格為同片區同檔次產業用房市場評估價格的70%,入駐期間不得出(轉)租出售已有的自有用地、物業。
第二十條 ?【名詞解釋】本辦法所稱產值規模(營業收入)和經濟貢獻,以申報單位及其控股50%以上且在龍華區注冊經營的一級子公司作為統計核算口徑。產值規模(營業收入)計算周期為一個完整的會計年度,經濟貢獻是指一個完整的會計年度(稅款繳納時間)的納稅總額。本辦法所稱的“以上”“不低于”“不少于”包括本數。
第二十一條??【政策解釋】本辦法由龍華區投資推廣和企業服務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實施期限】本辦法自2022年12月5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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